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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洁服务标准(小区保洁清洁标准)

小区保洁服务标准(小区保洁清洁标准)

时间:20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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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区保洁清洁标准

      保洁员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  一、岗位职责:  1、仪容端正、着装整齐,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  2、按公司要求高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3、及时纠正责任区内装修垃圾及生活垃圾的乱堆乱放行为。  4、按时收集小区的生活垃圾并清运至指定地点;定期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消杀工作。  5、协助管理处做好小区安防工作,发现可疑人或事,应立即向管理处负责人报告。  6、负责收集住户对小区环卫及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宣传和管理工作台。  7、完成公司临时指派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及标准:  1、按规定着装,举止得体。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3、每天对责任区内的楼道和道路及游乐设施进行清扫保洁一次,楼道每周还必须进行二次拖抹,并不定时巡视。  4、各类标识标牌、路灯、草坪灯每周抹一次。  5、保持地面无杂物、无积水,设施设备上无浮灰,无蜘蛛网。  26、楼道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责任区楼道的清扫保洁。  二、制止责任区楼道内的乱堆、乱放、乱贴和乱停行为。  三、清运责任区的生活垃圾。  四、负责责任区内空置房屋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五、负责责任区绿化带的清扫。  六、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三、要求及标准  一、楼道每日扫、抹、拖一次,要求地面光洁、无污迹,顶、角无蜘蛛网,墙面无乱贴乱画现象。  二、天台每四天扫一次,天台及楼道内要求无杂物堆放,无自行车停放。  三、绿化带每日清扫二次,要求无杂物、无落叶。  四、生活垃圾每天上午、下午各清运一次,要求垃圾桶外表亮洁,地面无污痕,桶内无异味。  27、道路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清扫小区公共道路。  二、清扫广场、车库、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区域卫生。  三、清洗小区公共水池、保洁。  四、定期掏小区阴井、下水井。  五、定期清理商铺前水沟。  六、小区道路、绿化带保洁。  七、垃圾转运站保洁。  八、小区信箱、公告栏保洁。  九、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四、要求及标准  一、道路每日清扫一次,广场二天扫一次,水池根据水质而定,每天捞两次浮物;车库每日扫一次,每二月洗一次,阴井、下水井每两个月掏一次,儿童游乐场每日扫、抹一次。  二、要求绿地无杂物;小区道路无积水、杂物、路面干净;公告栏、信箱、果皮箱、路灯、草坪灯等干净亮洁;水池无浮物,水质洁净、无异味;车库地面、门干净整洁无积尘、顶无蜘蛛网;灯具干净亮洁;井、沟无异味。  28、售楼大厅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售楼大厅日常清扫保洁。  二、负责该区域卫生间消毒及垃圾清运。  三、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五、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地面每日拖、扫一次,随时保洁,要求地面亮洁,无污迹,无烟头。  二、玻璃门、家具、展台、空调、柜台、洽谈桌每日抹一次,随时收拾洽谈桌上的烟灰缸和纸杯,要求桌面洁净无尘。  三、各处暗角无蜘蛛网。  四、痰盂、纸篓每日清倒一至二次,更换垃圾袋,要求无外溢污物。  五、卫生间每日清扫不得少于二次,并随时保洁,要求地面干净,无异味,无蚊蝇。

    2. 小区保洁清洁标准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规定保洁工的工作量,只有行业内部规定,无法律效力,不同的保洁要求有不同的面积要求,每个公司的标准也不同. 对保洁要求不高的住宅区每个保洁员不超过一万平方米,要求高的每人不超过六千平方米,办公,商业要求更高,工作量与工作要求成反比。

    3. 小区卫生清洁标准

    楼内保洁1.

    楼层通道和电梯前厅,每日清洁1次,每两日湿拖一次;保持干净整洁,楼梯台阶每周清洁1次,每两周湿拖1次,干净整洁;

    2.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等每周清洁1次,栏杆每月清洁1次;3.天花板、公共灯具、墙面、踢脚线每季清洁1次;

    4.楼内共用门窗玻璃,每2月擦拭1次,目视干净。

    (二)外围保洁

    1.道路每日保洁1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道路,方便出行;

    2.绿化带每2日保洁1次,秋冬季节或落叶较多季节增加清洁次数,目视无杂物;

    3.水景开放期内,定期清洁,水面无明显漂浮物;

    4.休闲娱乐、健身设施每2日擦拭1次,设施表面干净;

     5.3米以下庭院灯、草坪灯每月清洁1次,目视干净;

    6.标识、宣传牌、信报箱、景观小品每月清洁1次,目视干净;

     7.天台、明沟、上人屋面每2月清洁1次,无垃圾堆放,排水顺畅;

    8.设有公共卫生间的,每日清洁1次;每月1次对公共卫生间进行消杀。

     (三)垃圾收集与处理

     1.垃圾桶布局合理,垃圾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

    2.建筑垃圾设置临时垃圾池,集中存放,定期外运;

     3.垃圾桶、果皮箱每周清洁1次,每周消杀1次。

     (四)卫生消杀

     蚊、蝇、蟑螂孳生季节每月消杀1次,其它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灭鼠每半年进行1次,无明显鼠迹。

    4. 小区保洁打扫的标准

    ○停车管理

      要求小区内陆面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小区总停车位数量的10%。专用固定停车泊位不少于1个/户。确保车辆有序停放,消防通道中禁止停放车辆,对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收取车辆看管费的车场、车库设专人24小时值班。

      ○电梯管理

      电梯发生故障,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并督促维保单位对故障进行修复,一般性换件维修1日内完成,较为复杂维修3日内完成;发生困人或 其他重大事故,物业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并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协助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救助。

      ○房屋维修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1次观测房屋结构,每季检查1次墙体、墙面、楼梯、扶手等,每周巡查1次井盖、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在房屋巡查中发现的损坏及时安排专项修理。依照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维修项目应在24小时内组织修复;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应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计划,并在24小时内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房屋管理

      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保持房屋外观完好、整洁,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楼梯、扶手等共有部分牢固、无裂缝、无破损、无明显污渍,使用安全。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便民服务

      五星级物业服务要求能提供6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如代收邮件、电瓶车接送、配置手推车、短时间内物品存放、配备雨具、信息咨询等。

      ○保洁服务

      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每日清洁3次。地面每日湿拖1次,干净整洁。楼梯扶手、栏杆等每日清洁1次,栏杆每周清洁1次。天花板、公共灯具、墙面等每月清 洁1次,目视无积尘、无蜘蛛网。共用门窗玻璃,每月擦拭2次,玻璃明亮、目视干净。电梯轿厢地面、轿厢四壁每日清洁2次,灯饰及轿厢顶部每月清洁2次,保 持干净、整洁。

      ○绿化服务

      有专业人员对住宅小区实施绿化养护管理,并做到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杂草面积小于2%;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缺株率小于3%,存活率不小于95%,行道树缺株率小于3%,土地无明显裸露。

    5. 小区保洁卫生检查标准

      办公环境的保洁不仅直接影响到工作环境和大楼的形象问题,而且影响到环境质量问题,还影响着工作心情,只有保持大楼的干净卫生,才能够为业主提供一个舒适的办公环境。办公楼物业的保洁要做出亮点,就必须十分重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保洁员主要职责:  负责办公区各个区域的清洁工作  1、注重个人卫生,穿着指定的工作制服;  2、注重礼仪,面对微笑使用标准的用语和标准的动作做好清洁做;  3、工作时禁止清洁人员与客户或其他工作人员聊天或谈论工作以外的事情;  4、办公区的卫生应达到干净、卫生的清洁标准。  二、保洁员每天工作内容  1.熟悉清洁卫生操作规程和保洁标准。  2.上班时,工作服装整洁,并佩带工牌。  3.按时上岗作业,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消极怠工。  4.服从保洁领班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  5.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6.卫生保洁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客户办公室内,不得向客户索取小费。  7.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做好保洁工作。  8.负责办公楼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  9.负责办公楼各楼层卫生间的日常保洁工作。  10.负责对公共区域、卫生间等场所的卫生消杀工作。  11.负责各楼层办公垃圾、卫生间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  12.负责办公楼公共区域内照明装置、消防设施等处的保洁工作。  13.负责公共区域玻璃的保洁和清洗工作。  14.认真做好办公楼公共区域的循环保洁工作。  15.认真按卫生保洁标准要求及区域划分进行工作。  16.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楼只有干净整洁,员工工作的氛围才会很有活力。

    6. 小区保洁清洁标准规范

    物业四级服务标准有:

    1、要求小区需基本封闭;有固定管理服务用房;有简单的绿地、树木;

    2、司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主要有公共秩序要求配置门岗,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到位,消防预备到位;

    7. 小区环境保洁卫生标准及要求

    一、有指定的垃圾堆放设施,禁止垃圾乱排乱放;

    二、人畜实现分离,禁止人畜混居;

    三、有户厕或公厕,满足入厕的需求。

    四、畜禽粪污入坑,禁止随意排放。

    五、房前屋后沟渠水塘全面清理,村庄无黑臭污水。

    六、物件柴草码放整齐,无残垣断壁。

    七、有清扫保洁制度,村庄干净整洁。

    八、有维护村庄卫生环境的村规民约

    8. 小区保洁清洁标准有哪些

    (一)、 环境卫生总体要求

    1、地面应无积水、尘土、油迹污渍、口香糖、杂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2、竹林、灌木、花丛和草坪中无杂物纸屑、烟头、砖头等。

    3、对园内以下设施设备:如:垃圾桶、游客休息座椅、道路两旁的路灯灯杆、音响喇叭和落地塑像立面、长廊立柱、花廊花台、桥面等应做到:无积灰、无污染、无蛛网、无非法张贴物。

    4、水池及湖边的各种石阶、小路、石台面应做到:无积灰、无污染、无蛛网、无非法张贴物。

    5、水池、水面应做到:无白色垃圾及漂浮物。

    6、所有喷泉及假山应做到:水池周边及装饰物无污痕。

    7、园内的雕塑、道路引导牌、导游图,解说牌等应做到:无灰尘、无污渍。

    8、保洁用具应干净整洁。

    9、操作间清洁用品应摆放整齐,室内干净整洁,无杂物,无蛛网。

    10、栏杆、栏架、玻璃、各类专栏、标牌(包括指示标牌、警示标牌)、灯杆、各型桌椅凳、花池瓷砖每日擦洗,无灰尘污渍、涂画及张贴物。

    11、大门、广场:

    (1)花台:台内无垃圾、无杂物,台体侧面及台边无污迹、无积尘。

    (2)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3)阶梯:无污迹、无水泥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4)扶手:无污迹、无水迹。

    (5)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6)门窗: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7)指示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8)玻璃:表面光洁无迹、无水迹、无明显积尘、无张贴物、无悬挂物、窗户保持关闭。

    (9)宣传栏:无污迹、无水渍、无灰尘。

    (10)垃圾桶:无灰尘、无水渍、无污迹。

    (11)道路清扫合格率达 100%,保洁合格率达 95%,清扫保洁质量应达到“七无、七净”的标准。

    七无:路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头、无积水、无痰迹、无积泥积灰。

    七净:下水篦净、树池净、绿化带及周边干净,路沿石净、人行道净、车行道、边沟

    干净。道路冲洗应达到路面整洁,无痰迹,无残留垃圾,边沟无污泥和其他污物,下水篦不应堵塞。

    (二)、 卫生间 清扫保洁工作内容及要求

    1、镜面光洁无污渍、无水渍。

    2、面盆及台面干净无水渍。

    3、便池及便槽内外干净无污渍。

    4、门框、门面、窗框、玻璃、墙面、墙角、天花板、饰物及其他设施设备保持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5、保持地面洁净、无污物、无迹印。

    6、室内无苍蝇、蚊虫、空气流通无异味。

    7、内摆植物无枯叶、枯枝、无蛛网、叶面及花盆外沿无尘土。

    8、小五金件呈本色。

    9、定人定点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保持园内所有公共卫生间(4 座)内外干净,公共卫生间节假日要求增加人员进行专人管理,厕所要求及时喷洒药物消毒,做到地面、墙面、窗户干净整洁;无蛛网、无积水、积尘、无蝇蛆、便池内无尿垢,无粪便、无异味。如厕所设施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园方进行修复。

    10、卫生间的清洁标准

    (1)每天分两次重点清理及多次巡视清洁公用卫生间。

    (2)打开门窗通风,用水冲洗大小便器,用夹子夹出小便器内的烟头等杂物。

    (3)清扫地面垃圾,清倒垃圾桶,换新垃圾袋后放回原位。

    (4)将洁厕剂倒入器皿内,用厕所刷沾洁厕剂刷洗大、小便器,然后用清水冲净。

    (5)用湿毛巾和洗洁精擦洗面盆、大理石台面、墙面、门窗标牌。

    (6)将湿毛巾拧干擦镜面、窗户玻璃,然后用干毛巾擦净。

    (7)用湿拖把拖干净地面,然后用干拖把拖干。

    (8)喷适量空气清新剂(点檀香),小便池内如有香精球,应每半月更换一次。

    (9)检查卫生间纸盒、洗手液、半小时保洁一次,清理地面垃圾、积水等。

    (10)盥洗间: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天花板: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灯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洗手盆:表面光洁、无污迹。

    垃圾桶:垃圾不可超过桶盖。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累、无堵塞。

    11、卫生间检查标准

    (1)坐便器、小便器内外部无灰尘、污渍、污垢及其他印记,无异味;釉面色泽光亮、无损伤。

    (2)洗脸盆、化妆台、化妆镜、水龙头等表面无灰尘、无污渍、污垢、水迹;釉面色泽光亮、无损伤;镜面影像清晰。

    (3)瓷砖地面无灰尘、污渍、污迹、积水。

    (4)墙面、门窗无灰尘、污渍、污垢、水迹、蜘蛛网;釉面色泽光亮、无损伤;门与门套、坐便器、隔屏板及门之间的铰链及缝隙间不得有灰尘、污渍、污垢。

    (5)灯具无灰尘、污垢,灯具内无蚊虫。

    (6)排风扇无积尘、污垢。

    (7)垃圾桶内部清洁,外表无污渍、污垢,无黏着物,无异味。

    (三)、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内容及要求

    1、每日必须及时清理转运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垃圾。

    2、清理垃圾均用袋装,不得散落;清运后应及时将散落垃圾清扫干净。

    3、垃圾中转房每天应喷洒药物进行消毒、杀虫、杀菌处理。

    4、垃圾清运车应保持干净。

    5、垃圾中转房的垃圾要做到日产夜清。

    6、每天及时清运园内和果屑箱的垃圾,做到箱体周围干净,摆放整齐、规范。

    7、随时清扫游览线路及绿化带、草坪内废弃物,垃圾满袋后收送集中堆放——堆放在园区的垃圾中转站内(1 个),然后用专用垃圾车送往垃圾处理场。垃圾堆放点应及时不断地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蝇虫乱飞。清理园内垃圾时措施应得当、操作要规范,不得造成园内污染。在园内严禁焚烧任何垃圾、树叶及枯枝。

    8、做到收集与运输密切配合,收集点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洒漏垃圾,收运后立即进行冲洗消毒,收集容器整洁、无破损。

    9、无散装垃圾,无垃圾落地堆放、洒漏、滴漏,无翻拣垃圾现象,无焚烧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10、垃圾收集车辆实行密闭式运输,严禁超载、冒顶运输和洒漏,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11、垃圾桶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垃圾桶无敞露现象,无洒漏垃圾;垃圾

    收集及时,无垃圾外溢和翻拣垃圾现象;垃圾桶每日清洗一次,每天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12、按作业时间实施定人、定时、定段、全覆盖收运,垃圾收运次数及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垃圾收运需要,保证园区内无积存垃圾和散装垃圾,无垃圾洒漏。

    9. 小区保洁服务标准及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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