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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家政培训课件(垃圾分类家政培训课件ppt)

2023-08-31 04:00:25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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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垃圾分类家政培训课件ppt雇主请的什么保姆?国内作为一般保姆大概只有在捡拾掉落到家具下的物品、垃圾时,会采取跪在地面上用手或其他东西去够到。或者穿越回清朝再探讨。2.

1. 垃圾分类家政培训课件ppt

雇主请的什么保姆?国内作为一般保姆大概只有在捡拾掉落到家具下的物品、垃圾时,会采取跪在地面上用手或其他东西去够到。

或者穿越回清朝再探讨。

2. 拉圾分类培训

1、垃圾分类的目的主要由三个,第一个是减少垃圾的处置量,第二个是回收可利用垃圾中的有用物质,第三个是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环境污染,所以我们在生活中要严格的执行垃圾分类工作,营造一个绿色环保的美好社会。

2、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国家国定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以及分类搬运,其主要的目的就是提高垃圾的再生效果,避免资源浪费,同时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等现象,是非常绿色环保的一种举措。

3. 垃圾分类员培训

翁胜利既是一名老师,也是南山区海月华庭小区的一名业主,更是小区业委会的主任,他把垃圾减量分类的政策和所在学校的垃圾分类经验带到小区,引领业委会和业主参与到小区的垃圾分类中来,让小区的垃圾分类走在全市的前列。

翁胜利告诉记者,不管是作为业主还是业委会主任,他都非常支持垃圾分类,当海月华庭小区从去年年中启动垃圾分类时,他第一个从小区物业公司领来分类垃圾桶,以身作则,向其他的业主宣传垃圾分类,从此开启了他“垃圾分类达人”之路。

翁胜利介绍,他在小区垃圾分类工作中,主要分两个方面进行。“我经常会去劝导不配合垃圾分类的业主,让他们积极参加,给他们宣传,让大家都接受垃圾分类的理念和做法。”翁胜利高兴地告诉记者,业委会支持小区物业对小区的清洁工进行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培训,垃圾分类启动后,每个早晨和傍晚,垃圾桶边便有身穿绿色衣服的清洁工站在一旁指导,“看过去就像是一道风景线,居民很受感染,逐渐就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到垃圾分类中来。”

再接着是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让小区的小孩来宣传发动家长做好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一堂重要的环保教育课,小孩在学校学会了垃圾分类,回家后,还会‘监督’家人,如果家人投错了,小孩都能纠正过来。”翁胜利充分发挥自己的“双重身份”,将垃圾分类进行到底。

去年年底,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对海月华庭小区的第四季度垃圾分类成效进行了考核验收,在十几个同批验收的小区中,海月华庭以95分的成绩获得了第一名,翁胜利把这一成绩特意在小区内公布。他认为,随着垃圾分类的推进,更加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从最初的意识宣传再到效果宣传,每段时期宣传的重点不一样,要让居民知道,他们参与垃圾分类后,回收了多少有价值的垃圾,减少了多少污染等等,这些成效都是居民创造的,以此来给予居民深入进行垃圾分类的动力。

“有了翁胜利引领下的业委会的支持,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得也顺畅许多。”比起有的试点小区垃圾分类遭到业委会的反对,海月华庭小区物业管理处主任张秋萍对翁胜利的热心和支持感到特别高兴。

4. 垃圾分类的培训内容怎么写?

1、它是对垃圾回收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目前最有效的科学管理方式之一。

2、目的是为了利用现有的生产水平,将丢弃物按品类处理,将有效物质和能量利用起来,将无用垃圾填埋起来,这样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减少垃圾处置量,它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重要途经和手段。

3、还使全民参与有关知识培训,可以提升社会对环保行业的重视,增加环卫工人的就业率,形成尊重、关心环卫工人的氛围。

5. 垃圾分类保洁培训

培训内容:

01

1、 道德礼仪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文明礼貌用语,工作服务态度,仪容仪表、行为举止等方面。员工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提升,整个团队才会更专业更和谐。

02

2、保洁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和实地操作培训,使每个员工能正确地使用各种清洁设备用品,熟练地操作清洁设备。并且能熟练地掌握保洁清洗流程以及建材家居的保养方法,熟悉特殊清洁的技,常用清洁器械的保养。

03

3、心理培训:员工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公司关心每一位为企业付出的员工,为员工们提供心理辅导,摆正心态,让每一位员工在工作中身心健康。

04

4、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在工作的在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高空等特殊环境下的作业,让每一位员工能提高安全意识,在紧急情况下能灵活应变,这也是保洁公司专业的表现,避免给物业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6. 垃圾分类培训课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乡镇应当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 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

  (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第三十六条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邮政部门应当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 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

  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农村地区应当就地就近对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将湿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

  第三十九条 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经分类收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7. 垃圾分类培训课视频

1、减少占地。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严重侵蚀。垃圾分类,去掉可以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60%以上

2、减少污染。我国的垃圾处理多采用卫生填埋甚至简易填埋的方式,占用上万亩土地;并且虫蝇乱飞,污水四溢,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环境

3、垃圾分类能有效节约原生资源,改善环境质量,带动绿色发展,引领绿色生活。

4、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把有用物资,如纸张、塑料、橡胶、玻璃、瓶罐、金属以及废旧家用电器等从垃圾中分离出来单独投放,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

8. 垃圾分类培训主要内容

软件开发和硬件生产

所有的软件开发、维护、运行与设备生产、配置均 由乐享智能公司统一负责完成。

设备安装及软件部署

与当地政府签约成功后,设备安装项目公司完成;软件系统部署,硬件设备调试由乐享公司完成。

管理人员操作培训

1.每周线上培训会,教会相关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和使用。

2.委派技术人员进驻政府主管部门,帮助管理人员熟悉系统的操作使用。

设备管理和日常经营

1.后续设备维护由项目公司承担,配件按成本价结算,软件系统维护由乐享公司统一进行。

2.积分兑换公司统一商业化运作。项目由乐享智能公司统一资金筹划、统一运营,统一支持。

软硬件升级

根据管理需要负责软硬升级跌代,尽可能对接各级政府现有管理系统,与现有的垃圾清运方做好 系统对接,实现管理效率的最优化。

业务拓展方向项目公司可拓展不同行业场景下的垃圾分类智能化 解决方案,为政府解决更多实际问题。如:餐厨垃圾监管、收集、转运、处理解决方案等。

9. 家政课教案垃圾分类

你好,家政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家庭清洁:包括地面清洁、擦窗户、扫地、清理厨房、卫生间等。

2. 衣物洗护:包括洗衣服、熨烫、折叠、整理衣服等。

3. 饮食服务:包括烹饪、采购食材、洗碗、餐桌布置等。

4. 照顾婴幼儿:包括喂奶、换尿布、安抚婴儿、照顾幼儿等。

5. 照顾老人:包括陪伴、照顾日常生活、帮助运动等。

6. 家庭维修:包括家电维修、水电维修、管道维修等。

7. 家庭护理:包括照顾患病者、给药、测量体温等。

8. 绿化园艺:包括植物养护、花园设计、园艺维护等。

以上是家政服务的常见内容,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服务。

10. 垃圾分类实操培训

我认为暴雨山洪灾害应对培训内容有:

(一)遇到城市内涝怎么办

①关注预警,提前防护

注意接收气象和水务部门发布的暴雨和积水预警信息;接到预警后,地势低洼的小区、商场、车库等要提前做好防护措施,可以用门板、沙袋等筑起挡水坝。

②避难到高处

避难场所一般选择较近、地势较高、交通较为方便及卫生条件较好的地方,比如:高层建筑的平坦楼顶,地势较高或有牢固楼房的学校、医院等。

③远离用电设备

远离用电设施,避免因设施漏电引发危险。发现高压线塔或电线杆倾倒,若遇到断裂的电线搭在地上的积水中,要迅速远避;如家中遇内涝积水,应及时切断电源、煤气阀。

④注意防汛标志,不在积水中行走,不靠近旋涡

不要在有积水的道路上行走,注意路边防汛安全警示标志,尽量贴近建筑物,不要靠近有旋涡的地方,防止跌入缺失井盖的深井、地坑等危险区域。

⑤开车注意事项

开车时,不要冒险把车开到有积水的地方,停车的时候也不要将车停到低洼处,防止车辆进水;通过积水处,使用低档行车,打开车窗;如果车辆不慎进水熄火,切勿启动发动机;遇到险情,果断弃车逃生,被困车中时,找可用工具敲碎车窗。

⑥过立交桥注意事项

立交桥发生积涝时,应及时寻找绕行的路线,切勿盲目穿行;已进入立交桥的车辆,可按交通提示,一是分道行驶,二是走地势较高的辅路慢速行驶;行人应该远离深水,远离车辆,选择地势较高处慢行。

⑦不光脚蹚水,不在水中玩耍

不要光脚蹚水,不要让小孩在水中玩耍。水中有很多细菌和异物,异物弄破皮肤会造成感染,细菌容易从皮肤毛孔趁虚而入。

⑧内涝过后注意防病

避免饮用未煮沸生水;食物要生熟分开,剩食食用前要加热,尽量少食用易带致病菌的食物。

(二)暴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应当如何预防

降雨是诱发山洪泥石流灾害的直接因素和激发条件,其发生与降雨量、降雨强度和降雨历时关系密切。

高强度降雨是引起山洪泥石流灾害最主要原因之一。研究表明具有相当大的降雨量和降雨强度才能发生山洪泥石流。降雨量和雨强越大,形成泥石流的几率就越高,规模也越大。如湖南以往发生泥石流降雨量为133~560 mm,降雨强度为20~130 mm/h,一般为50 mm/h以上,大型泥石流降雨量最小为230 mm。在相同条件下降雨历时越长降雨量越多,产生的径流量越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就越严重。

(三)洪水爆发后如何自救?

一个地区短期内连降暴雨,河水会猛烈上涨,漫过堤坝,淹没农田、村庄,冲毁道路、桥梁、房屋,这就是洪水灾害。发生了洪水,如何自救呢?

1.受到洪水威胁,如果时间充裕,应按照预定路线,有组织地向山坡、高地等处转移;在措手不及,已经受到洪水包围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利用船只、木排、门板、木床等,做水上转移。

2.洪水来得太快,已经来不及转移时,要立即爬上屋顶、楼房高屋、大树、高墙,做暂时避险,等待援救。不要单身游水转移。

3.在山区,如果连降大雨,用容易暴发山洪。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注意避免渡河,以防止被山洪冲走,还要注意防止山体滑坡、滚石、泥石流的伤害。

4.发现高压线铁塔倾倒、电线低垂或断折;要远离避险,不可触摸或接近,防止触电。

5.洪水过后,要服用预防流行病的药物,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避免发生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