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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国家政策(关于早教的国家政策)

2022-12-05 20:45:50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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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关于早教的国家政策第一种是从90年代开始,对于在岗在册的老民师组织多批次转正考试,通过考试的纳入事业编制;第二种是对于中途离职且有原始档案证明的老民师,给予一次性补缴1

1. 关于早教的国家政策

第一种是从90年代开始,对于在岗在册的老民师组织多批次转正考试,通过考试的纳入事业编制;第二种是对于中途离职且有原始档案证明的老民师,给予一次性补缴15年的社保政策,另外教育部门给予社保补贴(在我们当地给予县内户籍老民师1万元补贴);第三种是对于错过补缴社保窗口期的老民师,各省实施老民师补助政策,在安徽省一个教龄26元补助,按月发放老民师补助金。

其实说到这里,可能老民师所在地区没有相关优待政策,咱们老民师个人也要考虑自己的养老生活,所以按现行的相关规定,咱们老民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可以了,等到60岁以后,每个月可以领养老金。再加上补助金,一个月也能有五六百元的收入,这样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了。

2. 国家对早教行业的规定

2019年作为托育元年,相关政策频频出台,也越来越规范化和标准化。但是这些政策的重点和意思你真的都了解和掌握了吗?

在第十届母婴童行业发展峰会之0-3托育早教全球发展主题峰会上,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专家朱建新分享主题《国家最新婴幼儿照护及托育政策和标准重点解读》,托育行业的小伙伴快看过来吧~

幼有所育相关工作上升到党的基本方略的高度,幼有所育政策体系、服务体系的构建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此次是贯彻幼有所育新方略的一大步。

2019年是托育元年,是我们国家托育政策的一个开始,今年两会期间对于托育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接下来重点要关注这几个政策的出台: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4、托育机构管理规范。

5、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个根本目标:

促进3岁以下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一个关键点:

认识和尊重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满足婴幼儿多方面的发展需要

(过去有照护,但是不科学,那如何让照护服务更科学,这是指导意见的出发点。)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同时出台,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这是托育政策正式在全国规范化的落地。到目前为止,全国没有一家是按照这个标准来设置的,现在有些省市在按这个标准在对各个地方设置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分别从托育机构的设置(区域、设施、人员规模、功能职责)以及管理规范(登记备案、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另外,最重要的一点现在还是备案制,目前的业务管理部门尚未确定。

3. 早教 政策

首先是二胎的开放:

看到我国到2021年,幼儿园预计缺口近11万所时,恐怕很多人都感到震惊。

其次是早教行业兴起:

近年来,随着职业女性的社会价值提升和科学育儿观念的普及,国内早教机构纷繁兴起。上世纪90年代末起,以开发潜能为口号的海外早教品牌如:“金宝贝” 、“亲亲袋鼠” 等陆续进入中国,本土品牌如“东方爱婴”、“聪明树”等也纷纷建立,早教行业已纷繁多种。随着家长对科学育儿的重视以及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提升,早幼教行业迎来不可抵挡的风潮。

再次:父母上班,老人照顾不来,早教早托成为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选择,对孩子的发展又好,舍得花钱

4. 国家政策有关早教机构的内容

  早教市场的问题归因于早教机构尚未纳入教育部门的管理之中,基本上都是以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缺乏上级监管,因此也就没有人对它的从业资质提出要求。这样对儿童早期教育发展十分不利,亟须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行业规范,对早教机构进行引导和监督。

  

明确早教机构的主管责任部门、早教机构的审批权限以及设置与运营准则,落实监管职责,使早教机构设置与运营有章可循。  

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婴幼儿早教课程的评价体系,规范课程设置。

  同时,在教学中不仅要把婴幼儿作为教育对象,还要注重对家长养育能力的提升。“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基本服务的价格。”

早教师资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早教的质量和效果,因此。要加强早教师资队伍建设;同时,发挥市、镇(区)妇幼保健机构作用,为早教老师提供婴幼儿保健知识培训。

5. 国家政府对早教的政策

2021年5月14日傍晚,中国政府网公布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同时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

  “某某名校实验学校”“某大附中分校”……在生活中,公立名校举办民办学校非常常见,很多家长根本分不清楚哪些是公立,哪些是私立学校。5月1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国家对这一现象的态度。

  此次公布的《条例》内容非常长,一般家长和普通业内人士恐怕没有时间和精力仔细研读。今天,就为您一起划重点,我们了解一下哪些是必须要知道的内容,哪些是此次《条例》中新增的规定。

  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为了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条例》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条例》明确: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三方面完善民办校设立

  为了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增加了3方面的规定。

  (1)是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

  增加规定

  1.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2.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3.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2)是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

  增加规定

  1.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2.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3)是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

  增加规定

  1.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2.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四方面规范民办校运行

  为了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在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同时,在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

  1是规范招生行为。

  增加规定

  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2是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办学的行为。

  增加规定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是完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机制。

  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4是完善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监管机制。

  增加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1)是明确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对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2)是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提供服务。

  增加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

  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

  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

  (3)是发挥地方积极性。

  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独立办学国际校不受影响

  通过对《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内容的查看,我们会发现,这份通知的指向是“公参民”类学校,而不是所有的民办学校。

  像家长们关心的国际学校,基本上都符合“民办学校独立原则”,对于这类学校不受这个《通知》内容的约束,依旧可继续办学。

  这类独立办学国际学校在北京有很多,特别是朝阳区和顺义区,也有一些学校之前有公立校联合举办的背景,但是公立校已经退出,大家在选择这类学校上不用担心被收归公立。大家可以通过查看>>国际学校大全了解国际学校招生政策、学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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