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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清洁公司(运城保洁公司电话号码)

2022-12-22 03:20:30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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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运城清洁公司运城晋建热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份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32484万元,从事运城市中心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二期)工程PPP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是运城市重大基础设

1. 运城清洁公司

运城晋建热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份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32484万元,从事运城市中心城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二期)工程PPP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是运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实现清洁取暖的重大环保工程,更是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民心工程。

供热区域:运城晋建热电有限公司:运城南同蒲铁路以北、大禹街以南、书院路以东、学苑路以西。

2. 运城保洁公司电话号码

家政公司有很多,判断一家家政公司靠不靠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查看资质 查看该公司是否有工商部门颇发的营业执照,是否有注册资本,是否有税务部门颇发的税务登记证。

2、选择合适、靠谱的 选择家政公司的话尽量选择信誉好,服务规范的家政公司。比如说,e家政的阿姨3险齐全,阿姨均需参保家政险、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服务过程中受伤或意外对客户物品损坏,由保险公司承担 3、多交谈 与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提前沟通,如具体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避免家政公司介绍不对应的家政人员。所以多跟阿姨沟通一会,也能看出一个家政公司的好坏。比如说,e家政就有实名认证体系、价格透明体系、家政保险体系、装备规范体系、评价反馈体系、全面培训体系,相对来说更好一些。

3. 运城清洁公司排名

利捷电动车不是杂牌

利捷电动车是国产二线品牌。

利捷电动车具有足够的牵引力和载重、爬坡能力,而且无污染、低噪音、充电便利,所以广泛适用于大型公园、风景区、封闭社区、别墅区、度假村、花式酒店、城市步行街等场所载人、运城和牵引。

利捷电动车,切实注重绿色、清洁新能源在个人交通方面的实际应用,利捷电动车结合精湛的工艺流程、严谨的质量保证体系,综合摩托车、电动车行业国家标准,导入高于国标的“EM制造标准”。从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舒适性、耐久性等五大方面,全新优化产品各项适用性能指标,切实改良、提升整车产品价值。

4. 运城清洁公司哪家好

法定代表人

高煜

他有1家公司

成立日期

2010-12-07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5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005663105777

工商注册号

140891101002272

组织机构代码

566310577

纳税人识别号

911408005663105777

纳税人资质

一般纳税人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行业

批发业

营业期限

2010-12-07至2031-05-01

人员规模

-

参保人数

0

英文名称

-

曾用名

-

登记机关

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核准日期

2021-01-14

注册地址

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库东路1号尚东SOHO8层816室

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水处理剂、超纯水制取设备、废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及技术服务;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环保设备的研发及销售;工业设备清洗服务;工业设备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更多

5. 运城清洁公司电话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6. 运城清洁公司招聘

近日,山西省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山西省2020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2020年采暖季前, 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范围的 8个重点城市(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临汾、晋中、吕梁、运城)完成经国家备案的清洁取暖改造内容和目标,平原地区基本完成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

运城煤改电补贴标准

在运城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三年示范期(2018年8月-2021年7月)内, 按如下补助标准执行:

(一)中心城区及县城“煤改电”项目。市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2000元/户,县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2000元/户。

(二)农村“煤改电”项目。市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2100元/户,县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 2500元/户。

(三)中心城区及县城“煤改气”项目。市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2700元/户,县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2800元/户。

(四)农村“煤改气”项目。市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2800元/户,县级财政一次性改造补助3500元/户。

7. 运城清雅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汾酒,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又称“杏花村酒”,属于清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汾酒以高粱为原料,用大麦、豌豆制成的糖化发酵剂,采用“清蒸二次清”的独特酿造工艺。酒液入口香绵、甜润、醇厚、爽洌,饮后回味悠长,酒力强劲而无刺激性,使人心悦神怡。全国著名的微生物和发酵专家方心芳先生把汾酒酿造的工艺归结为"七大秘诀",即:““人必得其精,水必得共甘,曲必得其时,高粱必得其真实,陶具必得其洁,缸必得其湿,火必得其缓””的“清蒸二次清”工艺。汾酒是中国白酒酿造历史最长的杰出品种之一(有着4000年左右的悠久历史),是中国传统名酒,号称是中国白酒始祖,连续五次荣获“国家名酒”称号。

汾阳王,产自山西省汾阳市,清香型白酒, 以本地优质红高梁为原料,以大麦、豌豆配方制曲为糖化剂和发酵剂,采用千年清香型大曲酒的传统生产工艺,地缸发酵,缓火蒸馏,陶缸贮存,精心勾兑而成,酒体具有清雅纯正,绵甜爽净,酒体丰满,余 味悠长的典型风格。并屡次荣获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消费指导品牌等荣誉称号。

六曲香,产自山西省祁县,清香型白酒,以当地盛产的优质高粱为主料,以谷糠、稻壳为辅料,选用生香酵母、酒精酵母、白地霉、拟内抱霉、3*4309曲露、红曲露等十二个菌种酿制,其中因选用六个菌种制麸曲,香味异常,故称“六曲香”。其酿造工艺独特,采用各个菌种单独培养,混合使用。酒体清亮透明,清香纯正,醇和爽口,绵软回甜,饮后余香。连续荣获国家优质酒、国家优质产品银质奖,山西省名酒等荣誉称号。

竹叶青,山西汾阳,清香型,是中国古老的传统保健名酒,其历史可追溯到南北朝。它以优质汾酒为基酒,保留了竹叶的特色,配以十余种名贵药材采用独特生产工艺加工而成。酒体颜色金黄碧翠,有晶体感,酒烈度不大,饮后使人心旷神怡,且有润肝健体的功效。

潞酒,产自山西省长治市,清香型白酒,山西省的传统名酒,已有300年以上的历史。以当地优质高粱为原料,用优质大麦、小红豆制成大曲为糖化发酵剂,使用地缸分离,适温发酵,清蒸续渣,经分段接酒,贮存老熟等工艺,精细勾兑而成,得到酒体无色透明、清香醇正、绵软醇厚、余香较长。

羊羔酒,山西孝义,清香型白酒,中华传统名酒,起源于汉魏,兴盛于唐宋,该酒是精选优质高粱为主要原料,在酿造工艺中添加了羊羔肉、同木香、杏仁等近十种原料,经过蒸、煮、搅拌、糖化、发酵等二十道工序精心酿制而成。口感甘甜,少膻气,极其醇厚绵甜、酒香浓郁,

桑落,产自山西省运城市永济,清香型白酒,是我国传统名酒之一。该酒以优质高粱为原料,用大麦、豌豆、绿豆制成青茬大曲为糖化发酵剂,采用清蒸原辅料、清渣发酵、清蒸二次的工艺,经过品评、勾兑、包装而成。桑落酒为清香大曲,酒质清香醇,入口绵甜,回味悠远,为传统清香型的上乘白酒。

甘泉酒,产自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清香型白酒,该酒酒质无色,透明清亮,味道清香纯正,甘甜爽口,余净味长,曾获农牧渔业部优质产品,山西省优质产品等称号。(很多地方也有叫做甘泉酒的,每个的地方的也各有特色,山西的甘泉酒现走向了衰落)

太原特曲,山西太原,清香型白酒,选用优质高粱为原料,以多菌种麸曲为糖化发酵剂。继承传统酿造方法,结合现代科学酿酒工艺,经清蒸馏酒、闷渣配醅、适当发酵等工序酿制而成。此酒无色透明、清香纯正、醇和绵甜、回味爽净,具有清香型白酒的特点。曾被称为山西省优质产品,山西省优质产品称号。

汾雁香,山西新绛,清香型白酒,以优质高粱为主料,以玉米芯为辅料,采用18种微生物单独培养,混合使用,共同发酵。采用清蒸混入老五瓶的传统操作,原料、辅料清蒸,清蒸流酒,回醅发酵,发酵期长达10天,然后经缓火蒸馏,掐头去尾,因而,酒质无色透明、清香纯正纯净、入口绵顺、落口余香,被评为山西省优质名酒。

梨花春,山西省朔州市应县,清香型白酒,酿酒历史悠久,起源于汉族独特的传统酿造技艺,又集合少数民族酿酒技艺中汲取的先进经验。以应州东上寨出产的“狼尾巴”高粱为原料,用标准筛筛去杂质和蓖粮,然后进行粉碎、配料、润料和拌料、蒸煮糊化、冷散、加曲、加水堆积,入池发酵、出池蒸酒8个工序。梨花春酒的酿造工艺,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蒸馏传统酿造技艺项目。

晋阳酒,太原市清徐县,清香型白酒,清亮透明,清香纯正,入口绵软,喉舌舒畅,甘洌爽口,饭后余香。

玉堂春,山西省洪洞县,清香型白酒,酒质醇厚微甜,酒性柔绵,清香爽口,色清透明,甘净绵爽,味香醇厚。

恒山老白干,山西省浑源县,清香型,以高粱和黄氏为原料,低温青曲为糖化发酵剂,遵守独特的生产工艺,清蒸原副料,低温发酵,定温蒸馏,量质摘酒,陈贮老熟,精心勾兑而成。酒体晶莹透明、清香味正、醇和绵软、回甜爽口,色、香、味俱佳,为山西省传统名酒。

吕梁山酒,山西方山,清香型白酒。

堡子酒,山西榆次,清香型,精选高粱、大麦、豌豆为原料,精滤西窑天然矿泉之水,精心酿制。

白玉汾酒,以汾酒作底,与中药材“紫油桂”混合浸泡,蒸馏提香,加糖液调配,经陈贮、过滤、勾兑、品评等工序配制而成,酒质无色,澄清透明,肉桂芳香浓郁,协调,口感舒畅丰满,醇厚爽口。

上面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很多当地的白酒还是比较有历史、有名气的,了解的哥们可以在下方补充,我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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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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