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建立《孕妇围产保健手册》,为什么要办理围产保健手册
1、怎样建立《孕妇围产保健手册》
第一步:确诊如女方一个半月不来月经,应去医院检查是否怀孕。第二步:申领《生殖健康服务证》如确诊怀孕,女方凭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户口
1、怎样建立《孕妇围产保健手册》
第一步:确诊
如女方一个半月不来月经,应去医院检查是否怀孕。
第二步:申领《生殖健康服务证》
如确诊怀孕,女方凭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户口簿、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医院诊断书、女方单人照1张,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
第三步:申领《生育医疗证》
城镇企业女职工凭身份证、《生殖健康服务证》,由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证》。
第四步:建立《围产保健手册》
妇方持户口簿、《生殖健康服务证》、《生育医疗证》在84天内到辖区内的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围产保健卡》,进入孕产妇系统管理。
2、为什么要办理围产保健手册
母婴保健,是从怀孕开始就要对母亲、胎儿以及新生儿进行的一系列保健措施,甚至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都与其有关。因为婚前保健的目的,就是要了解男女双方是否适合婚配;是否有遗传性疾病,或遗传性家族史,有无其它急慢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生殖器官是否正常及疾病等。而孕前保健的目的就是要使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在身体、精神、心理和环境等达到最佳状态时。如对有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长期服用雌激素类避孕药的妇女,应知道必须间隔一段时间,待有害物质排出后再怀孕。以减少高危妊娠和高危的发生。
孕产期保健就是对进行一系列的检查,早期预防和治疗孕期并发症、合并症以及给予孕产妇在营养、生活、用药等方面的指导,使其顺利地渡过孕产期;对胎儿进行各种监护及预测,以便了解生长发育的情况,及早发现异常,如遇严重先天性畸形,可及时终止妊娠,提高出生素质及防止严重残疾儿的出生;对新生儿采取各种监护措施及护理,预防和治疗新生儿常见病,降低新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
孕期、产期、产褥期等特殊生理时期,各有特点和不同的保健要求。每一时期的保健工作质量相互关连、互相影响,不仅直接影响母亲和的健康,而且还可以影响下一时期的孕期保健。
从分娩至产后恢复到正常状态,前后要经历近一年的时间,这是需要医学观察和保护的最长的生理过程。因此,围绕着分娩前后的科学研究,建立了围产医学。
为了保证母亲、新生儿的安全、健康和优生,从确诊妊娠起就应进行积极监护和研究,针对在围产期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防和治疗,称为围产保健。这种保健措施除有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麻醉科等医生参加外,还有人类生殖、内分泌、生理、病理、生化、物理、免疫学、遗传学、药理学等方面的人员协作。国外很重视围产医学,世界卫生组织把围产婴儿死亡率看作反映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生活水平、卫生工作好坏,文化知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3、什么是围产保健
“围产保健”是从怀孕开始就要对母亲、胎儿以及新生儿进行的一系列保健措施。目前国内外围产期多以妊娠28周起至产后1周为限。但是为了做好孕期、产期、产褥期等特殊生理时期,孕产妇和胎儿、婴儿的健康保健,我国妇幼保健部门及单位的围产期监护工作,大多从妊娠3个月左右即开始,到产后1个月止(各地执行有差异),有的地区延迟到产后3个月。
4、怀孕初期要及时建立围产保健卡
我国政府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建立孕妇围产保健卡,便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一旦确诊怀孕了,应该于孕12周之前(即从末次月经算起的停经时间)持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段)的卫生院(所)或区(县)妇幼保健所建立围产保健卡,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及准生证建卡,并进行初查,初查的项目包括病史、全身检查、产科检查以及必要的化验检查。例如,南京人口发给白色围产卡,流动人口发给红色围产卡。孕妇从早孕建卡后至28周,每月检查1次,29~36周每半月检查1次,36周后每周检查1次。在孕20~24周从基层卫生院转至接产医院继续产前检查。检查的内容为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孕妇有无特殊情况出现,如头痛、水肿、阴道流血、皮肤瘙痒等,经检查后给予相应的治疗;检查胎位,听胎心率,量腹围与宫高,测体重、血压,检查有无尿蛋白,进行孕期宣教等,这些都要记载在“围产保健卡”上。高危妊娠者根据医生的要求,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有不适感觉者可随时前往建卡医院就诊,不必苛求医生规定的产前检查时间。
高危妊娠如合并心脏病、贫血、肝病、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以及羊水过多等,需立即转入上级医院产科高危门诊进一步诊治。正常孕妇在20~24周时持卡到区或市级接产医院继续进行产前检查,要求在28周前做一次b超以了解胎儿隋况。一般情况下,在哪家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就在哪家医院分娩,但也可以自行选择任意一家医院分娩。
有下列情况的孕妇需在基层建卡后,立即携卡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遗传咨询及产前诊断。
(1)孕妇年龄达到或超过35岁者;
(2)夫妇一方有染色体异常者;
(3)近亲中有先天愚型或其他染色体异常者;
(4)孕妇本人已生过染色体异常儿,如先天愚型儿;
(5)有性连锁遗传病家族史或已生过一个性连锁遗传病儿者,如血友病;
(6)已生过一次代谢性异常疾病者,如苯丙酮尿症;
(7)已生过一次神经管缺陷儿者,如无脑儿、脊柱裂等;
(8)有习惯性流产、死胎及死产史者;
(9)近亲结婚;
(10)怀孕前3个月有接触致畸因素者,如病毒性感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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