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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职工同工应同酬,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2022-02-18 11:36:02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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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男女职工同工应同酬

女工王某多年在国营企业从事铝制品制造工作,成为该厂技术能手。后因故转到一家私营铝制品企业做制造工人,她技术熟练高超,工作很快步入正轨,产量

1、男女职工同工应同酬

女工王某多年在国营企业从事铝制品制造工作,成为该厂技术能手。后因故转到一家私营铝制品企业做制造工人,她技术熟练高超,工作很快步入正轨,产量质量都不比同班组的男工人差,甚至比有的男工还要强。但是在领取工资时,她发现自己的工资却比从事同样工作的男工人低。对此,该企业的经营者认为,该女工刚刚到厂,工作处于适应阶段,况且女工体力不如男工,工资因此要低一些。

据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了相同的内容:“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依据法律,这家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女工王某从事的工作不在国家限制或禁止妇女工作的岗位之列,她有权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同时,她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效果达到甚至超过了一般男工的水平这说明她已完全做到了与男工“同工”,应该得到与男工相同的报酬;王某虽然是这个厂的新员工,但岗位和工作内容与原来多年从事的技术工作完全相同,属于熟练工人,不存在适应期问题。该厂降低该女工工资标准的理由是不成立、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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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

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条 婚前保健:

对准备结婚的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第九条 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 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十条 孕期保健:

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

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

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

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

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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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劳动局批签,各级公安部门凭市劳动局出具的《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给予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批签,并出具《入户通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凭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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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

当我们的妈妈都符合了报销条件之后,那么我们的有哪些项目是可以进行的,哪些项目是要自费的?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的报销规定,让我们将高额的生产费用控制到可接受范围。

一、参保职工住院床位费统一按不高于每45元的标准纳入生育保险核报范围。

二、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基础上,将其中围产保健访视等80个项目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131碘-甲亢治疗等361个项目的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包括以下内容:

围产保健访视、胎儿生物物理相评分、羊水结晶检查、胎儿血红蛋白(hbf)酸洗脱试验、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产前检查、电子骨盆内测量、胎儿心电图、胎心监测、胎儿脐血流监测、羊膜镜检查、羊膜腔穿刺术、经皮脐静脉穿刺术、羊水泡沫振荡试验、羊水中胎肺成熟度lb记数检测、羊水置换、b超下卵巢囊肿穿刺术、胎盘成熟度检测、输卵管绝育术、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刮宫术、产后刮宫术、人工流产术、子宫内水囊引产术、催产素滴注引产术、药物性引产处置术、乳房按摩、输精管结扎术、输卵管结扎术、显微外科输卵管吻合术、输卵管修复整形术、输卵管宫角植入术、孕期子宫内口缝合术、开腹取环术、经腹腔镜取环术、经宫腔镜取环术、人工破膜术、单胎顺产接生、双胎接生、多胎接生、死胎接生、各种死胎分解术、难产接生、外倒转术、内倒转术、手取胎盘术、脐带还纳术、剖宫产术、剖宫产术中子宫全切术、剖宫产术中子宫次全切术、二次剖宫产术、选择性减胎术、子宫颈裂伤修补术、子宫颈管环扎术(mc-donald)、产科b超常规检查、产科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凝集、印迹法)、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荧光探针法)、羊膜腔注药中期引产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乳房微波按摩、乳房按摩(吸乳)、早产预测试验、胎儿血氧饱和度监测、孕前、孕期医学量表测定综合分析、各种死胎分解术(穿颅术)、各种死胎分解术(断头术)、各种死胎分解术(锁骨切断术)、各种死胎分解术(穿颅术)、各种死胎分解术(断头术)、各种死胎分解术(锁骨切断术)、难产接生(臀位助产)、难产接生(臀位牵引)、难产接生(胎头吸引)、难产接生(胎头旋转)、难产接生(产钳助产)、剖宫产术(古典式取胎)、剖宫产术(子宫下段取胎)、剖宫产术(子腹膜外剖宫取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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