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规划与实施(环卫保洁方案和实施计划)
1. 保洁规划与实施
我对保洁主管的理解是:认清自己的角色转变,我是通过别人完成工作的管理者,我不需要亲自完成工作,而是通过一群人帮助我完成工作。
但是同时还需要有人际关系功能:领导、激励、沟通、咨询、协助、以及训练等。
概念性功能:规划、组织、进度、授权、问题分析、决策、以及协调等。
技术性技能:与执行工作有关的技能。
管理的第一要务是管理人力 ,管理是解决问题,而不是监督,在各种冲突之间权衡折冲 ,善用非正式权力影响他人。
短期内将会开展的工作: 1、熟悉项目内的楼栋数量,楼座排列,道路分布及面积,绿地分布及面积,公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
2、合理配置住宅区内保洁器具及清扫工具的数量,合理配置保洁人员,确保项目内不留卫生死角。
3、负责保洁用具、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4、负责保洁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工作。
5、严格按照保洁操作规程,操作标准及评分标准进行检查。
每天巡视项目两遍,有效制止违章操作,现场指导保洁工作,使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
6、负责保洁工作的现场管理,及时了解保洁员的思想和工作动态,解决疑难题,并定期向项目经理汇报。
7、负责每周保洁例会的组织工作,宣传公司的企业文化及各项规章制度。
8、带领保洁组完成物业处安排的临时工作。
2. 环卫保洁方案和实施计划
一是道路清扫保洁到位。针对夏季天气热、生活垃圾量大的特点,合理谋划好环卫工人上岗上路作业时间,提高路面保洁质量,定期清理背街小巷卫生死角。同时,加大机扫力度,实施机械化清扫作业,清扫车、洒水车除尘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率和环卫质量保持较高水平;
二是垃圾收运准时到位。科学制定垃圾收运方案,合理调度环卫车辆、人员,每天定时对全区垃圾桶、果皮箱和垃圾中转站进行清理清运,重点增加园区人流密集区域的垃圾回收运输频次,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车走地净;
三是环卫设施管理到位。为确保环卫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果皮箱、垃圾桶等设施进行保洁、维修和清理。各标段市场化服务外包企业对所辖环卫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发现破损及时汇报更换,严格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四是作业质量督查到位。实行一日一督查、一日一总结、一周一通报工作制度,加强对园区主次干道、大街小巷清扫保洁的监管,做到“不留一处卫生死角,不留任何积存垃圾”。城管局市容环卫处每天对园区道路清扫保洁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保洁公司,督促其整改到位;
五是重点问题处置到位。对金山路、半汤大道实行全幅机械化水洗道路作业,每天作业10次以上,多措并举,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每天组织保洁人员对园区沟渠河道水草、白色垃圾漂浮物进行清捞工作,营造清洁水环境。
3. 保洁公司的发展规划
如果是物业公司保洁领班的周报怎么写,首先要规划一周之内经常干的事,比如周一各楼层男女厕所发放卫生纸,用完及时更换,周二保洁领班会巡查各区域,指出不足的地方,周三保洁领班检查各楼层地面和厕所卫生,发现不足及时整改,周四也会巡查各区域,周五是保洁领班大检查卫生,如果保洁员有卫生搞不到位的情况,就会罚款扣分。
4. 保洁管理服务规划
做为保洁主管,其经营管理主要思路重点如何服务好业主,为业主提供优质,全面的,高质量的服务体系,把保洁经营管理做活,做大,做细,做好, 并要注意,教育员工端正思想,树立为业主服务的意识,把物业保洁工作做得越细越好,并能获得业主的好评为考核标准,这项工作也是非常重要。
艰巨的不得不得拖拉或有得过且过的思想,只有保洁主管的领导思想认识上去了,才能够带领员工把物业工作做好
5. 保洁管理提升方案
1、物业保洁管理前期介入的重要性
物业保洁管理的前期介入可以为以后的物业清洁管理提供更多的方便,并能做到既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又能达到高水平的服务。
2、管理模式生物多样性
物业保洁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内容之一,具有多种模式:独立管理模式、子公司式管理模式和外包式管理模式等。
3、物业保洁管理的服务性
物业管理是一种人性化、感情密集型的服务行业。打交道的对象是人,代表的是物业公司,因而物业保洁管理无论是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仪容仪表、举止行为、语言,还是服务态度都应遵循服务行业的规范,以免给广大业主或住户带来不便,甚至产生矛盾,给物业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例如:为了避免在工作时给业主或住户造成影响,物业保洁在工作中提倡“零干扰”。
4、物业保洁管理里具有消费性
物业保洁管理作为物业公司的一个部门,一般不能针对某项管理工作而另外向业主收费,维持日常运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支出均来自物业管理公司的拨款,因此,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清洁管理部门是一个消费性部门。当然,也有部分物业管理公司,由于清洁部门的力量、技术雄厚,可以通过开展对外经营及多种服务变小费部门为创收部门,但其中的保洁管理部分支出仍然具有消费性。
5、保洁管理的技术性
物业保洁管理工作与物业管理的其他服务性工作相比,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物业保洁管理员工在从事这一项工作之前,应先接受系统的理论与实际操作的培训,掌握对机器的操作,清洁药水的分辨及使用,对地面、墙面等不同部位的清洁方法。通过提高综合素质而提高自身能力。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不掌握一定技术的清洁工很难将保洁管理工作做好。
二、物业保洁日常管理的基本要求
1、责任要分明
保洁工作是一项细致、量大的工作,必须做到责任分明,做到“五定”,即:定人、定地点、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等。
2、 保洁要及时快速
保洁工作要及时性,要做到日产日清。
3、 计划安排要合理
要制定出清扫保洁工作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直至每年的清洁工作计划。
4、 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
物业环境保洁通用标准是“五无”,即:无裸露垃圾、无垃圾死角、无明显积尘积垢、无蚊蝇虫滋生地、无脏乱差顽疾。
尽量达到“六不”、“六净”标准。即: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不见人畜粪;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净和废物箱净。
5、 物业保洁作业指导书
每个岗位都有作业指导书,包括:作业内容、物料内容、使用工具、注意事项、作业工时、作业流程等内容。
6、实施保洁质量检查四级制
检查是保洁质量控制的一种方法,质量四级制:员工自检、班长作业检查、主管巡检、品控中心抽检等。
7、清洁工作要有应急处理措施
如出现火灾、污雨水井、管道、化粪池堵塞、暴风雨、梅雨等现象的清洁工作处理。
6. 保洁管理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县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群众居住质量,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出的建设“生态之县”、“宜居之县”为目标,以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群众居住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为根本,全面提高住宅小区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总体按照“解决突出问题,完善服务功能,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原则,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并推行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物业综合管理机制。
(二)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推行招标,招标率达到100%。《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业主临时公约》签订率达到100%。
(三)县物业供热办接管城区内无人管理小区,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年底前整改率达到90%。
(四)物业管理企业全部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人员经过培训,经理持证上岗。
(五)加强业主自律行为,年底前入住的小区80%以上成立业主委员会。
(六)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
(七)开展县城内裸地硬化和绿化。
(八)县城内100处二次供水水箱在8月25前100%完成清洗消毒。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完成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工作
1. 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检测力度,并适当增加检测频次。(责任单位:卫生局)
2. 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供水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清洗二次。消毒清洗后,经县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责任单位:产权单位)
3. 负责对全县100处水箱的责任单位清洗消毒工作完成情况检查验收。全面检验水质,对水箱内水质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物业供热办)
(二)完成裸地硬化和绿化任务
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绿化方式覆盖,不具备条件的采取硬铺装方式覆盖。对车行道裸土地面,根据道路等级和承载能力,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按照道路施工标准进行硬化。对人行道裸土地面,从路边石或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间进行硬铺装。不具备停车场功能的,采用普通人行步道板进行硬化;具备停车条件的,一律铺水泥或沥青混凝土。
1. 城关镇所有街路、巷道、游园广场、城乡接合部、出入城口。(责任单位:建设局)
2. 20个物业小区裸地9月末完成硬化和绿化。(责任单位:建设局)
3. 企事业单位自有庭院、自管居住区范围内和道路。(责任单位:产权单位)
4. 临街商家业户门前破损踏步。(责任单位:业户、行政执法局)
5. 基建工地内的裸土地面(包括已硬化出现破损形成的裸露地和未硬化的土路)进行分类硬化。(责任单位:建设局)
(三)加大物业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1.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责任单位:建设局)
2. 严格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按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和资质评定。(责任单位:建设局)
3. 强化物业管理监督。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和定级的要件。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相符的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建设局)
4. 依据《哈尔滨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程序》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建设局)
5. 加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力度。严格按照依政办发〔2007〕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大力度足额收取,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维修资金,逐渐形成“资金依法交,问题有人管,故障有人修,设备有人换,物业质量优,生活环境好”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建设局)
6. 依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规定》收取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对物业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交纳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保证金由县建设局统一监管,专项用于物业企业擅自退出管理,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置等。(责任单位:建设局)
(四)建立县、乡(镇)、社区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
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要接受建设局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管理的责任,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1. 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方式。
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争取年底前物业管理率达到100%;对达不到要求、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无人管理的小区,统一由建设局物业供热办接管,提供基本的卫生保洁和二次供水服务。(责任单位:建设局)
2. 建立责权明确的工作体系。
县建设局为全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认证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住宅区(楼)有关噪音、油烟污染的治理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广告内容,加大对虚假销售广告的查处力度,对有减免、赠送物业管理费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违规销售广告不予审批。治理和规范住宅小区(楼)各类经营行为。
县法院对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案件,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事实清楚、无争议的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案件应依法采取支付令形式予以执行;对物业公司胜诉、业主拒不履行的生效判决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县公安局负责住宅区(楼)安全防范工作,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管理单位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物业企业安全防范服务能力和水平。督促落实住宅小区(楼)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大力推广电子摄像监控系统、门禁对讲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安防技术,建立健全以管理单位为主体的群防群治工作制度,构建住宅小区(楼)安全防范体系。及时对住宅小区(楼)发生的治安、犯罪案件进行侦破。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使物业管理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社区居委会负责根据辖区内住宅小区的划分,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供应单位作为经营和受益单位,负责住宅小区(楼)相关管网、线路的铺设、维修及费用的收缴工作,一律实行收费到户。物业企业必须与相关部门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后,方可代收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成立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代赵长满任组长,副张树文、王国柏、李继东,助理王迎春任副组长,副李继东为常务副组长。县建设局、法院、房产住宅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依兰镇等为成员单位。建立县、乡(镇)、社区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起社会管理责任,切实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密切配合,抓好整改。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条块结合、区域负责”的原则,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开展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居民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使物业管理逐步走向良性循环轨道。
(四)强化管理,巩固成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把物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工负责,强化管理,定期检查。特别是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7. 保洁规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道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四条
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管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卫生、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
第七条
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分级管理,主干道为严管路,禁止一切摆卖。次干道、小街小巷为监控路段,为方便市民,在不影响市民生活、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条件下划定一定地段,规定时间、规定地域有条件的经营摆卖。设置经营摆卖地段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水隔栅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管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理保持完好、整洁;
(四)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应当逐步移入地下;
(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如确需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临时征用,并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做到车辆停放有序;
(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进行宣传、咨询、促销、摆卖、饮食烧烤等活动,如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进行麻将、棋牌等活动。
第九条
建(构)筑物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防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线,并保持整洁、美观;
(四)临街阳台、窗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
(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当大于2米;
(七)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无污垢;
(八)屋顶无积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九)禁止在河堤护栏、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街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当被植物覆盖,并保持平整;
(二)临街绿地、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无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绿篱等,要做到造型美观,特色鲜明;
(四)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物品。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公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
(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
(三)禁止在街头散布广告传单;
(四)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应当严格按照经行政许可批准的效果图设置,不得改变形状和规格,并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第十二条
夜景灯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夜景灯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夜景灯饰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方案要求设置夜景灯饰;
(三)夜景灯饰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
(四)夜景灯饰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灯饰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外抹灰粉刷,并书写文明警语或绘画;
(二)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三)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许可证方可上路,施工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车轮不带沙土离开施工场地;
(四)拆除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并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和渣土抛落人行道;
(五)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六)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七)施工、拆迁等产生的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十四条
水域环境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捞水面漂浮物的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及时清除废弃物,保持水面干净明亮;
(二)不得擅自挖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三)禁止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随意增设排污口;
(五)禁止损毁城区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六)禁止在城区河道新建水上餐厅等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
第十五条
商场(店)、餐馆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楼)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洁净能源,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三)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广场、桥梁、火车站、步行街、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容貌整洁;
(二)道路、桥梁、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三)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当保持场(店)内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
(四)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容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
(五)载运容易散落、泄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当实行密封运输,不得沿途洒落、污染道路;
(六)垃圾投放点(桶)、垃圾中转房(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完好整洁;
(七)公共厕所应当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做到排污畅通、无蝇、无尿碱、无恶臭;
(八)养犬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领牌,犬只家禽不得在城区敞放,外出产生的粪便,主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禁止以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
(四)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染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者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或者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运输液体货物不作密封造成泄漏,或者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流动的饮食烧烤、摆卖、销售、宣传、促销等经营活动,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将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缴入政府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发布实施的《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8. 环卫保洁项目实施方案
1、人员管理。2培训。3、保洁工作模式方面。4、保洁工作完成方面。5、绿化工作面。 6、有害生物防治方面。7、卫生质量监督方面。 8、成本控制方面。9、工作中存在问题。
工作计划:
1、所有员工加强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
2、落实好保洁绿化员片区划分责任制,做到人员精减、工作质量要提高;
3、加强保洁绿化工作的细节管理,主抓细节问题上的保洁绿化作业问题,落实好考核工作机制,对于保洁绿化员每天所清扫、修剪区域进行多频次的检查,从组长到主管,从主管到区域管家分为三级制检、抽查工作,同时为保洁绿化员每天设立较为准确的时间节点,并按时完成工作;人员管理上实行人性化管理,争取增加保洁绿化员的业余生活,不断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9. 保洁规划与实施计划
1、住房的清洁工作
保洁小时工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便是对整个住房进行清洁工作。比如说房间的打扫、厨房的清洁、地板家具的打蜡等等。完成清洁内容以后,按照小时来给到相应的费用。
2、开荒保洁工作
保洁小时工除了在居民住宅工作,还会在酒店、公司等地进行工作。保洁小时工的第二个工作内容是,进行开荒保洁。刚装修完的酒店、公司等,装修痕迹是比较重的,清洁起来比较麻烦,需要较多的人员以及时间。清洁的内容有地面的清扫与清洁、窗户的清理工作、墙面的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