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过了想离婚怎么办 新婚姻法支持分居离婚
1、不想过了想离婚怎么办 新婚姻法支持分居离婚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在婚姻之中一向有七年之痒一说。当男人和女人的婚姻进入到无性婚姻以后,或激情一点一点褪去以
1、不想过了想离婚怎么办 新婚姻法支持分居离婚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在婚姻之中一向有七年之痒一说。当男人和女人的婚姻进入到无性婚姻以后,或激情一点一点褪去以后,就会对婚姻感觉到厌倦,产生离婚的念头。不过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开口。那么当你有为难,却不想过了想离婚怎么办?
1、跟父母商量
我们在选择对象和婚姻相处之道,都会向长辈取经。长辈的婚姻从十年、二十年甚至是五十年金婚走过来,比新一辈的夫妻经验更丰富。可以将自己不想过了的原因说出来,表达自己的想法,听取他们的意见。
不要害怕父母骂你,他们所有的决定都是站在会为你好的角度出发。虽然有些时候他们的措辞或许不顺耳,其中的道理却得好好揣摩。
2、法律途径
现在出台的新婚姻法,有一条是分居两地六个月,就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女人真的感觉到过不下去了,可以考虑这条婚姻法。或者直接准备材料,请一个不错的律师打离婚官司。
3、深思熟虑
前面两种情况,都是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考虑。如果夫妻双方有了孩子,但是却想离婚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因为这个家庭之中,你们已经不再是自由自身。
先不说养老父母的问题,单说你们的孩子,双方都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孩子的归属和抚养权,都必须想清楚。
2、新婚姻法新在哪里?
新婚姻法新在哪里? 那么《修改决定》对婚姻法作了哪些重要修改呢?
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质量和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修改决定》在重申“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基础上,突出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且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修改决定》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查院应当依法公诉。
严禁“包二奶”
《修改决定》在原有《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内容。这样的修改,对“包二奶”的现状有了更强的针对性,属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修改决定》还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所有权更加明晰
以往人们简单地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今这个“共有”也不是绝对的了。《修改决定》列出了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同时规定了夫妻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可以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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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居离婚孩子怎么判
虽然分居并非法院判决离婚的必然条件,但它的确是离婚的推波助澜小助手。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分居,总算能够如愿以偿,成功离婚,那么孩子又该怎么办呢?离婚孩子怎么判?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二、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
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地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分居离婚的条件
分居,即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也是不少人用于离婚的手段。不过,不是所有的分居都能成为离婚的参考条件哦。如果分居不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那么法院也不会判离哦。
1、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俩的工作单位分属两地致使夫妻分居;有的是子女在外念书,夫妻有一人专程前往异地照顾;有的是一方在监狱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条件。
2、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
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在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这时,他们的分居期间中断。如果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3、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
“分居两年”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那么这种情形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属于准予离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