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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环保政策(专业保洁政策法规)

2022-12-27 11:20:47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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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专业保洁政策法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 专业保洁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 对保洁的要求

一、保洁工作要求

  1、早晨7:30到岗,下午4:00下班(包括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值班期间),工作期间不许迟到早退、随意走动,离开单位需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限。

  2、做好清洁工具的使用和维护,工具应摆放整齐,放在指定位置,节约使用拖布、清洁液等保洁用品,延长使用寿命。

  3、在做好保洁工作的同时,保洁员有义务对楼内电灯、水龙头关闭不及时等浪费现象立即纠正,对个别科室垃圾随意乱倒等不文明行为有义务进行劝导和制止。

  4、严禁利用保洁工作之便擅自拿取办公室内物品,做好领导办公室、会议室钥匙的保管,除日常保洁以外,其他时间内严禁擅自进入办公室,更不可将钥匙提供给他人,因此导致的财务丢失等后果由清洁人员本人自负。

  5、在清洁领导办公室时,对桌面材料及屋内设施要保持原状,对屋内的一切文字、影音等资料做到不看、不随意传播。

  6、在清洁过程中如发现卫生间下水堵漏、灯泡不亮等公用设施损坏现象的要及时反映,其他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7、今后凡是需要用会议室时,都要提前对会议室进行保洁,并按照会议要求及时摆放桌牌、矿泉水,会议结束后立即对会议室进行保洁,保证各楼层会议室的整洁。

  二、每天清洁内容

  1、上午7:30分准时对各自负责的领导办公室(休息间)进行保洁,保证室内办公桌椅、沙发、窗台、书柜等设施的整洁干净,垃圾桶、烟灰缸要随时清理,每天准时更换暖瓶热水,确保8:30前完成保洁任务。

  2、对各楼层男女卫生间进行清洁,每30分钟对男女卫生间进行一次系统保洁,认真填写清洁记录表,要求地面、洗手池洁净,蹲便及小便器无异味,无蚊蝇。

  3、对各楼层的过道、楼梯清洁一次,要求地面亮洁、无污迹、无积水、无杂物。

3. 保洁管理办法

1、提供优质服务。管理中的服务工作,一是长期性,二是群众性。因此保洁服务管理中要始终贯彻“精致服务,对业主负责”的思想,管理于各项服务之中。

2、设置保洁员联系电话。由于保洁员要负责保洁工作,有时在其他楼层工作,本楼层的办公室遇到情况就可以打电话通知保洁员马上到场清理。

3、承诺,是服务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对承诺要量力而行,建议公司检查目前服务项目和标准,有没有超出能力范围,如果有,则加以修改或另想其他简便有效的办法;其次,对已做出和公开的承诺尽力去实行,建议我们每天对照已制定的工作要求和标准,逐一落实。

4、沟通,是连接服务各环节的重要渠道。良好的沟通在服务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连接作用,缺少了这种沟通,我们许多服务的要求不清,服务事故的责任也难区分。

5、“以人为本”

的保洁服务管理即“以业主为本”,就是以业主为中心的保洁服务管理理念。e家政保洁服务管理是为业主服务的,目的是为业主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设身处地为业主着想,给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优美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只有在前期介入时做好各项工作,以后的管理才会得心应手。

6、保洁服务管理中企业员工特别是管理处一线员工直接面对业主,业主对服务过程的不满与投诉是非常直接的,当我们接到业主投诉时,必须给业主一个比较具体的处理时间和方法,让业主有所期望,同时还得进行相应服务跟踪回访,了解业主对我们的评价和意见、建议这样我们的服务管理才能有所提高。

7、保洁服务管理服务不到位,引起了业主不满和投诉,除了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友善、耐心周到、语言恭谦等服务规范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责任原则;(2)记录原则;(3)及时原则;(4)彻底原则;(5)改进原则;

4. 关于保洁方面的法律法规

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清洁卫生制度的依据是:学前教育机构实际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婴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

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清洁卫生制度的依据有三点。(1)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这是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清洁卫生制度的理论依据。(2)婴幼儿身心发展的需要。这是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卫生清洁制度的主要目的。(3)学前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清洁卫生制度不仅要有法律法规文件作为理论参考,确保婴幼儿身心发展的需要,更要密切结合学前教育机构的实际情况,使清洁卫生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5. 保洁工作管理规定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1.1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实验产生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产生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以及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无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类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点设置的方法,并实施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包装类、岩棉类、硅藻土类、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7个单独临时存放周转区。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一般金属废弃物,如管路、阀门、边角料、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

  2.2.2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

  2.2.3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4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物类垃圾。

  2.2.5滤芯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滤芯、反渗透膜、滤布。

  2.2.6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

  2.2.7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部门产生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并确保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实施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3.1可燃垃圾:

  3.1.1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进行集中焚烧。

  3.1.2综合办公楼各部门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人员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

  3.1.3公司所有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到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必须在实施去害处理后,统一交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垃圾产生部门因私自处理产生的问题,由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3.2.1车间直接产生的废弃物,由产生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后,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并及时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并分类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门参照上述垃圾分类进行日常归类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后开始接受车间垃圾废弃物,车间及环卫验收人员双方共同对垃圾是否按规定做了分类处理进行检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实施登记管理,分别标注垃圾名称、数量、输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等相关信息。

  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负责与施工单位协调外运处理。

  3.3.2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产生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设施维修产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单独临时放置,尽可能及时处理。

  四、其它注意事项

  4.1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相关场所、部门,为确保垃圾的分类丢弃,必须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存放点,确保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4.3为确保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所有垃圾箱统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RO膜前的报废设备存放区保留。

  4.4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发生不被接受情况,相应责任由垃圾产生部门及接受人员承担责任。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为保证生产垃圾放置整洁、安全,治理乱倒垃圾行为,对车间现场放置垃圾及垃圾场存放垃圾做出以下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对生产现场存放的垃圾要进行分类放置,分为花毛、生活垃圾、易燃物三类。花毛必须装入编织袋,另外两类垃圾不得混入花毛中。易燃物是指易发生着火、爆炸等危险品,如自喷漆、螺栓松动剂、清洗剂等包装物。

  二、对易燃物实行回收。各车间凡是使用二硫化钼清洗剂、自喷漆、清洗剂、螺栓松动剂的要以旧换新,开票时注明“以旧换新”,将旧的包装交仓库方可领新的。

  三、垃圾场设分类放置区,各部门倒垃圾时按分类标志放,不得乱倒。倒垃圾时由里向外,不得倒在过道上。

  四、编织袋、纸箱、纸管、塑料筒等可销售的废品,按存放标志分类放好,各部门在放置这些废品时要尽量往里放,摆放整齐,不得放在过道上。

  五、废机件等铁类物品送到二岗东侧的废件库,不得倒入垃圾场。安装设备拆下来的包装,属于木材的送到食堂烧火;属于纸箱类的送到垃圾场存放纸箱处。

  六、染色实验室、污水站使用的药品,用完后方可丢弃,此类垃圾放入指定地点,不得倒入垃圾场。

  七、处罚

  垃圾场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对倒垃圾行为实时监控,发现违犯本规定的将给予处罚。发现一次考核部门负责人50元。

  八、此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垃圾并不是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应该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能见到实效,才能持之以恒。为此,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一、目标:

  1、引导师生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知道一些环保法规、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树立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可持续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可持续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设。

  二、校园垃圾的分类:

  1、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2、垃圾分类的具体做法: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3、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按有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同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以及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必须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须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相关证照齐全的专业人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政教处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认真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相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障。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相关处理,并追求有关责任。

  4、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垃圾分类的管理办法

  (1)各班均设垃圾分类储藏篓,每天把教室内的垃圾按要求分三类放好。一类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一类回收废纸;另一类是剩余垃圾。

  (2)收集废电池,投放到废电池回收点。

  (3)按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五、垃圾回收的措施是:

  (1)学校各班设立专门垃圾回收点,设分类储藏箱若干个(暂设储藏箱2只,一只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另一只回收废纸),废电池回收桶一只。

  (2)每天各班安排专人做环保卫士负责监督、检查、整理。

  (3)每月所得的回收费有专人做好登记,并归各班所有。

  六、医务室垃圾分类

  1、医务室实行垃圾分类管理,由校医收集,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处理。

  2、医务室应使用专用垃圾箱储存医务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垃圾箱应放置在学生不能接触到的地方。

  3、医疗废物应置于防渗漏、防锐器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中并注明警示说明。

  4、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医疗废物及时由校医专人负责处理。

  5、防止学生接触医务垃圾,以免造成感染。

  6、医疗垃圾要由专人负责,严禁让学生运送。

  7、对超过保质期限的所有药水、药物、医用器材一律按规定妥善处理。

6. 保洁专业要求

动物园饲养员的岗位要求因地而异,一般岗位要求如下:

1、最低学历: 专科

2、工作年限: 一年以上,有过实验动物饲养管理或者动物实验经验者优先。

3、专业:畜牧兽医/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动物检疫。

4、语言:无。

5、相关能力:

(1)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优先。

(2)对大小鼠等实验动物无排斥、恐惧心理。

(3)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积极主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4) 对工作有责任心,能自觉完成分配任务,承受工作压力。

动物园饲养员岗位职责:

1、日常动物饲养繁殖、健康观察与疾病预防;

2、动物房物料准备、清洁消毒及表单记录等相关工作。

7. 保洁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文名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区

吉林省

实施时间

2009年4月1日

条例数

75

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鼓励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研究成果和管理经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相关企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第十三条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或者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专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商品交易、展览、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六)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责任区、责任人,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责任区划定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应当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 专项保洁范围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

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农村的和谐稳定。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不仅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任务,更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摒弃陈规陋习,培养他们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强化他们的环保意识。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强化落实目标责任。环保部门应不断深入农村,检查督促环保法规的落实情况以及环境监测、监察情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建立环境报告制度,促进有关部门真正把环境管理和生产管理有机结合;在乡、村、组三级建立乡(镇)长、村主任、组长负责的农村环保责任机制,细化任务,加强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促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是加大综合治理,全面开展环境整治。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落实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措施,率先针对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突出地区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如:清理积存垃圾和其他有碍观瞻的杂物以及污水,重点治理农村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倒乱流、乱种乱养、乱贴乱画等“十乱”现象。

四是设立环治基金,建立环保长效机制。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并建议设立专项基金,重点解决所辖地区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有条件的乡镇应该征收垃圾处理费,设专(兼)职乡村环卫人员,担负一定范围的保洁和环境卫生监督职责。同时,成立专门的农村基层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处理好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保护饮用水水源。要积极探索农村保洁有偿收费制度,采取政府投、乡镇帮、村级为主的方式,确保农村环卫整治和保洁工作有经费保障。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区别

从环境管理角度看,二者关系如下: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基本是在几个行政村或者一个镇开展,具体开展范围要由有关部门提供的

资金支持为基础,按照有关整治规划要求确定,如果资金量小,1个行政村也可以算作连片整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是典型示范作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进一步深化,是更大面积的典型示范,要探索出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村环境治理之路。

9. 家政保洁要求

没有具体标准,一般家庭不是开荒保洁以100平方算的话,一个人一天结束。

开荒保洁需要1.5到2个工,单位保洁是一般一个人两层,主要就楼梯,有过道,卫生间,墙面地面什么的,面积大的话一人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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