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劳动法(护士劳动法)
1. 护工劳动法
劳动法中,没有独生子女可以请假照顾生病父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对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及婚丧假(没有规定具体天数)作出了规定。
有关独生子女请假照顾生病的父母,目前只能按照请事假处理工薪问题。而这种请事假,无论是事假的时间,还是事假的工薪处理等问题,在国家法律层面,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执行事假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2. 护士劳动法
护士过年不放假。
地球不爆炸,我们不放假!风里、雨里、雾里、霾里, 我们在医院.......等你……!!!
我们没有四季,这就是医院里的春节,一个与死神赛跑的四季战场。
最近几天当你走进美容美发店,你会发现由于春节,价格上升50%;街边洗车店你又会发现由于春节,价格已经上升到平时的两倍以上;……
但当你走进医院,和平时一样,价格公开透明,而且从不打烊!
以上只是一个段子手的调侃,大家都在与家人团圆,走亲访友不亦乐乎,请不要忘记医院还有一群人,他们不能与家人共度春节,因为他们还坚守在医院,为公众健康保驾护航,这些医生护士虽然坚守在一线,但是他们真心的愿望是大家都平安健康的过年。
3. 护士45岁劳动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确实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原则上应当安排符合其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的工作根据这一精神,一般高龄员工单位都会考虑到如果长期让其值夜班可能存在的一些劳动风险,一般都不会安排值夜班另外就是怀孕期的孕妇,一般也不会安排夜班
4. 保护护士劳动权益的法规是
热爱护理工作,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护理工作是一门科学性、技术性、服务性很强的专业,护理工作是保护人民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健康、救死扶伤的一门综合性应用科学,因此,责任护士要热爱护理专业,正确对待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累、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改进和提高护理质量。作为一名责任护士,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不断丰富、更新自己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高度责任心、娴熟的护理操作技能
作为一名责任护士,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全面掌握病人病情变化、治疗和护理。病人的一些细小微妙的变化,反映着某种疾病的发展趋势,责任护士应密切接触病人,仔细连续地观察病人生命体征的变化并做好护理记录,及时、准确地发现病情的变化,为医疗诊断提供有效依据。
护理技术操作是护士必须具备的基本功,作为责任护士必须熟练地掌握各项护理技术操作,在减轻病人痛苦的同时,也获得病人的信任,给予病人安全感。护士的熟练操作技术是一种综合性的非语言交流,。
良好的沟通能力
作为一名责任护士应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与病人交流沟通,才能获得更多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需要,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及健康教育指导。与病人建立感情,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才能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收到良好的治疗效果。
在病人入院的第一天,责任护士必须熟悉掌握自己所管病人的病情。与病人的第一次沟通,要做完整的自我介绍,给病人留下美好的第一印象,及时做好病人的入院宣教。作为一名责任护士,需要经常深入病房,跟病人交流,了解病人的心理需求,有利于身心的恢复。同时认真观察病情,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反馈给医生,做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桥梁。
在病人离院时,责任护士最好送送病人。告知病人回家后注意的事项,嘱病人遇到不懂的问题及时打电话询问,提醒病人定期复查等。出院礼貌相送,给病人留下美好的回忆,增加医患之间的和谐。
提高业务水平、注重心理护理
责任护士对自己所管的病人要认真负责,根据病人具体病情,提出护理计划、制定护理措施、指导患者做术后康复功能锻炼等。
责任护士应注重病人的身心健康,通过同病人密切接触,连续观察,根据病人的文化层次、年龄的不同,对疾病的理解不同,掌握患者的心理状态,情绪变化,针对性地与患者交流、沟通,进行心理护理。心理护理是责任护士帮助患者与疾病斗争的辅助手段。
爱心、耐心、细心、同情心、责任心
作为一名责任护士,不仅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技能和高度的责任心,对病人还要有一片爱心,用辛勤的劳动、美好的心灵去维护白衣天使的光辉形象;视病人如亲人。让病人体会到如家人般的温暖。
5. 护工的法律法规
我们现在执行的是三种工时制度,一个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就是朝九晚五,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二个是综合计算工时,就是在一段时间内,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就可以了,然后每周保证他休息一天;
第三种情况是不定时,就你自己安排工作,自己安排休息。护理公司不管是执行什么样的工时制度,得保障护工有休息的时间。
6. 护士受劳动法保护吗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11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者,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附: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7. 护工劳动法怎么签
依法登记结婚夫妻中的男方。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在《劳动法》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
陪护假,又被叫作陪产假,是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然而,与女性产假不同,对于男性陪护假,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政策规定。
虽然个别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近似于陪产假的规定,但是,具体究竟要怎样实施,还要看当地的政策。
8. 劳动法对护士的规定
非注册护士的法律身份 包括实习护士,见习护士和护生是非注册护士,虽然她们不 具备职业资格,只能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监督 和指导下,为病人实施护理。但是在实习过程中和正常岗位护士一样享受同样的法律保护!
9. 护士劳动保护法
因为编制护士属于事业编制人员,需要签订聘用合同,属于人事关系,与单位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适用于当地人社局考核管理。
10. 护士劳动法律法规 最新
《护士条例》是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
《护士条例》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31日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护士执业证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2]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 [2]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2]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工人劳动保护法
无产阶级是从有无资产角度分析的,也就是没有资产的人们。他们的职业身份可以各不相同,可以是工人阶级,也可以是农民阶级中的赤贫,也可以是其他阶级中的一些没有资产的人。
工人阶级是从职业身份角度看的。无产阶级包含工人阶级,但不等于工人阶级。还可以是其他身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