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以上辞职规定有双倍赔偿吗?
一、55岁以上辞职规定有双倍赔偿吗?
辞职没有双倍赔偿
解雇超过55岁的员工也是基于实际的工作限制赔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双倍赔偿包括社保吗?
双倍赔偿是按平均工资刨去社保以后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保姆锻炼拉单杠摔伤需要赔偿吗?
不需要理赔的,因为是自己受伤。
四、辞退保姆需要赔偿多少?
辞退保姆属于雇佣关系,通常情况下没有补偿,需要结清工资,如果劳动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需要按照协议执行。
如果说保姆干的不好的话,那么自己也是可以辞退他的,在辞退保姆的时候,一般情况是没有什么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这个就需要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来进行确定
五、产假结束后辞职需要赔偿公司吗?
不需要赔偿公司。公司跟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面的,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员工也有权利主动离职。对于一般的员工来说,根据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审核通过以后,就可以安排人员交接工作了,只要找到新的员工接替你的工作,公司不会强行扣留员工并索要补偿的。
六、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需要赔偿吗?
您好:要看公司是否提供过专项培训费用或者是否签订过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法对此有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七、保姆辞职还能回去吗?
看情况而定,保姆从雇主家里离开,有几种原因,一是雇主对保姆的工作不满意,保姆被雇主投诉,家政公司为雇主更换保姆,这种情况离开的保姆,无法再回到雇主那里;
第二种是保姆家里因临时有事离开雇主,雇主对保姆的工作较为满意,这种情况离开的保姆,经跟雇主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回到雇主那里继续为雇主服务。
八、从远洋公司辞职需要赔偿多少?
从远洋公司辞职,需要赔多少钱?
我个人认为,如果你从远洋公司辞职,主要要看一看。你同远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多少年的?
如果你没按合同执行。合同还没有到期,你单方面辞职。这就要按合同里面双方规定的去办理。如果双方商讨同意你辞职。这样的话,你没有义务赔钱。
九、进修后辞职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1 进修后辞职需要赔偿相关费用。2 原因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定,员工在公司接受进修培训后,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3年)离开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进修费用、签约费用、工作期间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其他费用等。3 待赔偿的费用因公司而异,具体需要参照公司规定和劳动合同,同时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阅读相关条款,避免因赔偿问题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十、写双倍赔偿的欠条合法吗?
不是双倍赔偿。 债务人拖欠款项,债权人充分准备证据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会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支付所拖欠的剩余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没有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的,原告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加倍后的利息为原利息加上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加倍利息。 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