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在土地经营纠纷中的应用
在土地的承包经营中总是会出现或者或那的纠纷。现在大家都知道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自救。但是真正能够运用法律为自己所用的人少之又少。今天我们就土地承包法在承包土地经营纠纷中的具体规定和应用来共同探讨一下。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的原因总的来说有两种,第一种由基层组织的原因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又分为对政策的客观和主管曲解,承包时的多方面的不公平,干预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被阻止这四种情况。
第二种是由土地承包方的原因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又分为承包方拒绝履行义务,自然灾害群众要求变更合同,承包方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承包方之间的问题,承包合同不规范这五种情况。
当发生以上情况时,我们按照土地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
按照解决办法的可操作性难易度。一但发生纠纷我们首先应该想到的途径是协商。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纠纷双方比较理智,纠纷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最为适用的解决途径。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减少耗费,节约时间。
如果在当事人双方协商失败之后,我们要进行下一步的调解。通过第三人的调停,商定解决办法的一种途径。在这种途径中,充当当事人的一般是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因为这两个第三人不但熟悉当地的环境,具有权威性,而且他们本身就具有调节纠纷的职能。找他们当第三人有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也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在调解的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胁迫行为。
如果调解失败,纠纷双方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纠纷双方不愿仲裁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最终解决纠纷的一个途径,纠纷双方都要服从法院的裁决,按照裁定结果进行执行。诉讼是一种耗时耗力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当遇到纠纷问题比较复杂,简单的协商调解又不能够解决问题,当人事又不愿接受仲裁的时候,诉讼就成为了一个必须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