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护工管理方案(医院护工管理方案范本)
1. 医院护工管理方案范本
、职业规划的目的。
职业生涯是指一个人从职业学习开始到职业劳动最后结束这一过程,为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职业冲突。为了更好的理清这一生有什么样的的职业工作经历过程?所以我们要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进行有效的规划。人的一生中,职业生活占据了一大部分,而职业规划能够好好帮助一个学习护理专业的学生更好的探寻职业理想,协助其进行有效的自我评估。因此,做好职业生涯的规划与管理将对人的思想和职业道路有着很好的指引,能有效地整合个人资源,确定职业目标,找准突破,快速成长。对自己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我的人生格言。
在前进的路上,只要我们敢走。路就在脚下。
在我们前进的路上,有许多的坎坷,但是,只我们敢迈出脚步,路就在我们的脚下。鲁迅先生曾经说过:世界上本没有路走,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也是在告诉我们,只要我们敢走,路就在我们脚下。所以我用它来做的人生格言。告诉自己:前面不会没有路的。只要我们敢走,路就在脚下。
三、我的职业规划。
1、我的梦想,
在我选择护理专业的时候。我就梦想着自己能成为南丁格尔那样的人。让护理事业应为我而变的辉煌,变的灿烂。让自己的护理生涯变的更加多姿多彩。
2、我这一生要完成的几件大事。
第一、在走出学校之后,我要找一个适合自己的科室,在前辈护士的指导下努力充实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让自己能很快适应科室的工作。
第二、在工作中不断探索自己的职业深度,研究自己的职业前景和要点重点。努力在专业刊物上发表属于自己的专业性论文。
第三、不断提升自己的职称。从护士慢慢的向护师迈进,在工作中不断努力,向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努力。
最后,努力在自己的职业生涯结束的时候捧回属于自己的南丁格尔奖。
2. 医院护工服务规范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1、护理人数的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此处规定的另外情况是指,如果受害人伤情特别严重,那么很有可能一个护理人员照顾不过来,那么就可以要求二个或以上人员来进行护理。但是如果要求护理人员超过一个的情形时,需要记住要有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开具相关证明。否则法院在认定护理费赔偿时,只会按照一个人来计算。
2、护理期限的确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时就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就为住院的时间;如果出院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护理的,则需要根据出院医嘱中建议护理的时间确定。
3、护理人员收入的计算。这是护理费最关键的部分。
3. 护工管理方案要求
1-
服务质量控制规范
1.机构应保持各区域一清五无(清洁卫生,无痰迹、无垃圾、无蚊蝇滋生、无臭气、无乱堆乱晒物品),保持院容院貌干净整洁。
2.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实行分级护理、分类管理,提供个性化服务。
3.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本市各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4.加强对老年人物质生活、文化娱乐、保健康复、医疗卫生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有序的生活、娱乐、康复、医疗秩序。
5.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协议方可入住。
6.建立完整的入院老年人档案资料,包括入院协议书、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入院申请表、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老年人照片及联系人等与老年人有关的资料。
7.当老年人护理等级与实际不相符合时,进行复评给予调整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
8.保证机构内照明、报警、通讯、生活设施设备、消防设备、排污等设施随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9.捐款捐物要有明细台账进行登记。
10.老人居室每日清洁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定期消毒,定期大扫除。
11.每日供应开水,提供洗澡用水和膳食,与老年人及家属有协议的情况下,提供代购物品,贵重物品存放保管等服务。
12.提供设有电视机、报纸杂志、书刊的老年人阅览娱乐服务项目。
13.每日督促老年人按时起床、休息、参加院内组织的各项群体性活动。
14.保持老年人服装得体、干净,居室酌情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15.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老人居室,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16.每天餐饮荤素、干稀搭配合理,定时开餐。根据老年人需要,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老年人的餐具、杯具要清洗干净,严格消毒。
17.每天组织社工娱乐活动和各类兴趣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8.有康复条件的专业医疗机构,可根据入住老年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康复评定,制定康复计划,按计划开展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9.医生应每周一次义务查房,及时发现老人病情变化,及时进行护理和治疗。
20.定期进行健康教育,有计划地普及健康知识与防病知识。
4. 医疗机构护工管理方案
严格医务人员分类管理,新冠肺炎定点医院和转运急救等机构,对参与相关工作的人员严格落实闭环管理。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务、后勤、护工、保洁、安保等人员的防护要求。对发热门诊等重点科室工作人员加强健康监测,保持人员相对固定,非必要不与医院其他科室人员接触,严格控制活动范围,避免外出和聚集活动。
加强对发热门诊保安、保洁人员的管理,实行集中居住并相对独立,且不得与医院其他人员混住。要加强重点科室的环境消杀、物体表面消毒。
严格急危重症患者救治保障措施
严格急危重症患者救治保障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急危重症、特殊患者救治工作,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好医疗服务,坚持“分类处置、重症优先”“绿色通道、个性安排”“缓冲隔离、加强防护”等措施,适应患者诊疗需求。
同时,加强疫情防控信息安全,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上述措施既对医院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也给患者就医带来了一些不便。
但面临复杂严峻的疫情形势,必须以最严的标准、最快的行动,从严从紧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守住医疗机构院感防控的防线,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首都安全。
5. 医院护工管理方案范本图片
医院收费管理是广大群众特别敏感的问题,加强医院物价管理工作, 规范医疗收费,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才能维护医院的良好声誉。
关键词:物价管理;医院
近几年来,医院医疗收费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敏感问题。医疗收 费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也关乎医疗服务机构的社会信誉和生存。鉴于医院在收 费过程中存在乱收费、漏收费等行为的发生,医院应木着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认清医疗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基木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地位 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基木前提,始终坚持“以并认为中心”的服务 宗旨,加强医院物价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收费,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护患者 的切身利益,维护医院的良好声誉。
医院收费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应成立医院收费领导小组,制定价格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规范医院的价格行为,应成立主管院长亲自负责,医 务处、护理部、监察审计处、计财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医院医疗收费领导 小组,设立物价管理机构和人员,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上级物价管路部门的各 项政策,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严格监督管理,杜绝违法收费。
组建兼职价格管理队伍,确保了价格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物价管理提供 人员和组织保障。
为了做到物价管理制度化,按照医院等级评价管理要求,应山台《医疗服务 价格公示制度》、《物价管理制度》、《住院患者每日清制度》等规章制度,严格实 施内部物价管理。
二、 加强收费政医疗服务项0涉及的内容多,项B纷杂,专业性强,项0名称非专业人员很 难读懂,包括医疗服务、一次性卫生材料等,有的材料可以收费,有的却不能收 费,而医院的收费人员要对一群特殊的服务对象进行服务,这样就需要收费人员 不仅要有专业性,更重要具有冋情心、耐心和细心。针对上述情况,通过召歼专 题培训会、座谈会的形式,定期不定期对医疗收费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 是,新政策的培训、新下发的医疗收费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管理制度、针对临 床科室在收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培训,以达到不断改进工作的 0的。
三、全面提高医疗收费的透明度。
1、 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全方位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价格。
(1) 医院在门诊大厅最醒S的位置设置滚动电子大屏幕,不间断公示医院 药品、检査、治疗、手术等收费项目价格,冇关科室门口设置价格公示栏,公示 科室主要医疗服务项0和标准。
(2) 在门诊大厅和住院处设有电子触摸屏,让患者及吋查找相关收费项S 信息。
每个医疗都设有常用医疗项0价格公示栏,对每项医疗服务名称、项0内涵、计 价单位、执行价格等均详细公示。对化验套餐、检查套餐项0进行认真研究、反 复推敲,务求公示项0价格准确,让患者一目了然。医疗服务名称或价格冇变动 吋,及吋调整公示。
(3) 强化社会监督,医院应该在醒S位置公示了州物价局举报电话和医院 物价投诉电话,患者如冇意见或疑问,及吋给与解释和答复,随吋接受患者和社 会的监督。
总之,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公示医院医疗服务收费项0价格,做到公开、 透明收费,让病人明明闩闩消费、安安心心治病。
2、 及吋提供各种收费清单
落实“一日清单制”,为每位门诊患者提供药品收费清单和诊疗收费清单。 为住院患者提供费用日清单,出院结算吋提供结账明细清单。每种费用清单详细 反映收费类别、项0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和应交金额,让患者清清楚楚知道 自己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及收费情况。如果患者有疑问,会得到及时答复。如查实 确有多收
费、错收费等事项,可立即予以退费或改正。
四、 健全医疗收费的审核监督机制
1、 病人出院前,由科室物价监督员对住院费用情况进行审核。每份病历的 收费均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没冇医嘱、护理记录或检查结果报告单的项0不 能收费。如发现多收费、错收费等问题,及吋进行改正。
2、 医院医疗收费检查小组,每季度一次对全院医疗收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物价管理科及时维护收费数据库,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医院住院病志、门诊小票, 通过全院的医疗收费,各病房经过认真复核每位患者的医疗费用,发现多收的费 用,哪怕是一支注射器、都主动退掉,将收费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科室,并全院通报。
3、 物价管理员对大额住院病历进行审核。对大额的住院费用进行逐笔审核, 对审核出的收费问题及吋反馈给临床科室,并提出整改意见。
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加强政府物价部门的联系,在物价部门的帮助下自查 自纠工作,共同维护医院和患者合法权益的良好合作关系。
五、 调整价格具体化。
严格执行物价审批制度。各个科室的新业务、新项0在正式开展以前要做好 初步成本核算,拟定收费标准,申报科室以书面形式向医院物价科申报。医院物 价科审核后,写出正式申请报给医院物价领导小组,然后按照医院文件形式,向 省卫生厅和物价部门正式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予以执行。
通过多项措施,杜绝违规收费的现象,提高医院的声誉,树立了医院的品牌。
6. 护工管理制度制定范本
一个患者,一个人陪护现在多数医院都在实行的。我父亲恰前不久也在医院。我妈家中养了不少鸡,家里的路不方便,住在最近的都是八十多岁的老人,托福给他们怕他们来我家的路上摔跤。我妈就不能全天赔护我爸爸,我又带一个三个多月大的孩子,也不适宜全天在医院。还好最后医院让我和我妈都陪护。
我爸爸在县里医院无法医治,转入市医院,最终只能把在外工作的弟弟叫回。白天有医生护士还比较好照顾些,但到晚上完全就是我弟弟一个人照顾我爸。白天要到跑化验,晚上又不能好好的睡,几天下来非常吃力。
我只能说一患一护是不合理,这也是疫情防控工作,最好的办法了。
7. 医院护工的管理日常管理要点
护士的岗位职责
治疗护士职责(一)
1、参加晨会,听取夜班报告,清点治疗用品,及时更换消毒及灭菌物品,严格遵守治疗室工作制度。
2、负责注射、供药、输液、治疗工作的准备和配合医师换药及各种穿刺等诊疗工作,保持治疗室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3、负责治疗室注射用品、各种消毒包的保管,定期检查无菌用品是否过期并及时更换。负责治疗室、换药室消毒工作,定期作空气培养。
4、负责药品的领取和保管,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及时处理和补充。
5、定期检查各种治疗盘、引流瓶、换药车的消毒灭菌工作。
6、检查抢救药品、物品、器材的性能,是否定位放置,以保证使用。
7、为夜班做好准备,对常用药及特殊用品应认真交班。
治疗护士职责(二)
负责全科病人输液配制。不参加晨会,及时完成当日全科病人补液配制工作,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三查:配药前、中、后查对;七对:床号、姓名、药名名称、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 核对输液卡、瓶签、药物一致后方可配药。
3) 急救、危重病人优先配药。抗生素现配现用。时间性药物按时准备。
4) 注意配伍禁忌、避光要求等。
5) 欠费病人交费后及时用药。新病人及时用药。
2. 负责与供应室领取物品。检查、更换消毒、灭菌物品,包括无菌持物钳、无菌包、外用无菌容液等;领取备用一次性物品:输液器、注射器、针头、棉签等。
3. 负责核对发放口服药。11AM、5PM口服药及时核对发放给病人。病人外出发药应记录和交班补发。
4. 负责药物的核对领取。负责病人的退药,落实各种药物领取核对工作,欠费病人负责核对、补抄各种治疗单。
5. 协助责任护士治疗工作。保证时间性治疗按时执行,做好输液续接瓶工作。
6. 负责治疗室工作交接班。交接时间性治疗、特殊药物、新病人用药、欠费病人用药、清点次日备用贵重物品等。
7. 负责与主班共同核对当日长嘱、临嘱。
8. 负责摆放次日用药品。输液、注射药品及特殊检查备药。
9. 负责治疗室、冰箱的清洁整理。及时清理废用品。补充备用物品。
上班时间:8:00--11:30;14:00--17:30。
临床护士职责
1、参加晨会,听取夜班报告和参加危重病人床边交班。
2、进行晨间护理、危重病人的口腔及皮肤护理、各种管道护理、饮食护理及心理护理。
3、巡视病房,严格观察病情变化,了解治疗反应,如发现异常,须立即通知医师,做好应急抢救并进行详细记录。
4、负责病人术前准备及术后护理工作。
5、按规定测量并记录病人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记录液体出入量。
6、执行医嘱中的临床护理部分,指导护生与护理员的工作。
7、督促病人遵守作息时间和有关制度,宣传卫生知识,保持病房的清洁、肃静。
8、负责热情接待新入院病人,做好入院宣教、健康教育及出院病人的出院指导。
9、指导陪探人员遵守陪探制度。
10、及时完成护理记录。
11、认真和小夜班护士做好交接班工作。
小夜班护士职责 (一)
1、认真交接班,巡视病房,危重病人床头交接,清点用物。
2、按分级护理要求,定期巡视病房,严格观察病房,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必要时及时通知医师并做好记录。
3、按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按常规做好注射、治疗、发药工作。
4、核对医嘱,做好特殊检查及手术前准备工作。
5、督促探视者离开病房,按时熄灯,观察病人睡眠情况,做好住院病人的安全管理工作。
6、整理病房环境,保持卫生,消毒治疗室、换药室。
7、写交班报告,认真完成护理记录,记录危重病人病情及出入量,为大夜班做好准备工作,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小夜班护士职责 (二)
1.负责物品清点交接检查毒麻药、贵重物品、冰箱常备药物、无菌包、体温计、抢救物品、药品、仪器等,如有缺少要追查补齐,以方便夜间使用。
2.负责床头交接班与主班、责护、治疗班护士交接班。病房安全管理交接。
全科病人床头交接,清点病人数,新、急、危重病人重点交接,掌握“八知道”,笔录以防错漏。
1)新入院病人:治疗、护理、病情、观察要点、特殊情况。
2)危重病人:生命体征、皮肤、大小便、床单位、各引流管道、引流物情况、特殊检查、用药、护理等。
3)发热病人:降温措施、复测体温情况等。
3.负责执行时间性治疗、晚间护理
执行6PM、10PM“四测”并制图,为下夜班留2AM、6AM测体温名单。核对发放8PM、12N口服药,病人外出未发药应记录交班。定时翻身防褥疮等。
4. 负责执行17:30-1:30Am医嘱。巡视病房、观察病情,接瓶,接收新病人。
1)长嘱治疗:静脉输液卡一式两份,一份本班及时执行,另一份备次日执行。并摆放好药物。
2)临嘱治疗:抄一份本班执行,时间跨越要交班。
3)口服药物 :临嘱:可从科内小药柜中取药发放或医生开处方门诊取药发放。
长嘱:一般可不发药,次日交总务记帐后常规领取发药。
4)急查项目:门诊记帐即查。非急查项目:次日交总务记帐后安排。
5. 负责准备下夜抽血管、大小便标本盒以及将特殊检查及其注意事项告知病人。
根据检验单准备试管,如遇特殊情况要重点交班。并做好登记。
6. 负责清退陪人和探视人员。
负责执行病员请假制度,登记未请假离院病人名单。晚上9点清点陪人数,请退探视人员,以利病人休息。登记陪人,发陪人床。
7.负责本班用物浸泡消毒、清洁、整理。
8.负责治疗室、换药室、办公室清洁。
9.负责新入院病人的床单位准备。
10.负责书写交班报告。完成本班各病人护理记录。特殊情况留言。
上班时间:17:30-1:30。
大夜班护士职责
1、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巡视病房,危重病人床头交接,清点用物。
2、核对全日医嘱,做好特殊检查及手术前准备工作。
3、按时测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按常规做好治疗、注射及给药。
4、定时巡视病人,观察病情变化及睡眠情况,做好住院病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护理。
5、收集标本,总结24小时液体出入量,记录危重病人。
6、认真书写交班报告及护理记录。
7、做好危重病人口腔护理,协助喂饭,检查病人进食情况
8、负责办公室、治疗室、换药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9、每月20日按时做空气培养。
早晚帮班护士职责
1、协助小夜班护士做好病人睡前常规护理工作。
2、巡视病房,观察病情,督促探视者按时离开病房,安排病人就寝。
3、准备次晨特殊检查用物,做好术前准备工作,如禁食、灌肠、洗胃等。
4、早晨协助大夜班护士给危重病人洗脸、口腔护理、喂饭等工作,观察病情,了解睡眠情况。
5、参加早会,按排班情况,协助临床护士做好晨间护理、皮肤护理、治疗工作。
主班护士职责(一)
1、参加晨会,听取夜班报告,核对夜班医嘱及微机记帐。
2、负责转抄、处理、核对医嘱,及时通知治疗护士及临床护士执行有关医嘱,必要时亲自执行。
3、整理医疗文书,督促护士正确填写各种护理记录。
4、负责通知临床护士准备检验标本容器并及时留送。
5、联系会诊、特殊检查及办理出院、转科、转科手续。
6、负责每日的大对医嘱工作。
7、及时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负责住院病人费用查询,及时告知病人费用变化情况。
8、热情接待新入院病人。
9、负责计算机的正确使用及维护,保持护士站台整洁。
10、保证办公用品及表格的供应。
11、认真完成白班交班报告。
12、护士长不在时,代为办理急需要处理的临时工作。
主班护士职责(二)
1.参加晨会。听取夜班医护人员早交班,阅读交班报告本,核对病人一览表人数、床号,整理核对留言板。
2.参加床头交接班。病人情况及科室安全管理交接。每日四次床头交接班,了解各班工作情况及病人情况,对新入、急、危重病人掌握“八知道”:床号、姓名、诊断、病情、治疗、饮食、护理、心理。
3.负责急救物品管理检查。保持毒麻药、急救物品完好、呈备用状态。做到 “四定”(定位置、定数量、定期检查、定人管理)。检查毒麻药使用情况:氧气、吸痰机、心电图机、电源插座、监护仪、除颤仪、抢救车及各种急救用包、管等。
4.负责处理当日医嘱。通知治疗班、责任班护士及时执行医嘱。根据医嘱联系相关科室:检验科、放射科、功能科、药房、会诊科室,保证新入、急、危 重病人及特殊情况及时优先执行。准备医嘱执行所需各种物品。补抄欠费病人各种治疗单。
5.负责跟进医嘱执行情况。检查治疗班、责护班、总务班医嘱执行进度。协助责任护士解决疑难护理问题。与值班医生良好沟通,确保医嘱及时、正确执行。
6.负责核对当日长期、临时医嘱。与治疗班护士共同负责核对当日医嘱。
7.负责书写交班报告。巡视病房,将病区总体情况、特殊情况向晚夜班医护人员交班。
8.负责办公室接待工作。安排入院床位,通知管床医护人员及工友。出院病人发放出院带药、带物、出院病历,并核对鉴名。接待病人或家属咨询、会诊医生等。接听电话。保持护士站整洁卫生。
9.参加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协助输液续接瓶工作。
10.协助护士长做好科室管理工作。护士长不在时代理护士长处理日常工作,对下级护理人员业务指导。负责科室部分护理质控工作。
上班时间:8:00-11:30 ;14:00-17:30。
病房护士岗位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和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认真执行各项护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执行医嘱,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查对及交接班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做好基础护理和精神护理工作。经常巡视病房,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4、认真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
5、协助医师进行各种诊疗工作,负责采集各种检验标本。
6、参加护理教学和科研,指导护生和护理员、卫生员的工作。
7、定期组织病人学习,宣传卫生知识和住院规则。经常征求病人意见,改迸护理工作。
在出院前做好卫生保健宣传工作。
8、办理入、出院、转科、转院手续及有关登记工作。
9、在护士长领下,作好病房管理,消毒隔离,物资药品材料请领导保管等工作。
责任护士岗位职责
1.负责床头交接班。参加晨会,听取夜班医护人员早交班。全区病人床头交接班,重点交接分管病人。对新入、危重病人检查全身情况及各引流管情况,特殊情况交接班,医嘱执行情况交接班。病房安全管理交接。清点病人数,督促请假病人返回。
2.负责晨间护理。整理分管病人床单位及个人卫生,病房规范化管理。
3.负责基础护理。分管病人的鼻饲、吸氧、吸痰、备无菌盘、留置针护理、引流管护理、口腔护理、皮肤护理等。负责所使用物品清洁、浸泡消毒。每日更换氧气湿化瓶无菌水、氧气鼻导管,保持吸痰机清洁,每日更换吸痰机一次性管道。
4.负责各项治疗及专科护理。负责分管病人的输液、输血、皮试、肌注、输液续接瓶工作。执行时间性治疗、护理工作。
5.负责安排各项辅助检查。要求安排科学、合理、适时、安全。协助管床医生完成各项有创检查治疗。
6.负责病情观察记录。及时巡视、观察分管病人的病情、医嘱执行情况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值班医生处理。及时完成护理记录。
7.负责抢救及出入院处理。负责分管床位病人抢救、新入院处理、入院介绍及出院病人指导,做好终末消毒,死亡病人尸体料理。参加主管医生查房,对所有分管病人“八知道”:床号、姓名、诊断、病情、治疗、护理、饮食、心理。
8.负责整理护理病历。及时检查分管床位各班护理文件书写质量。
9.负责健康教育工作。与病人及家属保持良好沟通。协助总务护士做好收费解释工作。
10.负责对下级护理人员业务指导及教学工作。协同其它组责任护士工作。注意与替班责任护士交班,保证护理工作连续性。分管床位:10-15张。
上班时间:8:00-11:30 ; 14:00-17:30。
8. 护工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护士规范化培训后有的能留下来工作的,有的不能留下来工作。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领取了以后,必须要去参加医院里面的招聘考试,招聘考试合格了才可以留下来工作的,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就不可以留下来工作的,一般情况下医院要择优录取规培护士在本院工作。
9. 医院护工方案怎么写?
答:目标:增创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科室。通过开展以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
为目标的“示范工程”活动, 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任务: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通过学习使全科护士掌握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运用到临床实践中
确保取得实效。
3、对护士进行合理分工、分层管理、体现能级对应。并制定相关职责。
方法及措施:
1、1-3月(筹备启动阶段)组织全科护士学习《优质护理服务文件》《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达到思想认识。
2月组织科室护士结合本科特点,开展护理服务专题讨论。
2、4-10月(组织实施阶段)
a、4月科室组织高年资护士到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区学习工作经验。
b、5月试行分组排班,对护士进行合理分工。
c、6月-7月组织全科护士制定适合本科室的职责,工作流程,并运用实施。重新制定绩效考核方案。根据每组责任制工作量多少考核。夜班按工作量补贴。体现多劳多得。
d、8-10月结合我院开展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护士工作职责,加强主观能动作用,协助医生实施诊疗计划,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及时与医生沟通,随时与患者沟通,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e、严格落实护士分层专科培训计划,加强低年资护士三基培训考核力度,括展高年资护士知识层面,将边缘学科知识渗入到培训内容中。创新传统教学,尝试采用幻灯片教学形式,考核随机化的方式,确保教学效果。
f、强化安全意识,将护理安全始终贯穿于优质护理服务的始终,加强6个环节监控,注重质量,注重细节。
3、11月-12月总结阶段 对科室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对提供优质护理服务好,服务有创新,患者反映好的个人进行表彰。找出工作中存在不总,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保证质量持续改进。
实施者:全科护士。,希望能帮到您
10. 医院护工管理方案范本大全
2021年以来,我国仍然有多地出现过零星的新冠病毒疫情的案例,甚至个别地区还出现了医院内的感染病例,所以说2021年的医院住院陪护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天津市卫健委发布规定,住院病区实行24小时门禁和人员值守,非必要不探视和限制陪伴,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要做到应检尽检
住院陪护人员必须要进行新冠病毒的核酸检测,并确保七日内有效期新冠病毒的核酸检测合格,并且陪护人员必须持有新冠疫情防控的健康码和新冠病毒疫苗注射的金盾码。
重症监护室内病人的陪伴,需要在重症监护室外等候,每天有定点儿探视,重症监护室内病人的陪伴,只允许一人为直系亲属,进入重症监护室探视,因为医疗措施,病情交流,有需要直系亲属的签字
普通病房的住院病人的陪伴需要经过医护站和主治医生的批准,非必要不陪伴,陪伴人员需要七天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合格证以及新冠病毒疫苗注射金盾码和新冠疫情防控健康码两证齐全
新冠病毒疫苗的注射费和住院病人,以及一位陪护人员的新冠病毒疫苗的注射费和住院病人,以及一位陪护人员一次的核酸检测费用是免费的
希望病人及陪伴人员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严防死守,保证大家的身体健康
11. 医院护工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共分为八章。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我部对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部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表格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见附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备案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下发《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进行纠正。
中文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时间
2006年11月1日
发布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主要制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主要涉及
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医疗机构
文号(修订)
卫医发[2006]432号
发布令时间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基本简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细则。共分为八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由卫生部于1994年8月29日第35号的令发布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四章 名 称
第五章 执 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处 罚
第八章 附 则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1]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
(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临床检验中心;
(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审批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选址的依据;
(二)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 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登记校验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投资不到位;
(四)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注册资金(资本);
(四) 服务方式;
(五) 诊疗科目;
(六)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 服务对象;
(八) 职工人数;
(九)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 限期改正期间;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名称
第四章 名 称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 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 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 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 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 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 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 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 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 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 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 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 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 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执业
第五章 执 业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 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 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 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 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 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 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 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 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 医德医风情况;
(四)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 组织管理情况;
(七) 人员任用情况;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处罚
第七章 处 罚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 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 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 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 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 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 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九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
第三条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号:卫医发432号
发布日期:2006-11-1
执行日期:2006-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社区卫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卫生部
附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我部对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部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表格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见附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中增加了“设置联系人、联系方式”;在申请核定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便于完整填写核定的诊疗科目。
二、增加《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时使用。该表由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填写初审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和厅(局)长核批意见,要求有关负责人员签字或签章,以落实审批责任。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3)的核准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批准文号”依据当年批准设置的流水号单独编号。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附表4)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附表5)的备案机关修改为“卫生厅(局)”。
五、增加《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附表6),作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使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备案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下发《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进行纠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卫生部网站下载表样,并统一制作附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他附表次序依次递延。
附件:修订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略)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解读
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如何认定?
药品是特殊商品,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应该严厉查处。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已经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行医者故意购销假药、劣药的情形,“应该知道”,是指行医者按照其职责应该且能够鉴别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情形,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