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洁范围(小区保洁服务范围)
1. 小区保洁服务范围
物业部门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
2. 物业保洁范围
物业管理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它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几乎囊括了人们衣、食、住、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个方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的责任主要有:
(一) 安全工作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雇请保安人员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相关规定。
(二)物业的养护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物业管理公司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
(五)公共区域的保洁
(六)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七)车辆的停放管理
(八)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九)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十)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十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3. 小区保洁服务范围有哪些
1.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
保证小区的干净整洁是物业的基础服务之一,业主由于工作繁忙、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聘请物业公司,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提升生活质量,如果连最基本的干净整洁都做不到,那聘请物业也就变得没有意义
2.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同样属于物业的基础服务之一,小区的公共设施如果没有定期进行养护不仅容易损坏,还可能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这里指的是小区公共设施而非业主个人家庭设施。
业主个人家庭设施损坏物业是否需要承担维修责任,则需要看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当中是否约定该项服务。
3.小区公共绿化的养护
为了美化小区环境,现在大部分开发商在规划小区时都会保留一定的绿化区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小区的好坏,但有些小区交房没几年,原本的绿化带、草地都已经变成了空地,这就是由于物业未对小区公共绿化定期进行养护的情况。
4.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管理
大部分小区的公共区域经过经营都能产生一定的收益,就比如我们常见的楼宇(电梯)广告、小区快递柜等等,这些公共区域的经营管理一般都由物业负责,但由此产生的收益在刨除成本后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5.维护小区治安、环保、消防,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除了上述服务外,物业还需要采取的合理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小区的治安、环保以及消防安全,其中包括保证小区消防通道的畅通、完善小区的垃圾分类、预防小区偷盗行为等等,并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
但由于物业并没有执法权,所以对此我们不能过分苛责,物业只要采取了合理的制止措施,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即认为是提供了该项服务。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 小区保洁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一)为业户及客户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快捷的工作环境, (二)确保写字楼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使物业保值增值 (四)应与《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要求相符合 写字楼物业管理的内容 (l)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并制定业主公约或用户公约。 (2)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草拟写字楼各项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各工作岗位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 (3)根据业主或投资者投资这类物业的意向,是业主自用还是出租或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是一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占用一幢写字楼,是单用途还是多用途等具体‘情况,成立大厦业主委员会。 (4)根据写字楼不同的标准和各部分的用途,编写物业管理维修公约,计算楼宇各部分所占的管理份额,使各单位使用者公平地负担管理费及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 (5)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写字楼的特点及周边环境制定出争创全国或省、市、自治区物业管理示范大厦的规划与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各部门。 (6)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写字楼的接管验收工作。 (二)租售营销服务 为了使写字楼保证较高的出租售和较高的收益,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做好营消服务,写字楼营消的市场调研和营消计划制定,整体形象设计、宣传推介,引导买租客户考察物业,与客户的联络、谈判、签约,帮助客户和业主沟通等均属于写字楼的营消推广服务范畴。 (三)写字楼的商务服务 写字楼一般设有商务中心,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方便客户,满足客户需要而设立的商务服务机构。 1、硬件配置 写字楼的商务中心应配备一定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商务中心设备的配备,可根据服务项目的增加而逐步添置,商务中心设备的正常使用和保养,是服务保障的前提条件。 2、服务要求 客户对商务中心服务质量的评价,是以服务的准确、周到、快捷为出发点。商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了解清楚客户所需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及服务要求,向客户讲明收费标准,准确、迅速地完成服务项目。 写字楼商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应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设置,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1)各类文件的处理、打印服务。 (2)长话、传真、电讯、互联网服务。 (3)邮件、邮包、快递等邮政服务。 (4)商务咨询、商务信息查询服务。 (5)商务会谈、会议安排服务。 (6)电脑、电视、录像、幻灯等设备的租赁服务。 (7)临时办公室租用服务。 (8)翻译服务。 (9)报刊、杂志订阅服务。 (10)文件、名片等印刷服务。 (11)客户外出期间保管、代转传真、信件等。 (12)秘书培训服务。 (四)写字楼的前台服务 在写字楼市场的意筝百遍目数化的今天,谁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谁就能够拥有更多的客户,谁就能够在写字楼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写字楼的前台服务主要项目有: (1)钥匙分发服务。 (2)问讯、引导服务和留言服务。 (3)物品寄存服务。 (4)信件报刊收发、分拣、递送服务。 (5)行李搬运、寄送服务。 (6)出租汽车预约服务。 (7)提供旅游活动安排服务。 (8)航空机票订购、确认服务。 (9)全国及世界各地酒店预定服务。 (10)代订餐饮、文化体育节目票务服务。 (11)文娱活动安排及组织服务。 (12)外币兑换。 (13)花卉代购、递送服务。 (14)洗衣、送衣服务。 (15)代购清洁物品服务。 (16)其他各种委托代办服务。 (五)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写字楼建筑的维修养护和住宅、商厦等其他类型物业的做法基本相同,要求做到大厦栋号、楼层有明显引路标志,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大厦外观完好、整洁,保证房屋的完好率和维修及时率、合格率,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物业管理公司还应监督业主和使用人对写字楼进行的二次装修,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以确保楼宇结构和附属设施、设备不受破坏。 2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 写字楼的设备先进,智能化程度高,对维修养护和使用管理要求较高,所以,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是写字楼物业管理的一项重点内容。《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关于大厦设备管理的要求远远多于和高于一般住宅小区的管理标推。为了保证设备能够良好地正常地运行,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应制定严格的设备养护和维修制度,下功夫做好设备的日常养护、检修工作,不能坐等报修。此外,设备管理人员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最短时间内处理突发运行故障。 (六)环境保洁与绿化美化服务 1.保洁服务 标项额天后应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制定完善的清洁细则,明确需要清洁的地方,所需清洁次数、时间,由专人负责检查、监督。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写字楼的清洁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写字楼公共区域、走廊及通道的清洁,外墙的定期清洁,空调机房、变电房、楼层配电室清洁,电梯清洁保养,消防设备的清洁,供水、排水、泵房系统及其设备的清洁,公共照明设备的清洁,公共洗手间清洁,垃圾房的清洁,写字楼外围区域的清洁,停车场清洁服务,写字间内大清扫服务,清洗地毯服务,各类石材地面打蜡、抛光服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的清洗以及其他清洁卫生服务项目。 2、绿化美化服务 写字楼内外的绿化、美化管理也是写字楼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绿化美化管理既是一年四季日常性的工作,又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必须按照绿化的不同品种、不同习性、不同季节、不同生长期,适时确定不同的养护重点,安排不同的落实措施,保证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绿地现象。 (七)安全管理服务 1、保安服务 (1)制定全面的保安工作计划,建立有效的保安制度,消除一切危及或影响业主与使用人生命财产和身心健康的外界因素。 (2)根据大厦平面布局和总面积、幢数、出入口数量、公共设施数量、业主及客户人数,配齐保安固定岗和巡逻岗的位置与数量。 (3)确定保安巡逻的岗位和路线,做到定时定点定线巡逻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特别注意出入口、隐蔽处、仓库、停车场(库)等处。 (4)建立24小时固定值班、站岗和巡逻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 (5)完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在主要人口处、电梯内、贵重物品存放处及易发生事故的区域或重点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器,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2.消防管理 (1)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组织。建立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班组长3级防火组织,并确立相应的防火责任人。组建以保安部人员为主的专职消防队伍和由物业管理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业主、客户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制定防火制度,明确防火责任人的职责,制定防火工作措施,从制度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将防火责任分解到各业主、客户单元,由各业主、客户担负所属物业范围的防火责任。 (3)进行消防宣传。宣传的形式有消防轮训。利用标语或牌示进行宣传,发放消防须知(防火手册)。宣传的内容有消防工作的原则、消防法规和消防须知。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发动大家,及时消除火灾苗头和隐患。 (4)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建立消防管理档案。 (5)定期组织及安排消防检查,根据查出的火险隐患发出消防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6)制定灭火方案及重点部位保卫方案,明确火灾紧急疏散程序。做好疏散的准备工作,人员疏散为主为先,转移危险品、抢救贵重财产在后。 3、车辆进出与停车服务 主要是做好停车场(库)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车辆进出与停车的引导服务和及时疏导来往车辆,使出入写字楼的车辆井然有序,保证车辆及行人的安全。 ==================================================================== 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收费参考标准 序号 项目与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备注 一 房屋及维修管理 1、确保办公楼(区)房屋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2、及时完成各项零修任务,零修合格率100%,一般维修任务不超过24小时,并建立回访记录。 0.30-0.60元 建筑面积包括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下同。 物业管理单位为保持办公楼(区)完好,及时完成有关维修任务,做好房屋维护管理工作。 二 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 1、建立正常供水管理制度,保障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防止跑、冒、滴、漏,对供水系统管路及设备进行日常清洁卫生并定期清洗消毒。 2、定期对排水管进行清通、养护及清除污垢,保证室内外排水系统通畅。 3、及时发现并解决故障,零维修合格率100%,故障排除不过夜,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0.30-0.50元 对办公楼(区)室内外给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如水泵、水箱、气压给水装置,水处理设备、消防栓、管道、管件、阀门、水嘴、卫生洁具、排水管、透气管及疏通、水封设备、室外排水管及其附属构筑物等正常运行使用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三 供电设备管理维护 0.40-0.80元 对办公楼(区)供电系统高、低压电器设备、电线电缆、电气照明装置等设备正常运行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1、供电范围内的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定期巡视维护和重点检测,建立设备档案、台帐、维修记录,做到安全、合理、节约用电。 2、建立严格的配送电运行制度、电气维修制度和配电房管理制度,供电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建立24小时运行维修值班制度,及时排除故障,零维修合格率100%。 4、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公共使用的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要保障完好,确保用电安全。 5、管理和维护好避雷设施和办公楼(区)灯光亮化等设施。 四 电梯运行维护 1、建立电梯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完好,轿厢、井道保持清洁。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规定和安全规程,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3、电梯出现故障,接到报修后维修人员应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及时排除故障。 8层以下(含8层) 800元/月/梯 8层以上每层加10-20元 电梯运行管理和结机房设备井道系统轿厢设备进行的日常运行管理和养护。 五 空调系统运行维护 1、建立空调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空调系统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运行中无超标噪音和严重漏滴水现象。 2、定期检修养护空调设备,保证空调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并做好记录,零维修合格率100%。 0.30-0.50元 其它类型空调设备的维修,根据本单位情况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集中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及冷水机组,水泵、风机盘管、热交换器、管道系统、各种阀类、采气装置和各类风口、自动控制系统等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 六 消防系统维护 1、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搞好消防管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处于良好的状态。 2、定期检查保养消防设备,维保质量达到消防要求,保证系统开通率及完好率。 3、每月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一次,重大节日增加检查次数,有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及时到场。 4、经常组织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和演习。 5、确保整个消防系统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年检,取得年检合格证。 0.10-0.30元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室内灭火栓;排防烟系统;安全疏散、应急系统;防火门系统;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 七 环境卫生管理 1、建立和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环卫设施齐备。 2、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专人负责检查监督楼梯、扶手、大厅、走廊、电梯间、茶水间、地下室、天台、内外墙面、停车场(库)、道路等,所有公共区域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无废弃物、污渍,卫生间洁净无异味。 对办公楼(区)公共场所和周围环境定期进行预防性卫生消杀。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确保办公楼(区)和卫生包干区容貌整洁。 0.40-0.60元 办公楼(区)内楼梯、大厅、走廊、天台、电梯间、卫生间、茶水间、公共活动场所、楼宇外墙等所有公共场地的日常清洁保养,垃圾等废弃物清理和化粪池清掏等。 八 除“四害”管理和卫生消毒 1、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5%,用鼠夹法测定不得超过1%,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2%。 2、严格控制室内苍蝇孳生地,办公室、大厅、走廊、餐厅、厨房、车库及室内公共部分都应达到基本无蝇。 3、采取综合措施杀灭蟑螂,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5%,有蟑螂房间的成虫数不超过5只;有蟑螂未孵化卵荚的房间不得超过2%,有卵荚平均数不得超过2个。 4、严格控制室内外蚊虫孳生,逐步做到有蚊房间的蚊数不得超过3只。 5、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品。 0.10-0.40元/次/平方米 除“四害”和卫生消毒工作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与防疫及有关部门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要求和收费标准。消杀按实际面积计算,药品费另收。 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科学有效地进行卫生消毒。 九 绿化管理 1、植物配置合理、绿地充分,无裸露土地。 2、花草树木生长正常,剪修及时,无枯枝死权及病虫害现象。 3、绿地管理和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0.20-0.40元 办公楼(区)花卉摆放养护及节假日装饰等美化服务,根据机关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办公楼(区)树木、花草、绿地及“门前”规定区域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十 传达、保安、秩序管理 1、建立办公楼(区)传达、保安、车辆、道路及其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正常工作环境和办公楼(区)安全。 2、严格验证、登记、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办公楼(区),环境秩序良好。 3、维护和保证防盗、防火等报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办公区的安全状况实行24小时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和日常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4、道路畅通,各种车辆停放有序。 0.40-0.70元 办公楼(区)来人来访的通报、证件检验、登记等;防盗报警监控设备运行管理。门卫、守护和巡逻,公共秩序维护,治安及其它突发事件处理等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 十一 会议服务 1、建立会议室管理制度,制定会议服务规程并认真落实。 2、做好会议室的音响服务,保证开水供应并定时续水,保持室内整洁。 1元/半天/平方米 贵宾接待室、多功能厅、礼堂等场所,根据本单位情况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会议的音响保障、开水供应、保洁等服务。 十二 代办性服务 1、根据机关委托的要求,保证报刊征订和报刊、邮件、汇款分发及时准确,按时完成各项代收代缴任务。 2、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和缴费,计数准确,各种收费凭证齐全。 总额1% 受机关委托,为机关代办报刊征订和邮件收发,代收代缴房租、电话、水、电、气费等公共缴费服务。 十三 其它项目 办公楼(区)报警监控设备、楼宇自控设备、通讯设备、卫星接收设备、网络设备等的管理维护维修及特约服务项目等,由各部门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精神,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十四 社会物来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以招标方式聘用社会物业管理企业承包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由双方根据市场调节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和价格。
5. 小区保洁服务范围包括哪些
保洁范围主要包括楼层内各区域的清洁、电梯清洁、地面门窗清洁、楼层设施清洁、花园清洁、车库清洁、露天公共场所设施清洁、广场地面清洁、水景清洁、采光井清洁、垃圾的清运等等。在保洁员的日常保洁中达到物业保洁验收标准,使保洁区域干净、整洁,创造一个干净、舒适的办公以及住宅环境。齐峰清洁做保洁做得很好,你可以了解一下!
6. 物业小区保洁服务范围
六区清洁:厨房、卫生间、卧室、客厅、餐厅、阳台
十项服务:1.门窗及门框窗框擦拭;2.室内玻璃镜面擦拭;3.家具表面除尘及整理;4.家电表面擦拭;5.厨卫台面清洁及整理;6.寝具沙发物品整理;7.地面清理擦拭;8.踢脚线开关擦拭;9.垃圾袋倾倒更换;10.五金件擦拭无水渍,水池无水渍。
7. 小区保洁服务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规定保洁工的工作量,只有行业内部规定,无法律效力,不同的保洁要求有不同的面积要求,每个公司的标准也不同.
对保洁要求不高的住宅区每个保洁员不超过一万平方米,要求高的每人不超过六千平方米,办公,商业要求更高,工作量与工作要求成反比
一级物管理人员配置如下:一)管理人员1. 1名董事(200,000 M2或更多董事助理)2,客户服务主管1(80,000 M2或更多)3,保安队长1人4,维修主管1人二)其他人员配备1.客户助理:根据每人300名业主,每100人增加300人以上不到600人,以此类推2,维修人员:80000M2以下三人(含班长),8万 - 10万4人(设计主管); 每增加30,000 M2超过10万人增加1人;3,保洁人员:每10,000M2配置1个,设置班长1个,业务楼每5000M2配置1个;4.造林人员:每个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或800个房主),200,000平方米,300,000平方米,1个主管,300,000平方米以上1个主管,以及容积率低于3.5的可以增加1人。
一级物业管理的服务标准:1.服务和服务方签订标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2.进行该项目时,对住宅区内的通用部分和通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验收程序完成。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计划和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完善的制度。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穿标识,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积极性。
6,服务接待中心,公共24小时服务电话。
半小时内紧急维修,其他维修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维修,修理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的需要,提供房地产服务合同以外的特殊服务和代理服务,并公布服务项目和关税。
8.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基金的收支情况。
9.按照合同规定使用特殊住房维修资金。
10.至少每年咨询一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超过80%。
8. 小区保洁服务内容
物业保洁的日常管理是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一个优质、高效、洁净、舒服、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通过清洁的日常管理可以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翻新周期和减少物业装饰材料表面自然损坏、人为磨损,保护物业装饰材料,取得既经济又能保持物业美观的效果。物业保洁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其日常工作必须要做到当日清。
一、物业保洁日常管理内容
物业保洁日常管理工作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日常保养工作
日常保养工作指的是几乎每天都需进行的或每年进行密度十分大的工作。如道路的保洁、绿化带的保洁、楼梯间的保洁、垃圾的收集与处理等。
(二)周期工作
周期工作指的是定期的保洁。如对管井的清洁、地面的护养等。
(三)专项工作
专项工作是针对集中情况或某种事物进行的工作。如小区卫生消杀、新入住住户装修的垃圾处理、暴风雨来临前后的工作等。
二、物业保洁日常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责任要分明
物业保洁管理是一项细致、量大的工作,每天都有垃圾要清运、场地要清扫,涉及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每一个地方。因此,必须做到责任分明做到“五定”,即“定人、定地点、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对物业范围的任何一个地方均应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并明确清扫的具体内容,时间和质量要求。
(二)保洁要及时快速
垃圾每天都产生,灰尘随时会落下。因此,保洁工作要体现及时性。对每天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除,做到日产日销,并建立合理的分类系统。
(三)计划安排要合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订出清扫保洁工作每日、每周、每月、每季直至每年的计划安排。
9. 小区保洁服务范围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10. 小区保洁工作范围
清洁工一般属环卫局或环卫处管辖。 环卫局是政府下辖的机关单位,是各级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能部门,如果是地级市的话,其级别就为正处级单位。各市环卫局为行政单位(机关单位)其人员编制为公务员编制。其下属单位多为事业单位。 环卫处就是隶属于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公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营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监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与管理。环卫处下设环卫所、清运队、监察队、收费办、综合修理所等部门。
具体到部门,一般来说清洁工人的直接管理单位是环卫所,也有归社区管理的,还有归保洁公司管理的。这个跟当地环境卫生市场化的程度有关。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环卫工人属于保洁公司管理的比例也越高。 环卫工人被人们赞誉为“城市黄玫瑰”、“马路天使”和“城市美容师”,主要负责街道卫生保洁工作,每年10月26日为环卫工人节。
11. 住宅小区保洁工作范围
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规划协调、检查监督、目标管理和考核评比等工作。
(三)负责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和城市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周边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审批前的核准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负责对城区停车场点、洗车点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区占用广场、绿化带、小游园和临时马路市场、占道摊点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处置;负责办理县政府规定应由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审核或备案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暂未集中的相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待条件成熟后再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七)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