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二胎罚款规定,广东省二胎罚款规定
1、贵州省二胎罚款规定
根据现行贵州二胎罚款标准,违反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是国家机关工
1、贵州省二胎罚款规定
根据现行贵州二胎罚款标准,违反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
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五条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广东省二胎罚款规定
广东省二胎罚款规定正式出台。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1、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贵州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贵州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什么?具体内容有哪些?在贵州省怎样可以生二胎?
贵州省二胎生育政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时间: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后,可以自行选择生育时间。即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如夫妻双方是农民的,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后,可以自行选择生育时间。即: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另外,对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经省人口计生委批准并办理《三孩生育证》的也不受间隔期限制。
4、山东省二胎罚款规定
目前为止,2017年山东二胎罚款新政策还未有新改变,仍以2016年山东二胎罚款新政策为准。若有更改变化,届时会更新内容。
山东二胎罚款标准2016年有何规定?根据现行的生育条例规定,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山东二胎罚款标准如下: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