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嫁的女儿同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继子或者继女都有赡养生父的义务
1、已出嫁的女儿同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魏某夫妇在农村是生产能手,生有一子一女,生活过得较红火。女儿成人以后,嫁到邻村汪家为媳,老俩口与未成年的儿子一同
1、已出嫁的女儿同样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魏某夫妇在农村是生产能手,生有一子一女,生活过得较红火。女儿成人以后,嫁到邻村汪家为媳,老俩口与未成年的儿子一同生活。女儿经常回家看望两位老人。不幸,一场洪水灾害,将魏某一家淹没。妻子和儿子不幸身亡,魏某从此也一病不起,生活无人照顾。其女儿感到父亲很可怜,要求接到汪家赡养,遭到汪家拒绝。其女儿又提出,不接到汪家可以,但每月须给父亲赡养费,也遭到汪家拒绝。理由是,魏某女儿已是汪家的人,在汪家种地过日子。魏某无奈,只能请法院裁决。
经法院调解,魏某女儿的婆家同意其女每月向其父支付赡养费300元。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说明成年子女无论其出嫁与否均需尽赡养义务。本案中,魏某生病在家,生活困难,有权要求已出嫁的女儿赡养他,汪家不应阻挠其女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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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子或者继女都有赡养生父的义务
继子或者继女是否都有赡养生父的义务,请看这个具体的事例分析:马某3岁时,父亲离婚,父母将家中全部财产留给母亲及马某后,远走他乡,多年来一直毫无音讯。马某生母又嫁给李某,马某成了李某的继子,与李某共同生活。30年后,马某生父又回来了。这些年他在外闯荡,本想衣锦还乡,无奈时运不济,没有赚到钱反而落下一身病。于是,他又回归故里,并以年老多病生活困难为由,向马某要求赡养费。而马某认为自己是生母和继父抚养长大,生父一直未抚养过他,生父无权要求自己给付赡养费。
马某有赡养生父义务,应向其生父支付赡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马某的父母虽然离婚,但马某仍是其生父的儿子,仍应承担赡养生父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必然以父母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为前提,即使父母未对子女尽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生活困难的父母仍要尽赡养义务。因而马某应承担其对生父的赡养义务。由此可知,不管情况怎样,继子或者继女都有赡养生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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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未分家产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应依法处理
郝某与其父母自幼生活在一起。其父凭借自己的手艺,经过几十年的辛勤劳动,挣了不少的钱。日子一天天好了起来,盖起了瓦房,买了家用电器。然而,不幸的是,其父在一次车祸中腰部被撞伤,造成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其父曾要求郝某赡养他,但郝某向其父提出先分家产再赡养他。其父怕郝某分得家产后不养他,于是拒绝了郝某的要求。郝某从此不再赡养老人。其父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郝某承担赡养其父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以:分家产"为条件决定是否赡养。父母有财产,子女要赡养父母;父母没有财产,子女也要赡养父母;分家的要赡养,没有分家在一起生活的也要赡养;分家公平的要赡养,分家不公平的也要赡养。因此本案中,郝某之父在其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郝某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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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子女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张老汉与老伴二人在农村生活,现已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其子张某早年进城读书,并在城里工作成家,生有一子张海,其妻在生第二胎时因难产不幸死亡。张某丧偶后与儿子相依为命,生活节俭,经常给远在农村的父母寄钱,并苦苦将儿子培养上了大学。不想由于常年积劳成疾,也于其子工作后不久病故。其子工作后,受不良风气影响,生活讲究,花钱无度,从不给在农村的祖父母寄钱,使祖父母生活陷入极度窘迫的困境。村委会了解到这一情况要求张海对其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但遭其拒绝,于是张老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依法判决张海承担赡养其祖父母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女子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张老汉夫妇的儿子张某已去世,孙子张海工作以后有赡养老人的能力,而张老汉夫妇也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需要张海赡养。张老汉夫妇要求张海赡养是有法律根据的,张海不能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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