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辽宁省女方产假延长60天
1、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辽宁省女方产假延长60天
二胎政策开放后,想要生二胎的夫妇都十分关注自己本地的产假规定,那么辽宁省有关二胎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
1、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辽宁省女方产假延长60天
二胎政策开放后,想要生二胎的夫妇都十分关注自己本地的产假规定,那么辽宁省有关二胎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2016年辽宁省二胎产假的规定吧。
辽宁生二胎女方产假延长60天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生二胎,女方产假延长60天,从98天增至158天;男方从不享受护理假调整为享受15天护理假,至此辽宁省生育二胎享一胎同等待遇。
12月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对二胎生育津贴的相关政策给出了指导性意见。省人社厅表示,各市将根据本地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做好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工作,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尽快实施。目前,沈阳市的最新生育保险政策还未正式发布。
今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此次出台:指导意见"是为及时做好辽宁生育保险相关工作与《条例》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享受待遇的对象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含计划生育)的职工。
2、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安徽省女方产假延长60天
二胎政策开放后,想要生二胎的夫妇都十分关注自己本地的产假规定,那么安徽省有关二胎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2016年安徽省二胎产假的规定吧。
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开幕,听取审议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中,删除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规定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男方的10天护理假。在奖励政策方面,遵循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草案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焦点 假期
取消晚婚假 女方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天
现行条例规定,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草案删除了条例中有关晚婚假的规定。根据上述决定中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草案对假期奖励作了调整,具体如下: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二)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在会上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草案明确将适用的对象拓展为所有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既维护生育一孩夫妻的现实利益,也体现了提倡生育两孩的立法导向。
焦点 再生育
3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
草案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针对再生育问题,草案明确了可以申请再生育的3种情形。分别是:(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于德志表示,第一种和第三种再生育情形,各省市都有规定。对于第二种再生育情形,在国家卫计委推荐方案的基础上,我省做了相比较而言较为严格的规定。
焦点 奖励
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于德志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四条,遵循奖励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奖励对象由原先的: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草案称,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应奖励和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草案规定,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草案取消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符的奖励措施,删去了给予放弃再生育夫妻奖励的规定。
焦点 社会抚养费
征收对象明确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
草案调整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件、征收对象,变更了计征基数。草案删去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向未婚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将征收对象调整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将计征基数由原来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修改为: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据草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草案明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违法生育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焦点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于德志介绍,在改革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上,草案将公民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性规定,修改为由公民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草案取消与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规定不符的计划生育合同制度。
于德志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有关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要求,草案将原生殖保健服务证制度,调整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后,将取消公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的义务。
新闻链接
草案修改过程
会上,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在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提到,为贯彻中央要求,维护法制统一,需要尽快修改现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则要求,省卫计委在国家着手人口计生法修改的同时,即启动《条例》修改的前期研究、资料收集和起草论证工作。2015年12月25日,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审查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16个设区的市、2个省直管县、8个省直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协调会、论证会、预审会,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研究、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草案。2016年6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
3、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四川省二胎产假延长60天
二胎政策开放后,准备生二胎的夫妻都在关注当地有关二胎产假的新规定,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四川省二胎产假的最新规定吧。
一、《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二、四川省二胎产假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一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4、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6 青岛市女方增加产假60天
二胎产假规定一直备受想要生二胎的夫妻们的关注,各地的产假规定会略有不同,那么青岛市有关二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二孩政策放开了,产假天数真要增吗?究竟执行不执行:增加产假60日"的新规?4月11日,答案终于来了: 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共158天。
明确新增60天产假时间点
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此基础上,于2016年1月22日修订并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增加产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相关文章:山东二胎政策最新消息 98天产假没休完的可延60天
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我省实施新条例后,非晚育人员的产假明显增加。
对此,我市明确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由于《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是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按照省人大有关解释,我市同时明确,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受?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顺产、经阴难产、剖宫产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职工妊娠期检查、患妊娠期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方式,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伴危重并发症的,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按项目据实结算,个人不负担。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具体计算公式:生育津贴标准=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怎么办理生育保险?
《通知》还明确,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同时明确,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待青岛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延伸阅读:2016山东省二胎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