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保洁方案(景区保洁服务工作标准)
1. 景区保洁服务工作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文明宣传、引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人正常作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环境卫生工人劳动安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八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另有规定外,由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下同)依法实施。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河道以及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便民摊点群,由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临街门店由经营者负责;
(五)机场、车站、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建设工地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有海域使用权人的港口、码头、海水浴场、滩涂以及其他沿海各类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区域近海岸边、滩涂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产权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办法划定责任区范围。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市)的,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有关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不得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坪等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除已经进行绿化或者设置停车场外,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围挡,围挡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缺失、破损、移位的,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在规定时限内修复。无法确定管理维护单位的,由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在同一桩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许可手续或者许可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经营,发现摊位经营者占用市场外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及时予以劝阻。
第二十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明确便民摊点群设置条件、数量、环境卫生要求等。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划定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便民摊点群责任人应当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
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应当保持清洁,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水面漂浮物。驳岸、护栏、涵闸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按照规定设置防治扬尘设施,不得污染周边环境。施工场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围挡,设置警示标志。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违反规定,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的范围作业或者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违反规定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撒漏。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根据污染路面长度与影响行车道全宽计算面积,按照每平方米一百元处罚款;不能按照面积计算的,按照每处五千元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区(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出现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推进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和夜景照明设施统筹规划、统筹设置。
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既有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经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三十八条 夜景照明设施、户外广告、招牌等的照明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控制亮度和能耗密度,按照规定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迁移、拆除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设施损坏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或者拆除。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接收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于办理移交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或者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的处理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二类标准以上的厕所;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厕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保洁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维护、保洁,保持设施齐全、完好,保洁质量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居民住宅区内的公用厕所,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第四十七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其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有关费用。违反规定未缴纳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引导居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负责清运。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将收集频率、运输线路等信息书面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或者不按照日产日清要求清运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楼院收集,并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生活垃圾应当密闭运输,并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处置。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妨碍生活垃圾清运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清运,不得积存。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第五十一条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维护和保洁。
道路、广场、机场、车站、码头、海水浴场等公共场所,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并负责维护和保洁。商品交易市场、便民摊点群、建设工地的责任人应当合理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并负责维护和保洁。未按照规定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废旧物品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有固定收购场所,并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边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市粪便按照规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疏掏、清运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每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从事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树木栽培、修剪等施工作业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修剪树木,处理倒伏、死亡树木,及时清除绿地中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镇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街巷、广场等公共场所敞放、散养家禽家畜。
饲养宠物、信鸽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在住宅楼外立面、楼梯、楼顶、走廊等搭建鸽舍、犬舍等禽畜笼舍。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动物饲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倒粪便、污水;
(三)乱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物品包装等废弃物;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居民区等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劝阻、投诉、举报的权利。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在七日内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用于标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本条例所称夜景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废弃物转运站(间)、废弃物处理厂(场)和环卫工作间等。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景区保洁服务工作标准要求
为保持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二、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达到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公厕周围净 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三、游览区卫生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四、垃圾池卫生管理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6、保持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五、公共卫生管理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2、明确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保持地面干净、无积水。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保持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保持步道畅通无阻。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本制度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3. 景区卫生清洁服务标准
答案是:5a景区环卫工人清扫面积标准如下:
1. 没有严格的标准。一般是4000平方米左右。
2. 根据人流量和临街门市以及市民文明程度、要求标准(比如以克论净)不同,可以有相当大的差别。
3. 环境卫生。
①景区内无乱堆、乱放、乱建现象,施工场地维护完好、美观。
②游览场所地面无污水、污物。
③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污垢、污脱落。
④气味清新。
2、废弃物管理 。
①污水排放不污染地面、河流、湖泊、海滨等。
②排放设施齐全完好。
③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流动清扫。
④垃圾清扫器具美观、整洁。
⑤垃圾箱(桶)外观整洁美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⑥垃圾处理场地或垃圾集中场地远离旅游景区,不乱堆放,不就地焚烧或掩埋。
4. 吸烟区管理 。
①合理划分,划分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
②管理到位,对非吸烟区吸烟行为,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行为到
5. 厕所 。
①要求景区提供厕所布点图。
②位置合理。位置相对隐蔽,但易于寻找,方便到达。
③数量充足。厕所总量达到旺季日均游客接待量的5‰以上。
④若固定厕位不能满足高峰期需求,设流动厕所。
⑤厕所使用水冲或生态厕所的比例达100%。
⑥设残疾人厕位。
⑦厕所设备洁具质量较好,要求隔板与门均有。主要游览场所的厕所应具备盥洗设施(水龙头)、挂衣钩、卫生纸、皂液、面镜、干手设备、烟缸等设施且实用有效。
⑧厕所内部有文化氛围,厕所内根据景区特点进行装饰布置。厕所外观、色彩、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⑨游客集中场所的厕所有专人提供服务。
⑩三星级以上厕所达100%。厕所无异味,地面无秽物
4. 景区保洁员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
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随时巡查,保障所管辖区域内的清洁卫生,为学生提供满意的服务;工作中服从安排,不得擅自离岗。
二、工作中积极肯干,每天上午8点、下午1:30分开始打扫学生公寓卫生,做到楼道墙面无蛛网虫网、地面死角砖无污渍。
三、热爱本职工工作,对自己负责的清洁区要认真清扫,每天清理垃圾至规定地点,及时清倒垃圾桶内的垃圾,保持学生公寓的整洁清新。
四、爱护卫生工具,修旧利废,节约开支,工具用毕按规定地点整齐存放,及时清洗。
五、不擅自进学生寝室,不接受要学生礼品,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立即辞退。
七、协助其他工作人员做好公寓的安全保卫,财产管理和创建“文明寝室”等方面的工作。工作中若发现学校财物或设备包括开关、灯泡、水龙头等损坏,应立即汇报,以便及时维修。
八、认真做好季节性卫生清除。特别在夏季,定期检查以做好消毒、灭蚊、灭蝇、灭鼠工作。
九、忠于职守,本着为学院师生负责的宗旨,做好公寓公共间的安全清洁工作。
5. 景区保洁服务工作标准内容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03)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等级划分的依据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中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的公用厕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092-2000免水冲卫生厕所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游厕所tourism toilets
在旅游者活动场所建设的、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公用厕所。
4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及标准
4.1用星级表示旅游厕所的等级
星级标志为五角星形状,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用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用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用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用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星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厕所等级越高。
4.2标志
具有1-5颗五角星图形及中英文对照文字的方形标牌。
5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条件
5.1五星级
5.1.1厕所设计及建设
5.1.1.1男女厕所设置方式
男女厕所需分开设置。
5.1.1.2外观及外部环境
a) 外观:新颖美观,有特点,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b)造型:根据建设地点及周边环境选择厕所主体造型,形成独特景观。
c)色调:根据周边环境、厕所建筑主体及建筑形式设定色彩。
d)厕所大门:厕所大门采用感应式自动门,男女厕所分门采用内外开式大门,材质高档,与厕所建筑风格一致,设有防蝇风帘。
e)材料:防风化、防腐蚀、无污染高档建筑材料。
f)环境绿化美化:户外旅游厕所周边需要有绿地、花坛,建筑物内所设厕所应在厕所周边摆放盆景,盆花或其他装饰品。
5.1.1.3内部建设
a)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4:6。
b)室内高度:3.7米以上。
c)室内顶棚:防潮防腐高级材料吊顶。
d)室内墙壁:高级大理石、花岗岩或其他豪华瓷面砖到顶。
e)室内地面:地面用防滑防腐高档大理石、花岗岩或色彩淡雅高级防滑地面砖,所有厕位均不设蹲台,厕位内地面需与厕所内地面高度一致,地面砖材质、色彩和大小相同或色彩相近,铺设地砖前需做好防水。
f)室内管线:室内所有管线不暴露。
5.1.1.4给水排水
a)供水(有水型厕所适用):管径60 mm~90 mm,不暴露。
b)地面排水(有水型厕所适用):设防腐水封地漏男女厕所各两个,高级铜制、不锈钢或高级工程塑料,底下排水管200 mm以上。
5.1.2特殊人群适应性
5.1.2.1无障碍
厕所出入口有轮椅进出坡道,并符合坡道设计的国家标准,厕内地面及厕间内均需无障碍。
5.1.2.2老年人厕位
设单间,具有独立化装间功能,内设有带标准扶手架豪华型节水座便器,男女厕所各设一个,厕位安排应在所有厕位靠近男女厕所进门处。
5.1.2.3残疾人
a)厕位:设单间,具有独立化装间功能,内设有带标准扶手架豪华型节水座便器,男女厕所各设一个,厕门采用内外开式,厕位安排在靠近男女厕所进门处。
b) 男用小便器:符合残疾人使用标准,带扶手,男用小便器不少于2个。
5.1.2.4盲文标识及盲道
厕所入门处、每个厕位门上及洗手处均需有盲文标识,厕所大门及厕所内部需铺设盲道。
5.1.2.5儿童
a)婴儿卫生台:女厕所内设婴儿床或婴儿椅。
b) 母婴独立卫生间:需设独立母婴卫生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设有婴儿台两个以上。
c) 儿童用小便器:小便器底沿距地面不得超过30cm。
5.1.3厕位
5.1.3.1厕位比例
a)男女厕位比例(不含男用小便器):4:6。
b)座蹲位设立比例:至少达到5:5。
5.1.3.2大便厕位
a)大便厕位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
b)大便坐厕位使用面积:不低于长1.5m、宽1.2m。
c)大便厕位显示器:有制式高档显示器,可内外开启。
d)大便厕位内应叫器:每个厕位内需配备一个,安装位置合理,连线不暴露。
e)大便厕位隔断板(门)高度:1.8m以上。
5.1.3.3大便器
5.1.3.3.1大便器质量
豪华座便器,高级蹲便器(长度不低于600mm)。
5.1.3.3.2大便器清理
a)水冲式:感应式节水型自动冲洗,座便器需具备自动更换坐垫纸功能,蹲便器需具有便器内自动换气功能。
b)免冲式或无水式:感应式清理,座便器需具备自动更换坐垫纸功能,蹲便器需具有便器内自动换气功能;清理效果上佳。
5.1.3.4大便厕位辅助设施
a)获取手纸:感应式、男女厕所各设一盘转盘手纸架;每个厕位内设一个手纸架;高档手纸,免费提供。
b)废弃手纸放置:每个厕位内有一个带盖手纸筐。
c)保洁箱:入墙式,洗手间内设两个,可与手纸转盘架放在一起。
d)挂衣钩:每个厕位内设2个豪华艺术挂衣钩。
e)搁物台:每个厕位安装一个。
5.1.3.5男用小便器
a)男用小便器材质:高级瓷制豪华式大半挂。
b)厕位站位间距:半挂式,间距在0.8m以上。
c)站位隔板:防潮、防腐、防烫、易擦洗高级材料,宽0.6m以上,高0.8m以上。
5.1.3.6男用小便器清理
a)水冲式:感应式节水型自动冲洗。
b) 免冲式或无水式:感应式自动处理,处理效果很好。
5.1.4洁手设备
5.1.4.1净手设备
a)有水型:不少于2个洗手盆,以豪华石材、大理石、花岗岩或其他豪华材料作台面,配感应式水龙头的豪华洗手盆,开放时间内提供冷热水;感应式洗手液容器,每个洗手盆设一个。
b)无水型:提供擦手器、擦手纸或其他洁手设备,不低于3个;确保洁手有效。
5.1.4.2干手设备
男女厕所各设2个以上感应式烘手器。
5.1.5粪便处理
5.1.5.1有水状态下
有直排污水管道,管径200mm以上,耐腐蚀。
5.1.5.2无水状态下
先进环保型粪便处理办法,处理效果应符合GB/T18092的要求。
5.1.6如厕环境
5.1.6.1基本环境
a)温度控制:全年室内温度在23-26度。
b)采光通风:塑钢及其他高级材料,高级木材(仿古)玻璃窗,带窗纱;厕窗采光系数8:1以上,有强制排风设备,需有顶部采光。
c)照明:高级豪华艺术装饰灯,壁灯,备有应急灯;24小时可使用灯光。
d)除臭措施:物除臭装置或自动香水散发器,男女厕所各设两个;除臭效果很好。
e)气味:无异味。
f)清洁程度:便器及管路无污垢、无堵塞、无滴漏、室内整洁,无破损、无污迹、无蚊蝇,干净明亮。
5.1.6.2环境美化
a)艺术装饰:设有装饰画、幽默画或其他装饰措施,效果很好。
b)室内美化:四季鲜花或盆景,效果很好。
c)背景音乐:背景音乐效果很好,与厕所开放时间一致。
5.1.6.3化妆设施
a)面镜:独立式带侧镜,带灯光或感应灯光。
b)化装用品:带吹风机,配备一次性梳子。
5.1.6.4其他辅助设施和服务
a)小件寄存:提供密码式寄存设备。
b)公用电话:提供插卡电话和人工收费电话。
c)休息椅凳:需有高档休息椅凳。
d)影视设备:需在休息室内提供影视设备。
e)售货:设自动售货机和售卖卫生用品。
5.1.7标识
5.1.7.1厕所指向牌
规范标准,中英文对照,安装位置醒目,指向准确。
5.1.7.2厕所标牌
国家标准图形,高级材料制作,安装位置醒目。
5.1.7.3厕门男女标志
国家标准图形,高级材料制作,安装位置醒目。
5.1.7.4厕位坐蹲位指示牌
国家标准图形,高级材料制作,安装位置醒目。
5.1.8管理
5.1.8.1管理制度
有领导负责,有岗位责任制,有服务标准,文字材料齐备,公示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标准;运转有效。
5.1.8.2厕所编号
高级材料制作,标明监督电话,安装位置醒目。
5.1.8.3管理间
15平方米以上。
5.1.8.4文明用厕宣传牌
语言文字规范,宣传内容通俗易懂,中英文对照,安装位置醒目。
5.1.8.5保洁员
有按男女分设的专职保洁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随时清扫。
5.1.8.6拖布池间(储物间)
大于3平方米,不暴露。
5.1.8.7设备状况
设备完好率100%。
5.1.8.8是否收费
鼓励不收费;如收费,收费价格合理,并公示收费标准和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文号。
5.1.8.9开放时间
与所在场所开放时间相一致或更长。
5.2四星级
5.2.1厕所设计及建设
5.2.1.1男女厕所是否分离设置
男女厕所需分开设置。
5.2.1.2外观及外部环境
a) 外观:新颖美观,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b)造型:根据建设地点及周边环境选择厕所主体造型,具有可观赏价值。
c)色调:根据周边环境、厕所建筑主体及建筑形式设定色彩。
d)厕所大门:材质高档,与厕所建筑风格一致,设有防蝇风帘。
e)材料:防风化、防腐蚀、无污染高档建筑材料。
f)环境绿化美化:户外旅游厕所周边需要有绿地、花坛。建筑物内所设厕所应在厕所周边摆放盆景、盆花或其他装饰品。
5.2.1.3内部建设
a)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4:6。
b)室内高度:3.7m以上。
c)室内顶棚:防潮防腐高级材料吊顶。
d)室内墙壁:抛光大理石、花岗岩或其他高级瓷面砖到顶。
e)室内地面:地面用防滑防腐大理石、花岗岩或色彩淡雅高级防滑地面砖,所有厕位均不设蹲台,厕位内地面需与厕所内地面高度一致,地面砖材质、色彩和大小相同或色彩相近,铺设地砖前需做好防水。
f)室内管线:室内所有管线不暴露。
5.2.1.4给水排水
a)供水(有水型厕所适用):管径60 mm-90 mm,不暴露。
b)地面排水(有水型厕所适用):设防腐水封地漏男女厕所各两个,高级铜制、不锈钢或高级工程塑料,底下排水管200 mm以上。
5.2.2特殊人群适应性
5.2.2.1无障碍
厕所出入口有轮椅进出坡道,并符合坡道设计的国家标准,厕内地面及厕间内均需无障碍。
5.2.2.2老年人厕位
设单间,具有独立化装间功能,内设有带标准扶手架豪华型节水座便器,男女厕所各设一个,厕位安排应在所有厕位靠近男女厕所进门处。
5.2.2.3残疾人
a)厕位:设单间,具有独立化装间功能,内设有带标准扶手架豪华型节水座便器,男女厕所各设一个,厕门采用内外开式,厕位安排在靠近男女厕所进门处。
b) 小便器:符合残疾人使用标准,带扶手,男用小便器不少于1个。
5.2.2.4盲文标识及盲道
厕所入门处、每个厕位门上及洗手处均需有盲文标识,厕所大门及厕所内部需铺设盲道。
5.2.2.5儿童
a)婴儿卫生台:在女厕所内设有2个。
b) 母婴独立卫生间:需设独立母婴卫生间,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设有婴儿台两个以上。
c) 儿童用小便器:小便器底沿距地面不得超过30cm。
5.2.3厕位
5.2.3.1厕位比例
a)男女厕位比例(不含男用小便器):4:6
b)座蹲位设立比例:至少达到4:6。
5.2.3.2大便厕位
a)大便厕位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
b)大便坐厕位使用面积:不低于长1.4m、宽1.2m。
c)大便厕位显示器:有制式高档显示器,可内外开启。
d)大便厕位内应叫器:每个厕位内需配备一个,安装位置合理,连线不暴露。
e)大便厕位隔断板(门)高度:1.8m以上。
5.2.3.3大便器
5.2.3.3.1大便器质量
高级座便器,高级蹲便器长度(不低于600mm)。
5.2.3.3.2大便器清理
a)水冲式:感应式节水型自动冲洗。
b)免冲式或无水式:感应式清理,清理效果上佳。
5.2.3.4大便厕位辅助设施
a)获取手纸:感应式、男女厕所各设一盘转盘手纸架;每个厕位内设一个手纸架;高级手纸,免费提供。
b)废弃手纸放置:每个厕位内有一个带盖手纸筐。
c)保洁箱:入墙式,洗手间内设两个,可与手纸转盘架放在一起。
d)挂衣钩:每个厕位内设2个艺术挂衣钩。
e)搁物台:每个厕位安装一个。
5.2.3.5男用小便器
a)男用小便器材质:高级瓷制大半挂。
b)厕位站位间距:半挂式,间距在0.8m以上。
c)站位隔板:防潮、防腐、防烫、易擦洗高级材料,宽0.6m以上,高0.8m以上。
5.2.3.6男用小便器清理
a)水冲式:感应式节水型自动冲洗。
b) 免冲式或无水式:处理便捷,处理效果很好。
5.2.4洁手设备
5.2.4.1净手设备
a)有水型:1个以上洗手盆,以优质石材、大理石、花岗岩或其他优质材料作台面,配感应式水龙头的豪华洗手盆,开放时间内提供冷热水;感应式洗手液容器,每个洗手盆设一个。
b)无水型:提供擦手器、擦手纸或其他洁手设备,不低于2个;确保洁手有效。
5.2.4.2干手设备
男女厕所各设2个以上感应式烘手器。
5.2.5粪便处理
5.2.5.1有水状态下
有直排污水管道,管径200毫米以上,耐腐蚀。
5.2.5.2无水状态下
先进环保型粪便处理办法,处理效果符合GB/T 18092 的要求。
5.2.6如厕环境
5.2.6.1基本环境
a)温度控制:全年室内温度在23-26度。
b)采光通风:塑钢及其他高级材料,高级木材(仿古)玻璃窗,带窗纱;厕窗采光系数8:1以上,有强制排风设备;可有顶部采光。
c)照明:高级艺术装饰灯,壁灯,备有应急灯;灯光可使用时间与厕所开放时间一致。
d)除臭措施:自动香水散发器,男女厕所各设一个;除臭效果很好。
e)气味:无异味。
f)清洁程度:便器及管路无污垢、无堵塞、无滴漏,室内整洁,无破损、无污迹、无蚊蝇,干净明亮。
5.2.6.2环境美化
a)艺术装饰:设有装饰画、幽默画或其他装饰措施,效果很好。
b)室内美化:四季鲜花或盆景,效果良好。
c)背景音乐:背景音乐效果较好,与厕所开放时间一致。
5.2.6.3化妆设施
a)面镜:通片式或独立式,带灯光或感应灯光。
b)化装用品:带吹风机。
5.2.6.4其他辅助设施和服务
a)小件寄存:提供密闭式寄存设备。
b)公用电话:提供插卡电话和人工收费电话。
c)休息椅凳:需有休息椅凳。
d)影视设备:需在休息室内提供影视设备。
e)售货:设自动售货机和售卖卫生用品。
5.2.7标识
5.2.7.1厕所指向牌
规范标准,中英文对照,安装位置醒目,指向准确。
5.2.7.2厕所标牌
国家标准图形,高级材料制作,安装位置醒目。
5.2.7.3厕门男女标志
国家标准图形,高级材料制作,安装位置醒目。
5.2.7.4厕位坐蹲位指示牌
国家标准图形,高级材料制作,安装位置醒目。
5.2.8管理
5.2.8.1管理制度
有领导负责,有岗位责任制,有服务标准,文字材料齐备,公示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标准;运转有效。
5.2.8.2厕所编号
高级材料制作,标明监督电话,安装位置醒目。
5.2.8.3管理间
10平方米以上。
5.2.8.4文明用厕宣传牌
有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宣传内容通俗易懂,中英文对照,安装位置醒目。
5.2.8.5保洁员
有按男女分设的专职保洁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随时清扫。
5.2.8.6拖布池间(储物间)
大于2平方米,不暴露。
5.2.8.7设备状况
设备完好率100%。
5.2.8.8是否收费
鼓励不收费;如收费,收费价格合理,并公示收费标准和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文号。
5.2.8.9开放时间
与所在场所开放时间相一致或更长。
5.3三星级
5.3.1厕所设计及建设
5.3.1.1男女厕所是否分离设置
男女厕所需分开设置。
5.3.1.2外观及外部环境
a) 外观: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b)造型:根据建设地点及周边环境选择厕所主体造型。
c)色调:与环境相协调。
d)厕所大门:设计建设合理,材质好,设有防蝇风帘。
e)材料:防风化、防腐蚀、无污染高档建筑材料。
f)环境绿化美化:户外旅游厕所周边需要有绿地。建筑物内所设厕所应在厕所周边摆放装饰品。
5.3.1.3内部建设
a)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5:5。
b)室内高度:3.0米以上。
c)室内顶棚:防潮防腐材料吊顶。
d)室内墙壁:抛光大理石、花岗岩或其他高级瓷面砖到顶。
e)室内地面:所有厕位均不设蹲台,厕位内地面需与厕所内地面高度一致,地面用防滑高档建材铺设,铺设地砖前需做好防水。
f)室内管线:室内所有管线布线安全、科学。
5.3.1.4给水排水
a)供水(有水型厕所适用):管径60 mm-90 mm。
b)地面排水(有水型厕所适用):设防腐水封地漏男女厕所各1个,具有地下排水管。
6. 景区保洁服务要求
道路保洁费那主要包括了唉,你旁边的树木的清洗,还有除草,然后刷马路
7. 景区保洁工作流程及标准
景区管理办公室在公司领导下,负责景区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经营管理、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清卫保洁、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资源(地质遗迹)保护、山林管理等工作;依照公司委托的职权,承担所辖范围的行政执法管理;协调当地镇、村及景区内各经营摊主的关系。具体职能如下:
1、负责景区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统计游客数量、节庆活动管理。
2、负责景区环境与卫生管理、旅游秩序、景区精神文明建设。
3、负责景区资源维护与保护监督管理(防火、防盗、防灾、治虫等)。
4、负责景区安全管理、游客行为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景区旅游投诉。
5、负责对景区旅游经营者、景点导游人员和景点管理人员的管理。
6、协助负责处理与景区有关的部门(村)关系,帮助做好协调工作。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配合公司各职能部室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8. 景区保洁安保服务工作标准
只要看景区的景区的类型确定主管部门
一种是类似黄山、张家界、井冈山这种国家地质公园。属于世界自然遗产级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是当地一级政府,一般会成立风景区管委会,管委会主任一般由所在地市级领导兼任。一种是类似万达长白山、华侨城欢乐谷等,这种是有企业投资开发的商业性景区,由企业自主经营,但行业管理归属当地旅游局。一种是类似上海迪士尼乐园、杭州宋城等带有文化IP的文化娱乐景区,一般是合资或独资企业,同样的行业管理归属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实际经营由企业自己负责。一种是类似丽江古城、都江堰、黄鹤楼、灵隐寺这种名声古迹保护区,一般由当地文化局和旅游局共同管理。还有一种最高大上的属于国家级的旅游景区,例如故宫,长城,主管单位是国家级的文物局啦、旅游局啦。
9. 旅游景区保洁工作细则
为深入推进园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提升村域内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质量,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和《舒城县城乡环卫市场化服务督查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奖罚分明,建立长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督查考核体系
(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是组织和实施村级人居环境卫生工作考核单位,负责对各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园区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进行管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且与绩效相挂钩。
(二)各行政村书记、主任作为本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村级环卫督查与管理。村干部包片到组,直接联系保洁员对包片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园区纪工委、农村局、规划局为考核成员单位,在各职责内协调、配合村级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评。
二、督查考核范围
园区各行政村和自然村庄主次干道、行道绿化、农贸市场、公厕、河塘沟渠、边坡荒地、田间地头、庄前屋后是否有垃圾、污染物、漂浮物等影响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情况。
三、督查考核办法
(一)每月抽查各村一个自然村庄,对该区域内道路、沟渠塘堰、房前屋后的垃圾、污染物、漂浮物等影响环境卫生的垃圾清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末位后三名的扣除当月岗责绩效300元、200元、100元。
(二)每月组织园区纪工委、农村局、规划局、综合执法局人员,进行一次村级环境卫生观摩评比,根据评分情况取前三名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评分低于70分且为末位后三名的取消当月村书记、主任岗责绩效500元,并责令向园区作出整改报告。村干部未包片的,按本村包片干部的平均数兑现岗责金。
(三)被媒体或上级相关部门、领导点名批评的,分别扣除责任人当月岗责绩效,园区领导、县级、县级以上分别扣除100元、200元、300元,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扣500元。
(四)各村干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现场督促保洁员整改,对现场无法整改的或有其他原因的,要及时上报综合执法局或人和公司进行整改。
(五)以上岗责绩效每一月兑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