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人员守则谁有?
第一条:清洁工人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品德,爱岗敬业、不断提高
为了切实搞好城区环卫工作,加强对清洁、清运工人的监督与管理,使之尊章守职,干好工作,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清洁工人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品德,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规范工作行为,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二条:清洁工,清运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管理。一年度签定一次合同。合同期间,违反本守则第八条者,终止合同,予以清退;合同期间,为胜任工作者,只要本人愿意,下一年可继续签定合同;对不胜任本职工作者,下一年不再聘用。
第三条:清洁工要按时上岗,全日保洁,严格做到,清扫干净、彻底,保证自己责任区整洁、干净、卫生。
第四条: 清洁工人要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在上班时间内,必须着同意制作的工作服,做到衣帽整洁、形象庄重、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依法行使卫生监督员的职责。对沿街各单位、居民住户、个体门市、摊点以及过往行人、车辆,要严格进行卫生监督与管理。对违反环境卫生法规,不服管理的要及时报告行政管理人员。
第五条: 清洁工、清运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①请事假在3天以内,由分片负责的管理人员批准;15天以内由所长批准;一月内由主管局长批准。②请病假者必须持医院
诊断证明。准假后不得擅自找人顶岗,由所里安排顶岗人员。请事、病假期间,不享有固定工资和浮动奖励工资,特别在春节放假期间请假者,不得享有节假日补助待遇。
第六条:清运工每天要认真清运辖区内垃圾,当日清运完各垃圾点、坑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严禁在街道上抛洒垃圾。
第七条: 清洁工、清运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经济处罚:
1、清洁工一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罚款5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加倍罚款。
2、清扫工每天要将本辖区内果皮箱内的垃圾清挖干净动到垃圾桶或垃圾坑内,若有违者,罚款2元。
3、清洁工对本辖区内的机关单位、个体门市、居民住户、摊点的门前“四自一包”,要进行监督管理。
4、清运工清运垃圾,出现一处不彻底,或不认真者,罚款5元,在15天内出现两次以上者加倍罚款。
5、对清洁工、清运工实行日工效工资制,实行固定工资、浮动奖励工资与工作成绩挂钩的办法,;即把每人每月40元的浮动奖励工资用于评比奖励。
第八条:清洁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清退:
1、清洁工在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或迟到早退以及无故二次完全不清扫或不保洁,予以清退。
2、保洁工保洁时间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不在辖区工作,在辖区内外乱转者,予以清退。
3、清洁工不服从管理,辱骂、顶撞、无理取闹管理人员或指示亲戚、他人威胁管理人员者予以清退。
4、清运工、清运垃圾一月内出现三次不彻底、不认真者,予以清退。
5、清洁工、清运工有事不请假,擅自找人顶岗或逾假不归者,予以清退。
以上各条,务必严格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