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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工作管理办法(保洁服务工作的管理办法)

保洁工作管理办法(保洁服务工作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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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洁服务工作的管理办法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 具体如下:

    1:包括住宅小区居民自己的建筑房屋和住宅小区内的所有房屋建筑的维修管理费用。

    2:包括住宅小区的设备,例如健身器材和儿童滑梯等娱乐设施。

    3:市政公用部分。例如草坪护栏,地板砖等的修建和维护。

    4:绿化环境。例如草坪树木的修理维护和设计等

    5:交通。例如路障设计,地下车库和停车位等。

    6:卫生。例如平时小区内环境的清理等。

    7:治安。保证小区内居民生活安全。

    2. 保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提高服务工作质量,特制定保洁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7:30—晚19:30

    星期六至星期日,早8:00—晚19:30

    1、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关心商场的利益,严格片区保洁责任制,在清洁过程中,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工程维修人员汇报,负责管理好片区卫生器具,认真做到卫生器具整洁、布置合理,随时保持清爽、美观,保证商场内外的清洁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洁人员应随时巡视卖场,发现污物杂物应及时处理,随时保证商场内的清洁卫生。

    2、保洁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对公司负责的觉悟,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如有急事须向主管请假。当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得到主管的批准,方才能到休息室休息。

    3、承包岗位片区卫生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连续3次未达标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辞退的处罚。当日值班长须做好详细记录。

    4、保洁人员对商家、顾客服务要热情周到,举止端庄,礼貌大方,把顾客当作上帝,对客户的投诉当日值班长必须马上处理,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5、上班时必须穿着清洁,按规定要求着装,并将工作卡端正戴在左胸前,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工作场所都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6、保洁人员在工作要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以礼相待,不准以个人恩怨懈怠工作,不准给同事设备工作障碍,不准以任何借口扰乱工作秩序。

    7、不准私拿公物,私卖废品,如发现,分别给予罚款并同时辞退;如损坏卫生工具者,要照价赔偿。拾到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

    8、商场内的垃圾要随时清除干净,用垃圾桶、垃圾袋及时运送出场外或指定地点并倒入集装箱。不准用扶梯运送垃圾,运送垃圾必须走楼梯通道,扶梯上、楼梯及周围的污渍、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9、保洁人员在工作中有权劝阻、制止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不能处理、解决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有权提出工作中的一些合理化建议。

    10、保洁员必须严格按照《保洁员清洁工作程序》执行。

    保洁领班岗位职责新浪推荐清洁店铺

    一、接受保洁主管的督导,按照清洁工作程序带领属下员工负责完成当日清洁工作。

    二、合理调配员工,对当班清洁重点、难点部位进行保洁,督导员工做好责任片区清洁工作,不留卫生死角。并做好每天的保洁工作记录表。(记录表见附页)

    三、察看本班员工出勤情况,对缺勤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合理安排属下员工确保当日工作任务完成,并及时向主管汇报相关情况。

    四、督导员爱护保洁工具,合理使用各种器具,以免造成损坏,科学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以免污染、腐蚀公共设施、保洁器具或对人体造成伤害。

    五、检查所辖范围的清洁成效:

    1、主要走道、通道、店堂中厅,公司办公区域地面、墙面及相关设施的清洁情况。

    2、扶梯及相关设施的清洁情况。

    3、玻璃墙、玻璃柜、展台、折叠门、护栏及灯箱等清洁情况。

    4、卫生间的门墙、地面、镜面设备、洁具等清洁情况。

    5、店堂场外公共地面、玻璃幕墙、玻璃大门等清洁情况。

    六、检查各种保洁用品存量,协助主管编制材料购置计划和器具,设施维修报告,减少损耗,控制成本。

    七、顾全大局,努力维护公司形象,及时处理好顾客、商家或兄弟部门有关保洁工作的投诉。

    八、观察和掌握属下员工的工作的情绪,批评纠正指导及评估属下员工的工作成绩。

    3. 保洁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道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四条

    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管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卫生、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

    第七条

    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分级管理,主干道为严管路,禁止一切摆卖。次干道、小街小巷为监控路段,为方便市民,在不影响市民生活、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条件下划定一定地段,规定时间、规定地域有条件的经营摆卖。设置经营摆卖地段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水隔栅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管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理保持完好、整洁;

    (四)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应当逐步移入地下;

    (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如确需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临时征用,并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做到车辆停放有序;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进行宣传、咨询、促销、摆卖、饮食烧烤等活动,如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进行麻将、棋牌等活动。

    第九条

    建(构)筑物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防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线,并保持整洁、美观;

    (四)临街阳台、窗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

    (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当大于2米;

    (七)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无污垢;

    (八)屋顶无积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禁止在河堤护栏、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街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当被植物覆盖,并保持平整;

    (二)临街绿地、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无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绿篱等,要做到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四)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物品。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公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布广告传单;

    (四)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应当严格按照经行政许可批准的效果图设置,不得改变形状和规格,并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第十二条

    夜景灯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夜景灯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夜景灯饰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方案要求设置夜景灯饰;

    (三)夜景灯饰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

    (四)夜景灯饰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灯饰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外抹灰粉刷,并书写文明警语或绘画;

    (二)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三)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许可证方可上路,施工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车轮不带沙土离开施工场地;

    (四)拆除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并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和渣土抛落人行道;

    (五)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六)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施工、拆迁等产生的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十四条

    水域环境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捞水面漂浮物的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及时清除废弃物,保持水面干净明亮;

    (二)不得擅自挖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三)禁止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随意增设排污口;

    (五)禁止损毁城区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六)禁止在城区河道新建水上餐厅等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

    第十五条

    商场(店)、餐馆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楼)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洁净能源,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三)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广场、桥梁、火车站、步行街、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容貌整洁;

    (二)道路、桥梁、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三)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当保持场(店)内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

    (四)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容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

    (五)载运容易散落、泄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当实行密封运输,不得沿途洒落、污染道路;

    (六)垃圾投放点(桶)、垃圾中转房(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完好整洁;

    (七)公共厕所应当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做到排污畅通、无蝇、无尿碱、无恶臭;

    (八)养犬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领牌,犬只家禽不得在城区敞放,外出产生的粪便,主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禁止以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

    (四)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染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者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或者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运输液体货物不作密封造成泄漏,或者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流动的饮食烧烤、摆卖、销售、宣传、促销等经营活动,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将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缴入政府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发布实施的《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 保洁服务管理制度

    保洁礼仪规范

      单位保洁内容有哪些

      1、从上到下逐层清除大楼以及公共区域中的垃圾、尘土,及清及运。

      2、对天花板,照明设施、墙面、门窗、内侧玻璃、各种标牌、壁灯、开 关、金属物、电梯、踢脚线等日常清洗,达到日常保洁的标准。

      3、定时仔细清洁各种附属设施、灭火器、平台、洗手台等。

      4、重点去除局部水泥、胶、痕等建筑装修遗留物,再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5、公共区域的花草树木,及时修剪、浇水。

      6、定期对地面、门窗等公共设备进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7、每日定时对保洁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未达到标准的马上进行清洁,每月进行整体检查。单位保洁工作内容

      1、规范着装,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做到“三轻”:说话轻、动作轻、走路轻。营造良好环境。

      2、遇见来访客人微笑和问候,礼貌待客,提供温馨的服务。

      3、每天按规范流程和质量标准完成办公楼、大堂、客厕、员工区域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4、做好定期的各项清洁工作和公共区域的计划卫生。

      5、按照标准实施绿荫植物的清洁养护和准确摆放。

      6、打扫公共区域时发现设施设备的故障和损坏及时报修。

      7、工作中遇到困难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人事经理。

      8、正确使用、保管和保养清洁工具、通讯工具。

      9、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可疑的人和事,立即报告上级。

      10、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单位保洁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项

      1、无论是在清洗地面,还是清洁玻璃、桌椅等地方,都不能使用强酸或强碱性清洁剂,因为使用这些清洁剂容易让清洁的物品变色或者变形。

      2、不能用清洁球等硬物清洁卫生洁具、大理石台面,一旦损伤将难以修复,给石材或者是其他物品留下难看的划痕。

      3、有些企业的地面铺设的是地板,而单位保洁公司员工在清洁地板时不能让地面沾水,否则容易让地板变形、脱落,从而给企业带来维修成本。

      4、在清洁小物品或者花草的时候,要定时清洁、打理,做到轻拿轻放,保证不损害物品。

      保洁部员工行为规范

      一、仪容仪表:

      (一)服装:上班时必须穿着公司发给的工作服

      1.上班前在工具房换好工作服,下班后换下工服,不得在非工作时间穿工作服。

      2.工服每天清洗一次,不得有异味、污垢(迹)、破损、保持干净、整齐。

      3.衣服袋内不得乱装杂物,裤链、钮扣要保持齐全及扣好、扣齐。

      4.穿着套装的,必须衣裤整齐,不得卷起手袖和裤脚,不得束腰。

      5.穿着单件工服的,应穿着深颜色的长裤(蓝色或黑色),上衣束腰。

      6.穿着干净的棕色或黑色中低跟的皮鞋或布鞋以及深颜色的袜子,不得赤脚或穿拖鞋、凉鞋、旅游鞋及高跟鞋等。

      7.不得戴帽(公司规定发给的草帽、贝雷帽外)、墨镜及袖套。

      (二)发型:

      1、男职工不得烫发、留胡须、头发长不盖耳,头发干净、不蓬乱、不喷重味发油。

      2、女职工头发干净、不凌乱、无异味,长发不过肩,上班时须将长发卷起。

      (三)容表:

      1、外露肌肤(面部、颈部及手)要保存清洁,不得留有污垢,鼻毛不能露出鼻孔外。

      2、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3、不浓妆艳抹,不使用味浓的化妆品。

      4、讲究个人卫生,身体不能有狐臭等异味。

      二、行为举止:

      1.时刻保持良好的状态,不允许打瞌睡、精神不振、手脚迟缓、目光呆滞等表现。

      2.精神要集中,不得左顾右盼。

      3.口痰、鼻涕等污物要用纸包好,放入垃圾桶及果皮箱内。

      4.走路姿势要平稳、大方,轻步,靠路右侧行走,不能两人或多人并行,要礼让他人。

      5.行走时双眼平视、直腰,不得驼背、叉腰、低头、跑步。

      6.不准大声呼叫、嬉戏、吵闹、追逐、互掷物件或石块等。

      7.不准将工具沿地拖行或扛在肩上行走(包括地拖、扫把、桶、垃圾铲、梯、伸缩杆、竹杆等),应手持离地向上。

      8.不去不该去的地方,不动不该动的物品,不做令人怀疑的行为。

      9.不得手举清洁工具作指示方向或回答问题。

      三、礼貌礼节:

      1、坚持"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意识。

      2、工作时面部表情要自然,略带微笑,端庄稳重,不卑不亢,不得将个人因素而表现出态度生硬,爱理不理的行为。

      3、对客人问询,要有问有答,回答准确,有不清楚的问题时,应礼貌地指示其向管理处问询。

      4、人交谈时,眼光要自然平视对方,耐心倾听,不要随意打断对方的说话;遇有急事时,应先说"对不起",再讲明道理。

      5、遇认识的或对方主动打招呼的业主或其他人,要以礼相待,自然微笑打招呼,并说一声"您好",不允许毫无反应等不礼貌的行为表现。

      6、对客人的物品不要表示羡慕,以免误会。

      7、工作时,动作要细致、规范、轻快,不得产生扰人的撞击声,工具、物品要轻放。

      8、道路、通道、走廊、梯间等来往人员较多的地方工作,工具和设备(包括保洁车、布草车、指示牌、梯、水桶、电缆、各种机械设备、尘推等)要在适当的地方放好或放置指示标志,以免影响车辆或行人的通行。

      9、遇作路线被他人阻碍,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礼貌地向对方说一声"对不起,请让一让",若对方配合,随即说声"谢谢";若对方不配合,则绕过其位置先做其他地方,待对方离开后随即补做,不得因此而骂人或将工具碰到对方脚上或身上。

      10、不得将工具到处乱放,应按指定的地方摆放。

      11、每天下班要将工具清洁干净。

      

    5. 保洁服务工作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第十四条 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六条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6. 保洁员管理办法

    保洁员不服从管理,一般情况可以依次选择教育,批评,警官,处分,罚款,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警告。只有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定,保洁员才能遵守。但是制定应该人性化管理。

    如果保洁员阿姨与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那很可能单位这边就要像保洁员阿姨承担经济赔偿金,如果实在不行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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