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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标准月嫂(横琴家政保洁招聘网)

横琴新区标准月嫂(横琴家政保洁招聘网)

时间: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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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横琴家政保洁招聘网

           该大学截至2018年11月,本科毕业生就业及升学率达91.3%。

            就业前景非常好。毕业生可就职于外交部、中联部、商务部、新华社、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外文局等,很多来校招聘的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工程咨询、国际劳务合作、国际贸易、国家文化交流、电子信息产品贸易等。

            澳门大学于1981年成立,于2014年8月迁入位于广东省横琴岛、占地约1.09平方公里。

    2. 横琴家政保洁招聘网最新招聘

    ?广东省有很多好玩的地方可以去,选择很多。广东省人文历史悠久,自然风光秀丽,可以选择去看名胜古迹和自然景点。比如说广州的珠江夜游和北京路步行街,深圳的欢乐谷和世界之窗,珠海的长隆海洋王国和横琴岛,还有很多其他的景点可以去游玩。除了自然景点和人文历史风景区,还有很多美食可以尝试,如广州地道的早茶和芳村大碗牛肉面,深圳有很多特色美食街如东门美食街和沙头角美食街。五一期间,也可以参加一些节日活动,如广州的古荡节和深圳的华润城嘉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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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黄爵士的意思指的是珠海横琴黄爵士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黄爵士公司经营的范围是: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和保健品的批发及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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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澳门大学

      简介:

      澳门大学简称澳大,是澳门第一所现代大学,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一所公立大学。中国澳门的一所文理科综合高等学府。澳门大学在澳门是具有公允口碑的尖端学府。校园位于澳门氹仔岛。2010 年12月20澳门大学新校区在珠海经济特区的横琴岛开工建设。

      2。澳门理工学院

      简介:

      澳门理工学院采用「3+1」学制,即三年高等专科学位课程,外加一年学士学位补充课程,即可获得学士学位,另外与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北京体育大学、澳洲模纳士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及北京语言大学合办硕士课程。

    目前 (2006年资料)攻读全日制学位课程的学生有2700多人,该院每年还为2万多人次的各类人员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

      澳门理工学院(Macau Polytechnic Insitute)澳门理工学院目前设有语言暨翻译高等学校、管理科学高等学校、公共行政高等学校、艺术高等学校、体育暨运动高等学校、高等卫生学校、长者书院、理工-贝尔英语中心(内设澳门唯一的“雅思”(IELTS) 及“博思”(BULATS)英语测试中心、旅游博彩技术培训中心(与澳门旅游学院合办)、成人教育及特别计划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中西文化研究所、社会经济研究所、人力资源统筹研究中心、理工学院-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资讯系统研究中心等教学、培训和科研部门。

      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理工学院自特区政府成立以来,积极遵从"培养世纪人材,建设美好明天"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改进学院的各项工作。在特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质素,聘请了一批具高级学位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并对全院的课程进行了革新、完善和升级;创办、筹备了一批新的课程,建立了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教学体制。

    理工学院坚持"注重应用学科、致力专业培训、培养实用人材"的办学特色,实行"3+1"学制,即完成三年高等专科学位课程后,可再修读一年的学士学位补充课程,毕业获颁学士学位证书。目前攻读澳门理工学院全日制学位课程的学生有2700多人,该院每年还为2万多人次的各类人员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

      除在澳门招收中学毕业生和在职人士就读开办的各种课程外,理工学院还招收留学生。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学院现在内地招生已扩大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广西、福建、湖南、湖北、四川、浙江、江苏、辽宁、海南、山西、河南、山东、陕西、云南、贵州、江西、安徽、河北、新疆、吉林及黑龙江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只需参加全国高考而达到所在省市第一批本科录取分数线便可报读,让内地学生多一个选择来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澳门理工学院广泛开展国际和区域学术交流。它是亚洲太平洋大学协会和葡萄牙语大学协会的正式会员、葡萄牙理工高等院校协调委员会特邀委员、香港理工大学发起的持续教育联盟成员。为了进一步实现国际化,它与美国、澳大利亚、英国、葡萄牙、巴西、非洲葡语国家一些著名大学,以及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体育学院、广州大学、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签订了多项学术合作协议书,据此进行著卓有成效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与此同时,通过合作等方式,学院创造条件以保证高等专科学位和学士学位毕业生可赴澳洲、美国一些大学升读学士、硕士学位课程。

      "教学推动科研,科研深化教学。" 理工学院正不断完善科研工作的管理机制,加大科研工作的力度,坚持科研活动紧密联系澳门社会的实际的方向。

    结合教学的需要,编写、出版了一系列实用教材;从事教育电视和教材的光碟制作;参与国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和开展调查澳门居民的身体素质测试科研活动;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调查研究,提供解决问题的科学依据;与高等院校和工商机构合作,进行电脑软件及应用系统研究;举办不同类型的研讨会和学术专题讲座;出版《理工学报》、《理工通讯》和论文集 。

    同时鼓励老师在职进修和参加国内、国际的学术会议,提高专业水平。

      踏入新的世纪,澳门理工学院正努力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积极落实特区政府的施政方针,加强专业人材的培训,提高教学质量和师资队伍的学术水平,完善内部管理,致力把理工学院办成一所立足澳门,面向世界,适应二十一世纪形势发展的现代化的高等学府!

      3。

    澳门旅游学院

      简介:

      澳门旅游学院於1995年成立,是一所隶属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文化司的公立高等教育机构;专门提供旅游、文化遗产、酒店、旅游会展及节目管理、及旅游零售及市场管理学位课程和专业培训。学院使命是成为提供具欧洲特色的旅游及酒店课程的首选高等教育机构,不仅为澳门,更为亚太区域培养具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生,在业界担任领导角色。

    为了实践使命,学院拥有以下三个特性:

      1 独特性 - 独立运作,专注提供旅游及酒店管理方面的高等教育及职业培训。

      2 融合性 - 将学术发展及职业培训各自的优点和特质合而为一。

      3 国际性 - 与外地相关机构发展互利合作关系,积极推广学术及学生交流活动。

      旅游学院承诺不断寻求学习与教育创意 ,培育专才,为澳门以至亚太地区的旅游发展作出贡献。

      4。澳门科技大学

      简介:

      澳门科技大学成立于公元2000年3月,由澳门特区政府行政长官何厚铧颁布「第19/2000号行政命令」授权精英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Elite — Sociedade de Desenvolvimento Educacional, S。

    A。)开办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特区政府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 批地151,324平方米供澳门科技大学建立校舍设施之用。成立初期,由于教学大楼尚未完成,需租借澳门中华总商会大楼部份楼层作教学之用。

      澳门科技大学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回归之际批准创办的第一所非牟利、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私立大学,大学秉持先进的办学理念,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开放的大学、一所兼容并蓄的大学、一所国际性的大学,致力为全日制学生以及在职人士提供多元化的高等教育机会。

    校园总占地面积二十一万平方米,在读学生逾八千人。大学拥有一支精英荟萃的国际化师资队伍,教师们拥有精湛的学术水平广博的实务经验和丰富的教学研究能力,使大学呈现出多元化和国际化的校园文化。大学还聘请了相当一部分国内外著名学者和澳门本地优秀人士为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以期能给学生带来最高学术水平的知识与启迪,又能对学生进行最具实务意义的教育与培养。

      2001年 澳门科技大学得到中国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和公安部的批准和协助,扩大向内地十四个省市招生,大学也是有资格在内地招生的港澳高校之一。

      2003年 澳门科技大学获特区政府批准开办国际旅游管理课程。

      2006年3月25日,澳门科大医院与澳门药物及健康应用研究所成立。

    同年,精英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澳门科技大学的拥有权转予澳门科技大学基金会。

      5。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是镜湖医院慈善会属下机构﹐由创办于一九二三年的镜湖护士助产学校发展而成。在八十年的岁月中﹐累积着无数人的心血和力量﹐也标志着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

      一九四五年秋﹐柯麟院长任本校校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日趋严谨﹐护校迅速发展。一九五六年﹐ 何添及何贤先生昆仲捐资兴建“澄溪纪念堂”作为校址﹐一直沿用至今。

      一九九一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及获澳门政府资助部份经费﹐教学条件逐步得以改善。

    一九九四年﹐学历获澳门政府认可。一九九七年编写“高等护理专科课程”﹐获国际护理专家评审通过并于一九九八年开办。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获政府认可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并于同年十一月十六日提升为“澳门镜湖护理学院”﹐从此揭开澳门护理高等教育新的一页。

      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提高护理素质, 开办护理学学士学位课程是大势所趋。

    2002年9月学院获特区政府批准开办「护理学学士学位课程」。

      学院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教师培训及学生学习的情况, 曾先后与港澳及国内多所高等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府机构﹑政府卫生局签署合作协议﹐培训学院师资﹑增加学习资源﹑扩展学生实习场地﹐开办学位课程﹑护理高等专科学位补充课程﹑证书课程及各类普及护理知识的进修课程﹐致力推动护理教育向前发展。

      为配合课程的发展及教学的需要﹐学院于2001年8月开始在原校址进行扩建及装修工程﹐工程现已完竣﹐面积由原来24,000平方呎增加至42,000平方呎﹔目前学院增添大量先进教学设备﹐设有更多的课室﹑演讲厅﹑实验室﹑图书馆及活动场地等提供予学生使用﹐为学生提供更完善舒适的学习环境。

      学院的未来﹐任重道远﹐期望在慈善会领导下﹐在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继续支持下﹐为开办四年制护理学学士学位课程﹐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护士﹐及提高澳门护理专业水平和普及护理知识﹐作出更大页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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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开办和经营

      第十一条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办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店铺的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十二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要的交通、卫生、环境保护等条件。

      (三)入场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分离制度。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商事登记或签订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农贸市场配套设施建设、维护经营秩序、保障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则,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配备的服务管理人员,应当佩戴标志上岗。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眼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公示经营者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农贸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事项。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消费者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市场摊位设置和入场经营商品进行划行归市,并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经营场地。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划出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农贸市场营业面积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场经营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鲜活家禽经营区域,并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实行集中屠宰地区的农贸市场,还应当修建专门的活禽屠宰室,实行封闭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农副产品和食品入场和溯源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和食品的安全责任,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查明产品来源和产地。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除外),就场地安排、“门前三包”、收费标准、场内秩序、经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卫生等方面作出约定。

      (二)对入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进行查验,发现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查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四)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并督促入场经营者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执行相关服务行业配套设施要求。

      (八)遵守农贸市场年度考核和农贸市场统计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入场经营者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并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明确入场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为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发现入场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扩大经营场地范围,禁止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和终止农贸市场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禁止随意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对入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设立收费项目。需要调整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应与入场经营者进行协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协议中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向入场经营者收取场地、设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务性费用的,不得超过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指导标准。

      第三章入场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入场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核准的农贸市场名称享有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根据核准的经营方式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各种形式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入场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入场经营者应当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入场经营书面合同,遵守农贸市场公约和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不得在农贸市场统一划定的经营场地之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二条入场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三十三条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帐制度,索取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持许可证件生产商品的,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农民在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入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数量等正当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三十五条入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贸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一)入场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当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入场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当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应当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当每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农贸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当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当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当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入场经营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证明、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检定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二)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与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夹层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四)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五)垄断货源,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规划不明确但具有农贸市场用途的市场,经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明确为农贸市场的,纳入农贸市场管理。

      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已取得农贸市场产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原有用途;已改变的,应当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可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中标者投资建设或实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的,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和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进行改造和完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禁止分割转让。擅自将农贸市场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中止或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六十日内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无法确定的,农贸市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临时管理,直至重新确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为止,由此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贸市场合并、迁移、分立、撤销、关闭或者变更重要事项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入场经营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场经营者,同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应当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开展相应执法监管活动。

      农贸市场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该农贸市场列为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商事登记,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范围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查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四十九条海洋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检测。

      第五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依法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红线范围外的乱摆卖、乱张贴、非机动车辆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照相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五十八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监督管理和抽查检验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记而擅自经营农贸市场的,或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入场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入场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农贸市场内一个季度连续三次发现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工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是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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