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做饭保姆招聘信息(青岛做饭阿姨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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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最普通的保姆工资一个月基本上是4000元左右,很多专业的保姆一个月的工资都是在10000元以上,不过保姆的价格要看保姆的级别和经验,住家保姆一般比非住家保姆的工资高,因为工作时长比较长,工作内容也不一样。青岛保姆目前的平均价格在6000多元左右。青岛保姆的价格根据学历不一样,收费价格也不一样,据统计:初中学历保姆的均价5249元/月,高中学历保姆的均价在5159元/月,大专学历的保姆均价在5726元/月。青岛各经验保姆价格行情:有1-3年经验的保姆,均价5399元/月,有3-5年经验的保姆,均价6354元/月,5年以上经验的保姆,均价7566元/月。同时,保姆的价格还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来决定,是保洁做饭,还是保洁带孩子,或者是保洁照顾老人,老人身体如何,是否能够自理,都影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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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主要是一些力所能及的活,比如念经,扫地,做饭,都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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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带孩子 不用做别的吗 住家的还是不住家的 只带孩子住家的1500左右吧 如果还打扫卫生 做饭 那得2000左右吧 不住家的工资也和这差不多 一般7:30--19:30工作 每月休息四天 具体情况要和保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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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山脚下的宏盛园,斜对个就是当年孙中山来烟时下榻的美国人开的克利顿饭店旧址,想想看能和民国时期的孙大总统面对面坐着吃饭,感觉肯定与众不同,民国、烟台、领事馆、历史的沉重油然而生。饭菜不错,老板面善,童叟无欺。有点贵。特色菜:鱼和海瓜子
天长地久 这里的二楼有小包房可以点菜的。印象中品种很少而且大多数不好,除了对一个虾仁有些印象以外都没什么感觉。唯一的好处是这里既有电视又有牌桌和沙发床,是偶唯一找到的一个寓吃于玩的地方——累了还可以睡滴~(当然有按小时算的房间费滴)。
桃李圆、杨柳居 这个也没啥可介绍的,都是朋友聚餐的地方。绮丽那里的杨柳居偶曾经做过很长时间的食堂的说,工薪消费不错。另外五中对面的那个旁边有个酒店很不错,去吃了几次始终记不住名字——感觉有客户的话这里道是可以推荐的中档酒店。这里有个小竹篓的鱼做的不错。
凌志酒楼 也是中档商务酒店,不过基本没什么特别之处,和金海聚一样都是偶来客人以后请客的保留节目——一般都是海鲜的乱点,没什么精致东西。
声远酒店 以前这里经常去,偶很喜欢他金灿灿的盘子。这里有个酽的小鲍鱼不错还不贵,海鲜也比较新鲜。请好一点的客人可以点鱼翅锅,做得还可以而且拿个小黄火锅烧很有情调滴。
莱山孙家滩小树林中有个小馆子不错~海鲜片片不错,尤其是拌鱿鱼,美味啊~不过不好找啊,从迎春大街奥柯玛那往左拐~~走2公里吧
明花狗肉冷面馆 朝鲜拌饭,五块钱一大碗,在七彩城里面。罗锅桥干海产品批发市场里头。朗天网吧旁边。店面挺小的。不太好找。主要是回头客。
雪国 在港务局装饰市场那里,是韩国和日本的菜系,感觉很正宗就是每次去人都相当少。这里比华联那边的破旋转寿司强多了,
碧海附属酒店的铁板 真的好手艺。和金海湾有的一拼。另外金海湾的日本料理偶尔能吃到很希奇的“鱼生”——不过要是自己花钱那可就太肉疼了。不过他附属的酒店可是太垃圾了强力出局~要在宾馆请客推荐假日酒店和虹口宾馆,那里还行。
管家和阳光 这都是以前常去的了,现在不行了。特别是海边的阳光,金松川着火的时候他可是火得要命二者并列的。那时候经常去吃甲鱼——拿个大盆用白水加调料和大蒜一起煮,汤雪白的那个好喝„„口水
通汇酒店的上林食府的包子不错 特色 还有**肠炒黄瓜不错 他的前身是体校旁边的上林包子铺 值得尝哦
福山得胜对面的吊锅张也不错
隆旺面馆 朝鲜冷面是我到现在为至吃着最好吃的那里面其它的面条也很有特色 面馆的装修色调我很喜欢 能在那么大的客流量下还保持着干干净净的。
在翡翠小区附近路边有一个挺大得莱州全羊倌,我爱吃血炒肉又便宜又好吃(大概8块钱),但去的人都爱点清蒸羊排,偶不好意思大嚼,一直没吃上。
环山路的国通对面胡同,有家饭店叫:回味香:,挺不错的,招牌菜有:爽脆八蛸:,不喜吃欢芥茉油的朋友就别吃这个了,还有女士喜欢的:南瓜烙:,喜欢吃肉的朋友可以来一盘:宫庭密制骨:
上夼西路的:震东酒家:,海鲜真不错,只是烤虾个头太小。
了
路者烤吧,市府街东头,文豪大酒店一楼,烤肉,海鲜,水果,调料味道不错,还有乐队伴奏,环境不错,服务员漂亮(烟大学生)
烟台吃火锅还是要去环山路和胜利路交汇处的”谭鱼头“,虽然锦城,小肥羊,露凝香,天府都还可以,但是谭鱼头归来包你没有拉肚子等不良反应,而且身上也不会残留饭馆里的油烟味。
烟中旁边的徐老二,点了盘鲅鱼的,7元,还不错,韭菜少是其特点,除了鱼饺子之外,素馅的也很有特色,韭菜虾皮鸡蛋的,口味鲜香,6元一盘。其实他们店里最有特色的是小菜,自己灌制的香肠,腌好的小黄花鱼每天蒸一大盆,百吃不厌。
市游泳馆对面有个忠君烧烤 鱿鱼嘴还有爬虾腿 还有我们最喜欢吃的酱抄豆腐皮
幸福地界,海港医院附近,天海聚饭店,天天人满为患,去晚了绝对没座,口味不错,价格合理。
新近发现一地,过了塔山隧道再往南一山里,有个农家院,里面有豆虫,青蛙腿,蝎子。。。。
“胖子快餐”中的饺子如何,最低6元一盘20个大馅饺子,女生一般十个就够了。
地址:老店:老百乐门对面(大庙最东跟西南河交界胡同里)
新店:港务局对面(环境好些)
中银大厦西边约500米的“月英餐厅”的“蛋黄焗南瓜”绝对棒——招待女士的甜品;
北河街市场南边的“震东”总店的“家常焖茄子”和“焖土豆条”也很有特色,跟别家的大不同~
南洪街西边有个三姐妹烧烤在大刘凉皮店正对着的那条街胡同里
国通对面也就是妇幼医院西面拐弯处有一家[最合适快餐]也算小有名气,主营沙锅,但是不同于我们常吃的那种,味道比较奇特,另外还有一道凉菜:虾皮拌头菜,可以说很经典,味道相当不错,还没有在其他饭店发现,价钱也比较实惠。独特之处还在于此饭店允许点半锅,这样大家就可以多品尝几个不同口味的 沙锅,而不必担心多了吃不了。沙锅价位基本在12-18之间,凉菜一般是4元多,如果两人去吃,点两个半锅,加一个凉菜,就可以吃的相当饱了。
开发区泰山路上的四川酒家的迷宗鱼也很好吃呀,个人感觉比文碗公的水煮鱼还要地道。
长江路西首21路车终点沿烟蓬路向前50米左右有一个小村庄,叫北于家。在小河北侧右拐进村(有铁桩子挡道,但PASSAT还是能开进去,第一个路口左拐,往前二三十四就到了),在路西。这个饭店没有名字,也没有注册,也不开发票,就在农村家里吃,但前后有十几张桌子,来客多时连主人家的炕上都摆着饭桌。饭菜新鲜,口味很好,非常便宜,全是渔村海鲜和农村菜。尽管没办工商注册,但来吃的达官贵人,党政官员似乎不在乎这点,去得晚的就是待候。
由于这个饭店没有名字,你就看这个村子每家门口停车多就知道了。听说北于家人会做饭是有来头的,当年那个发明“海肠粉”的福山宫庭大厨就是北于家人。
少年宫南,原来旧货市场那有一家长寿狗肉馆,老板是鲜族人,店面不大,但口味还比较正宗,关键是价格便宜。烤五花肉,拌狗肉,拌蕨菜,桔梗,牛筋都很好吃。
华联新村东面有一家回味香酒楼(谭鱼头还往东)里面的菜口味不错,尤其记得那个排骨,牛筋这家比较喜欢用番茄酱,作出的菜色香俱佳.
锁厂附近,在至爱马路斜对面,美神旁边有家红树村焖鱼,开了不常时间,地方不大,味道不错。
天天渔港7楼的巴西烤肉~胃口好的人,喜欢吃肉的人可不能错过啊,价钱我觉得可以中午38一位,晚上48一位,我觉得最好是中午去,晚上去的话吃太多肉不消化的~还容易长肉肉,中午11点半开始,建议11点35就到,因为晚了人会比较多,12点半左右有演出,我觉得很不错,里面还有各式各样的自助,还有,大家去了服务
烟台有特色的地方说多不多说少不少,好吃又干净的地方也不好找,10L说的很全面,我很喜欢吃明花狗肉馆的拌饭和狗肉汤不过有次去吃看到一只小强在桌面和碗筷间玩跨栏,卫生条件是不怎么样。
南操场那边的东顺馆最大的特色就是福山拉面不贵、好吃、卫生还品种多,每次去都是鱼子杂酱面鱼卤面个来一碗。就是到中午排队很烦人。
离东顺馆不远路西50米的震东酒家每次去海杂拌和家常土豆条是必点的。
南操场南面华侨小学门口的饺子馆(名字记不起来了)饺子味道不错,个大馅多,我饭量不小自己吃一盘也撑的不轻。
老基督教堂路东的铁记拉面早上中午人都很多,好吃,每次都是面和汤都消灭的干干净净(虽然铁记拉面说是兰州拉面但做法和兰州拉面有很大的不同,汤是酱色汤估计是做牛肉的汤,而兰州拉面是清汤或白汤,我认识朋友都说铁记拉面里掺杂的是烟台味)。
大光明电影院路南的北来香糕点,牌子老、品种多、不贵,吃着萨其马和绿豆糕总能想起童年的糕点。
烟中宾馆路北的锅贴不错,肉馅里掺着海鲜,皮很软,就是油较多,本人长时间不吃就想,吃两次一个周不想吃肉。
海边步行街东头的银鹏酒店海鲜不错主要是环境好(窗外就是大海),夏天的时候中午晚上人总是不少,停车场总闲不够大。
莱山区到牟平区老路上有一家鸡焖鱼饭店,主打菜鸡焖鱼,汤鲜味美,再来上瓶井水浸泡的烟台啤酒,爽呆。
以上主要说的是市区附近有烟台特色的饭店,其他饭店有不少也很好吃就是缺少了烟台的鲁菜味。
再说一个到烟台不得不吃的小吃“烟台焖子”主料是用地瓜淀粉作成的半湿方块,放在平底锅里用少量的油煎底部煎黄后再煎另一面(烟台人叫带“咯”)再撒上蒜泥、鱼汤、麻汁用一个铁丝扭成的小叉子一个个叉着吃。好吃~~记得小时侯在老新世界百货大楼里木楼梯和楼板跑来跑去听着咚咚咚的声音,玩累后由爸爸带着在现在天天渔港的位置上有一个老大娘在简易小棚里做的焖子,感觉很怀念。老新世界百货大楼80前的人应该都知道。
还有在西南河银河大厦那边以前有个三鲜片汤早点摊子,名字应该叫“老董婆”三鲜片汤,蛤肉,木耳、鸡蛋都在片汤里炖的恰倒好处,很鲜~~85年的时候5分钱一碗,我吃完后往往再添2分钱的老奶奶人不错总是再给我添的很满。很怀念~~
莱州的大螃蟹仲秋节左右是最肥的1斤以上的螃蟹很常见(价钱不低),往往外地朋友第一次来吃,半个就饱了(想象吧一只螃蟹有多大,只算壳不算腿有两个ctel键之间的距离,),还有一种喝醉了的感觉,用我们的话来说是给海鲜“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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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的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维护与修缮和环境卫生、交通、治安保卫、环境容貌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区(片)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应实行物业管理。
《办法》发布前,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公寓、商住楼、写字楼、办公楼、别墅区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组团等,亦应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住宅小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实行物业管理的意向。
第五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设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物业管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和各县级市(含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下同)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管理工作;
(三)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
(五)按权限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四区)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初审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三)参与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招标、招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五)协调本辖区内有关管理部门与住宅小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 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对住宅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事项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管 委 会
第七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县级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召集首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数额,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11至15人,设主任1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副主任2人(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为3年,管委会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应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时补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聘请工作人员1至3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第八条 管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依法登记备案,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第九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决定事项,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由管委会组织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通过招标、招聘等形式确定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其签定《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应报市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应包括管理项目、管理内容、管理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管理与服务质量、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期限一般不过3年,到期可续签或重新签订。
第三章 物业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和综合性服务。
物业管理单位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及与其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人以上;
(三)有自有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物业管理单位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资质申报表;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成立文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
(四)资信证明;
(五)当地物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持有市物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外地和境外物业管理单位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须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在本细则发布后一个月内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业主入住前6个月,向市或县级市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也可向市或县级市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借用部分住宅小区管理基金。
在同等条件下,住宅小区原开发建设单位,具有物业管理的优先承包权。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管理期间,应接受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负责接收的管委会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居民入住前6个月,按规定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行前期管理的同时提出分期验收的申请。分期验收合格,其房屋及配套设施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和符合实行物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可入住业主。
分期验收中,对按规划要求应配套建设的设施未全部建成的,应明确期限,逐步完善。
第十九条 边建设边交的住宅小区委托物业管理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先将住宅小区内已配套建成的管理用房或商业网点用房交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待管委会成立后再正式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内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房屋自入住之日起,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一次性支付该房屋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保修金,1年内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修缮,并由双方签定《住宅小区房屋回修与保修合同》。
业 主
第四章 业 主
第二十一条 入住住宅小区的业主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属设施;装修房屋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禁止在公用院落、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砌煤池、建违法建筑;禁止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
(三)禁止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禁止向下水管道中乱扔杂物。
(四)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损坏、占用绿地。
(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禁止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和纸屑;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禁止违法饲养家禽、家畜;二楼以上阳台围栏上摆设花盆,必须采取固定保护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六)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传播淫秽物品;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使用组合音响不得影响相邻关系;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内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非经批准、禁止载重车进入住宅小区(通过住宅小区内的城市道路除外)。
(八)居民应按规定办理房屋、户口登记、变更、迁移手续;暂住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九)不得开办污染住宅小区环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十)居民利用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和业主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地设点从事经营服务活动,须征得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和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业主入住住宅小区前,须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小区入住合约;已入住住宅小区未签订住宅小区入住合约的,应在本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后一个月内补签入住合约。
第二十三条 入住合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小区名称,户主及居住地点、面积;
(二)物业管理单位名称及其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三)业主使用住宅小区物业的权益;
(四)业主参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五)业主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权;
(六)住宅小区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以及预备金的缴纳;
(七)业主的义务;
(八)违反入住合约的责任;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委托管理与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实际内容,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住宅小区住户手册,住宅小区管理项目和标准等,方便业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按《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凡纳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委托管理事项,有关管理部门、产权单位应在接到物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一个月内与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托管合同期限应与《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期限一致。对托管事项,应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具体数额,国家、省或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六条 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各种管线),除由委托人支付相应托管费用外,其托管房屋的管理费和修缮费,由产权人支付。四区内支付房产管理费,修缮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属国有直管房产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市有关规定扣除应上缴部分后,剩余部分拨给区房产管理部门,其中10%留作管理费,90%定期划拨给物业管理单位;
(二)属单位自管房产的,由市房租汇缴中心每月将管理费的15%返还给产权单位,剩余部分全部划拨给物业管理单位;
(三)属私有房屋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收取委托管理费和公用部位的管理费和修缮费。具体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未托管的房屋,只收取公用部位的管理费和修缮费。
各县级市内支付房产管理费、修缮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七条 凡已收取托管费用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包括各种管线),属自然损坏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并保证正常使用和安全;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责任人自行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修。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合同终止或被解聘时,应将结转的房屋租金全部上缴所在区管委会代管,由住宅小区新聘用的物业管理单位接收使用。
第二十九条 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水、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统一代收。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可向其支付所收费用10%至3%的劳务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商定。
第三十条 住宅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仍实行属地化管理。
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住宅小区日常安全巡逻纳入物业管理单位的公共服务范围。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住宅小区内的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物业管理单位应从住宅小区停车场、自行车栅看车费中提取净收入的30%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用于住宅小区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向住宅小区的业主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住宅小区内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负责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楼道、甬道、庭院、公厕及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二)按时登门为业主代收生活垃圾和营业性垃圾;
(三)负责住宅小区内花、草、树木和绿篱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
(四)负责为业主代收水、电、供气、供热等费用;
(五)负责住宅小区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综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根据住宅小区实际需要和服务内容由所在区管委会提出意见,经市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物价部门批准。管委会应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综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需要调整时,仍按上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为住宅小区内的业主提供专项和特约等服务项目,应公开收费的基本价格,也由双方议定。
专项和特约服务项目一般包括:代管房屋、代购(送)物品、代送(接)儿童、代送(护)病人、代雇(兼)保姆、代送报刊邮件等;修理车辆、水电设备、家用电器等;以及预约上门洗涤衣物、清扫室内卫生、粉刷、装修等。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经费的收支情况,由物业管理单位每半年向管委会报告一次,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并随时接受市或县级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以级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和管委会的监督检查。
由管委会代收、代管的房屋租金,应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使用或移交,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六章 管理基金与管理用房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住宅建设平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实际造价的3.6%的比例,向市或县级市物业管理部门缴纳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用于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更新、大型设施的增改以及为其他已建成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补助资金。其中管理基金的30%,委托金融机构一次性贴息贷款给物业管理单位作为流动资金使用。该项贷款由物业管理单位分期偿还或在解除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时,一次性退还。
管理基金在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报批时应缴纳50%,由市或县级市建设工程收费部门统一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凭缴费证明办理开工报告。其余部分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缴纳;边建设边迁入的住宅小区应在业主入住时缴纳。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在建住宅小区,其管理基金应在竣工综合验收时一次性补缴。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的专业管理用房,以及停车场、自行车棚等设施,属国有资产,经房管部门验收后,委托管委会负责接收,并按民用住宅房屋租金标准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房屋、场地租金由管委会负责代收,并按有关规定返还和使用。
住宅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0.5%的商业网点房,委托管委会按民用住宅租金标准出租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收取的房屋或场地租金纳入住宅小区管理基金。
依照《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终止时,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同时办理退租手续并腾空房屋及设施,委托管委会出租给新聘用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专业管理用房和配套商业网点用房以及停车场、自行车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已经占用或挪作他用的,必须限期移交给管委会。确有困难的,经市或县级市物业管理部门批准,由占用单位提供相应的补偿金,另行调整安排。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责任制。对物业管理成绩突出的住宅小区,由市物业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评选活动。具体评定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参照《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制定。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实行前期管理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不符合实行物业管理规定条件而擅自办理居民入住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居民入住手续。
第四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则,不按期缴纳住宅小区管理基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部门,不予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在住宅小区管理基金未缴齐之前,不得承担新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凡未签订入住合约的,不得入住。已经入住,未按规定期限补签入住合约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提请管委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入住合约规定,未给住宅小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和造成损失的,业主可向管委会投诉。管委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履行合约,予以补偿或赔偿。
业主违反入住合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除由物业管理单位按合约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可提请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住宅小区业主无故不缴应缴费用的,物业管理单位可责令其限期缴纳,期满仍不缴纳的,可依法追偿。
第四十五条 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任何一方违反《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的,双方均可申请市或县级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照合同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予以赔偿。
合同生效期间,管委会发现物业管理单位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管委会可申请物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有关管理部门、产权单位违反托管合同,给物业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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