时间:2023-01-04
1. 保洁验收单需要看划痕的深浅和花纹的痕迹就可以鉴定出来的。 玻璃是质量问题,至于弄坏玻璃可以找保洁公司请求赔偿。协商不成可以把他们共同起诉。亲,可以拍下来亲,我看下亲,有这种类型是例子,保洁公司擦玻璃,导致玻璃全是划痕,保洁公司:只承担30%的责任胜诉的话可以鉴定的。国家对于验收玻璃的规范标准,没有对于玻璃表面划痕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工程验收中,玻璃有划痕的不论是长度多少,都是要更换的。 因为玻璃是易碎品,裁切玻璃用玻璃刀轻轻划过即可掰开。玻璃上有划痕,不仅是视觉瑕疵,主要是玻璃划痕在应力作用下,非常容易爆裂,所以只要玻璃有划痕,无论划痕尺寸长短。 2. 保洁验收单范本办公楼日常保洁的验收标准(武汉齐峰物业保洁公司验收标准)如下: 1、地面:地板洁净、无胶渍,地砖无尘土、无漆点、无污渍; 2、玻璃:无污渍、无水痕、无手印、光亮洁净; 3、墙面:无漆点、无污渍、无杂色; 4、室内家具:无污渍、无灰尘、摆放整齐。 做好办公楼日常保洁的好处 日常保洁是一个较为细致的保洁工作,要做到到边到角,做好日常保洁不仅方便日后的保洁工作,而且整体提升了空间的档次,室内干净舒适! 3. 保洁验收单怎么做但是,保洁行业及客户普遍认同的验收标准应为:手摸无明显尘土,目视无明显印记及水渍。 关于计费面积: 开荒保洁的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客户的责任: 客户应免费为保洁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源及条件,如:水、电等。客户应在保洁人员撤离客户现场前,检查好物品有无丢失、损坏,如保洁人员撤离开荒保洁服务现场后,客户出现上述情况,责任无法认定,客户将承受损失。保洁公司权利: 保洁公司应保证其具有签订履行所提供开荒保洁服务内容的法定能力、资格、批准及执照。保洁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法规。保洁公司员工作业时,应爱护客户一切财产、设施,如有损坏,由保洁公司先行照价赔偿。4. 保洁验收单表格合同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编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1项目名称: 2服务地址: 3户型与面积: 4服务范围: 第二条服务期限 1根据本合同服务内容,双方约定服务期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具备现场服务条件而无法规定期限内覆行合同,经双方确定后,工期可以相应缩短或延长。 第三条服务质量 本项服务遵守《家庭保洁操作规程》和《家庭保洁验收标准》,未作规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并且在本合同中注明。 第四条收费标准与付款方式 1收费标准: 2本项服务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3付款方式: 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无偿向乙方提供管理和存放设备、物品及作业人员更衣的场所,以及乙方作业所需条件,如水、电和其它支援物料。 2甲方对一次性服务的项目,应在保洁作业活动结束当天进行验收,超出验收期限或已使用服务现场视为甲方默认质量验收合格。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第六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和保洁范围、标准及保洁次数的规定进行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作业所需的清洁设备、工具、器材及药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作业或误工,由此造成乙方作业延期完工或误工损失之责任由甲方承担。 2在服务过程中,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甲方财物损坏等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乙双方在覆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附注: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日期:日期: 5. 保洁验收单怎么写1 玻璃:目视无水痕、无手印、无污渍、光亮洁净。 2 卫生间的标准:墙体无色差、无明显污渍、无涂料点、无胶迹、洁具洁净光亮、不锈钢管件光亮洁净、地面无死角、无遗漏、无异味。 3 厨房:墙体无色差、无明显污渍、无涂料点、无胶迹、不锈钢管件光亮洁净、地面无死角、无遗漏。 4 卧室及大顶标准:墙壁无尘土,灯具洁净,开关盒洁净无胶渍,排风口、空调出风口无灰尘、无胶点; 5 门及框标准:无胶渍、无漆点、触摸光滑、有光泽,门沿上无尘土。 6 地面的标准:木地板无胶渍、洁净;瓷砖无尘土、无漆点、无水泥渍、有光泽;石材无污渍、无胶点、光泽度高。 说明:本验收不包含恢复自然、施工、使用等因素造成的物面色差、光亮度、损伤等。如哑面物体物面即不作“光泽度”项判定。 6. 保洁服务验收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指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是指企业基本完成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在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可行性分析后和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 本指南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对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综合性评定,并做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管理活动的部门,其他需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第六条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逐级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后书面通知企业。 第七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 (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二)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三)提出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论证全面,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对“双超”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能否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对“双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其能否替代或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条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评估专家组,各专家可采取电话函件征询、现场考察、质询等方式审阅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最后专家组召开集体会议,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见附表1)打分界定评估结果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结果实施分级管理,总分低于70分的企业视为审核技术质量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分为70-90分的企业,需按专家意见补充审核工作,完善审核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继续实施中/高费方案;总分高于90分的企业,可依据方案实施计划推进中/高费方案的实施。 技术审查意见参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样表》(见附表3)内容进行评述,提出清洁生产审核中尚存的问题,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给出意见。 第十一条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将评估结果及技术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需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予以落实。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并及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将验收材料提交至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主要包括: (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三)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应由企业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完成,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企业基本情况;(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3)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及环境、经济效益汇总;(4)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5)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成立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现场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质询交流、形成验收意见等。 第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核实清洁生产绩效: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对是否实现清洁生产审核时设定的预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是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进行评估;查证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二)确定清洁生产水平: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或根据企业近三年历史数据进行纵向对比说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进情况。 第十七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依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见附表2)综合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企业,其验收结果为“合格”。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一)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三)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五)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六)其他地方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第十八条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验收“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定期对全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经费及培训经费由组织评估与验收的部门提出年度经费安排,报请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专家不得向被评估与验收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评估与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应从国家或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选取,由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中级职称,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参加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如与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评估与验收组织部门应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统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尺度,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及专家应对评估或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引用的有关文件,如有修订,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指南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开荒保洁验收单检验规程的编写就是将从事日常检验工作中最完整、科学合理的流程和大家的好的经验等整理出形成文件化的资料,供工作参照、不熟练的检验人员的工作改进、培训新人、管理方面的检查等使用。格式要还和本部门或本公司的其他规程一致和有文件的统一编号、发放范围、更改权限等内容。 现将部分通用内容建议如下: 检验的准备工作:被检物的抽样原则和规定(若不是100%检验)、被检物的取样和状态等、量具量仪等。 检验环境:温度、湿度、振动、清洁等要求。 检验流程:具体的一步一步的步骤,尽量详细,当作新人员从事检验。 报告的出具:验收标准、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各权限(出、审、批)等。5.其他应考虑的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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