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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国家政策(房屋出租政策法规)

2022-12-26 14:15:56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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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房屋出租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最长期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租赁合同形式、出租人交付租

1. 房屋出租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最长期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租赁合同形式、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 房屋出租暂行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施行信息

(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后《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转 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屋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9日,建设部

参考资料

[1]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国人大网 [引用日期2015-07-26]

3. 房屋出租政策法规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为加强委机关及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各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1、委财务科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指导各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2、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房屋出租事项~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及时完善各项出租手续~并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房屋出租租金。

3、各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4、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房屋出租单位应通过调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经批准后方可协议出租。

5、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委行政办公会议批准。

6、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应将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委财务科备案。

7、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应将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委财政专户。

8、委财务科对机关及各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实行集中管 理。

4. 房屋出租新政策

第一种,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得出租。

房屋“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概念——指的是在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为特定主体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利。而居住权利是不得转让、继承的,除非设立居住权的时候当事人另有约定。

所以,租客们在租房时应当格外留意,如果所承租的房屋设立了居住权,那么日后产生纠纷,很可能租赁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承租人可能面临被赶出房屋的风险。因此,对于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这个“雷区”,租客们租房时一定要问清楚,如果实在不放心,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写上“该房屋未设立居住权”或设置其它相关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未雨绸缪保障自己的利益;

第二种,不符合建筑、消防、供水、供电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子不得出租。

新规中明确提到,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直白点说,就是出租的房子首先必须要符合国家建筑方面的标准,换言之该房屋必须有常规的产权证书,这意味着这个房子是国家相关机构验收合格的房子。

那么按照这个标准,很多大城市中的“城中村”小产权房都将中招。尤其是那些个人没有经过申请,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私建的民宅,统统都是不准出租的。核心原因是这些房子手续不全,没有专业机构验收,这意味着这些房子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消防、供水、供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可能危及承租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规”明确规定,不符合建筑、消防标准和要求的房子从2021年起不得出租,租客一定要提前知晓;

第三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这种情况在寸土寸金的一线城市非常普遍。归根结底是这里的房价高,不仅租客需要这类价格低的房子来容身过渡,房东实际上也会想方设法提高房屋的出租收益。所以在很多大城市房东、二手房、中介往往都会采取打隔断、非法出租非居住空间进行牟利的情况。这些大城市中的“群租房”,很多人也都早已司空见惯。

这类空间为什么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呢?答案很简单,这类非居住空间有特定的用途,如果住人可能引起用水、用电、用火等的安全隐患,而且一旦发生火灾,这类空间通常都是救援和通风的重要场所,住人之后可能产生阻碍救援、阻碍通风的致命问题,不仅会给承租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可能因此危及整栋楼的利益。

因此,“新规”明确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新规单独成条设立新规明确非居住空间不准出租,体现了对“群租房”的零容忍,本质上其实也是在保障房东和租客的利益。对于这一点,房东和租客都不能视而不见;

第四种,不符合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不得出租。

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有很多,涉及到防水、材料、抹灰、水电布局、瓷砖铺贴、墙面涂料、地板铺设等几十种。我们认为其中最与租客有关的就是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因为这里可能产生甲醛、苯等危害人体健康的重要因素。

相信很多人通过新闻也都看到近几年有很多人因为租住甲醛超标、苯超标的房子而患上了各类疾病,其中最严重的就是白血病,根据科学研究分析,甲醛是导致白血病的主要诱因之一。所以租客为了自身的健康着想,一定要格外留意这类房子。

平心而论市场上这类房产很多,很多房东急着获得租金收益,购买新房后往往都会选择低质的材料进行装修,这些材料往往甲醛含量超标,而且装修之后,房东几乎不会按照要求通风散味。如果租客刚刚装修完就入住,无异于是“人体吸甲醛器”,轻则会让承租人精神萎靡,食欲不振,重则就会直接导致机体患病。

“新规”将“不符合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单独列出来,并且明确要求“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很显然已经注意到了这类住房的严重危害,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此类问题的重视。作为个人,我们更应该格外重视才对。有条件的可以租赁相关设备进行检验,没条件的最好通过物业、邻居等核实房东的装修完工时间,或者通过房东购买的装修材料小票了解房屋设备的环保情况。

除此之外,新规还明确提到“禁止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哪些房子依法不得出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违章违建房、无权属证房、查封房、其他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租的房子、被抵押以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子等。这类房子可以统称为权属有争议的房子。

对于权属存争议的房子,如果有人不幸已经承租了,也不必担心。按照新规,当房屋出现权属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时,租房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不得不说,这个规定更一步保障了租房人的居住权益。

总结:对于以上4类明令禁止出租的房子,从2021年起,不管是房东还是租客都要留意,多加注意。作为房东,如果出租了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如果所出租的房屋对承租人构成了身体健康侵害或者构成犯罪,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租客,承租不得出租的房子,抛开财产损失不说,还有可能给自身的健康带来危害,想必这是谁都不希望遇到的,所以从保护自己的角度,更应该对这4类明令禁止出租的房子说no。

最后我们想提醒的是,虽然国家已经制定规则规范了租赁市场,也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做出了“明令禁止出租”的要求,但是想真正实施起来还不太现实,至少初期可能实行不会那么彻底。因此,租客一定不能全依赖于国家去约束管控这些不得出租的房屋,作为租客保护自己的财产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最好方法,就是在租房前自己多留意。

5. 出租房相关法律规定

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将于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新规已经明确规定,涉及租赁住房的方方面面,现行《合同法》将随之废止。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出租房屋将按照“新规定”办理,这涉及到出租人、租客。总体来说,“新规”既有对出租人的保护,也有对租客的保护,是人们出租和租房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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