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劳动权益要有底气,争取儿童监护权误区
1、争取劳动权益要有底气
  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要记住: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的时候一定要有底气。  章芸2009年12月来到某企业实习。2010年3月签订
1、争取劳动权益要有底气
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要记住: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的时候一定要有底气。
章芸2009年12月来到某企业实习。2010年3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直到2010年6月,公司仍旧没有给章芸以及和章芸同样的新同事缴纳社保。
章芸和同事虽然时公司感到不满,可是都无可奈何。他们考虑过要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是,他们更担心就算到时候申请劳动仲裁赢了,公司给他们补办了手续、缴纳了费用,他们还能回到单位继续上班吗?
很多职场人都像章芸一样,不敢向用人单位要求落实:五险一金"的制度,因为大家总是认为公司和员工之问的权利地位是不对称的。明知道公司是刻意地逃避责任,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可大多数人还是因为担心失去工作而害怕提出这个要求。他们认为与其到时候得不偿失,还不如现在舍小利,保工作。于是,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即使有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我们撑腰,然而,在强势的公司面前,我们却不敢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大胆地发出自己的声音。
:五险一金"是我们的基本权益,它并不是一时之需,我们一定要抓住。很多职场人正是因为没有考虑得那么长远,往往忽略了它在突发事件中,以及日后职场生活中的长远作用。就章芸的情况来说,我们可以先委婉地提醒一下老板。如果老板明知你的意图,却打马虎眼或者干脆直截了当地拒绝,那么,我们则要认真地考虑一下了,是拿起法律武器,还是另谋出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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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争取儿童监护权误区
打官司,为孩子争取监护权是一场情感的战斗。但是许多单亲家长都会犯错误,只是因为他们不确定该怎么做,而且他们很容易被朋友和家人左右自己的想法和行为,即便他们是处于好意,但很可能他们根本就没有与法院打交道的经验。
这里有几种最常见的家长会在儿童监护权上犯的错误,以及如何避免这些错误的建议:
1.显示你的想法
显示你的想法是其中最危险的错误,你不可以让对方或者任何人知道你打算做什么或者想要说什么,在法庭上。小心你讲的任何一句话,在生活中也是也是如此。你永远不知道谁可能会携带信息到处乱说,也没有任何人可以帮您解决眼前的困境,当你把想法告诉给周围的人,实际上这是在削弱你的力量。要制定战略的人是你的律师,其他的所有人都是你的后盾,你坚持下来的希望。
2.严肃对待你的前任
很有可能一不留神就疏忽了你的对手(前任)。请记住,在你走上法庭的那一刻,就必须严肃的看待这一整件的事情。你必须像你的法官和陪审团以及你的对手展现你的痛苦,并让大家明白为什么你最合适的抚养孩子。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将利用这一问题作为理由给予你监护权。
3.克制自己的情绪
你的情绪会很高这是自然的,在这一点上,你必须保持克制,不要让这些情绪驱动你的决策。不要听家庭成员唠叨你将花费更多的育儿时间或更多的子女抚养费,不要让压力或者别人替你做出选择,你会后悔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更好的应对总是不断变化的状况,需要在做每一项决定前咨询更多的律师。
4.孩子需要你是最重要的
同样地,孩子如果没那么需要你也可以结果适得其反。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你的孩子需要你们俩,但只要有任何的现象表明,你的孩子需要你,或希望和你在一起超过你的前任。一般情况下,法院愿意听取孩子(10周岁以上)的意见,但不同的国家有具体的规则和标准。
5.不要考虑被动的做法
即使你聘请一个优秀的律师,一个是有着骄人业绩,总是帮助客户赢得监护权的律师,你也不应该被动地等待,并把你的案件的结果完全交由别人掌握。你在法庭上要代表自己,这是法院强烈支持的,你也要经常和律师讨论,确保你不后悔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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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险一金是一定要抓住的基本权益
:五险一金"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也是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然而,在职场上,25%的人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向用人单位主动要求过落实:五险一金";45%的人表示自己偶尔会要求;只有30%的人表示自己经常会向用人单位要求落实。
那么,什么是五险一金呢?: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需要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比例,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完全由企业承担。: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相等比例金额,存入住房公积金固定账户内。我们在买房、装修时,可以提取公积金,这是一笔很可观的收入呢?!这么说吧,如果你每个月为公积金交200块,那么,公司每个月也会往你账户上打200块,你在买房子的时候就是400块了。如果你共交了5万,那么,你账户上就是10万了哦!
虽然这是明文规定的,然而实际上却暗藏猫腻。一方面是很多职场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低;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者极力钻空当:员工得到的福利越少,那么,企业赚得的利润就越多。对于老板来说何乐而不为呢?因此,老板们几乎将此看成是潜规则,利用大多数员工不了解:五险一金"的强制性,有意避而不谈,尽可能地逃避或减少对员工的责任和义务。老板避而不谈,我们却不能含含糊糊,要做自己的职场专家,就不能被潜规则给: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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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 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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