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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保洁招标公告(环卫局招标)

环卫保洁招标公告(环卫局招标)

时间: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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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环卫局招标

    不知您提的具体哪方面违规,只能笼统介绍下:

    违规占道施工,向市公安局丶市政管理局举报。

    严重影响环境污染,如粉尘,泥浆,噪音,建筑垃圾污染等向市环保局举报。

    违规招投标向市建委举报。

    贪污受赂等向市纪委市监委举报。

    2. 环卫项目招标信息网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理监督权力和严惩滥用权力的要求,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规范“三资”经营管理为关键,以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体系、提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完善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机制为重点,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全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体系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以财务收支预决算、财务收支审批、采购和销售业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干部补助、集体用工、现金和银行存款、出借资金、有价证券等为主要内容的资金管理制度,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福利和奖金发放、举债与清偿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负债管理制度,以对外投资、投资收益、对外投资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业务管理制度,以土地补偿费、集体收益、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收益管理制度,以财会人员聘用、财会人员岗位责任、财会人员交接等为主要内容的财会人员管理制度,以财务收支审核(审批、审核)单、财务票据保管与使用、电算化、财务会计报表、重大财务事项集体决策和财务档案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管理制度。

    (二)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资产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以资产登记、明晰资产产权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制度,以产品物资购置、保管、使用、出入库验查等为主要内容的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以固定资产购置、保管、使用、折旧、淘汰、对外投资等为主要内容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以应收款、内部往来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债权管理制度,以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资产收益、出售资产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产经营与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制度,以资产报告、资产清查和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三)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源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以明晰集体资源权属、界限、面积、位置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源登记制度,以承包经营项目民主评估、公开协商、公开竞价或招投标和承包合同签订、登记、鉴证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资源承包制度,以承包合同兑现、承包合同公开、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纠纷调解等为主要内容的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审批)、流转土地使用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领发放、合同档案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管理制度。

    (四)健全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三资”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以民主决策、“两议一委”(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三资”民主管理制度, 以“一把手”(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公开方法、公开时间、公开内容、群众意见收集评议整改和公开档案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制度,以民主评议等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三资”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二、提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五)落实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确保村级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乡(镇)可在农村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加挂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承担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严格实行岗位分离。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和会计核算实行全代理,开展政府向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机制的创新试点。没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总会计一人、代理会计若干人,实行严格的总会计、总出纳、审核岗位分离;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准确、及时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和资产、资源登记等会计事项;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其中“收款凭证”、“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农业厅、财政厅制定);要严格监督记账凭证业务流程,编制公开表和上报会计报表,管理财务档案,提供咨询服务;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事项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开设专门账户,对筹集和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人员签批村级经济事项和票据,严禁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严禁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保管集体现金和经手现金收支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事项应当实行“双印鉴”;要保留一名会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而变动;会计人员负责编制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收支票据收集整理、保管现金和部分财务印鉴、定期向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等工作。

    (六)改善农村会计电算化。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全面实行电算化管理,并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对接。要配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采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应用电子技术替代人工记账、算账、报账。要建立完善电算化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岗位职责,科学设置管理权限,充分利用软件功能,保障计算机操作规范、系统数据安全、数据备份可靠 、档案管理完善、电算化软件升级与设备更新及时、运转高效。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七)规范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管理现金,超限额部分应当及时送存银行;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取的现金要及时办理手续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要严格现金支付范围,1000元以上的支出,除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外,应当通过银行结转;要加强现金日常管理,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严禁非农村会计人员管理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金。提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逐步利用农业银行已经建立的覆盖城乡的“惠农通”网络,应用惠农卡、单位结算卡、“银企通”资金结算平台、自助服务终端,实现乡、村、户资金结算全服务、村级资金结算环节全覆盖、集体收支事项全监控。

    (八)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经营项目要不断挖掘潜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尽可能扩大生产服务能力,保障集体直接经营收入稳定增长。要强化发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的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及时组织承包、租赁合同的兑现,防止形成长期欠款。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等补助收入要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乡(镇)等确定的支付额度直接拨付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对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要加强监管,防止集体收入流失。要严格控制直接经营项目费用,降低生产服务成本,提高收益水平。要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减少人员经费支出,条件成熟的地方,应当在不打乱资源界限、不合并核算单位的情况下实行村组合并,提倡农村党的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干部交叉任职,除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领取常年补助外,其他村干部应按规定领取误工补贴,干部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要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要严格控制其他支出,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的规定。各项支出应当有具体用途说明和明细支付情况。严禁乱发补助、福利、奖金;严禁超限额订阅报刊,严禁将村级组织招待费转嫁给村办企业或其他组织,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规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筹集的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应当充分利用存量资本,不断提高资金利用率,提高生产服务效率。要加强对公积公益金的管理,特别是对集体获取的土地补偿费以及拍卖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收入应当及时作增加公积公益金的账务处理;公积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也可以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的建设,严禁用于支付干部补助、修建办公场所、购置非生产性车辆等,严禁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和偿还村级债务。集体收益的分配要保障成员收益权,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分配前应当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已经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新的收益分配制度,让群众享有更多的改革红利。

    (十)规范农村集体债务管理。要认真清理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实事求是地按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造册,报乡(镇)政府备案,并依据相关政策积极化解各类债务。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对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控村级债务,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政策规定。

    四、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十一)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清产核资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的有效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开展清产核资,保障集体资产底子清晰、分类明确。要完善集体资产购置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公开购置、监督到位。要用好资产账簿,动态管理资产;及时组织资产清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要强化债权管理,严格控制债权核销,及时清理债权。要规范集体资产处置与产权流转事项,科学合理进行评估,严格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实现保值增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在农村新建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设施、购置的设备,应当由村级组织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管理、经营。

    (十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科学合理的鉴定成员、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量化资产、设置股权、分配收益等;要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进产权进场交易。对用电、用水、环境卫生、文化教育、道路设施等集体公益性资产要明确管理责任,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正常运转使用。对生产经营、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要及时依法处理资产承包经营纠纷,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集体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交纳承包费的,除补交承包费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对违约情节严重的承包者,经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定,可以解除承包合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使用集体资产的承包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目标责任,健全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不断增值,确保集体收入不断增长、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五、规范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十三)规范农村集体资源日常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资源登记工作,明晰数量、分布状况、利用情况。资源的租赁、发包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经济有效原则。家庭承包地要登记确权到户;集体预留机动地采取招标方式承包的,一般一年一承包,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严禁非法延长机动地承包期限;其他资源要依据不同类型依法确定承包期限,维护承包合同的效力,确保承包合同依法履行。县、乡、村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承包事项的批准与合同的签订、鉴证、备案、登记、兑现、变更和证书发放及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集体资源经营情况,特别要按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兑现,确保集体承包收入及时、足额登记入账,防止合同长期不兑现、集体收入长期不入账。

    (十四)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认真落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文件),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代耕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或阻碍农户流转土地,严禁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严禁受托方超越承包方的授权擅自增加或变更流转事宜,严禁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严禁以定任务、下指标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禁借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县、乡、村要按照各自职责重点做好有关流转事项批准和流转合同的签订指导、鉴证、备案、登记等工作,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农户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审批。要探索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受理调解仲裁,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提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乡村调解解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村级调解组织的作用,使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结果的执行。

    六、规范民主监督机制

    (十六)完善民主监督。要把维护农民经济上的物质利益与政治上的民主权益结合起来,扎实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监督为重点,健全完善农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大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公告,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向村民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外,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现任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重点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决议以及财务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集体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否决不合理开支;村民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村党组织要发挥核心作用,全方位履行监督职责。

    (十七)规范“三资”公开。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要组织好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三资”管理情况要做到全面公开、详细公开、及时公开、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利用农廉网、公开栏、张榜、电子触摸屏等农民群众满意的形式公开。一般的“三资”管理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已经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由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编制公开表;未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统一要求的公开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表。公开内容应当按程序审核、签字,并在规定的时间予以公开。在公开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给群众解答释疑、收集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治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并向群众反馈整改结果。县、乡有关部门要对集体“三资”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及时纠正和堵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

    (十八)落实民主评议制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应当由农村党组织主持,乡(镇)党委、政府派人参加,每年年底评议一次。民主评议要按照个人述职、村民或村民代表咨询、村民或村民代表票决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可以与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一同进行。对在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应当终止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民主评议和信任度测评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

    七、完善审计监督机制

    (十九)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县级农经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县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农村主要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要根据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和技术方法,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扎实推进工作;要探索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实施跟踪审计,探索利用“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实施联网审计;对常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要合理确定审计周期。要根据审计特点,建立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和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审计证及审计证管理办法由农业厅统一印制、核发、制定)。

    (二十)扎实开展审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常规审计要实现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金及相关经济活动、管理使用和运营的集体资产、拥有与使用的土地等资源开展定期审计、全面审计;要按照《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有序开展审计。对即将换届的村两委及其相关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重点要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行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落实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及效果;要审查村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等;要对农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财务与会计责任、经营与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社会责任做出审计评价。对重点问题、重点领域要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重点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开展审计,保证群众满意;要对村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审计,解决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缺失;要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酬劳、集体资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集体资源经营情况、农民负担、涉农财政资金等群众关注的事项开展审计,保障相关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一)充分应用审计结果。农经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经营不佳、管理不善等问题,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切实抓好整改工作,整改结果要书面告知审计单位,并向村民公告。农经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搞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与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要建立农经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农经主管部门通过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或其他事项要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及时向农经主管部门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推诿、塞责。审计结果要作为农村干部民主评议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把规范集体“三资”管理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并与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县、乡两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把握好方向和路径,确保相关法规、政策、制度落到实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规范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集体“三资”管理活动中要严格依法行事,严禁将个人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监督集体“三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严禁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三资”的管理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农经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执法、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要协调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民政、工商、审计、信访、水利、林业、农机、扶贫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纪依法坚决查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二十三)推进乡村“六权治本”。要从根本上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按照简单明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将“六权治本”落实到乡村,让基层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让基层干部在纪律规范中作为。要梳理职权,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扎细扎牢制度“笼子”,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清除发生腐败的土壤。要优化运行,制定农村干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三资”管理工作流程图,防止权力被滥用,遏制流程中的腐败。要强化问责,依法对权力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严格查处滥用权力问题,把好事后惩处腐败关。要强化监督,切实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释、及时处理、及时公布,调动群众积极性,使村干部时时处于群众监督之下。

    (二十四)抓实示范县建设。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力争“十三五”期间全面实现“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县要健全以集体资金监管、资产监管、资源监管和信息公开平台为核心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网络,实现县、乡、村、户资金收支结算非货币化,资金收支监督全程化;集体资产、资源家底、使用状况全监管;集体财务全入网、“三资”管理全透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县建设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农业厅、财政厅制定。)

    (二十五)保障运行经费。农经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履职部门,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经营管理经费,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保障正常开展工作。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是服务农村社会的重要机构,未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地方,提倡采取定岗不定编的办法从现有农村财会人员中聘用人员,每个乡(镇)应当聘用三个以上的代理会计人员,聘用人员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农村主要干部补助额度确定,所需资金通过增加乡(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解决;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严禁向村级组织收取会计委托代理费用,严禁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费用转嫁给村级组织。村级会计人员应享有稳定的补贴和待遇保障,补贴标准应参照享受财政补贴的村干部确定;累计任职10年以上的村会计应参照村两委主干离职后的补贴标准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二十六)健全培训制度。要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法规政策培训制度(培训制度由农业厅、财政厅制定)。要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知识作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实行普遍培训。要做好各级农经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使其扎实掌握财会专业和相关知识、熟悉财经法纪、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具有权威的熟悉法规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农经队伍。要定期开展对村级财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切实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落实登记备案、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二十七)加强工作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层党建联述联评联考的重要内容,建立考核制度,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方法,强化跟踪督查。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在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程序、独断专行,侵犯农民民主权利,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要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 环卫招标文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二、切实编制好集镇总体规划及各项详细规划。

    三、认真做好农村道路、桥梁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积极服务项目,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含临时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一书二证”)的填、审、报、批工作,做到手续齐全。

    五、敦促规费的收缴工作。

    六、加强建设市场的运作管理,规范管理本镇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和施工安全等环节,加强对个体工匠的指导和管理。

    七、做好本镇区域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设的查处和上报工作。

    八、大力服务和推进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率;认真做好村庄布局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切实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九、一丝不苟地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好其他工作。

    4. 环卫 招标

    )北岸共建办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33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快建设“乐业北岸,宜居港城”,实现2019年全区环境卫生整体面貌良好,主干道干净整洁,村居常态化保洁,无垃圾乱堆的目标。共建美丽乡村环卫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居环卫投入、垃圾压缩站运营管理、环卫设备采购、垃圾整治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的实施依据

    根据《北岸开发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考评办法(2018版)的通知》(莆湄北共建[2018]1号)文件要求。

    2.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1)基本性质、用途:用于提升开发区环境卫生面貌。

    (2)主要内容:村居环卫投入、垃圾压缩站运营管理、环卫设备采购、垃圾整治等。

    (3)涉及范围:全区各镇、各村居。

    3.项目申报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论证过程

    (1)项目申报的可行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33号)文件规定;《北岸开发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共建美丽乡村考评办法(2018版)的通知》(莆湄北共建[2018]1号)。

    (2)项目申报必要性:为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努力实现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为打造“智慧港城,美丽北岸”奠定坚实的基础。

    4.项目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

    (1)项目绩效总目标:改善全区环境卫生面貌。建设“智慧港城、美丽北岸”,区财政保障资金投入。

    (2)阶段性目标:区财政保障资金投入,确保道路干净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5.项目预期投入情况

    区财政共下达资金490万元。

    6.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区级财政补助主要保障保洁员工资,采购环卫设施设备,确保道路干净整洁,群众定点投放垃圾。

    二、项目实施基本情况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由开发区共建办负责组织实施,及时调整、解决相关问题。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区级环卫补助经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安排1000万元,总投入490万元,资金到位490万元,其中区级财政补助490万,实际使用490万。预算资金到位率49%,支出实现率100%,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项目绩效分析

    (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经评价,2019年共建美丽乡村环卫补助资金项目得分90分,等级为优秀。

    (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项目管理指标满分35分,得分27分。其中:

    (1)资金落实情况23分,得分15分,①“预算编制准确性”指标得分0分。预算编制资金1000万元,实际支出490万元,预算分配下达率仅49%,预算编制不准确。②“本级预算实际执行率”指标得分10分。得分原因是区级财政实际下达资金490万,区城管执法局实际支出490万,支出实现率100%。③“年初预算下达及时率”指标得分5分。得分原因是能及时下达资金。

    (2)业务管理12分,得分12分,得分的原因①“管理制度健全性”指标得分5分。得分原因是项目主管部门已制定考评办法。②“资金使用合规性”指标得分7分。得分原因是主管部门能有效进行资金监管,保障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2、产出指标满分35分,得分35分。其中:

    (1)数量指标10分,得分10分,得分的原因是垃圾无害化率达95%以上。

    (2)质量指标15分,得分15分,得分的原因是垃圾及时清运,无乱堆乱放。。

    (3)时效指标10分,得分10分,得分的原因是跟踪问题能及时整改。

    (4)成本指标10分,得分3分,扣分2分,扣分原因是因为村道垃圾一些垃圾包未及时收集,部分路段有泥沙。

    3、效益指标满分20分,得分20分。其中:

    (1)社会效益指标10分,得分10分,得分的原因是群众参与度高,村居每月开展1次卫生大扫除。

    (2)生态效益指标5分,得分5分,得分的原因是路面干净,环卫设备完善。

    (3)可持续影响指标5分,得分5分,得分的原因是每天保洁收运。

    4、满意度指标满分10分,得分10分,得分的原因是.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5. 环卫科技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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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环卫集团招标

    没有环卫的,给你一个一般性的投标标书的写法和注意事项吧 写法 1、标题。

    投标书标题正中写明“投标申请书”、“投标答辩书” 或“投标书”即可。2、正文。投标书正文由开头和主体组成。开头,写明投标的依据和主导思想。主体,应把投标的经营思想和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措施、要求、外部条件等内容具体、完整、全面地表述出来,力求论证严密、层次清晰、文字简练。3、落款。写明投标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投标日期。注意事项 投标书的写作,要求实事求是、具体清晰、准确准时。工程投标书通常分在技术标、商务标和经济标三部分。技术标:主要是以施工组织设计体现,即所投标的主要技术参数、规范。评标时,经济标一般占12%。商务标:是以企业、人员、机械等相关资质等级要求。评标时,经济标一般占13%。经济标:主要是预算报价部分,即结合自身和外界条件对整个工程的造价进行报价。经济标是整个投标的重中之重,评标时,经济标一般占75%。投标人在递交标书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不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地点反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为了保证引起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7. 环卫保洁公开招标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八)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具体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城市容貌

    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补设。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并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方便群众生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在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市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布局、自然环境、现状特点,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编制,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

    鼓励其他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五章 作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对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委托或者以招标的方式选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由作业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责任人向其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费用。

    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费用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的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与作业项目承揽的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鼓励采用机械化作业方式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对垃圾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垃圾处理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没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上缴财政。

    第四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条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公布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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