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保洁标准(园区保洁员的工作要求)
1. 园区保洁员的工作要求
1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树立良好形象
2听从上级领导指挥,按照质量要求完成所分管
区域内的保洁工作;
3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
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发扬互助精神,支持同事工作,以礼相待;
5清洁过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如炮、冒、漏水和
设备设施损坏、故障灯,应及时报告主管或专管人
员,必要时积极协助专业人员排除故障;
6.发现事故隐患、可疑迹象和其他险情,立即报
告上级领导,并有义务监视时态过程或采取有效措
施,控制事态发展;
7妥善保管清洁工作和用品,不得丢失及人为损坏,控制易耗品的使用量,不得将清洁工具和用品私借他人使用和非工作使用。
8及时处理和接受顾客或现场管理人员对保洁质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得与其发生争执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园区保洁员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一)办公室卫生标准
1、办公室地面干净整洁,无尘土、水渍和杂物。
2、门窗、玻璃、电扇、电灯干净整洁,无尘土和污垢。
3、墙壁、天花板无蛛网、污迹和脚印,无乱写乱画。
4、桌、椅、沙发、茶几、办公电话、清洁工具及柜内物品等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5、持续室内空气清新、流通。
6、室内有足量的洗刷用品,并做到卫生整洁。
7、卫生间持续洁净卫生,盥洗池无积水、无水垢。
8、按照消毒规范定期消毒。
(二)办公室卫生制度
1、务必有值日安排,职责落实到人。公司采取轮流值日方式,当天值日人员需提前十分钟到公司完成地面基本清扫擦洗工作。
2、每周六进行一次“搬家式”卫生大扫除,不留卫生死角。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搞好个人及室内卫生。
4、办公室垃圾由当天值日人员下午下班时带出公司。
4、如遇员工特殊状况,不能及时值日时需提前找好替岗人员,或告之公司,由公司重新安排调整。
办公室卫生标准范本(2):
一、明确职责划分
院内各办公房间及其对应的走廊、地面和窗户的卫生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清扫擦拭;领导办公室及大厅公共卫生及室外环境卫生由专人负责。
二、认真及时清扫
室内卫生清扫包括以下事项:
1、室内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及文卷柜上无杂物,室内无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2、棚顶无灰吊,墙上及墙上的粘贴悬挂物上无灰尘,墙上不得乱钉乱挂;
3、门窗及玻璃干净、明亮,室内、外无污渍;
4、地面清扫及时、干净;?
5、桌椅、板凳、书柜、卷柜等易落灰尘的物品随时擦拭;房门拉手处、灯开关无污渍;?
6、饮水机、水杯等物品和微机显示屏、主机、键盘上无灰尘污渍;?
7、室内卫生应坚持做到每日清扫地面,擦拭桌椅,办公物品整理摆放有序;每月大扫除中应包括以上所列各项,要物见本色,窗明几净,一尘不染,无卫生死角。卫生清扫要坚持高标准,以用心的态度认真对待,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并自觉维护和持续。
3. 园区保洁人员管理制度
保洁礼仪规范
单位保洁内容有哪些
1、从上到下逐层清除大楼以及公共区域中的垃圾、尘土,及清及运。
2、对天花板,照明设施、墙面、门窗、内侧玻璃、各种标牌、壁灯、开 关、金属物、电梯、踢脚线等日常清洗,达到日常保洁的标准。
3、定时仔细清洁各种附属设施、灭火器、平台、洗手台等。
4、重点去除局部水泥、胶、痕等建筑装修遗留物,再进行一次全面清洗。
5、公共区域的花草树木,及时修剪、浇水。
6、定期对地面、门窗等公共设备进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7、每日定时对保洁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未达到标准的马上进行清洁,每月进行整体检查。单位保洁工作内容
1、规范着装,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做到“三轻”:说话轻、动作轻、走路轻。营造良好环境。
2、遇见来访客人微笑和问候,礼貌待客,提供温馨的服务。
3、每天按规范流程和质量标准完成办公楼、大堂、客厕、员工区域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4、做好定期的各项清洁工作和公共区域的计划卫生。
5、按照标准实施绿荫植物的清洁养护和准确摆放。
6、打扫公共区域时发现设施设备的故障和损坏及时报修。
7、工作中遇到困难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人事经理。
8、正确使用、保管和保养清洁工具、通讯工具。
9、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可疑的人和事,立即报告上级。
10、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单位保洁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项
1、无论是在清洗地面,还是清洁玻璃、桌椅等地方,都不能使用强酸或强碱性清洁剂,因为使用这些清洁剂容易让清洁的物品变色或者变形。
2、不能用清洁球等硬物清洁卫生洁具、大理石台面,一旦损伤将难以修复,给石材或者是其他物品留下难看的划痕。
3、有些企业的地面铺设的是地板,而单位保洁公司员工在清洁地板时不能让地面沾水,否则容易让地板变形、脱落,从而给企业带来维修成本。
4、在清洁小物品或者花草的时候,要定时清洁、打理,做到轻拿轻放,保证不损害物品。
保洁部员工行为规范
一、仪容仪表:
(一)服装:上班时必须穿着公司发给的工作服
1.上班前在工具房换好工作服,下班后换下工服,不得在非工作时间穿工作服。
2.工服每天清洗一次,不得有异味、污垢(迹)、破损、保持干净、整齐。
3.衣服袋内不得乱装杂物,裤链、钮扣要保持齐全及扣好、扣齐。
4.穿着套装的,必须衣裤整齐,不得卷起手袖和裤脚,不得束腰。
5.穿着单件工服的,应穿着深颜色的长裤(蓝色或黑色),上衣束腰。
6.穿着干净的棕色或黑色中低跟的皮鞋或布鞋以及深颜色的袜子,不得赤脚或穿拖鞋、凉鞋、旅游鞋及高跟鞋等。
7.不得戴帽(公司规定发给的草帽、贝雷帽外)、墨镜及袖套。
(二)发型:
1、男职工不得烫发、留胡须、头发长不盖耳,头发干净、不蓬乱、不喷重味发油。
2、女职工头发干净、不凌乱、无异味,长发不过肩,上班时须将长发卷起。
(三)容表:
1、外露肌肤(面部、颈部及手)要保存清洁,不得留有污垢,鼻毛不能露出鼻孔外。
2、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3、不浓妆艳抹,不使用味浓的化妆品。
4、讲究个人卫生,身体不能有狐臭等异味。
二、行为举止:
1.时刻保持良好的状态,不允许打瞌睡、精神不振、手脚迟缓、目光呆滞等表现。
2.精神要集中,不得左顾右盼。
3.口痰、鼻涕等污物要用纸包好,放入垃圾桶及果皮箱内。
4.走路姿势要平稳、大方,轻步,靠路右侧行走,不能两人或多人并行,要礼让他人。
5.行走时双眼平视、直腰,不得驼背、叉腰、低头、跑步。
6.不准大声呼叫、嬉戏、吵闹、追逐、互掷物件或石块等。
7.不准将工具沿地拖行或扛在肩上行走(包括地拖、扫把、桶、垃圾铲、梯、伸缩杆、竹杆等),应手持离地向上。
8.不去不该去的地方,不动不该动的物品,不做令人怀疑的行为。
9.不得手举清洁工具作指示方向或回答问题。
三、礼貌礼节:
1、坚持"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意识。
2、工作时面部表情要自然,略带微笑,端庄稳重,不卑不亢,不得将个人因素而表现出态度生硬,爱理不理的行为。
3、对客人问询,要有问有答,回答准确,有不清楚的问题时,应礼貌地指示其向管理处问询。
4、人交谈时,眼光要自然平视对方,耐心倾听,不要随意打断对方的说话;遇有急事时,应先说"对不起",再讲明道理。
5、遇认识的或对方主动打招呼的业主或其他人,要以礼相待,自然微笑打招呼,并说一声"您好",不允许毫无反应等不礼貌的行为表现。
6、对客人的物品不要表示羡慕,以免误会。
7、工作时,动作要细致、规范、轻快,不得产生扰人的撞击声,工具、物品要轻放。
8、道路、通道、走廊、梯间等来往人员较多的地方工作,工具和设备(包括保洁车、布草车、指示牌、梯、水桶、电缆、各种机械设备、尘推等)要在适当的地方放好或放置指示标志,以免影响车辆或行人的通行。
9、遇作路线被他人阻碍,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礼貌地向对方说一声"对不起,请让一让",若对方配合,随即说声"谢谢";若对方不配合,则绕过其位置先做其他地方,待对方离开后随即补做,不得因此而骂人或将工具碰到对方脚上或身上。
10、不得将工具到处乱放,应按指定的地方摆放。
11、每天下班要将工具清洁干净。
4. 工业园区保洁工作流程
1.按时编制年度、月度工作计划,确保全年工作目标实现;
2.建立健全安保、保洁作业的标准流程及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考核工作;
3.负责日常保安、保洁工作技能培训;
4.配合社区、城管、辖区派出所等政府职能部门工作;
5.消杀供应商日常工作计划实施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质量;
6.绿化供应商月度工作计划实施监督、检查整改、协调和考核工作;
7.根据环境要求跟进环卫、活动垃圾供应商及时协调垃圾清理;
8.停车场秩序、设备、卫生监督管理,并收集整理信息数据及考核结算;
9.部门需求物资和维修维保事项的招标采购工作;
10.公司水电能耗数据整理汇总,为公司实施节能措施提供数据支撑;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 园区保洁员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规定保洁工的工作量,只有行业内部规定,无法律效力,不同的保洁要求有不同的面积要求,每个公司的标准也不同.对保洁要求不高的住宅区每个保洁员不超过一万平方米,要求高的每人不超过六千平方米,办公,商业要求更高,工作量与工作要求成反比。
6. 园区保洁工作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对本市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县(市、区)、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开发区、科技园区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划分。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具体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办公、经营场所,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四)报刊亭、信息亭、候车亭、岗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站、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窨井盖、箱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五)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开办人或者经营人负责;
(六)经营性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七)机场、车站、码头、隧道、高架道路、桥梁等城市交通设施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八)河道、河涌、湖泊、水塘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人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人负责,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的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人负责;没有经营人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扬尘,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的色彩、风格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及城市总体风貌保持协调。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阳台、窗户、楼顶的整洁、美观,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有碍市容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空调水排放管道、遮阳棚、太阳能等设施的,应当规范设置,并保证安全、保持整洁。
第十四条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加强日常管护,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排水管道等,应当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余泥、污物等废弃物,保障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保持路面完好整洁。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应保持其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管理维护单位或者所有人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十七条 主要道路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门窗、阳台、平台、观景台、天台等区域不得堆放、吊挂、张贴有碍市容的物品。
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区域不得架设管线或者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应当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恢复原貌。
第十九条 临街店铺经营者应当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内从事经营、摆放广告牌、灯箱或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等,禁止占用公共区域。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架空管线出现破损、移位、坠落等安全隐患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
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设置人或者管理人期限拆除。
第二十一条 霓虹灯、标语、标识、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内按标示规范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在市政广场、人行通道、绿地等禁停放区域停放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放置障碍等方式妨碍他人停车。
第二十三条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在规定区域外停放、破损、残缺、无法使用的共享出行工具,应及时清理、修理、更换及回收。
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在规定的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候车亭、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墙体、公共区域的地面上张贴、涂写、刻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
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维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二)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
(三)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
(四)践踏城市绿地;
(五)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吊挂物品;
(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以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按照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并做好防尘、防臭、防噪音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污水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污水净化措施,使油烟、污水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第三十二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边环境。
第三十三条 车辆清洗或者修理作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或倾倒入下水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步道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经营场所无暴露垃圾、积存污水、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并按要求收集、处理垃圾。
第三十五条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受影响。饲养人遛狗时应当束狗绳,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理。
第三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标准设置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和管理,保持厕所清洁、设施完好。
提倡和鼓励单位、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办公、营业时间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旅游景点、车站等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八条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单位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个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等设施或对影响市容的设施未及时处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区域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践踏城市绿地、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吊挂物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其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运载生活垃圾的车辆在运输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油烟、污水净化措施导致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污水或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的经营者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清洗或者修理作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或倾倒下水道的,或者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清洗车辆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即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7. 工业园区保洁员工作职责
小区保洁员工作职责
1负责小区楼梯级、地下车库、马路、昔地、天面、雨棚、平台、公共场地的清扫、清洁。
2负责楼道、扶手、门窗、电子门、电表箱、信报箱、楼道开关、灯具的擦抹。
3负责楼道、天面、地下车库内杂物的清理。
4负责垃圾池、垃圾箱内垃圾的清运、并按标准进行清洗。
5负责将各职责区垃圾拖运到垃圾中转站上车,并对中转站进行清洁。
6负责宿舍区的卫生清洁,以及保管好各自所使用的工具。
7严格按照《清洁作业执行计划》作业。
8对小区内发生的违章现象进行劝阻和制止。
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与突击性的工作。
8. 园区保洁工作内容
单元门口,小区等保持干净卫生,无杂物堆放
9. 园区保洁工作流程及标准
e家政的日常保洁一般都包括: 室内玻璃擦拭、 门框窗框、 物品分类归位、 家具除尘、 沙发地毯除尘、 墙体地面除尘除垢、 家用电器表面清洁、 厨卫台表面擦拭等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