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 道路保洁标准要求三级道路保洁定额标准?城市道路分一级,二级,三级道路,他们的保洁和维护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也要根据各个城市不同来定制,像一线城市要高二三线城市相对标准要低,一般三级道路不用机械清扫,用人工清扫相对费用要低,一般标准是根据道路面积来定的加上人行道的面积,一般是几毛钱一平米。 2. 道路保洁服务标准一,服务多元化 与传统保洁相比,都市家庭扩大了保洁服务的需求范围,从过去的家务、清洁等延伸到房间收拾、清洁清洗等,在众多保洁公司里面,服务范围广、行业名气高的是城市家庭的首选。 二,质量要求更高 不同保洁公司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态度不相同,但是客户对保洁质量要求较高,特别是一些高档小区、别墅等,客户追求高品质生活,对保洁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从业人员更加专业 保洁人员的整体素质直接影响到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客户要求专业的保洁人员提供服务。显然,保洁公司要加大人员培养力度,系统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 虽然市面上的保洁服务公司较多,但是在硬件建设、服务态度、工作标准、员工素质方面仍有差距。要想在行业中占有优势,必须要从客户的需求出发,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随着市民对保洁公司要求的增多,一些有实力的保洁公司成为市民选择的对象。比如说社区邦,着眼客户的服务需求,提供多样化服务保障,真正帮助市民解决保洁问题,营造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 3. 道路保洁标准与规范使用清扫车辆的操作程序如下。 辅助发动机变速器设有自动离合器装置,可自动脱离风扇与发动机启动和辅助发动机停止,简化了操作,加强副发动机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同时,除了工作速度显示外,辅助引擎还具有总计工作时间的自动记录显示,便于使用和保养。扫路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高峰作业时间,不得违章停车,文明驾驶,注意行人安全。 工作前调整扫刷、吸盘高度,检查操作系统、制动系统、过滤器、吸嘴、吸入管是否正常。 检查车辆的灯、机油、电路开关是否正常,确保车辆在运行中不发生故障。 检查车辆后端各类指示灯、危险灯、警告灯是否正常。 检查清扫车洒水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检查道路清扫车辆后备箱的密封情况。 运转前,启动辅助发动机,调整转速,放下扫刷和吸嘴,启动扫刷喷水系统,检查扫刷高度与路面是否保持一定压力,吸盘是否靠近路面,道路清扫车前后左右扫帚是否靠近路面,是否正常转动,最后将辅助发动转速提高到2000转左右。道路清扫车在清扫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打开示宽灯、危险灯和车辆灯。道路清扫车清扫时,用靠近轮齿侧的档位进行清扫,速度控制在8公里/小时左右,并打开后端箱宽灯、危险灯和车辆指示灯。通知车辆驾驶员,部分车辆在道路上进行卫生工作,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机车清扫车在清扫过程中发现路面不平时,司机应随时调整清扫车扫刷高度,确保清扫车不漏扫,保证清洁质量。道路清扫车在清扫过程中,发现路面有砖、石、板时,司机应停车将砖、石、板捡起来放入垃圾桶,以保证安全。 在清洁过程中,发现在道路上发现大型塑料袋或泡沫板时,司机应停车,以确保塑料袋和泡沫箱在安全的情况下放置在垃圾箱中。 4. 道路保洁标准和要求按照建设部的环卫工人劳动定额,每个环卫工人清扫面积4000平米左右确定。但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路段打扫的多少不一样,要根据街道的长短和打扫的难易程度来分配。 我们这个地区一般长街道打扫2条,短街道打扫3-4条,再根据街道的难易清理程度,分配数量。 5. 道路清扫保洁标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注意干净整洁,不能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公共场所的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扩展资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6.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标准六个百分百: ①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施工现场应设置稳固、整齐、美观幵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连续封闭式围挡;围挡高度丌低于 1.8m,围挡上部应设置喷淋装置,保证围挡喷淋全覆盖,每组间隔丌宜大于 4m; 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设备等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对渣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严密遮盖或存放库房内;与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场地;丌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及时覆盖; ③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不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配备高压冲洗设备或设置自动冲洗台;应配备 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运输车出场前应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丌带泥; ④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操作场地、材料堆场、生活区、场内道路等应采取铺设钢板、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或焦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进行硬化,幵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保证丌扬尘、丌泥泞; ⑤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旧建筑物拆除施工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和作业标准,配备洒水、喷雾等防尘设备和设施,施工时要采取湿法作业,进行洒水、喷雾抑尘,拆除的垃圾必须随拆随清运。 ⑥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进出工地车辆应采取密闭车斗,幵保证物料丌遗撒外漏。车斗应用苫布盖严、捆实,保证物料、垃圾、渣土等丌露出、丌遗撒。 两个禁止: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7. 市政道路保洁标准适用于大型天然石材、人工合成石材砖广场铺装工程。 二、施工准备 1. 材料要求 1)石材应有产品合格证明,其品种、规格、技术等级、光泽度、外观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2)水泥:一般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明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后应对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取样复试。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并按复试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砂:水泥砂浆用过8mm孔径筛子的粗砂或中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灌浆用过2mm孔径筛子的细砂。 4)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应按有关标准对其进行化验,确认合格后使用。 2. 机具设备 1)机械:砂浆搅拌机、叉车等。 2)工具:手推车、铁抹子、木抹子、靠尺、浆壶、半截桶、洒水喷壶、钢卷尺、尼龙绳、橡皮锤(或木锤)、扫帚、钢契子、铁钩子、砂轮锯,刮杠、大铁锤、橡胶垫等。 3 作业条件 1)石材进场后,已对品种、规格、数量等按设计要求进行详细核对,并对有裂纹、缺棱、掉角、有色差和表面有缺陷的石材进行剔除。石材下垫方木堆码整齐。 2)混凝土基层施工验收合格,已办好验收手续。 3)混凝土基层抗压强度达到2.5MPa以上。 4)混凝土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粗糙、清洁,表面的浮土、浮浆及其他污染物清理干净并充分湿润,无积水。 8. 环卫道路保洁标准没有具体标准,一般家庭不是开荒保洁以100平方算的话,一个人一天结束。 开荒保洁需要1.5到2个工,单位保洁是一般一个人两层,主要就楼梯,有过道,卫生间,墙面地面什么的,面积大的话一人一层 9. 道路保洁人员配置标准商场物业管理人员配备如下: 一、 管理中心 (一) 主任:1人 工作时间:根据公司制定的行政班执行。 职责: 1、负责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的整体开展; 2、负责因管理工作需要的对外协调工作; 3、负责住户的装修方案审批及日常巡查工作; 4、负责处理及解答业主/住户提出的各项问题; 5、对保安、保洁、绿化、维修等各岗位日常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各部门进行整改处理; 6、配合财务做好各项应收费用的收缴工作; 7、完成上级领导交予的其它临时性的工作。 (二) 收费员:2人 工作时间:日常工作时间根据公司制定的行政班执行,休假时间为轮休制。 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各项财务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制度,对业主做到礼貌热情,保持仪表端庄。 3、负责各项费用的收取、统计、核算工作,保证做到日清月结,账据相符。 4、及时做好收费统计工作,做到账目准确,情况清楚,如遇拖欠应计时催收。 5、收款情况应有考核,认真编制收款日报、月报表,做到账表相符,明细与会计核算相符,按月核对。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 领班:2人 工作时间:12小时(两班倒) 职责: 1、主持本班工作,坚决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带领和督导全班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辖区秩序维护工作。 2、负责主持召开班务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班长例会精神,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并具体组织落实例会决定。 3、负责本班人员的考勤,如实记载本班执勤中遇到和处理过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报告。 4、负责协调内部关系,做好秩序维护队的思想稳定工作,搞好团结。 5、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6、熟悉秩序维护各岗位工作职责、任务和程序,掌握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维护队的规律及特点。 7、负责抓好全班的训练工作。 8、负责对本班组各项工作的检查、督导,处理本班执勤过程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 9、完成公司及管理处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10. 公路保洁 地方标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等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宾馆、饭店、商店以及饮食零售点等,由经营者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其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范围内,由经营者负责; (八)城市河道及其沿岸,由其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九)宗教活动场所由其管理者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履行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修饰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或者改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改建、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的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节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及其他宣传物品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居住区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 禁止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环境卫生设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大中城市、重点旅游景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等级标准。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下列环境卫生作业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 (三)其他需要通过招标、委托作业项目。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承揽的作业项目不得转包。 第三十九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第三节 清扫保洁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及时清洗车身的泥土、污物。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或者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九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由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清运。 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密闭清运。垃圾站要保持整洁、卫生。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打骂、侮辱当事人;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十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财物应当上缴财政。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的实际,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11. 道路保洁规范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下列各条必需认真落实。 1.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2.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3.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4.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5.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6.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7.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8.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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