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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哪招保洁员(吉林市保洁员的招聘)

吉林市哪招保洁员(吉林市保洁员的招聘)

时间: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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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市保洁员的招聘

    以环保燃料为基础,排放指标高于国家环保标准

    2. 吉林市保洁钟点工招聘

    1/6首先,可以去手机的找工作的软件上找钟点工,看看有没有这一类的工作需要招聘。

    2/6第二,可以去街上看看,一般街上的店面有招聘的会贴出广告。

    3/6第三,通过朋友介绍,可以问一下朋友有没有相关的资源。

    4/6第四,自己招贴信息,可以把自己的信息挂到相关的网站上,如果有合适的,人力部会有电话打来找自己。

    5/6第五,如果线下的钟点工不好找的话,可以考女一下在网上发展一下副业。

    6/6第六,做钟点工要选择正规的钟点工,如果有要押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就一定要慎重。

    3. 吉林清洁服务人员最新招聘信息

    经吉林省委、吉林省政府研究确定,2021年吉林省将重点实施50项民生实事。

    围绕就业创业,开展城镇新增就业、城镇零就业家庭帮扶,建设5个县域、35个乡(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200个村电商服务站、500个乡村物流网点。

    围绕社会保障,开展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以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工作,支持120个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农村养老大院改善服务条件,支持70个“文养结合”试点。

    围绕困难群体救助,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集中支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帮扶村,2万人(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2000个村级残疾人服务场所和2000户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白内障、肿瘤等疾病困难患者医疗救助,困难考生圆梦大学救助。

    围绕教育惠民,为冰雪运动特色学校补充配备设备器材,为吉林省70所学校建设“视力健康教育基地”,支持部分县市中小学校开展电清洁取暖示范改造,为吉林省公办普通高中理化生实验室补充仪器设备。

    围绕卫生健康,强化地级以上城市新冠肺炎疫情全员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建设母婴室,开展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试点,免费开展牙齿窝沟封闭服务、为1万名城镇低保和特困供养家庭适龄妇女提供“两癌”检查服务,实现异地就医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围绕环境保护,开展建筑施工和工业企业噪声达标整治,开展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完成保护标志设置和隔离防护。

    围绕交通出行,长春至白城铁路提速工程完工,新改建农村公路2000公里,实施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线路30条。

    围绕文体服务,免费为困难群体提供移动终端阅读、听书服务,在3A级以上重点乡村旅游点开工建设旅游厕所2000平方米,送演出下基层2000场,打造100个第二代健身路径。

    围绕城乡建设,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实现行政村4G网络全覆盖、县级城市核心城区及较大乡镇5G网络基本覆盖、吉图珲高铁客运专线移动网络覆盖,因地制宜改造完成农村户用卫生厕所16万户,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

    围绕公共安全服务,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建设670家食品加工名优特示范小作坊,实施23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能力提升工程,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完成3000台农村视频监控设备升级、安装民用级视频监控摄像机2万台。

    4. 吉林市保洁员招聘信息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2021第14号)

    11月10日,我市新增1例本土确诊病例(系省外返吉人员)。经初步核查,该病例于10月20日由秦皇岛市赴北京市公出,11月7日乘坐G3649次高铁(4车13F)返回吉林市,乘坐私家车返回家中。11月8日,居家无外出。11月9日12时42分,自驾车到吉林市化工医院(二院)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13时42分返回家中无外出。11月10日1时40分转运至发热门诊,现已在市定点医院隔离诊治。

    该病例母亲为密切接触者,其活动轨迹为:11月7日22时,其女儿自外地返回家中,家中只有母女两人,未外出。11月8日7时32分乘坐130路公交车由吉林大街至百货大楼,下车后步行至单位,自带午餐在单位食用,17时19分乘坐140路公交车返回,在住宅楼下福聚康大药房买药,随后步行返回家中。11月9日6时57分乘坐130路公交车至单位,16时13分乘坐130路公交车返回,在万达广场6号门对面炒货店购物后返回家中,未外出。

    为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吉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广大群众,与该病例返吉以来有过接触史或以上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立即向属地社区(村屯)或疾控机构报告,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疫情管控措施。

    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请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从外地返吉后,及时进行自我健康监测14天,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或丧失等不适症状,应做好个人防护,请佩戴医用口罩及时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旅居史,就诊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树牢常态化防控意识,坚持规范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不聚餐、不聚集,减少疾病感染风险。

    吉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原标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2021第14号)

    来源:吉林市发布

    5. 吉林那里招保洁

    吉林省金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6日,注册地位于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87号(现1933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宏旭,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为王志勇占75%、石岩占15%、周勇占10%。

    吉林省金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招聘、人力资源信息咨询、劳动仲裁咨询、劳务服务、劳务事务代理,绿化工程,家政服务,后勤管理服务,保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生产外包,商务服务,人力资源培训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吉林省金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包括吉林省金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吉林省金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吉林省金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6. 吉林市保洁员的招聘最新信息

    吉林晟然商贸有限公司是2012-04-12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15号宜家国际公寓1栋1单元1509号房。吉林晟然商贸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1045933518688,企业法人翟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吉林晟然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材、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金属制品、五金、家用电器、数码电子产品及元器件、通信安防设备、仪器仪表、办公用品、纸制品、纺织品、服饰、汽车配件、橡胶制品、消防器材、化妆品、塑料制品、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医疗器械经销;空调机组、机电设备销售、安装及维修;进出口贸易;销售消毒液、消毒检测卡、卫生材料、清洁用品(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广告制作(不含灯箱、牌匾广告制作)(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657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5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7. 吉林市保洁员的招聘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鼓励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研究成果和管理经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相关企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第十三条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或者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专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商品交易、展览、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六)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责任区、责任人,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区划定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应当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单位。承揽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让。

    第三十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作业条件,依法提供劳动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作业。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除冰雪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清除城市道路上的冰雪。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冥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利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协商保洁事项,及时清理场地。

    第三十六条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他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第四十一条城市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投放到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场所。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第四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处置各类建筑垃圾。

    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提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单位、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挖掘道路、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料应当随清随运,竣工后应当及时回填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性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七条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四十八条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全覆盖或者密闭,不得遗撒、滴漏。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开发建设住宅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码头、飞机场、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环境卫生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公共厕所应当合理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

    公共厕所应当统一设置明显、规范的标识和指示牌,专人负责保洁,不得收费。

    举办大型户外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设置足够的临时公共厕所。

    第五十二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分类建设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问责制度。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

    第五十四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各项有关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依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开、文明执法。

    第五十七条对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未作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和处理的;未经批准处置和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的经营者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家禽家畜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罚款。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处罚的;

    (三)殴打、辱骂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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