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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二胎新政策,湖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22-03-13 02:09:05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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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二胎新政策

湖南二胎新政策于2013年3月28日开始实施。湖南省二胎新政策规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由省政府出台

1、湖南二胎新政策

湖南二胎新政策于2013年3月28日开始实施。湖南省二胎新政策规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由省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议的有效实施决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推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省人口出生率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21‰左右下降到现在的13‰左右,妇女总和生育率由3下降到现在的1.8左右,全省累计少生人口3700万人,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时期。

2、湖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湖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什么?湖南生二胎的条件是什么?

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一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对自觉实行晚婚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应优先发给生育证;

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5.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3、湖南生二胎罚款多少

湖南生二胎罚款罚多少?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4、湖南省生二胎新政策

湖南省生二胎新政策内容是什么?怎样可以在湖南省生二胎呢?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5.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系农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夫妻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

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孩子的;

4.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一人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

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男方是农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㈠、㈡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大庸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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