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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公厕保洁(公厕卫生保洁)

2022-12-18 02:50:34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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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公厕卫生保洁公厕保洁人员首先要戴好口罩,并且带好手套,这样的话才能保护好自己,因为公共厕所属于比较细菌比较多的地方,所以说保洁人员竟然要戴上口罩,并随时做好消毒帽子也

1. 公厕卫生保洁

公厕保洁人员首先要戴好口罩,并且带好手套,这样的话才能保护好自己,因为公共厕所属于比较细菌比较多的地方,所以说保洁人员竟然要戴上口罩,并随时做好消毒帽子也要带好,拖把也要做好消毒,这样的话才能够更好的为大家服务,并且保护好自己

2. 公厕卫生保洁制度

回答:公共卫生间扫码规定:

公厕严格执行扫码、佩戴口罩进入制度,保洁消毒频次不低于每4小时一次,配备洗手设施和洗手液,保持通风系统正常运转,环卫作业人员配发口罩、手套、钳夹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和专业工具,每天进行体温测量,定期进行核酸检测。除不适宜接种人员外,必须接种疫苗,作业过程中不得聚集。

3. 公厕卫生保洁工作标准

 3.2 卫生要求

 3.2.1 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3.2.2 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GB 14934规定。3.2.3 供应的饮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3.2.4 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3.2.5 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3.2.6 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3.2.7 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3.2.8 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4. 公厕卫生保洁 费用

天津市的老旧小区清洁费包括扫楼道,有的老的小区基本不给做楼道卫生,各个老城小区情况不同,旧楼小区的楼道还是居民自行解决。天津市老旧小区清洁费收取标准一般比较老的小区是每个月4元一年共48元整,老的小区基本都不给做楼道卫生也有几个保洁也只围绕正个楼房区域做卫生,老的小区都不是高层住的居民也比较杂所以只做外面的卫生。

5. 公厕卫生保洁工作标准倡导的服务理念是

(1)时刻保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动作敏捷,工作中不喧哗、不嬉闹。

(2)工作时,不打瞌睡,不看小说、杂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3)坚持“优质服务,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意识。

(4)对待客户的询问,要准确回答。不允许手持清洁工具为客户指示方向,自己回答不清楚的问题应将客户带到有关部门,由相关人员接待。

(5)说话声音要清楚,注意问候、称呼及应答等礼节,正确使用礼貌用语。

(6)在客户的房间内进行保洁时,对客户的物品不应流露羡慕表情,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不该动的物品不要动,注意行为举止,以免产生误会。

(7)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乱丢烟头。

(8)不得将工具(包括地拖、扫帚杆、竹竿等)沿地拖行或扛在肩上行走。桶、垃圾铲、梯等应手持工具离地向上并紧靠手臂。

(9)进入客户房间前应先向客户说明,禁止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房间。

6. 公厕卫生保洁记录

建议列表记录,内容应该包括:序号,日期,餐具名称,餐具数量,消毒方式(消毒柜或者化学消毒剂等),消毒温度或者消毒剂浓度,消毒时间,操作者,设备状态,备注等项目,监督人,碗筷子盘子锅瓢桶菜刀砧板灶台地面个个墙壁的位置都应该清洁干净才可以

7. 公厕卫生保洁工作内容

保洁员是指使用保洁养护专用工具,从事街道、广场、大型室内集会场所等地的废弃物清除、垃圾清理,河岸设施养护,以及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包含工种:公共区域保洁员、道路清扫工、公厕保洁工。职业描述:从事公共区域环境及设施清洁、保养的人员。职业定义:从事公共区域环境及设施清洁、保养的人员。

8. 公厕卫生保洁方案

1、湖面垃圾清理实施方案:清理河道垃圾和污水,采用22kw台大流量污水泵,将湖面的污水抽走,在用人工将河道内的垃圾收集在一起,集中清理并用运输车辆运到指定的地点。

2、主要是针对湖面漂浮的“白色污染”以及水草进行清除,现场保洁人员开始打捞,多人同时放下打捞网,等网分布全河道,再一起收网。

3、可以新增多艘湖面漂浮垃圾清理船,这种船体较宽,船头分在两侧,中间装有滤网,船驶过的之处,湖水中漂浮垃圾就留在了滤网中。

4、清理船的使用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使海湖水越来越清澈。

9. 公厕卫生保洁及设施设备巡查表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运营。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教育,开展社会诚信建设宣传,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十四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屋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

第十五条 在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和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

医疗卫生、电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内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护。

鼓励推行城市立体绿化。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应当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城市行道树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路灯和指示牌的使用,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禁止随意更换城市行道树。

第二十一条 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城区的公路桥梁纳入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范围。

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醒目标识,进行日常保洁和维护。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电力、通信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报送专项管线信息。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设置城市交通、照明、通信、治安、广告等立杆设施,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明确公共空间管理范围,统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对违法建(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使用时段、区域和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城市露天烧烤、焚烧秸秆落叶、焚烧沥青橡胶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音污染或者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和公共停车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编号手续,领取编号牌、行车证。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代步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领取行驶证。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规定的时速行驶。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内违规取土,禁止向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污染物。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持水、电、气、交通、通信等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机构,确定执法人员数量,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

从事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的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但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其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公示、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划定城市综合执法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坚持执法与疏导、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着国家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

(二)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二)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

(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污染,当事人不能清除污染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协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发现有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单位。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执法的支持保障,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综合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专项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程序编制、审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10. 公厕卫生保洁工作标准创立者

广东君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纪良忠,成立于2009-11-13,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

经营状态为开业,工商注册号为440507000019278。

注册地址为汕头市龙湖区龙新工业区D栋二楼。

经营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物业、工业、餐饮业、娱乐业、旅馆业、商业、高新技术产业、医药业、旅游业、农业的投资。

企业管理、市场策划、商品信息咨询;园林绿化、保洁服务、装饰设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庆典礼仪活动策划;礼品制作;裱画服务;

母婴用品、家用电器的研发及销售;销售:礼品、日用百货、家具、玩具、服装、鞋帽、纺织品、化妆品、皮革制品。

厨房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卫生洁具、电子产品、橡胶制品、旅游用品。

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等相关业务。

11. 公厕卫生保洁测评打分表

adac儿童安全座椅碰撞测试采用的方法,是将儿童安全座椅按照说明安装在车内,车辆以64km/h的时速进行碰撞测试,在发生正面、侧面、或者被追尾时,根据儿童安全座椅的受力及损坏情况进行打分评级。当然安全系数的评分只是测试的一部分,adac还对安全座椅人体工程学指数(即操作便利性);安全座椅材料环保无毒指数以及安全座椅清洁指数进行打分。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就有关机动车上儿童乘客的安全防护系统的论证而颁布了第44号法令,这就是ece r44标准。 最早的ece r44标准是1982年生效的。最新的ece -r44标准于1995年9月生效。该标准的设定经过更为逼真的碰撞测试,对头部保护,安全带系统等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堪称世界上最严格的标准。 ece相当于门票,过了ece就能在欧盟卖啦,而adac是民间的检测机构,根本区别就在这里了。 虎贝尔座椅 除了有欧盟的ece外还有 通过了i-size,另外adac的成绩也是优异水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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