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3
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门、急诊(含中蒙医特色门诊)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定、分别累计,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一)普通门(急)诊支付标准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 (二)中(蒙)医特色门诊支付标准 中(蒙)医特色门诊的支付范围为中药饮片(颗粒)、蒙药及蒙中医传统疗法的费用。 中(蒙)医治疗项目按疗程进行结算,每个疗程的治疗周期为7—20天,一个疗程内发生的费用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予以结算,一个年度内治疗疗程不超过4次,每个疗程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8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6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4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 (三)参保大学生校内门诊支付标准 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定点医院(医务室)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 结算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费用通过读取医保凭证直接结算,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将参保居民门诊就诊信息及相关费用及时上传,对上月发生的统筹记账费用,每月初由医保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后形成结算情况报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账。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核清账目后,按照医疗服务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结算时先支付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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