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保洁电话(渭南保洁公司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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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就是参加城市环卫工作,每一个城市都少不了环卫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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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悦鑫精创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1月06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东华街道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阎连线东侧启迪清洁能源大厦十层,法定代表人为黄煜。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销售代理;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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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工作格局)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工作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指导机构与工作职责) 中共渭南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共渭南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六条(财政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卤阳湖、华山、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参与主体与职责)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基本要求)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权利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和文明行为公约、守则,在行使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四)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
(五)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六)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九)患有传染病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爱护花草树木,不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十一)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二)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共秩序)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得体,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吵谩骂;
(二)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七)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共交通安全)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不接拨手持电话,行经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前,应当主动礼让遵守交通规则通行的行人,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前机动车主动礼让行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主动让座;
(四)驾驶、乘坐摩托车、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时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按规定的道路行驶,不抢行逆行,不违规搭载乘客;驾驶非机动车辆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法载人、营运载客,不乱停乱放;提倡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五)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不丢弃、不故意损坏;
(六)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八)停放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临时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九)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用远离车门一侧的手开门,转头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十)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
(十一)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社区和谐)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二)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四)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五)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犬只束犬链牵领;在电梯、楼梯等狭小空间或人员密集场合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约束措施;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人员;不得携犬(警犬、导盲犬除外)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乡村文明)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不随意倾倒污水;
(三)取暖做饭使用清洁能源,不在禁煤区内使用燃煤;
(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
(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文明旅游)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
(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生态文明) 在爱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禁止非法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二)保护秦岭的高山草甸、冰川遗迹、古栈道等自然资源和人文遗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非法采集、采挖受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得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
(三)保护河流、湖泊等水环境,禁止违法违规采砂、排污、游泳、垂钓、捕捞等行为。
第十八条(文明观赏) 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剧院等文化体育场馆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奠、参观,应当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三)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四)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
(五)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六)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网络文明)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医疗秩序)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文明生活) 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面,提倡下列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三)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四)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注意个人卫生、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
(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七)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家庭文明) 在家庭文明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尊敬长辈,关爱老人;
(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四)兄弟姐妹友爱、互助;
(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三条 (文明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止或者减少渣土、扬尘、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质量。
第二十四条(见义勇为)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慈善公益)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紧急救护)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
对紧急现场救护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鼓励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或器官的,可以在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临床用血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依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九条(社会专业力量) 鼓励专业社工、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等社会专业力量帮扶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
第三十条(文明公约守则)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三十一条(基本原则)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共卫生治理)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五)违规占道经营,乱倒污水、厨余垃圾;
(六)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秩序治理)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三)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六)酗酒闹事、寻衅滋事;
(七)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八)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交通出行治理)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乘坐摩托车、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抢行逆行,违规搭载乘客;驾驶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
(三)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四)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
(六)出租车汽车驾驶员营运时不得待租时拒载、营运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无故绕行,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刁难、欺骗、勒索乘客的其他行为;
(七)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八)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第三十五条(社区生活治理) 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二)乱搭乱建、乱牵乱挂、乱涂乱画、乱贴乱刻;
(三)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
(四)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五)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六)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七)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六条(旅游方面治理) 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二)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三)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第三十七条(网络电信治理) 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三十八条(检查机制)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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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依据《渭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渭政办发〔2018〕1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保障,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第三条 各类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各级群防群治组织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员等,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蒲城县人民政府担负本地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科学确定员额、规模适当从紧”的原则,结合本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务编制配置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合理控制、动态调整警务辅助人员规模。用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公安机关授衔的人民警察数量;主要用于交警、巡特警、派出所等岗位。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县公安局提出,经县编办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市编办审批。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单独、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须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下开展相应的辅助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七条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㈠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㈡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㈢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㈣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㈠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㈡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㈢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㈣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㈤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㈥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㈦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㈧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㈨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㈩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㈠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机要、情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㈡办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㈢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㈣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㈥审核案件;
㈦保管武器、警械;
㈧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㈡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医疗等福利待遇;
㈢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㈣对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㈤依法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㈥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㈡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㈢遵守保密规定,服从保密管理;
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㈤执行工作规范,遵守纪律规定;
㈥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风俗习惯;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招聘程序和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划由县公安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实际需求,在核定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县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由县公安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公安局备案。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按照发布公告、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公示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报考警务辅助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㈢18周岁以上;
㈣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㈤具有良好的品行,组织纪律观念较强,服从组织分配;
㈥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㈦公安机关规定的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对于特殊警务辅助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同意,可以对上述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报考文职辅警岗位,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和在职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公安类(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㈠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㈡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
㈢具有吸毒史的;
㈣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㈤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㈥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
第四章 层级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层级考核晋升机制。
文职辅警层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一、二、三级高级文职辅警,四、五、六级中级文职辅警,七、八、九、十级初级文职辅警。
勤务辅警层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一、二、三级高级勤务辅警,四、五、六级中级勤务辅警,七、八、九、十级初级勤务辅警。
警务辅助人员的层级与薪酬、衔称挂钩。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层级根据其学历、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新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确定层级。首次评定层级一般为十级警务辅助人员,大学专科毕业生首次评定为九级警务辅助人员,大学本科毕业生首次评定为八级警务辅助人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首次评定为六级警务辅助人员。
首次评定层级最高不超过四级。
第二十二条 高级警务辅助人员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核定的用人额度,确定各层级警务辅助人员数量。其中,三级警务辅助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用人额度的20%,二级警务辅助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用人额度的10%,一级警务辅助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用人额度的5%。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逐级晋升层级,其中初级、中级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考核晋升,高级警务辅助人员实行选拔晋升。
八、九、十级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一级;五、六、七级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晋升一级;二、三、四级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满4年,且考核合格,经择优选拔,可晋升一级。
获得县级公安机关及以上表彰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层级。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相关制度规定,受到处分或处理的,降低一个层级。
第二十五条 晋升一、二、三级高级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制定方案、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公示、办理晋升手续等程序实施。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也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和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经费主要包括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教育培训、服装装备、表彰奖励、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经费。经费保障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对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进行指导和监督。公安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具体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负责日常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岗位职责、层级管理、考核奖惩、学习培训、执法执勤、装备管理、保密等工作制度,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按岗位要求科学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
使用文职辅警的,要将非执法、非涉密岗位的人民警察置换充实到公安执法一线。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警务辅助人员标识,持证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由县公安局统一制发,服装式样和标识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执行。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以及装备。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人事、工作等管理信息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本单位党、团组织进行管理。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和提升素质的需要,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晋升培训和专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岗前培训是对新招聘的辅警进行的入职培训。
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5天,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培训内容包括警察职业养成教育、基础法律法规、基础公安业务和基础警务实战技能等,重点培育基本职业素养,提高适应工作能力。
第三十九条 晋升培训是对晋升层级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的培训。
晋升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警务信息化建设等,重点培养综合素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十条 专业培训是根据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专项训练。
专业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专项警务实战技能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提高岗位履职能力。
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教育培训的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管理、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高级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培训市公安局负责。
公安机关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岗前培训、专业培训及高级以下警务辅助人员的晋升培训。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训历档案,作为考核奖惩和层级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考核奖励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聘用、奖惩、层级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考核评定等次为不合格:
㈠业务素质差,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㈡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㈢因服务态度差、违法违规等被群众举报或投诉并经查实的;
㈣不遵守公安机关纪律规定,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相应的条件、标准、程序等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注重选树典型。
第四十六条 表彰奖励分为县级优秀和市级优秀两个等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表彰为县级优秀辅警,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表彰为市级优秀辅警。市级优秀不超过1%,县级优秀不超过9%。
对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参照《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四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的程序参照《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统一招录人民警察时,对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第九章 优待抚恤
第四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岗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病假、产假、婚丧假、年休假等法定假期。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实际,每年为警务辅助人员安排一次身体检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范》有关规定,举行警务辅助人员荣誉仪式。
第五十二条 对表现特别优秀、做出突出贡献、因公负伤、患有重大疾病、家庭困难等需要鼓励关爱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进行慰问。
第五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伤残的,根据伤残程度及等级,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因公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享受法定的抚恤和待遇。评定为烈士的,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等待遇。
第五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纳入陕西省公安英烈基金会渭南市分会救助范围。
第十章 退出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规定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㈣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安机关提出仍拒不改正的;
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㈠警务辅助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安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㈡警务辅助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当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本办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处分或者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理意见及依据告知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现有警务辅助人员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对2017年6月30日前在岗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通过严格考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规范招聘和管理使用。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及配套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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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褐石公馆目前没有招保洁的规划。
麦积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天水市下属的一个市辖区。面积3452平方公里。因境内有麦积山石窟而得名。
麦积区下辖3个街道办事处、17个镇:道北街道、道南街道、桥南街道、社棠镇、马跑泉镇、甘泉镇、渭南镇、东岔镇、花牛镇、中滩镇、新阳镇、元龙镇、伯阳镇、麦积镇、石佛镇、三岔镇、琥珀镇、利桥镇、五龙镇和党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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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有很多,判断一家家政公司口碑好不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查看资质
查看该公司是否有工商部门颇发的营业执照,是否有注册资本,是否有税务部门颇发的税务登记证。
2、选择合适、靠谱的
选择家政公司的话尽量选择信誉好,服务规范的家政公司。 比如说,渭南e家政的阿姨3险齐全,阿姨均需参保家政险、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险,服务过程中受伤或意外对客户物品损坏,由保险公司承担
3、多交谈
与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提前沟通,如具体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避免家政公司介绍不对应的家政人员。所以多跟阿姨沟通一会,也能看出一个家政公司的好坏。
4、e家政有实名认证体系、价格透明体系、家政保险体系、装备规范体系、评价反馈体系、全面培训体系,相对来说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