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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洁取水点(小区保洁取水点设置要求)

小区保洁取水点(小区保洁取水点设置要求)

时间: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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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区保洁取水点设置要求

    科学分区

    保证工作量饱和高效

    对各保洁区域要执行专岗、专人,提高操作的熟练度,减少操作失误和不合格率,对于休息时间或临时请假,要有相对固定的替班人员。对于保洁操作过程的工作告示牌等要定点,保洁操作要定时,便于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及时性,减少保洁人员窝工、怠工的现象。

    保洁区域要根据范围、人员活动频次、材质、复杂程度、形象指数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分,科学测算工作量。

    例如办公区域及走廊是人员活动的高频区域,相应的保洁频次也要增加,每天至少两次保洁是必要的,消防逃生楼道平时人员很少到达,保洁频次完全可以降低,2-3天一次甚至一周一次都是可以的;入口和主干道地面属于形象指数高的区域,至少每周高压水枪清洗或石材深度保洁一次,次干道等区域形象指数相对较低,可以两到三周冲洗一次。

    简单有效的作业指导书

    和明确可操作的检查标准

    绝大多数的保洁人员文化程度不高,繁杂的作业指导书根本不适用,要把作业指导书编成简单的口诀和记录表单,让保洁人员易懂易会,看起来一目了然。例如不同区域的保洁用具,以配图的方式让员工秒懂,保洁内容形成详细的表单,让员工以打勾的方式记录,使作业流程简单明了。

    检查标准也要因地制宜,比如地面白色垃圾不是单以发现垃圾多长时间打扫为检查标准,而是根据不同区域制订不同的标准,楼内垃圾尤其是大厅、电梯前室等位置,以垃圾清扫及时率为标准为宜,干道和步道以单位面积垃圾数量为标准为宜。肢体可触碰区域的尘迹可指检或纸检,非肢体直接触碰区域以目视检查就可以了。

    制订合理的保洁周期

    和有效的保洁计划

    不同的保洁区域有不同的保洁要求,短周期的保洁针对的是人员高频触达的区域,对于很多区域而言,更多的是中长周期或应急情况的保洁。例如景观水池的清洗、屋顶的保洁、外墙面清洗、石材养护等,这些区域保洁周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频次太高浪费人力物力,频次太低影响品质效果,保洁周期的制订是考验公司专业能力的重要指标。

    适配的保洁工具和药剂

    保洁工具的配置一方面要考虑工效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形象的问题。不同区域的保洁人员要有相应的标准配置,这些标准配置要有相应的工具包或者工具车承载。例如很多公司为保洁配置了拖把池,这是一种谬误,既影响了美观又降低工作效率,保洁员每次到拖把池清洗拖把,其花在路途上的无用功也极大的降低了劳动效率。正确的方式应该是配置保洁车,放置水桶,适当设置取水点方便保洁人员取水倒水,不但提高了效率,也改善了环境形象。

    清洁剂、不锈钢清洗液、尘推油等专用药剂对于增强保洁效果、防止损伤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保洁人员使用钢丝球清除电梯轿厢不锈钢墙面污渍、用草酸清洗大理石材等都是典型的保洁事故,公司应充分了解保洁区域内的材质及其保养工作,做好工具和药剂的配置,并对保洁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

    健全的检查监督

    及考核体系

    保洁公司要建立自身的巡检机制,低频保洁不代表低频巡检,相反的,巡检的全覆盖高频次是保洁效果的主要保证,只有通过全覆盖高频次的巡检,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对于保洁区域的作业,要在相应区域进行公示,保洁时间、责任人、举报电话等都要接受全员监督,保洁好坏直接牵涉公司的利益,让员工充分参与监督,是提高保洁监管效果的有效手段之一。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抽检是确保保洁质量的又一手段,是对保洁部门考核的主要依据。建立公司检查监督和考核机制,实现全员齐抓共管,保洁管理必将取得实效。

    保洁公司通过对上述五个方面的精细化管理,就可以通过鼓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饱和工作量,促进公司以较高薪酬吸引较年轻的人员从业,达到成本和形象的双改善;通过鼓励公司合理配置监管人员和周期保洁人员,促进公司集约化经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通过鼓励公司机器与人协作,促进公司机械化投入,以达到工作质量和服务形象双提升。

    2. 小区保洁取水点设置要求规范

    二类公厕设计标准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厕所的纵轴应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并应综合考虑太阳辐射以及夏季暴雨的袭击等 2 门窗开启角度应增大改善厕所的通风效果 3 挑檐宽度应加大导风入室 4 开设天窗时宜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以保证通风效果 5 宜增设引气排风道。 11 寒冷地区独立式公共厕所应采取保温防寒措施。 12 窗和冷桥、对外围传热异常部位和构件应采取保温措施 1 在满足采光通风等要求下应减少窗口面积并改善窗的保温性能。在寒冷地区可采用双层窗甚至三层窗 2 围护结构中应在冷桥构件外侧附加保温材料。 13 化粪池贮粪池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必须坚固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严密合缝检查井、吸粪口不宜设在低洼处以防雨水浸入。化粪池贮粪池的位置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靠近道路以方便清洁车抽吸。化粪池与地下水源、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化粪池壁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m。

    3. 自来水取水点要求

    从河流无坝引水灌溉时的引水建筑物就是渠首进水闸,其作用是调节引入干渠的流量;有坝引水时的引水建筑物是由拦河坝、冲沙闸、进水闸等组成的灌溉引水枢纽,其作用是壅高水位、冲刷进水闸前的淤沙、调节干渠的进水流量、满足灌溉对水位、流量的要求。需要提水灌溉时修筑在渠首的水泵站和需要调节河道流量满足灌溉要求时修建的水库,也均属于引水建筑物。配水建筑物主要包括分水闸和节制闸。

    (1)分水闸建在上级渠道向下级渠道分水的地方。上级渠道的分水闸就是下级渠道的进水闸。斗、农渠的进水闸惯称为斗门、农门。分水闸的作用是控制和调节向下级渠道的配水流量,其结构形式有开敞式和涵洞式两种。

    (2)节制闸节制闸垂直渠道中心线布置,其作用是根据需要抬高上游渠道的水位或阻止渠水继续流向下游。在下列情况下需要设置节制闸:

    1)在下级渠道中,个别渠道进水口处的设计水位和渠底高程较高,当上级渠道的工作流量小于设计流量时,就进水困难,为了保证该渠道能正常引水灌溉,就要在分水口的下游设一节制闸,壅高上游水位,满足下级渠道的引水要求。

    2)下级渠道实行轮灌时,需在轮灌组的分界处设置节制闸,在上游渠道轮灌供水期间,用节制闸拦断水流,把全部水量分配给上游轮灌组中的各条下级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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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小区保洁取水点设置要求标准

    中水一词从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内叫起至今将近20年,现已被业内人士乃至缺水城市、地区的部分民众认知。开始时称“中水道”,来于日本,因其水质及其设施介于上水道和下水道之间。随着国外中水技术的引进,国内试点工程的实验研究,中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推进,中水处理设备的研制,中水应用技术的研究、发展和有关规范、规定的建立、施行,逐渐形成一整套的工程技术,如同“给水”“排水”一样,称之为中水。

      中水是对应给水、排水的内涵而得名,翻译过来的名词有再生水、中水道、回用水、杂用水等,我们称"中水"(RECLAIMEDWATER),是对建筑物、建筑小区的配套设施而言,又称为中水设施。

      中水(Reclaimed Water)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recycling water)建设部制定了再生水回用分类标准,对再生水的释义是:“指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作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显然,中水就是再生水。

      中水系统(Reclaimed Water System)由中水原水的收集、储存、处理和中水供给等工程设施组成的有机结合体,是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功能配套设施之一。

      建筑中水(Reclaimed Water System for Building)由于中水系统建立的范围不同又有不同的称谓,建筑物中水是在一栋或几栋建筑物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小区中水是在小区内建立的中水系统。小区主要指居住小区,也包括院校、机关大院等集中建筑区,统称建筑小区。建筑中水则是建筑物中水和小区中水的总称。

      中水设计本着充分利用微生物处理有机废水的稳定性,采用二级氧化处理方式,对洗浴废水进行处理。实践证明洗浴废水在低浓度B0D5下生长的改性轮虫对低浓度洗浴废水具有很好的处理功效,同时稳定性,及耐冲击性都得到验证。采用该工艺同时可以大量节省洗浴废水处理的物化过程,例如节省混凝段和活性炭保护段,从而可以减少混凝剂的投加及减少劳动强度,而活性炭作为中水保护剂,由于水中有机物的大量存在,会使得活性炭快速板结从而失效,需要更换活性炭,而活性炭的造价较高,这就造成经济的浪费及劳动强度的加大。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水中在现阶段处理工艺宜采用以生化为主物化为辅的方法,而生化的关键就在于填料的有机物的负荷及氧的利用率的提高,较好的氧化物其填料为日本新技术蜂窝填料BOD5达到2.2KG.BOD5/M3填料,整体的体积小1/3,氧化机采用台湾川源生产的设备,暴气效率较高,噪声较低。

      “中水”起名于日本,“中水”的定义有多种解释,在污水工程方面称为“再生水”,工厂方面称为“回用水”,一般以水质作为区分的标志。其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在美国、日本、以色列等国,厕所冲洗、园林和农田灌溉、道路保洁、洗车、城市喷泉、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都大量的使用中水。我国是水资源匮乏的国家,但目前还没有中水利用专项工程,也没有专项资金,只是政策上引导,各城市的中水利用量是根据此城市的缺水程度不同而定的。

      城市污水经处理设施深度净化处理后的水(包括污水处理厂经二级处理再进行深化处理后的水和大型建筑物、生活社区的洗浴水、洗菜水等集中经处理后的水)统称“中水”。其水质介于自来水(上水)与排入管道内污水(下水)之间,亦故名为“中水”。中水利用也称作污水回用。

      近年来,很多有识之士都在呼吁尽最大的可能利用中水。在刚刚结束的政协会议上,政协委员巩俐也提出这个问题,巩俐走过世界很多城市,对先进国家利用中水的情况感触颇深。

      我国是水资源匮乏的国家,人均占有量仅为0.22-0.27万方,列世界第88位。中水利用对我国的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经济可持续发展能起到重要作用。那么我国目前的中水利用情况又是怎样的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有关方面的负责人。

      中水利用发展缓慢

      北京市节水办公室水资源处张处长说,在我国中水利用的范围及规模普遍发展缓慢,北京是缺水地区,在这方面提得比较多,也比较早。在工业方面用的比较多,如国华热电厂、北京自来水六厂在中水利用方面做得都很好。目前北京的绿地用水、工农业、种树、道路保洁、洗车、河道等用水问题,我们都已经做了再生水利用规划。规划包括多方面的问题,建设污水处理厂、管网、污水截流等。中水处理的同时要考虑达标排放和处理完的利用问题。现在我们提倡分散处理污水,就是建多个小的污水处理厂,分散在需要处理的河边,也就是合理布局,使上游、中游、下游结合。

      北京市节水办公室计划处的李先生介绍,北京的中水规划正在做,但真正实施的不多,工业方面相对用的多一些。按照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规划,北京将几个污水处理厂建成以后,能处理90%以上的污水。此规划从2001年开始实施,预计2005年完成。将来的中水主要用于工农业和生活用水,预计每年要用6亿方。

      李先生认为,奥运会的召开使污水问题很具挑战性,希望所有的工业、企业、居民都有这方面的意识。每一个新建小区、学校、大院都应该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特别是用水量较大的工业,如石油化工、农产品加工企业、电力等更应该用中水,甚至是消防这种短期用水,也要使用中水。总之,只要不是饮用水都可以考虑用中水,把污水在本地消化,达到污水零排放,花钱不多,也不是太麻烦,更重要的是把环境污染降到了最小。不污染河道,达到了美化环境的目的。

      美国等发达国家污水处理工程高度发达,像美国污水处理达到了10级深度处理标准。1979年美国已有中水利用工程536项,年利用水量为9.37亿方,其中62%用于农灌,31.5%用于工业,5%用于地下回水,是城市水源之一。德国和奥地利也不错,它们是自己处理自己使用,处理程度高,污水处理量和回用量也高。而北京的几个大型处理厂也就是2级、3级处理,更深度处理的极少。其实,投资者可以考虑一下,中水利用有利可图。

      开发中水有利可图

      国家水利部水资源司齐先生告诉记者,我国目前还没有中水利用专项工程,也没有专项资金,只是政策上引导,中水利用方面只是有一个粗略的统计。各城市的中水利用量是根据此城市的缺水程度不同而定的。以色列缺水严重,比我国更甚之,在中水利用方面做得是最好的。就国内而言,北京和天津这方面做得相对好一些,北京相对比较大的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量是30万方以上,用于电业的比较多。天津东郊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量是7万方以上。中水利用可以直接从污水处理厂取水利用,这主要是一个观念、习惯问题。

      齐先生认为中国落后于国外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渠道和管理体制问题,技术方面和国外相差不是太大。我国污水回用主要是靠政府投资,而单靠政府很难把这件事情做好,应该靠民间集资或多方面、多渠道集资。另一方面,我们污水利用考虑的主要是环境效应和缺水,而不是经济效应,以后应该多考虑经济效应。企业、生活小区、大的旅馆都应该有中水设施,虽然成本增加,但可以缓解缺水问题,石景山区就有家庭这样做。还可以考虑收取公民的污水处理费和污水回用费,探索适合我国的新模式,寻求适合我们的实用技术。

    5. 小区保洁取水点设置要求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区,系指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供水、节约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和制订市区供水、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市区供水、节约用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节约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市区范围内应当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控制用水量大的工业项目建设,使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供水能力相协调。

    第五条 市区应当逐步实行统一供水,已建的自备供水设施应当逐步纳入城市统一的供水系统。

    第六条 对在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并委托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供水和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八条 建设供水工程,应当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改建自有用水设施,改建单位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日内做出答复,经审查批准后,改建单位方可设计和施工。

    自建供水设施单位改建用水设施,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实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内,不准取用地下水:

    (一)公共供水管网到达且能够满足供水要求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的;

    (三)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的;

    (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

    (五)商业和居民密集区;

    (六)其它不宜取水的地区。

    第十二条 对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供水标准,但供水高度仍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安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第十三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被停水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停水通知。因发生突发性灾害或紧急事故未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停止供水时间超过三日的,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四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必须保障消防用水。消火栓的选址,由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共同确定。除发生火灾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

    第十六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产权以总水表为界,并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总水表输入部分的供水设施,产权归公共供水企业;

    (二)总水表输出部分的供水设施(不含总水表),产权归建设单位或个人。

    总水表设置地的单位,有义务负责保护公共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紧急情况下可先进入施工场地,然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确定供水价格应符合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

    供水企业应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水费,价格部门在确定水价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严禁占、压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在水表井、闸门井周围两米和供水管道两侧各三米内,不准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二)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用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三)在水表井、闸门井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道以及倾倒垃圾或排放污水;

    (四)擅自拆卸、启封、动用总水表及公共供水设施;

    (五)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六)盗用或转供市区公共供水。

    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节水规划,按职责权限审批、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和节水计划指标,考核用水计划和节水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市区节约用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搞好节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常识,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推广节水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器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选择先进、配套的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参加节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宾馆、饭店、旅店、浴池、医院等用水量较大的单位,应因地制宜采取节水措施,实行科学用水。

    经营洗车、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必须按下列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一倍;

    (二)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二倍;

    (三)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三倍。

    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限期终了次日起,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具有水冷却工艺、设备的用水单位,必须建立水循环系统,在满足工艺、设备正常运行要求的情况下,实行闭路循环。冷却水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必须及时整治改进。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应当保证节约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并逐步推广使用中水设施,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自建的水源井必须安装水表。在水表控制范围以外的管路上禁止设置旁通管道。

    水表损坏不及时维修的,按水泵铭牌额定流量全负荷收费。

    第三十一条 用水单位和居民住宅必须按规定安装水表。本条例实施以前所建居民住宅尚未安装水表的,由产权单位在六个月内安装完毕。水表必须保持齐备、完好。公共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按规定维修、更换水表。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设备和器具。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二)按核定的用水性质用水,不得擅自使用公共供水浇灌菜地、苗圃、果林和农田;

    (三)按核定的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爱护供水、用水设施,不得人为造成跑水、漏水。如发现跑水、漏水的,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考核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节水奖。

    对于改进、引进先进节水器具和工艺以及在节水中有重大科研成果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盗用或者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公共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拆除、改装、动用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或除紧急需要擅自动用消火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责任单位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一百元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拆除,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五)擅自占、压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在规定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六)未按规定期限检修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饮用水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八)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停水三日以上,未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供水企业赔偿损失。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供水工程设计或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配建或完善,并从该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每月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直至采取节水措施,并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为止。

    (三)自建供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供水企业赔偿损失。

    (四)未按规定安装水表的,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除按规定收缴水费外,对责任单位每月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对居民每户每月处以五十元的罚款,直至按规定安装水表之日止。

    (五)不使用节水器具进行建筑物清洗保洁、洗刷车辆的,责令其安装节水器具并每次每处(辆)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用公共供水浇灌菜地、苗圃、果林和农田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每次每平方米处以二元的罚款。

    (七)单位和个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跑、漏水并未及时抢修的,每个跑、漏水点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或收购无产权单位证明的供水设施零部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20100929(批准时间)

    6. 环卫取水点

    水源地附近不可以开发旅游,那就破坏了环境,影响水资源的保护。

    水源地是生产生活用水的取水地点。地表水源有江、河、湖、海和水库等,地下水源有潜流水、承压水、泉水、岩溶水等。矿山矿坑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冷却排水等也可以利用,但需经过处理或冷却后用于矿山生产;这是水源的重复循环利用,节约用水,缓解水资源短缺矛盾,减少排水对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

    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费用少,水质好,净化设施简单,便于分期建设,水质不易受外部污染,应优先选用。但当地下水源不足,含矿物质很高,影响生产使用时,就要利用地表水。矿山水源地应选在地形、地质、环境卫生和取水等条件均好,工程费用少,施工生产管理方便的地点。并要注意统筹解决工农业用水矛盾,确保矿山用水。

    7. 自来水厂取水点要求

    没有具体距离,水源安全就行.水质:工程建成后的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B5749-2006)要求。

    2.水量:根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310-2004)中规定的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属于三区,考虑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要求自来水入户、入厨,鼓励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建设卫生设施等因素,核定居民生活用水量为50升人日。

    3.方便程度: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310-2004)的标准,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况。

    4.水源保证率:严重缺水区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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