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保洁服务(车站保洁服务标准)
1. 车站保洁服务标准
站务员,顾名思义就是客运站的常规事务员,属于非专业技术工种。
一、保持客运站内外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完好、摆放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
二、制定进站营运车辆车厢内外及卧具的卫生检查制度,对不符合标准的可要求强制清洗,有条件的客运站应开展营运车辆内外及卧具的清洗业务。
三、客运站工作人员上岗时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戴服务证(牌)。
2. 车站保洁服务标准有哪些
站务员,顾名思义就是客运站的常规事务员,属于非专业技术工种。
一、保持客运站内外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完好、摆放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
二、制定进站营运车辆车厢内外及卧具的卫生检查制度,对不符合标准的可要求强制清洗,有条件的客运站应开展营运车辆内外及卧具的清洗业务。
三、客运站工作人员上岗时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戴服务证(牌)。
3. 车站保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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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保持车站清洁,做文明乘客
2.进入车站前应先将香烟熄灭。
3.随时留意广播,注意启示及电子公告牌上的公告信息,遵守地铁工作人员指示。
4.小心照顾好同路的小孩和老人。
5.防疫期间戴好口罩 出示本人健康码
4. 车站保洁流程
站务员,顾名思义就是客运站的常规事务员,属于非专业技术工种。
一、保持客运站内外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完好、摆放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
二、制定进站营运车辆车厢内外及卧具的卫生检查制度,对不符合标准的可要求强制清洗,有条件的客运站应开展营运车辆内外及卧具的清洗业务。
三、客运站工作人员上岗时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戴服务证(牌)。
5. 车站保洁服务方案
值班站长岗位职责
一、代行站长职责,做好站内当班服务和现场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挥和协调各服务岗位的工作,督促执行各项服务规章制度,保证站内各项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三、负责对各服务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解决当班发生的各种问题,遇有重大问题立即向站长汇报。
四、协助站长组织服务人员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和业务学习,搞好团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五、负责处理、解决旅客疑难问题,定期组织召开旅客代表座谈会,听取旅客建议和意见,研究、改进、提高客运服务质量。
六、完成站长交办的其它站务工作。 值班主任岗位职责 一、协助值班站长进行现场管理,做好当班服务工作的现场管理和指挥。二、掌握当日班车运行情况,及时安排当班工作,发现问题进行协调解决,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值班站长汇报。三、负责本单位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督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四、协调好各岗位的工作,及时监督各岗位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五、督促检查各岗位票据结算单的使用和管理。六、完成站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调度员岗位职责 一、精通本站所有班次运行情况、运行线路、停靠站点、里程、票价和加班、包车等日常业务。二、负责进站车辆的报班及其它考核工作。三、根据客流的变化情况,掌握旅客流量、流时、流向规律,积极组织加班、包车。四、严格执行作业计划,临时变更应及时向值班站长报告,并通知有关班组。对新增线路应提前做出公告,播放、张贴。五、按照班次时间及时传呼车辆到位,对晚点缺班车辆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通知有部门及时向旅客公告。六、保证调度微机正常运行,严格按上级指令正确调整有关数据。
七、按时填写当班工作记录,如实填报各项原始记录及各种报表,负责交接好当班工作。
八、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售票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及营收报解制度,负责票据的领取、登记、发售、保管工作,遵守售票纪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售票室。二、根据不同旅客的特点,及时向旅客提供出行参考,保质保量的完成售票任务。三、按规定及时受理旅客的退票。四、注意观察客流动态,当客流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以便调整班次。五、熟练掌握微机售票系统性能及操作技术,爱护设备用具,定期保修;保持售票室设备工作台和机工具的清洁卫生。六、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检票员岗位职责 一、熟记本站的营运线路、班次、发车时间、沿途停靠站点、里程、票价、运行时间,及时解答旅客提出的问题。二、负责检票、引导旅客进站上车等工作,不错检、不漏检;严格按车辆载额限额检票,不检超员票。三、照顾重点旅客优先检票,严禁持无效客票的旅客和无票人员通过检票口上车,对未进入发车位的车辆不予检票。四、及时清点旅客客票副券和行包票,按操作规程认真打印检票记录。五、做好“三品”宣传和行车安全宣传工作,如实填写安全卡。 候车室服务员岗位职责 一、熟记本站的营运班次、发车时间、沿途主要停靠站点、里程、票价、运行时间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到、开时刻。二、了解当地风土人情、名胜古迹及主要单位的地址等情况,便于回答旅客询问。三、负责接待旅客问事,有问必答,主动帮助旅客解决问题,做好服务工作。。四、协助旅客办理订票、退票、改乘和失物找寻,联系广播找人。五、维持候车室内公共秩序,扶老携幼照顾重点旅客,安排好旅客候车。 六、负责候车室卫生,维护好候车室内服务设施和设备,保证各项设施和设备功能的正常发挥。七、负责收、挂旅客意见簿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原始记录,及时整理上报。 广播员岗位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客运规章制度,及时广播重大新闻、时事政治,宣传、表扬好人好事;遵守国家规定的广播纪律。二、围绕为旅客服务,有计划的宣传本站业务、服务项目、旅客须知和安全、卫生、旅行常识,当好旅客向导。三、适时播放通知、公告和上级命令等有关内容。四、收集、积累资料,保管好各种资料;严格播音室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播音室。 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遵守保卫制度。二、熟知治安保卫、客运业务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执法,风纪整洁,文明值勤。三、负责维护好车站公共秩序,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四、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站发生的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五、负责查堵危险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严禁旅客携带上述物品进站上车,一经发现应及时按章处理,并做好登记、签字等手续。六、夜间值勤要高度负责,认真巡逻,重点部位要重点巡查。稽查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省厅及总公司制定的稽查办法和条例。二、掌握本站的营运线路、班次及停靠站点;遵守稽查纪律,坚持文明稽查,工作中坚持原则,大胆管理。三、检查、监督驾乘人员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定期对售票员、检票员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四、保持卫生区清洁,做到窗明地净,卫生优良;办公物品摆放整齐并妥善保管。五、如实填报各类报表及原始台帐,填写好当班工作记录,并上报备案,做好交接班工作。六、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安全检查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障车站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二、熟知客运业务和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三、负责维护好车站公共秩序,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四、督导服务区加强票据、票款管理,协助车站财务人员做好票款押解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安全。五、负责查堵危险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严禁旅客携带上述物品进站上车,一经发现应及时按章处理,并做好登记、签字等手续。六、检查进站经营车辆消防器材及驾乘人员证件是否齐全,检查处理车辆超员、客货混装现象,确保行车安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会计法》和《内部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把收入支出关,给领导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为领导当好参谋。三、各项费用、发票严格执行签字审批手续违反规定者,财务人员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或拒绝报销。四、协同站长制订下达客运收入计划研究资金分配方案,积极配合分管站长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催收租赁款。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站属各经济部门进行检查审计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者建议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六、凭发票、收据和交款单等有关原始资料,认真填写会计记帐凭证,及时入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款相符。七、对财务方面的所有报表要及时编制上报公司相关处室及站领导;对会计原始凭证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统计人员工作职责 一、遵守统计法规,依法行使职责,严肃统计报表,当好领导参谋。二、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生产进度,定期如实向上级或单位领导提供生产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进行统计监督。三、组织完成本公司为改革和完善企业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统计任务,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四、开展社会性的经济调查和综合性的活动分析,通过统计信息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总体情况。五、搜集、整理和完善保存企业基本统计数字,各类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业务资料档案。六、保证旅客收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统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准确及时地完成上级和单位各种形式的统计调查、统计报表。值班站长任职要求:思想端正,政治过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客运工作不少于十年,熟悉客运各部门业务,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协调能力,具备较强文字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团结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围绕预定的客运计划和目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值班主任任职要求:思想端正,政治过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一线客运工作不少于八年,熟悉客运各服务岗位的业务,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实干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转绕着预定的客运计划和目标扎实地开展工作。 调度员任职要求:思想端正,政治过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一线客运工作不少于六年,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协作能力,熟知本站各线路、班次的里程、票价、发车时间,会熟练地操作微机,有一定的文字组织能力,对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围绕预定的客运计划和目标扎实开展工作。 售票员、检票员任职要求:思想端正,政治过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协作能力,热爱本职工作,熟知本站各线路、班次的里程、票价、发车时间,会熟练地操作微机,会灵活地使用“十字文明用语”,会使用手语和英语进行日常简单的对话,热情、规范、周到地为旅客提供服务。 候车室服务员任职要求:思想端正,政治过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协作能力,热爱本职工作,熟知本站各线路、班次的里程、票价、发车时间,会灵活地使用“十字文明用语”,会使用手语和英语进行日常简单的对话,热情、规范、周到、耐心为向旅客提供服务。 广播员任职要求:思想端正,政治过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协作能力,热爱本职工作,熟知本站各线路、班次的发车时间,能够规范的使用普通话,及时准确的向旅客提供客运信息和安全常识宣传。 安全、保卫、稽查人员任职要求:思想端正,政治过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协作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有效地维护好国家和旅客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客运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财务、统计人员任职要求:思想端正,政治过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具备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协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组织能力,取得专业上岗资格证书,准确、及时地为客运工作做好参谋和服务。
6. 保洁服务工作标准
洗衣基本服务标准
1
、水洗标准
(1)
打开各机位电闸。检查各按钮及开头的灵敏度、蒸汽温度、气压温度、气压是否正常。
(2)
保持设备地面干净整洁,避免衣物不慎落地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
将不同质地、颜色、洗涤时不同温度要求的衣物分别摆放。
(4)
对于特别肮脏的衣物应先作处理后再入机洗涤,保证洗涤质量达到高标准。
(5)
关机门前要细致小心切勿使机门夹住衣物。
2
、包装室操作标准
(1)
包装室的主要工作是按质按时完成折迭任务。
(2)
包装员式应掌握各类毛巾、衣服的识别方法、折迭方法及包装要求。
(3)
包装室员工应掌握识别另类毛巾、衣服的质量合格标准及干燥程序标准。
(4)
包装员工接到已烘毛巾后,将毛巾、衣服分单位堆放在台面上,如有区分不清的应及时向班
组长汇报解决。
(5)
折迭时必须严格按客户要求进行折迭、包装,并附上经手人签字的合格证。
(6)
记录折迭包装好的毛巾、衣服、品种、数量,送往织物房打包,等待出货。
(7)
对挑出的不合质量标准的毛巾、衣服要及时登记品种数量,并送水洗或缝补处理。
(8)
每天下班要清洁环境卫生。
3
、服务标准
(1)
严格遵守不同类别衣物分开洗涤、各类被服的消毒、隔离制度,要注意安全,防止意外。
(2)
带血织物必须另外打包,清点后按规程加消毒药物放浸泡池浸泡。
(3)
分选完毕,必须用有效的消毒药物对整个污物地段进行清洗消毒。
(4)
从事污物分选的工人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穿工作服、长筒靴,配戴帽、口罩、围裙。
(5)
保证衣物洗涤无污渍,白净度。
(6)
保证衣物洗涤后,卫生标准达到要求。
(7)
保证收发衣服工作人员服务周到。
(8)
保证收发衣物不混乱,数量准确。
7. 停车场保洁服务标准
一.巡视维护项目、周期、要点及质量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周期巡视维护要点质量标准
1主机/车场每月1.表面清洁;
2.检查润滑系统情况;
3.感应式道闸系统是否正常;
4.电缆接头有无松动
5.反光膜无脱落
1.外观清洁,无尘。
2.电脑显示正常,与现场控制设备通讯正常。
每季1.挡车杆完好
2.箱门箱盖密封性能
3.齿轮是否良好
每年1.限位开关是否紧固、位移距离
2.检查各触点接触、接地良好
3.箱内各部件是否紧固、内外整洁
每季1.固定箱体,对有锈蚀、变形的部位进行处理。
2.调整读卡器的灵敏度。
3.整理箱内线路,紧固接线头。
4.对过热、烧蚀的线头进行处理。
二.根据《设备设施管理程序》中的责任分工,值班人根据本规定第1.0项进行日常巡视维护,并把异常情况记录在《值班记录》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派工单》进行维修。管理处其他人员若发现系统设备异常,及时通知设备责任人或值班人员处理。定期维修保养的根据保养计划周期实施并记录在《车库收费系统月保养记录表》、《车库收费系统一级保养记录表》、《车库收费系统二级保养记录表》;异常维修的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三.支持性文件及记录
3.1《设备管理程序》
3.2.《设备维修记录》
3.3《派工单》
3.4《车库收费系统月保养记录表》
3.5《车库收费系统一级保养记录表》
3.6《车库收费系统二级保养记录表》
8. 车站保洁服务标准规范
1.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公共交通等候室、售票厅等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窗户应尽量打开,保持室(车)内良好的通风状态。
2.密闭的空调等候室及公共交通工具可调节新风装置,加大新风量、换气量或开启换气扇以增加空气流通。对初效滤网应每周清洁消毒1次,可浸泡于有效氯含量为250mg/L~500mg/L的消毒液中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后使用。
3.清理清洁,保持卫生整洁。公共交通等候室、售票厅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车厢内应保持卫生整洁,及时打扫卫生
9. 车站保洁管理办法
一、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切实压实“四方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把底线思维贯穿战“疫”始终。商场超市、农贸(批发)市场、酒店宾馆、民宿休闲、餐饮服务、宗教场所、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体娱乐等场所和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等交通枢纽要严格落实测温、扫码亮码、戴口罩、日常清洁、通风消毒、保持社交距离、减少人员集聚等措施,强化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
二、严防境外疫情输入风险
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落实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政策,严格入境人员全流程闭环管理,做到从入境检疫、受控转运、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居家健康监测全流程闭环无缝衔接,坚决杜绝入境人员脱管、漏管。切实加强隔离场所监管,落实环境消杀、垃圾污水处置、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严防隔离场所内感染发生。
三、严格高风险人员排查管理
密切关注全国各地疫情形势,及时动态掌握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情况,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基层网格化管理模式,依法依规落实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蓉人员、红黄码人员、外省口岸入境人员排查,精准科学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健康管理服务措施,坚决做到“应排尽排、应检尽检、应管尽管”。
四、加强医疗机构院感防控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院感防控工作制度,全面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规范发热、呼吸道症状等患者接诊、筛查、留观、转诊工作流程。要加强发热门诊管理,规范“三区两通道”设置。定点医院要强化隔离病区管理,确保人流、物流、空气流三分开,严防交叉感染。要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院感防控知识全员培训,切实增强医务人员院感防控意识和敏感性。
五、强化常态化监测预警
强化疫情多点监测预警,按照《成都市新冠肺炎检测技术方案(2021年版)》要求,坚持“人、物、环境”同监测,根据疫情形势,增加高风险岗位人员、物品和环境监测内容和频次。同时,加强常态化监测质量控制与结果应用,确保疫情防控“四早”措施落实落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哨点”“探头”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病意识,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患者,引导其到发热门诊及时就诊。
六、加强重点行业疫情防控
坚持“管行业就要管疫情防控”,严格落实落细各行业疫情防控措施。特别是建筑业、旅游业、餐饮业等用工量大、人员流动性强的行业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季节性、临时性用工人员健康监测,主动询问其旅居史。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开学准备,学校疫情防控条件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有效应急预案和演练落实不到位的不能返校;严格落实师生员工开学前14天自我健康监测,对高风险师生员工按要求完成核酸检测、隔离等措施后方可返校,严防带病带风险返校。
七、落实会展活动防控措施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会展举办方要控制参展参会人员密度,根据展会规模可采取预约登记、错峰参观等限流举措。展会主办方要建立人员信息库,做好入场人员体温检测和排查,入场人员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对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人员及时隔离排查处理。
八、落实人员招聘防控措施
加强对求职务工人员科学防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进一步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知识,履行自我管理责任。要严把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人社服务窗口的入口健康检查关,落实招聘现场、服务大厅防控措施,加强现场人员疏导,确保防控到位。对新入职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在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方可进入单位工作,并严格遵守各项防控要求。
九、扎实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坚决按照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知情、同意、自愿”原则,确保“应接尽接”。要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引导作用和社区(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调动群众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严格落实疫苗全流程追溯要求,细化关键岗位管理和防范措施,确保疫苗接种安全、人员组织安全、接种信息安全,防止疫苗在流通过程中失控失管。要优化疫苗接种服务,加强“一老一小”疫苗接种服务保障,为他们提供人性化服务。
十、强化市民群众防控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宣传平台,强化疫情防控政策和个人防护知识宣传,努力提升市民群众防控意识、健康素养和疫苗接种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疫情防控,自觉遵守各项措施,坚持“防疫三件套”,即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和注意个人卫生。倡导非必要不出境、不前往国内有疫情的城市,如需前往,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少聚集、少流动,返蓉后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住的酒店(宾馆)和工作单位报备,自觉接受健康管理服务。
10. 保洁服务内容及标准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提高服务工作质量,特制定保洁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每位员工必须认真执行: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7:30—晚19:30
星期六至星期日,早8:00—晚19:30
1、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关心商场的利益,严格片区保洁责任制,在清洁过程中,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工程维修人员汇报,负责管理好片区卫生器具,认真做到卫生器具整洁、布置合理,随时保持清爽、美观,保证商场内外的清洁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洁人员应随时巡视卖场,发现污物杂物应及时处理,随时保证商场内的清洁卫生。
2、保洁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对公司负责的觉悟,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如有急事须向主管请假。当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得到主管的批准,方才能到休息室休息。
3、承包岗位片区卫生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连续3次未达标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辞退的处罚。当日值班长须做好详细记录。
4、保洁人员对商家、顾客服务要热情周到,举止端庄,礼貌大方,把顾客当作上帝,对客户的投诉当日值班长必须马上处理,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5、上班时必须穿着清洁,按规定要求着装,并将工作卡端正戴在左胸前,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工作场所都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6、保洁人员在工作要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以礼相待,不准以个人恩怨懈怠工作,不准给同事设备工作障碍,不准以任何借口扰乱工作秩序。
7、不准私拿公物,私卖废品,如发现,分别给予罚款并同时辞退;如损坏卫生工具者,要照价赔偿。拾到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
8、商场内的垃圾要随时清除干净,用垃圾桶、垃圾袋及时运送出场外或指定地点并倒入集装箱。不准用扶梯运送垃圾,运送垃圾必须走楼梯通道,扶梯上、楼梯及周围的污渍、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9、保洁人员在工作中有权劝阻、制止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不能处理、解决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有权提出工作中的一些合理化建议。
10、保洁员必须严格按照《保洁员清洁工作程序》执行。
保洁领班岗位职责新浪推荐清洁店铺
一、接受保洁主管的督导,按照清洁工作程序带领属下员工负责完成当日清洁工作。
二、合理调配员工,对当班清洁重点、难点部位进行保洁,督导员工做好责任片区清洁工作,不留卫生死角。并做好每天的保洁工作记录表。(记录表见附页)
三、察看本班员工出勤情况,对缺勤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合理安排属下员工确保当日工作任务完成,并及时向主管汇报相关情况。
四、督导员爱护保洁工具,合理使用各种器具,以免造成损坏,科学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以免污染、腐蚀公共设施、保洁器具或对人体造成伤害。
五、检查所辖范围的清洁成效:
1、主要走道、通道、店堂中厅,公司办公区域地面、墙面及相关设施的清洁情况。
2、扶梯及相关设施的清洁情况。
3、玻璃墙、玻璃柜、展台、折叠门、护栏及灯箱等清洁情况。
4、卫生间的门墙、地面、镜面设备、洁具等清洁情况。
5、店堂场外公共地面、玻璃幕墙、玻璃大门等清洁情况。
六、检查各种保洁用品存量,协助主管编制材料购置计划和器具,设施维修报告,减少损耗,控制成本。
七、顾全大局,努力维护公司形象,及时处理好顾客、商家或兄弟部门有关保洁工作的投诉。
八、观察和掌握属下员工的工作的情绪,批评纠正指导及评估属下员工的工作成绩。
11. 车站保洁服务标准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0年7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七条 道路客运应当与铁路、水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有效衔接,与信息技术、旅游、邮政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
农村道路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国家推进城乡道路客运服务一体化,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跨省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或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毗邻县,包括相互毗邻的县、旗、县级市、下辖乡镇的区。
第九条 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并实行分类管理。
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车客运业务。
第十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
(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三)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因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班车客运经营者重新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换发。
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许可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换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其许可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三十六条 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三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见附件9),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售票人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第四十一条 客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应当对托运人有效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对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不得受理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运送、可能危及运输安全和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托运物品。
客运班车行李舱装载托运物品时,应当不超过行李舱内径尺寸、不大于客车允许最大总质量与整备质量和核定载客质量之差,并合理均衡配重;对于容易在舱内滚动、滑动的物品应当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不得传播、使用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等非法出版物。
第四十五条 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可以在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座位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载客。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四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配合行李物品安全检查,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车,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及客运站,旅客还应当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客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下简称票、人、证)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
对旅客拒不配合行李物品安全检查或者坚持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不得允许其乘车。
第五十一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除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外,应当予以保密。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第五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系统故障、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车辆可以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在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使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客车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故障、维护等原因,需要调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客车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五十六条 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四章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
前款所称定制客运,是指已经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
第六十条 开展定制客运的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定制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人及以上。
第六十一条 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并确保班车客运经营者已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第六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定制客运车辆随车携带的班车客运标志牌显著位置粘贴“定制客运”标识(见附件7)。
第六十五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
定制客运车辆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第六十六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十七条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网络平台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妥善保存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并不得用于定制客运以外的业务。
网络平台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其接入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和相关业务数据。
第六十八条 网络平台发现车辆存在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班车客运经营者。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纠正。
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七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客运线路、班次等基础信息接入省域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
鼓励客运站经营者为旅客提供网络售票、自助终端售票等多元化售票服务。鼓励电子客票在道路客运行业的推广应用。
第七十三条 鼓励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站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的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点设立停靠点,提供售检票、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营运客车停靠服务。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六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并按时发车;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7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提供优先购票乘车服务,并建立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服务保障制度,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客运站经营者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流变化和市场需要,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从事前款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八十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八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八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进站承诺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或者聘用驾驶员承诺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许可要求提供进站协议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客运站经营者获得经营许可60日内,对其告知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运站经营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原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抄告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4),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网络平台、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纳入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第一百零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还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一百零九条 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规定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职能。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公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7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4月2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12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4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12月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