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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标准化管理制度(保洁标准化管理制度有哪些)

保洁标准化管理制度(保洁标准化管理制度有哪些)

时间: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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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洁标准化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国家森林城市,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立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查处。县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

    在镇、街道可以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热、污水处理、公共卫生间和公共停车场等专项规划,各有关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市综合管理投入,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城市管理工作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城市综合管理法治环境。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和制止,并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风格,以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和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城市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进行门窗改造、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街道及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修饰,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广告招牌、户外牌匾、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告招牌、户外牌匾、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招牌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二)户外牌匾设置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功能完好,按规定亮化,体现森林城市特色;

    (三)电子显示屏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和市民生活;

    (四)定期检修、维护,确保安全,避免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应当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道路、商业中心、住宅小区等场所,合理设置城市交通、住宿、通信、治安、医疗、城管、安全警示等公共信息标志。

    公共信息标志设计、制作应当准确、简洁、醒目,体现城市特色,中文表述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场所应当有规范的外文提示。

    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污浊、损坏、脱落等情形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修复更新前应当设立临时标志。

    第十七条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随意排放污水。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摆摊设点的区域、时段。

    摊点、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内经营,并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保持设施和环境整洁。

    禁止明火烧烤,提倡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加工制作等经营性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制度,建设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推广先进技术,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并由具备条件的垃圾处理企业按照规范收集、运输、处置,做到日产日清。

    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理。

    医疗卫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放射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废品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范围内储存、堆放废品,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硬质围挡作业;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并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入城市道路;

    (三)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等降尘措施;

    (四)对液体、散装货物以及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密闭运输。

    第二十二条 饲养的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殡葬用品经营者不得占道和店外经营。

    办理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倒污水、粪便,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非法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因特殊情况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梁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三)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或者管护单位应当采取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等措施,及时恢复原状;

    (四)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设置盲道、路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和地名标志,并保持设施和标志完好、整洁、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车区(位),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占用、堵塞盲道。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自行车站点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在居民小区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科学调配公共自行车数量。

    公共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公开网点信息,规范管理,及时修复破损或者故障车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照明系统设计应当与城市景观协调,节能环保,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

    城区内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和光源的设计安装应当统一、整齐、协调。

    第二十九条 建设公共卫生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合理设置男女厕位,城市商业街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旅游景区景点等城市窗口地带的公共卫生间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母婴照料室和无障碍设施。

    公共卫生间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醒目标识,进行日常保洁和维护。

    任何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卫生间的清洁卫生,爱护设备设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卫生间。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不得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侵占、损坏、拆毁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依法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河道内倾倒废弃物或者垃圾,禁止在城市河道内违规取土、违法建设。

    第三十三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歌舞、游艺等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四)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娱乐活动,活动时间和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抢修、抢险等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高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排放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环境空气污染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排放达标;

    (二)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物;

    (二)占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花草树木;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

    (四)侵占、损坏健身器材、休闲设施等;

    (五)擅自将住宅及其附属车库、杂物间、储藏室改变为从事加工、餐饮、废旧物品收购、车辆清洗、修理等经营性用房;

    (六)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共有部分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五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和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七)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服务与管理、指导与强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基层执法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通讯等装备。

    从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熟悉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划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网格单元,明确网格单元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网格单元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穿着国家统一制式服装,佩戴全国统一标志,并依法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相关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二)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

    (三)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四)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五)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六)查阅、调取、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七)依法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机衔接。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需要相关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城市管理职责,发现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责任人为单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其经营器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行为人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或者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划定区域有序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置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区(位)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堵塞盲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拆毁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河道内倾倒废弃物或者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尚未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害的,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擅自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的;

    (六)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扣押的财物,或者使用扣押的财物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伊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 保洁标准化管理体系

      一)为业户及客户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快捷的工作环境,  (二)确保写字楼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使物业保值增值  (四)应与《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要求相符合  写字楼物业管理的内容  (l)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并制定业主公约或用户公约。  (2)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草拟写字楼各项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各工作岗位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  (3)根据业主或投资者投资这类物业的意向,是业主自用还是出租或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是一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占用一幢写字楼,是单用途还是多用途等具体‘情况,成立大厦业主委员会。  (4)根据写字楼不同的标准和各部分的用途,编写物业管理维修公约,计算楼宇各部分所占的管理份额,使各单位使用者公平地负担管理费及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  (5)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写字楼的特点及周边环境制定出争创全国或省、市、自治区物业管理示范大厦的规划与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各部门。  (6)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写字楼的接管验收工作。  (二)租售营销服务  为了使写字楼保证较高的出租售和较高的收益,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做好营消服务,写字楼营消的市场调研和营消计划制定,整体形象设计、宣传推介,引导买租客户考察物业,与客户的联络、谈判、签约,帮助客户和业主沟通等均属于写字楼的营消推广服务范畴。  (三)写字楼的商务服务  写字楼一般设有商务中心,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方便客户,满足客户需要而设立的商务服务机构。  1、硬件配置  写字楼的商务中心应配备一定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商务中心设备的配备,可根据服务项目的增加而逐步添置,商务中心设备的正常使用和保养,是服务保障的前提条件。  2、服务要求  客户对商务中心服务质量的评价,是以服务的准确、周到、快捷为出发点。商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了解清楚客户所需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及服务要求,向客户讲明收费标准,准确、迅速地完成服务项目。  写字楼商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应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设置,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1)各类文件的处理、打印服务。  (2)长话、传真、电讯、互联网服务。  (3)邮件、邮包、快递等邮政服务。  (4)商务咨询、商务信息查询服务。  (5)商务会谈、会议安排服务。  (6)电脑、电视、录像、幻灯等设备的租赁服务。  (7)临时办公室租用服务。  (8)翻译服务。  (9)报刊、杂志订阅服务。  (10)文件、名片等印刷服务。  (11)客户外出期间保管、代转传真、信件等。  (12)秘书培训服务。  (四)写字楼的前台服务  在写字楼市场的意筝百遍目数化的今天,谁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谁就能够拥有更多的客户,谁就能够在写字楼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写字楼的前台服务主要项目有:  (1)钥匙分发服务。  (2)问讯、引导服务和留言服务。  (3)物品寄存服务。  (4)信件报刊收发、分拣、递送服务。  (5)行李搬运、寄送服务。  (6)出租汽车预约服务。  (7)提供旅游活动安排服务。  (8)航空机票订购、确认服务。  (9)全国及世界各地酒店预定服务。  (10)代订餐饮、文化体育节目票务服务。  (11)文娱活动安排及组织服务。  (12)外币兑换。  (13)花卉代购、递送服务。  (14)洗衣、送衣服务。  (15)代购清洁物品服务。  (16)其他各种委托代办服务。  (五)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写字楼建筑的维修养护和住宅、商厦等其他类型物业的做法基本相同,要求做到大厦栋号、楼层有明显引路标志,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大厦外观完好、整洁,保证房屋的完好率和维修及时率、合格率,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物业管理公司还应监督业主和使用人对写字楼进行的二次装修,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以确保楼宇结构和附属设施、设备不受破坏。  2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  写字楼的设备先进,智能化程度高,对维修养护和使用管理要求较高,所以,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是写字楼物业管理的一项重点内容。《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关于大厦设备管理的要求远远多于和高于一般住宅小区的管理标推。为了保证设备能够良好地正常地运行,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应制定严格的设备养护和维修制度,下功夫做好设备的日常养护、检修工作,不能坐等报修。此外,设备管理人员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最短时间内处理突发运行故障。  (六)环境保洁与绿化美化服务  1.保洁服务  标项额天后应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制定完善的清洁细则,明确需要清洁的地方,所需清洁次数、时间,由专人负责检查、监督。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写字楼的清洁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写字楼公共区域、走廊及通道的清洁,外墙的定期清洁,空调机房、变电房、楼层配电室清洁,电梯清洁保养,消防设备的清洁,供水、排水、泵房系统及其设备的清洁,公共照明设备的清洁,公共洗手间清洁,垃圾房的清洁,写字楼外围区域的清洁,停车场清洁服务,写字间内大清扫服务,清洗地毯服务,各类石材地面打蜡、抛光服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的清洗以及其他清洁卫生服务项目。  2、绿化美化服务  写字楼内外的绿化、美化管理也是写字楼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绿化美化管理既是一年四季日常性的工作,又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必须按照绿化的不同品种、不同习性、不同季节、不同生长期,适时确定不同的养护重点,安排不同的落实措施,保证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绿地现象。  (七)安全管理服务  1、保安服务  (1)制定全面的保安工作计划,建立有效的保安制度,消除一切危及或影响业主与使用人生命财产和身心健康的外界因素。  (2)根据大厦平面布局和总面积、幢数、出入口数量、公共设施数量、业主及客户人数,配齐保安固定岗和巡逻岗的位置与数量。  (3)确定保安巡逻的岗位和路线,做到定时定点定线巡逻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特别注意出入口、隐蔽处、仓库、停车场(库)等处。  (4)建立24小时固定值班、站岗和巡逻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  (5)完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在主要人口处、电梯内、贵重物品存放处及易发生事故的区域或重点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器,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2.消防管理  (1)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组织。建立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班组长3级防火组织,并确立相应的防火责任人。组建以保安部人员为主的专职消防队伍和由物业管理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业主、客户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制定防火制度,明确防火责任人的职责,制定防火工作措施,从制度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将防火责任分解到各业主、客户单元,由各业主、客户担负所属物业范围的防火责任。  (3)进行消防宣传。宣传的形式有消防轮训。利用标语或牌示进行宣传,发放消防须知(防火手册)。宣传的内容有消防工作的原则、消防法规和消防须知。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发动大家,及时消除火灾苗头和隐患。  (4)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建立消防管理档案。  (5)定期组织及安排消防检查,根据查出的火险隐患发出消防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6)制定灭火方案及重点部位保卫方案,明确火灾紧急疏散程序。做好疏散的准备工作,人员疏散为主为先,转移危险品、抢救贵重财产在后。  3、车辆进出与停车服务  主要是做好停车场(库)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车辆进出与停车的引导服务和及时疏导来往车辆,使出入写字楼的车辆井然有序,保证车辆及行人的安全。  ====================================================================  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收费参考标准  序号 项目与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备注  一 房屋及维修管理 1、确保办公楼(区)房屋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2、及时完成各项零修任务,零修合格率100%,一般维修任务不超过24小时,并建立回访记录。 0.30-0.60元 建筑面积包括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下同。  物业管理单位为保持办公楼(区)完好,及时完成有关维修任务,做好房屋维护管理工作。  二 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 1、建立正常供水管理制度,保障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防止跑、冒、滴、漏,对供水系统管路及设备进行日常清洁卫生并定期清洗消毒。  2、定期对排水管进行清通、养护及清除污垢,保证室内外排水系统通畅。  3、及时发现并解决故障,零维修合格率100%,故障排除不过夜,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0.30-0.50元  对办公楼(区)室内外给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如水泵、水箱、气压给水装置,水处理设备、消防栓、管道、管件、阀门、水嘴、卫生洁具、排水管、透气管及疏通、水封设备、室外排水管及其附属构筑物等正常运行使用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三 供电设备管理维护 0.40-0.80元  对办公楼(区)供电系统高、低压电器设备、电线电缆、电气照明装置等设备正常运行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1、供电范围内的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定期巡视维护和重点检测,建立设备档案、台帐、维修记录,做到安全、合理、节约用电。  2、建立严格的配送电运行制度、电气维修制度和配电房管理制度,供电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建立24小时运行维修值班制度,及时排除故障,零维修合格率100%。  4、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公共使用的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要保障完好,确保用电安全。  5、管理和维护好避雷设施和办公楼(区)灯光亮化等设施。  四 电梯运行维护 1、建立电梯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完好,轿厢、井道保持清洁。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规定和安全规程,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3、电梯出现故障,接到报修后维修人员应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及时排除故障。 8层以下(含8层)  800元/月/梯  8层以上每层加10-20元  电梯运行管理和结机房设备井道系统轿厢设备进行的日常运行管理和养护。  五 空调系统运行维护 1、建立空调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空调系统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运行中无超标噪音和严重漏滴水现象。  2、定期检修养护空调设备,保证空调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并做好记录,零维修合格率100%。 0.30-0.50元 其它类型空调设备的维修,根据本单位情况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集中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及冷水机组,水泵、风机盘管、热交换器、管道系统、各种阀类、采气装置和各类风口、自动控制系统等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  六 消防系统维护 1、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搞好消防管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处于良好的状态。  2、定期检查保养消防设备,维保质量达到消防要求,保证系统开通率及完好率。  3、每月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一次,重大节日增加检查次数,有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及时到场。  4、经常组织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和演习。  5、确保整个消防系统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年检,取得年检合格证。 0.10-0.30元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室内灭火栓;排防烟系统;安全疏散、应急系统;防火门系统;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  七 环境卫生管理 1、建立和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环卫设施齐备。  2、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专人负责检查监督楼梯、扶手、大厅、走廊、电梯间、茶水间、地下室、天台、内外墙面、停车场(库)、道路等,所有公共区域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无废弃物、污渍,卫生间洁净无异味。  对办公楼(区)公共场所和周围环境定期进行预防性卫生消杀。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确保办公楼(区)和卫生包干区容貌整洁。 0.40-0.60元  办公楼(区)内楼梯、大厅、走廊、天台、电梯间、卫生间、茶水间、公共活动场所、楼宇外墙等所有公共场地的日常清洁保养,垃圾等废弃物清理和化粪池清掏等。  八 除“四害”管理和卫生消毒 1、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5%,用鼠夹法测定不得超过1%,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2%。  2、严格控制室内苍蝇孳生地,办公室、大厅、走廊、餐厅、厨房、车库及室内公共部分都应达到基本无蝇。  3、采取综合措施杀灭蟑螂,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5%,有蟑螂房间的成虫数不超过5只;有蟑螂未孵化卵荚的房间不得超过2%,有卵荚平均数不得超过2个。  4、严格控制室内外蚊虫孳生,逐步做到有蚊房间的蚊数不得超过3只。  5、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品。 0.10-0.40元/次/平方米 除“四害”和卫生消毒工作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与防疫及有关部门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要求和收费标准。消杀按实际面积计算,药品费另收。  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科学有效地进行卫生消毒。  九 绿化管理 1、植物配置合理、绿地充分,无裸露土地。  2、花草树木生长正常,剪修及时,无枯枝死权及病虫害现象。  3、绿地管理和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0.20-0.40元 办公楼(区)花卉摆放养护及节假日装饰等美化服务,根据机关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办公楼(区)树木、花草、绿地及“门前”规定区域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十 传达、保安、秩序管理 1、建立办公楼(区)传达、保安、车辆、道路及其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正常工作环境和办公楼(区)安全。  2、严格验证、登记、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办公楼(区),环境秩序良好。  3、维护和保证防盗、防火等报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办公区的安全状况实行24小时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和日常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4、道路畅通,各种车辆停放有序。 0.40-0.70元  办公楼(区)来人来访的通报、证件检验、登记等;防盗报警监控设备运行管理。门卫、守护和巡逻,公共秩序维护,治安及其它突发事件处理等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  十一 会议服务 1、建立会议室管理制度,制定会议服务规程并认真落实。  2、做好会议室的音响服务,保证开水供应并定时续水,保持室内整洁。 1元/半天/平方米 贵宾接待室、多功能厅、礼堂等场所,根据本单位情况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会议的音响保障、开水供应、保洁等服务。  十二 代办性服务 1、根据机关委托的要求,保证报刊征订和报刊、邮件、汇款分发及时准确,按时完成各项代收代缴任务。  2、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和缴费,计数准确,各种收费凭证齐全。 总额1%  受机关委托,为机关代办报刊征订和邮件收发,代收代缴房租、电话、水、电、气费等公共缴费服务。  十三 其它项目  办公楼(区)报警监控设备、楼宇自控设备、通讯设备、卫星接收设备、网络设备等的管理维护维修及特约服务项目等,由各部门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精神,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十四 社会物来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以招标方式聘用社会物业管理企业承包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由双方根据市场调节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和价格。

    3. 保洁规则制度

    1.

    保洁员负责责任路段、道路交叉口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做到每天打扫一次,确保村庄环境整洁,县、镇检查达到合格标准。

    2.

    保洁员每天9点前及时收集生活垃圾,垃圾收集后要定点堆放,及时存入垃圾池或垃圾屋,并实行巡回保洁,协助镇清运员定期将本村垃圾屋(池)内的垃圾装上车,在特殊情况下要做到随叫随到。

    3.

    保洁员负责保管保洁工具,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正常损耗除外)。保洁工具专门用于卫生保洁,不得用于其它方面。

    4.

    保洁时做到“六净”“八无”。“六净”即路面净、路沿净、下水道口净、树坑净、墙根净、果皮箱等设施净;“八无”即无漏扫、夏季无积水、冬季无积雪、无尘土、无纸屑、无瓜果皮核、门前无明显污物

    4. 保洁标准化管理制度有哪些要求

    1、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关心商场的利益,严格片区保洁责任制,在清洁过程中,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工程维修人员汇报,负责管理好片区卫生器具,认真做到卫生器具整洁、布置合理,随时保持清爽、美观,保证商场内外的清洁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洁人员应随时巡视卖场,发现污物杂物应及时处理,随时保证商场内的清洁卫生。

      2、保洁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对公司负责的觉悟,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如有急事须向主管请假。当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得到主管的批准,方才能到休息室休息。

      3、承包岗位片区卫生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连续3次未达标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辞退的处罚。当日值班长须做好详细记录。

      4、保洁人员对商家、顾客服务要热情周到,举止端庄,礼貌大方,把顾客当作上帝,对客户的投诉当日值班长必须马上处理,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5、上班时必须穿着清洁,按规定要求着装,并将工作卡端正戴在左胸前,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工作场所都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6、保洁人员在工作要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以礼相待,不准以个人恩怨懈怠工作,不准给同事设备工作障碍,不准以任何借口扰乱工作秩序。

      7、不准私拿公物,私卖废品,如发现,分别给予罚款并同时辞退;如损坏卫生工具者,要照价赔偿。拾到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

      8、商场内的垃圾要随时清除干净,用垃圾桶、垃圾袋及时运送出场外或指定地点并倒入集装箱。不准用扶梯运送垃圾,运送垃圾必须走楼梯通道,扶梯上、楼梯及周围的污渍、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9、保洁人员在工作中有权劝阻、制止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不能处理、解决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有权提出工作中的一些合理化建议。

      10、保洁员必须严格按照《保洁员清洁工作程序》执行。

    5. 保洁标准化管理制度有哪些方面

    公司制定卫生管理制度从以下几方面制定:

    1、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工地办公室的办公室、会议室、微机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

    2、、卫生清理的标准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3、卫生清理实行部门责任制。各部门办公室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区域划分为:南办公室走廊大门以东办公室负责,走廊大门以西财务部负责;院子以走廊大门中心界定东西,以局西办公楼门洞中心界定南北,大门以东南部及东南角花坛由办公室负责,大门以西南部由财务部负责,大门以东北部及东北角花坛由城建资产部负责,大门以北部及花坛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市场营销部负责门前三包。文苑小区工地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

    4、责任区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日常保洁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5、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不得因卫生清理不达标而影响公司的整体评分。

    6、奖惩结合。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内容。

    6. 保洁标准化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提高服务工作质量,特制定保洁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7:30—晚19:30

    星期六至星期日,早8:00—晚19:30

    1、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关心商场的利益,严格片区保洁责任制,在清洁过程中,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工程维修人员汇报,负责管理好片区卫生器具,认真做到卫生器具整洁、布置合理,随时保持清爽、美观,保证商场内外的清洁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洁人员应随时巡视卖场,发现污物杂物应及时处理,随时保证商场内的清洁卫生。

    2、保洁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对公司负责的觉悟,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如有急事须向主管请假。当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得到主管的批准,方才能到休息室休息。

    3、承包岗位片区卫生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连续3次未达标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辞退的处罚。当日值班长须做好详细记录。

    4、保洁人员对商家、顾客服务要热情周到,举止端庄,礼貌大方,把顾客当作上帝,对客户的投诉当日值班长必须马上处理,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5、上班时必须穿着清洁,按规定要求着装,并将工作卡端正戴在左胸前,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工作场所都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6、保洁人员在工作要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以礼相待,不准以个人恩怨懈怠工作,不准给同事设备工作障碍,不准以任何借口扰乱工作秩序。

    7、不准私拿公物,私卖废品,如发现,分别给予罚款并同时辞退;如损坏卫生工具者,要照价赔偿。拾到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

    8、商场内的垃圾要随时清除干净,用垃圾桶、垃圾袋及时运送出场外或指定地点并倒入集装箱。不准用扶梯运送垃圾,运送垃圾必须走楼梯通道,扶梯上、楼梯及周围的污渍、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9、保洁人员在工作中有权劝阻、制止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不能处理、解决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有权提出工作中的一些合理化建议。

    10、保洁员必须严格按照《保洁员清洁工作程序》执行。

    保洁领班岗位职责新浪推荐清洁店铺

    一、接受保洁主管的督导,按照清洁工作程序带领属下员工负责完成当日清洁工作。

    二、合理调配员工,对当班清洁重点、难点部位进行保洁,督导员工做好责任片区清洁工作,不留卫生死角。并做好每天的保洁工作记录表。(记录表见附页)

    三、察看本班员工出勤情况,对缺勤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合理安排属下员工确保当日工作任务完成,并及时向主管汇报相关情况。

    四、督导员爱护保洁工具,合理使用各种器具,以免造成损坏,科学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以免污染、腐蚀公共设施、保洁器具或对人体造成伤害。

    五、检查所辖范围的清洁成效:

    1、主要走道、通道、店堂中厅,公司办公区域地面、墙面及相关设施的清洁情况。

    2、扶梯及相关设施的清洁情况。

    3、玻璃墙、玻璃柜、展台、折叠门、护栏及灯箱等清洁情况。

    4、卫生间的门墙、地面、镜面设备、洁具等清洁情况。

    5、店堂场外公共地面、玻璃幕墙、玻璃大门等清洁情况。

    六、检查各种保洁用品存量,协助主管编制材料购置计划和器具,设施维修报告,减少损耗,控制成本。

    七、顾全大局,努力维护公司形象,及时处理好顾客、商家或兄弟部门有关保洁工作的投诉。

    八、观察和掌握属下员工的工作的情绪,批评纠正指导及评估属下员工的工作成绩。

    7. 保洁标准化管理制度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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