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保洁
水上保洁承诺(水上保洁承诺书怎么写)

水上保洁承诺(水上保洁承诺书怎么写)

时间:2023-02-19

工资:
经验:
学历:
年龄:
身高/体重:
近期服务区域:
  • 工作经历:
  • 专业技能:
  • 综合评价:

最近浏览

    1. 水上保洁承诺书怎么写

    防范保洁辞职的承诺书一般写下面几点要求,第一,保洁工衣需自费购买但干满半年以上,工衣则免费,每年两套工衣,第二保洁干满一年才有年终奖金,第三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写出申请且领导同意签字确认,第四,对保洁每月进行评比优秀员工进行奖励制度。

    2. 水面保洁服务方案

    就是打捞河内水面垃圾

    3. 水上保洁承诺书怎么写范文

    员工宿舍入住承诺书2

    本人申请入住生活区宿舍,保证对本人自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负责。同时,为使宿舍成为文明健康的休息场所,树立主人翁精神,服从组织安排,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积极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场所,本人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和执行项目部制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由项目部统一安排,按照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换房号、床号,不私自留宿他人,如有探亲访友者确需留宿应由被访者向项目部汇报并办理登记手续,违者视其情节处以罚款。

    2、不在宿舍内卧床吸烟、乱丢烟蒂;不使用取暖器、烤火取暖;不使用电炉、电炒锅、煤炉、煤气灶、酒精炉、电饭煲等烧饭炒菜;不使用窗式空调;不随意私拉乱接电线、电灯和插座,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离开住所必须锁好门窗,并做到人走灯灭、风扇空调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4、起床后将衣服、被褥折叠好,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宿舍实行轮流值日,每天打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整齐,项目部不定期进行检查。回到

    5、爱护环境卫生,不饲养家禽、家畜及恐盟物,生活垃圾、剩饭、剩菜必须倒在指定地点。

    6、节约使用水、电及项目部配备的其它资源,爱惜附属设施、水电及安全设备,如有人为破坏,除照价赔偿损失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7、生活区严禁发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不得剧烈活动、喧哗、造成噪音等扰乱他人休息。

    8、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不得在生活区燃放烟花和鞭炮。

    9、提高警惕,防火防盗,对来历不明的可疑人员应及时向项目部汇报,对自己的贵重财、物妥善保管。

    入住员工签字确认:xxx

    日期:20xx年月日

    4. 水体保洁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

    5. 水上保洁公司

    山东元舟船舶有限公司很好,公司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东方金座大厦1020号房,主要经营:船舶修理;船舶改装;船舶设计;船舶租赁;船舶拖带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水上运输设备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许可项目:船舶检验服务;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 

    6. 水上保洁承诺书怎么写的

    1、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复产复工企业要严格执行“五必须”防控承诺一是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二是必须严密落实各项防疫措施,逐级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人,自觉承担本企业防控责任和经费支出;三是必须承诺疫期不新招收不符合防控要求的重点区域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四是必须严格落实市外返工人员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五是必须按照企业职工疫情防控操作手册要求,严格执行到位。

    2、务必及时排查员工、加强防护。

    企业要提前排查每一名员工的来源地和14天内活动轨迹,优先安排本地员工返岗。对目前仍在湖北境内的员工劝留在当地,暂不返回。对近14天有湖北旅居史、有与湖北旅居人员和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员工,要严格按规定落实居家或在居住地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怀孕妇女、有慢性基础疾病,以及超龄60岁及以上的员工不安排返岗。对其他地区返渝员工,确因生产需要返岗的,在体温检测正常、无密切接触史的情况下,可按照“厂区内上班,14天内不得离开厂区、宿舍或指定区域”的方式返岗,同时做好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并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处理。

    3、务必做好复产复工的防疫准备工作。

    企业要准备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液、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保障房屋通风,定时做好办公场区、食堂、车辆全面消毒、卫生保洁。要保障职工有稳定的居住场地,设置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设置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区县和园区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园区和乡镇街道报备。

    4、务必完善管理制度、严防死守。

    企业要对全部员工进行返岗前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建立体温检测制度和生病报告制度,每天早晚检测上下班人员体温,一旦发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及时处置。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工作场景安全;食堂推行分时分餐制;尽量减少会议,不召开聚集性的大会;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距离,减少人员聚集。

    服务保障
    1、送高额家政保险 免费投保,多重保险

    第三责任险、附加医疗险、财产损失险、服务者意外伤害险,提供保姆人身保险及用户物品保障人身意外险、让服务全程无忧!

    ---------------------
    2、背景调查,健康证核查

    劳动者均通过背景调查,健康证核查,诚信认证,对服务员的身份真实性、犯罪记录、信用风险信息等进行核实,保障您和家人的健康安全。

    ---------------------
    3、售后保障

    我们承诺所有上户保姆,签订保姆用工合同,住家类保姆均提供一年时间的不满意免费更换服务。

    ---------------------
    商品成功加入购物车
    • 购物车中共有 15 件商品,商品金额合计:¥13010.00
    • 继续购物购物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