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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环境保洁(社区环境保洁工作计划)

2022-12-17 13:30:36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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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社区环境保洁工作计划垃圾袋使用量,清洁剂使用量,抹布用量,塑料手套使用量,线手套用量,去污粉用量,洗洁精用量,玻璃水用量,电梯保养剂用量等。2. 社区保洁活动方案邯郸市2o21年农

1. 社区环境保洁工作计划

垃圾袋使用量,清洁剂使用量,抹布用量,塑料手套使用量,线手套用量,去污粉用量,洗洁精用量,玻璃水用量,电梯保养剂用量等。

2. 社区保洁活动方案

邯郸市2o21年农村清洁取暖方案是煤改电,推广使用夫然气

3. 小区保洁工作计划

来物业做保洁工作一年半多了,我所负责的两个住宅楼从一个问题多投诉多的楼区,变成了周围楼区人人称道的两座楼,我的业主和我都感到由衷的欣慰和自豪。

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谈谈我是如何做好物业保洁工作的:从在物业上班的第一天起,我就领悟到:好的生活环境在于保洁员和业主的共同维持和努力,缺一不可,关键是我们保洁员,要想让业主养成一个爱护环境的习惯,必须先给他们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

有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业主身心愉悦,久而久之,他们也就形成了不随意往楼道里扔垃圾的习惯。

就像一个家庭主妇,每天勤于打理家务,家庭成员也就形成了乐于收拾自己,爱整洁的习惯。

所以一开始我就狠抓楼道1、我负责的是四千多平方的住宅楼外围和十三个楼道,每天我把外围清扫干净之后,再把所负责的住宅楼每个楼道全部认认真真的清扫一遍,犄角旮旯也扫得干干净净,争取不留死角。

其实,每天要把这十多个楼道,且一至六楼全部爬上去扫完还真不容易,那需要相当的体力才能完成,每天扫完都是大汗淋漓,衣服湿透,回到家都要把衣服赶紧换下,累的腰酸腿软。

2.、为了改变以往的面貌,光扫干净是不够的,我坚持在扫干净楼道的同时,勤擦,我每两天用拖布擦一次楼道...来物业做保洁工作一年半多了,我所负责的两个住宅楼从一个问题多投诉多的楼区,变成了周围楼区人人称道的两座楼,我的业主和我都感到由衷的欣慰和自豪。

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谈谈我是如何做好物业保洁工作的:从在物业上班的第一天起,我就领悟到:好的生活环境在于保洁员和业主的共同维持和努力,缺一不可,关键是我们保洁员,要想让业主养成一个爱护环境的习惯,必须先给他们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

有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业主身心愉悦,久而久之,他们也就形成了不随意往楼道里扔垃圾的习惯。

就像一个家庭主妇,每天勤于打理家务,家庭成员也就形成了乐于收拾自己,爱整洁的习惯。

所以一开始我就狠抓楼道1、我负责的是四千多平方的住宅楼外围和十三个楼道,每天我把外围清扫干净之后,再把所负责的住宅楼每个楼道全部认认真真的清扫一遍,犄角旮旯也扫得干干净净,争取不留死角。

其实,每天要把这十多个楼道,且一至六楼全部爬上去扫完还真不容易,那需要相当的体力才能完成,每天扫完都是大汗淋漓,衣服湿透,回到家都要把衣服赶紧换下,累的腰酸腿软。

2.、为了改变以往的面貌,光扫干净是不够的,我坚持在扫干净楼道的同时,勤擦,我每两天用拖布擦一次楼道,顺便用抹布把楼梯扶手和窗台擦一遍。

每拖一次,我都带着钢丝球把难蹭的水泥渍和菜渍蹭干净。

依旧是大汗淋漓,头发,衣服湿透。

肩膀疼腿疼。

但即便这样,我也坚持做完我要求自己的任务不松懈。

因为稍一放松就会推迟我的计划的预期效果。

(看到楼道的卫生情况有了很大的改观,业主的笑容越来越亲切,温和,我与他们的沟通和交流也越来越随意和顺畅。

我的劳动渐渐的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和肯定。

)3、这样,日复一日,月复一月的每天坚持上楼道里清扫和查看。

过了近半年多,见不到扔纸屑和包装袋的,楼道里干净多了,但扔烟头的现象还在,于是我收集了一些还顺眼的瓶瓶罐罐放在了楼道的窗台上当作烟灰缸,并附上了纸条,过了没几天,我发现我的这个方法很见效,他们很能接受,那些爱吸烟的男士都把烟头扔在了烟灰缸里了。

楼道里越来越干净了!近一年时间,楼道的问题让我纠正过来了。

4、 随手扔垃圾袋的问题。

是啊,楼道的问题没有了,外面的问题还存在,有两三个单元的业主总喜欢把自家的垃圾袋随手放到单元门口,而不扔到指定的垃圾箱内,这又是一个习惯的问题,单位里工作人员没时间用电脑打印,我就自己用黑笔和纸写上标示贴在墙上,他们把垃圾袋扔到哪我就把标示贴到哪,经过我的持久战和锲而不舍,一段时间之后,他们不扔了,随便放垃圾袋的问题又让我解决了。

5、高空抛物的问题。

由于我负责的两座楼是商服住宅楼,一楼都是店铺,上面是住宅。

但也有两三个单元的业主经常而且习惯性的把垃圾袋,烟头,瓜子皮从高空往一楼店面门口扔。

惹得一楼店主怨声载道。

于是,我给所在的业主写了一封信贴在单元门口,设身处地的为彼此和整体考虑,我不失礼貌,又免除了正面相对的尴尬,我的业主也很接受,几天之后,高空抛物的现象也几乎没有了。

我又解决了一个难题!因此我认为,作为一个物业保洁员应该具有爱岗敬业,不怕吃苦,坚持不懈的工作作风。

我也感谢我的业主都有爱护环境的思想意识,并一直支持我的工作而且合作的很好。

因为是我们双方面的努力才有了今天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现在,我的业主们慢慢的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环境。

即便到了大忙季节,他们也尽量想办法不把太多的杂物带入楼内。

见到所管理的两个楼越来越整洁,居民素质越来越高,我的内心充满了欣慰和满足! 吴菊英

4. 社区环境保洁工作计划表

开保洁公司的计划书(一)、基本要求:

  1、制订完善的管理方案、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2、按照物业管理规范配备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所有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识、规范文明用语;

  3、项目经理需具备两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4、一线服务人员每半年体检一次,凭健康合格证上岗;

  5、采取多种形式如:走访、恳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方式,征询院方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存在的不足进行整改,做到逐步完善。

  (二)、保洁要求:

  1、卫生保洁工作做到三净、三洁、三无。

  2、走廊、地面、楼梯(含扶手)、大厅每天擦两次并随时保洁。

  3、厕所、洗手间每天随时冲洗。

  4、保洁员每天早7:00~晚5:00之间必须上岗并随时保洁。

  5、具体工作:除室内书架上的书以外,其余均需保洁人员清扫,包括室内地面、桌面、门窗、玻璃;公共区域包括卫生间、走廊、休息室、电梯间、楼梯等所有区域卫生。定点清洁易脏部位。

  6、每周工作:抹墙和玻璃窗及玻璃幕墙;按规定使用抛光剂。

  7、定期工作:抹天花板;清洁装饰镜;墙面和窗外部。

  8、在清洁的过程中,对发现的损坏物品及时进行报修,作好所管辖物业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9、每日注意水、电的使用情况,杜绝浪费,做好节约水、电资源的工作。

  10、及时完成区域内领导、老师临时安排的保洁任务。

5. 社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方案

垃圾收集池、收集站、中转站建设和垃圾清运设施配备为重点,建立健全我区农村垃圾收集处理基础设施体系;以村镇垃圾清运和卫生保洁队伍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我区农村垃圾收集处理组织体系;以规范垃圾清运工作和队伍管理为重点,建立健全我区农村垃圾处理制度体系;以广泛开展农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重点,全面提高村民自我保洁和公共环境保洁意识。

6. 社区环境保洁工作计划怎么写

1.

环卫设施建设: 申购一辆3吨压缩式垃圾车,并一同购置430个铁桶配合压缩车收集垃圾,提高垃圾清运效率。3吨压缩车专门用于清运圩镇及工厂垃圾,力争实现垃圾日产日清;现有的龙马车及5吨压缩车将安排清运17个行政村生活垃圾。

2.

保洁队伍建设: 3吨压缩车到位后,需增加十名左右环卫工人配合车辆运作。

3.

环卫配套设施: 计划为所有在职环卫工人购买意外险,并配发工作服。

4.

制度监督落实: 加大每月村级环卫指导、检查力度。

7. 社区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文明宣传、引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人正常作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环境卫生工人劳动安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八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另有规定外,由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下同)依法实施。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河道以及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便民摊点群,由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临街门店由经营者负责;

(五)机场、车站、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建设工地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有海域使用权人的港口、码头、海水浴场、滩涂以及其他沿海各类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区域近海岸边、滩涂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产权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办法划定责任区范围。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市)的,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有关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不得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坪等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除已经进行绿化或者设置停车场外,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围挡,围挡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缺失、破损、移位的,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在规定时限内修复。无法确定管理维护单位的,由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在同一桩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许可手续或者许可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经营,发现摊位经营者占用市场外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及时予以劝阻。

第二十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明确便民摊点群设置条件、数量、环境卫生要求等。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划定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便民摊点群责任人应当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

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应当保持清洁,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水面漂浮物。驳岸、护栏、涵闸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按照规定设置防治扬尘设施,不得污染周边环境。施工场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围挡,设置警示标志。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违反规定,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的范围作业或者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违反规定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撒漏。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根据污染路面长度与影响行车道全宽计算面积,按照每平方米一百元处罚款;不能按照面积计算的,按照每处五千元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区(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出现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推进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和夜景照明设施统筹规划、统筹设置。

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既有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经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三十八条  夜景照明设施、户外广告、招牌等的照明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控制亮度和能耗密度,按照规定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迁移、拆除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设施损坏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或者拆除。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接收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于办理移交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或者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的处理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二类标准以上的厕所;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厕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保洁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维护、保洁,保持设施齐全、完好,保洁质量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居民住宅区内的公用厕所,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第四十七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其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有关费用。违反规定未缴纳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引导居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负责清运。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将收集频率、运输线路等信息书面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或者不按照日产日清要求清运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楼院收集,并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生活垃圾应当密闭运输,并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处置。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妨碍生活垃圾清运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清运,不得积存。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第五十一条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维护和保洁。

道路、广场、机场、车站、码头、海水浴场等公共场所,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并负责维护和保洁。商品交易市场、便民摊点群、建设工地的责任人应当合理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并负责维护和保洁。未按照规定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废旧物品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有固定收购场所,并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边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市粪便按照规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疏掏、清运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每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从事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树木栽培、修剪等施工作业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修剪树木,处理倒伏、死亡树木,及时清除绿地中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镇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街巷、广场等公共场所敞放、散养家禽家畜。

饲养宠物、信鸽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在住宅楼外立面、楼梯、楼顶、走廊等搭建鸽舍、犬舍等禽畜笼舍。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动物饲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倒粪便、污水;

(三)乱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物品包装等废弃物;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居民区等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劝阻、投诉、举报的权利。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在七日内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用于标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本条例所称夜景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废弃物转运站(间)、废弃物处理厂(场)和环卫工作间等。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8. 社区服务环境保洁的任务

第一个环节:设计一个小区地推活动策划方案,包括活动的预算

准备一个模板,以后换个小区名都可以用。

现在许多中高档小区的物业都有个商户进小区的管理规定,需要你提前一周左右提交你的活动策划方案要审核报备用,不是光花钱就给进的。做预算的话,是为了小区选址提供参考,每个小区的进场费用不同,我们这边摆一天200-300不等。

第二个环节,选对小区,让地推事半功倍

地推活动成不成功,很大因素就取决于小区有没有找对,所以一定要在找小区上花足够的功夫。

小区太老旧的,精准客户太少,偏老龄化,清洗意识不够明显,也舍不得花那个钱。

新开盘1-3年的也不行,入住率太低,然后就是家电都是新的,不需要清洗。

所以我们理想的小区最好是,开盘5-10年,入住率高,交通便利,最好是高层,人口密集的小区,可以根据该地段房价判断住户的购买力,借助一些头部租房卖房软件平台查询小区大致信息,如某壳,某居客。

列张表格,对比筛选,多找一些小区作为备选方案,再逐个去小区实地考察,合适的就可以跟物业谈具体合作了。

与物业合作模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小成本摆摊,按天收费,你给钱,物业提供场地,没有其他的利益纠葛,新手前期最好按第一种来,本着小成本试错理念慢慢来。

第二种就是长期合作,签约半年或者是一年,物业和我们联合宣传,小区业主有任何清洗需求都会转介绍给你,你也可以摆摊,也可以帮你在小区业主群里面宣传,但是利益分配这块分物业拿的比较多,还有就是提前给一年的签约费,大几千块钱,特别优质的小区可以考虑。

第三个环节,无预热,不地推

做小区做地推活动的人很多,但是真正做预热宣传的人太少了,最后导致地推没人看,没人知道。

为什么说地推第一步要先预热,就好比活动现场要先有主持烘托气氛是一个道理,贸然地去一个小区做活动,可能更多的人都不知道你是谁,你在做什么,现场如果是这样一个情况,你觉得还有人过来咨询找你签单吗,当有一个合格的预热活动,一个小区有业主知道你去咨询你,活动现场就可以快速积累到人气,这样更加有利于我们进行下一步推广的。

那么如何入预热,我来告诉你方法

第一点,当然是找物业官方合作啦,拉横条,或者出入口,电梯口放活动介绍展架,业主群里发公告。

第二点,就是非官方的一些小动作,你可以在该小区的业主里,最好是老客户,免费帮他家洗个别电器,让他帮忙在业主群,这个人也可以是物业里面的小领导,也是最佳人选。

也可以提前一两天去小区门口发传单,小区门口的便利店合作,帮忙宣传这涉及异业联盟,后期跟大家细说。

下下策,只好是派几个机灵的兼职去小区里偷偷扫楼,做一些挂在门把手上的小卡片。

被举报了就溜。钱难挣,屎难吃,别太要面子,一点挫折就把你难住了,那你趁早放弃吧!

第四个环节 就是地推现场的布置与运营

这一块,我感觉这部分直接放图会比较直接。细节有很多。

看看我们团队的地推阵容

第一点:帐篷买大点

别就一张桌子一条横幅,太寒颤了,不能起到包装公司实力的效果。

第二个很重要,解决顾客的信任问题,

信任是成交的根本,如何让客户更加放心选择让我们呢?

做一个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展架,客户有顾虑就说我们是跟物业合作的,营业执照还压在物业那呢,稍微解释一下。

解决信任问题

第三点:展架多设计几个

另一方面,可以起到吸引眼球,积累人气的效果,另一方面还可以展示更多的东西介绍服务,包装自己,促进成单。

第四点,宣传单页的设计

人们对于单页的认知可能只有短短的几秒钟,如果这段时间不能抓住客户,那你的单页下一秒可能就在垃圾桶里了,没有吸引人的文案以及活动,你就是再大的公司也很难得到客户的认可。

尽量简约一点,让客户在几秒钟对我们印象翻倍,所以用一个亮眼的数字让客户燃起兴趣,从而留意你选择你,这里要注意不要用99元“起”,八折起等套路。现在的客户不傻,反而适得其反。

简约明了,无套路

第五个点,活动礼品挑选

礼品一定要有,结合小区业主年龄群分布,自行挑选,比如说喜迎孩子的吹泡泡机(孩子带动宝妈围观),大米鸡蛋食用油可以吸引爱贪便宜的大妈,还可以在预算以内搞个看似逼格高一点的,用来抽奖,制造氛围。

第六个点,为客户设计无风险方案

也就是售后服务,解决客户,洗不干净,洗坏了的后顾之忧,我们服务承诺就是七天之内洗不干净重新洗,洗坏了保修,专业家电清洗,师傅免费上门,无任何额外费用,违者重罚。

第五个环节,就是人员配置了

找大学生兼职,便宜又好用,人不用多,2-3个人就够了,提前准备好工作帽、工作帽,统一着装,统一做一个话术培训,他们就是你的员工,做好工作任务分配,你坐镇管理就好了。

第六个环节,确定好,引流的爆品,利润品,高利润品。

爆品:首先必不可少的是低价,目的是为了引流,且必须是一个刚需,受到客户欢迎,这三点缺一不可。

我们上次做的爆品就是29.9元洗衣机清洗,刚拉上横幅就遭围观

利润品:与爆品息息相关,这样才方便我们引荐;可以是油烟机,地暖,空调

高利润品:凌驾于前两点之上的收益,做到收益最大化,不如沙发清洗,地毯清洗等。

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就是一些超市,水果店,通常门口都会摆一些惊爆价的产品,等你进去了,忍不住多逛逛,自然而然就买了。

要明白一点:地推不是花最少的成本获取更精准的客户,也不是随便摆个摊、抓几个人求关注那么简单。

只有将产品的价值通过展架、视频、图片等等道具展现出来,传达给客户,让客户信任,觉得花这个钱值得,才能促成成交,达到我们意想不到的成果。

9. 社区保洁工作内容

目前保洁行业在我国还是个新兴行业,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劳动技能上岗技术培训外,没有与国家职业资格方面的资质证书,目前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正在对保洁行业执行标准进行立项,同时北京城市管理科技协会、北京市环境卫生协会、北京市社区卫生协会公共卫生保洁工作委员会也在联手准备成立有关保洁从业资格认证方面的培训机构,相信不远的将来,从事保洁行业也要通过一定的考核,取得一定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了。

10. 社区环境保洁工作计划范文

1.

制定一个合理的清洁计划。做清洁要从上到下,从里到外。

2.

用好清洁神器,提升打扫效率。

3.

掌握清洁小妙招。

俗话说:有诀窍,心不慌。不论家庭清洁还是专业的保洁工作,一定要在合理的工作顺序中利用好工具。做到这两点,就真正掌握了保洁工作又快又好的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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