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保洁制度(村级保洁制度)
1. 村级保洁制度
1.员工自查。
每个员工都要根据操作规范和要求,对自己所负责的区域、项目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管理员巡查。
管理员应把巡回检查作为自己的.主要工作,每天对自己管 区内所有部位、项目进行巡回检查,不得少于四次。
3.部门主管抽查。
由部门主管或组织有关人员联合检查,每日抽查不得少于两次
2. 村保洁人员管理制度
一、清洁人员实行每周串休1天休息,作息时间:上午8:00―11:00;午休11:00―13:00;下午13:00―17:00;
二、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如有急事须向主管请假;当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三、承包岗位片区卫生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连续3次未达标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辞退的处罚;
四、保洁人员对住户服务要热情周到,举止端庄,礼貌大方,把业主当作上帝,对业主的投诉必须马上处理,不得与业主发生争执;
五、上班时必须穿着整洁,按规定要求着装;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场所都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六、保洁人员对工作要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以礼相待,不准以个人恩怨懈怠工作,不准给同事设置工作障碍,不准以任何借口扰乱工作秩序;
七、不准私拿公物,私卖废品,如发现,分别给予罚款并同时辞退;如损坏卫生工具者,要照价赔偿;拾到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
八、按时清理园区内生活垃圾。
3. 村级保洁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有效进行保洁工作的管理与控制,向业主和住户提供更为清洁卫生、清新优雅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保洁作业的控制和管理。
第3条 职责划分
1.环境管理部经理负责环境清洁相关制度的制定及清洁工作的效果评估。
2.保洁主管负责所管理物业区域内清洁工作的组织、部署、监督和协调。
3.保洁员负责所管理物业区域清洁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保洁工作要求
1.保持辖区内每一个角落的干净、整洁。
2.保证保洁工具和清洁用品的合理使用。
3.保证保洁人员专业、周到地提供保洁服务。
第三章、保洁人员纪律规定。
1.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3.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擅离岗位。
4.上班穿工作服,戴工作牌,仪表整洁,精神饱满。
5.不得在工作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6.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收受业主或住户的钱物。
7.不准擅自将公司物品挪作他用,损坏、遗失工具要照价赔偿。
第四章、 保洁工作内容
保洁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以下15项。
1.物业管辖区的地面保洁。
2.楼层的入口以及公共走道的保洁。
3.各层公共走道内的扶手栏杆的保洁。
4.入口处扶手电梯的扶手及不锈钢表面的保洁。
5.总台、大堂内的保洁。
6.公告牌、导示牌、导购牌和休息椅等地方的保洁。
7.电梯的不锈钢门、电梯间地面和外部玻璃遮罩的保洁。
8.保持卫生间的清洁卫生。
9.安全出口楼梯及扶手的保洁。
10.植物、花卉和盆缸的保洁。
11.所有墙面、墙柱的保洁。
12.天花板、吊顶的保洁。
13.地下室、停车场的保洁。
14.建筑物、雕饰的清洗。
15.空置房屋、机电设备操作间的保洁。
第五章、工作执行标准
1.环境管理部根据所辖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服务要求,组织保洁主管起草各项保洁标准和必要的操作规程,经公司质量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当保洁工作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保洁标准的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评审,并按《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洁物资领用
1.每层可开辟一单独房间,用于存放常用清洁用具。
2.常用清洁用具应由保洁主管办理领用手续,按实际需求分配给保洁人员。
3.申领的工具应存放于工具间,所用工具自行保管,需要使用时自行取用。
4.清洁工具损坏影响使用的,可再行领用,领用时须以旧换新。
5.使用工具时,应爱护工具。
6.工具使用完毕后,应清理干净,及时放回工具间,不可随意放置或丢弃。
第七章、消耗品物料的领用
消耗品物料,主要是指各种清洁剂、空气清新剂、香皂、卫生纸等消耗性用品。领用消耗品物料应按照以下四项要求执行。
1.由保洁主管办理领用手续,按实际规定分发给保洁人员使用。
2.批准领取的清洁用品必须为清洁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按规定处理。
3.所领取的物料,若一次使用未完,可暂时存放于工具间内,待下一次使用时取出再用,不可随意浪费。
4.保洁人员所领用的物料,使用时应厉行节约原则,避免随意浪费。
第八章、保洁设备管理
保洁设备的管理,原则上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领用保洁设备时,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领用人员必须填写“保洁设备领用登记表”。
2.领用设备时,领用人自行检查设备的完好程序,因检查不细造成病机出库而影响工作的,由领用人自行负责。
3.因操作不当,发生机具、附件损坏者,按规定赔偿。
4.归还设备时,必须保证设备完好无损、内外干净,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并在领用簿上注明损坏情况。
第九章、 保洁设备的使用规范
1.在设备使用前,了解设备的性能、特点和功率。
2.操作前,先清理场地,防止接线板、电机进水或因电线卷入正在操作的设备中而损坏设备。
3.各种设备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正确操作、正确使用。
4.使用设备时如发生故障,不得强行继续操作。
5.设备使用后,按要求做好清洗、保养工作。
第十章、安全操作要求
保洁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以下五点,确保安全操作。
1.在超过两米高处操作时,必须双脚踏在凳子上,不得单脚踏在凳子上,以免摔伤。
2.保洁人员在使用机器时,不得用湿手接触电源插座,以免触电。
3.保洁人员在不会使用清洁机器时,不得私自开动机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4.保洁人员应该严格遵守防火制度,不随意动用明火,以免发生火灾。
5.在操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以安全为重。
4. 村卫生保洁制度
保洁服务标准为了强化管理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工作水平,提倡优质服务 及严谨管理作风,创造文明、整洁、美观、舒适的环境,特 制定本标准.
5. 村委卫生保洁制度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属于公约的一种形式,一般由名称、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它的结尾部分,主要是规定何时通过、何时生效。
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严禁偷盗、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4.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5.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6.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7.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药剂对茶叶、瓜果、蔬菜等进行杀虫催红催熟;严禁在茶叶制作加工中使用色素、香精、滑石粉等;严禁制作加工或销售地沟油;严禁销售病、毒死牲畜、家禽,或用病、毒死牲畜、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打鸟、打猎、电鱼、药鱼。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6. 村级保洁制度与管理制度
1.
保洁员负责责任路段、道路交叉口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做到每天打扫一次,确保村庄环境整洁,县、镇检查达到合格标准。
2.
保洁员每天9点前及时收集生活垃圾,垃圾收集后要定点堆放,及时存入垃圾池或垃圾屋,并实行巡回保洁,协助镇清运员定期将本村垃圾屋(池)内的垃圾装上车,在特殊情况下要做到随叫随到。
3.
保洁员负责保管保洁工具,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正常损耗除外)。保洁工具专门用于卫生保洁,不得用于其它方面。
4.
保洁时做到“六净”“八无”。“六净”即路面净、路沿净、下水道口净、树坑净、墙根净、果皮箱等设施净;“八无”即无漏扫、夏季无积水、冬季无积雪、无尘土、无纸屑、无瓜果皮核、门前无明显污物
7. 村保洁工作制度
(1)时刻保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动作敏捷,工作中不喧哗、不嬉闹。
(2)工作时,不打瞌睡,不看小说、杂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3)坚持“优质服务,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意识。
(4)对待客户的询问,要准确回答。不允许手持清洁工具为客户指示方向,自己回答不清楚的问题应将客户带到有关部门,由相关人员接待。
(5)说话声音要清楚,注意问候、称呼及应答等礼节,正确使用礼貌用语。
(6)在客户的房间内进行保洁时,对客户的物品不应流露羡慕表情,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不该动的物品不要动,注意行为举止,以免产生误会。
(7)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乱丢烟头。
(8)不得将工具(包括地拖、扫帚杆、竹竿等)沿地拖行或扛在肩上行走。桶、垃圾铲、梯等应手持工具离地向上并紧靠手臂。
(9)进入客户房间前应先向客户说明,禁止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房间。
8. 村级保洁员管理规章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岗,不得顶撞领导。
3、积极参加公司的各种培训,掌握场馆内各项设施正确的清洁方法。
4、随时检查工作范围内各种设施是否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认真执行公司的考勤制度,不经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倒班,休假。
6、工作中互帮互学,团结友爱。
7、每日工作应达到《卫生检查标准》的各项要求。
8、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 村委保洁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保障有就业需求无法外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可能致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加快推进脱贫攻坚步伐,结合省市人社、财政、扶贫、妇联《关于印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和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脱贫攻坚期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开发的用于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可能致贫人口就业的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统筹开发,实行“县定、乡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开发设置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因岗定责、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行政村的大小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经县(市、区)人社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主要设置爱心理发员、乡村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乡村水电保障员、农村养老服务员、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等类别的岗位,从事乡村公共服务工作。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爱心理发员。通过建立“爱心发屋”,为本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等免费提供理发服务。
2.乡村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乡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路肩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路段的情况及时报告并参与紧急抢修工作。
3.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监督农户对自家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保持院落周边洁净,确保实现村域卫生院门净、路面净、路边净、墙根净、花坛绿化带净的“五净”标准。
4.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5.乡村水电保障员。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6.农村养老服务员。对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即农村敬老院)的乡村,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7.村级就业社保协管员。协助实施辖区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助搞好救灾救济、优待抚恤、拥军优属和弱势群体救助工作。
8.乡村公共安全管理员。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协助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收集、反馈,搞好群防群治工作。负责本村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村房屋等建筑安全的排摸、提醒和上报工作。做好区域内水库、池塘以及河流周边等重点危险部位的安全提醒、安全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本村公共卫生防疫工作,协助做好防疫知识宣传、疫情排查统计等工作。
9.乡村公益设施管理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体育器械、路灯、公厕、垃圾箱、排水渠等公益设施管理。
以上类别和内容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和生态护林员上岗人员及其他类似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不能重叠,一个贫困户最多安排一人到乡村公益性岗位及类似岗位工作。
第七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乡镇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跨村聘用。
第三章 岗位对象
第八条 上岗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含历年已脱贫人口)和可能致贫人口(以县扶贫部门备案的为准);
2.非一、二类低保对象(三、四类低保对象可纳入);
3.非村干部家庭成员(村干部包括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村文书等享受财政较高补助人员);
4.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对符合以上条件、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贫困重病家庭成员、贫困家庭妇女、易地扶贫零散搬迁的贫困家庭成员优先安排。爱心理发员优先安排有一定理发基础的农村妇女。
第四章 申报招聘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乡镇政府在符合条件的村组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工作职责、具体任务、招聘名额、上岗资格条件、岗位报酬等。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三)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四)公示。乡镇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经县(市、区)扶贫办审核、人社局审定后,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条 岗前培训。聘用人员确定后,县(市、区)或乡镇应当按岗位类别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五章 岗位待遇及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上岗后,按月及时发放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经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到户“一卡通”发放。用人单位初次申请岗位补贴时,须提供聘用人员花名册、“一卡通”卡号、聘用协议、考勤表、补贴核定表等材料。以后每次申请聘用人员岗位补贴时,提供补贴核定表、考勤表及考核意见等。
第十二条 岗位补贴原则上为每人每月500元,如县(市、区)自行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或乡镇要及时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岗位,岗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联合省人社厅按任务数统一下达各县(市、区)。县(市、区)配套开发的岗位,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与聘用人员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和具体要求等。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作量应当与岗位补贴相适应。补贴标准为500元/月的,原则上每月上岗时间不少于30小时;补贴标准高于500元/月的,要相应延长上岗时间。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工作质量、出勤及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具体办法由各乡镇或村根据岗位实际制定。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应当与是否续聘及岗位补贴挂钩。对平时考核不合格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停发补贴等措施进行处理;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应当取消其上岗资格,退出公益岗位。
第二十条 退出。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应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
(一)入学、服兵役、转入城镇、户籍迁出或移居本村之外的;
(二)刑事犯罪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由他人长期顶替上岗的;
(六)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
(七)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公益性岗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递补。凡有人员退出时,村委会应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并同时报告县(市、区)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空缺岗位由乡镇政府按程序予以补充,未经申报自行补充岗位人员或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的,不予发放岗位补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平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