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人工作(保洁员保洁)
1. 保洁员保洁
保洁员岗位职责1、 遵守本单位和项目单位的规定、要求,尽职尽责按照操作规程及保洁标准所要求做好本责任区工作;2、 负责保洁工作的具体实施,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技能,接受培训,掌握清洁工具基本操作技能。3、 因任何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事先征得班长同意,如对上级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先完成再进行讨论;对班长工作上的调动或安排必须绝对服从;4、 遵守正确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根据人流量多少随时做好保洁工作,并定时巡视重点区域;5、 严格按相应操作规程使用、存放、保管保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及时上报领班备案,由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处理。正确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严禁浪费。6、 积极参加卫生突击工作,如:贵宾参观、门前积雨、积雪的清扫突击工作。7、 向客户宣传卫生常识,劝阻并制止不卫生,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有义务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况,在保洁过程中,如发现公共设施有损坏,应及时上报。8、 清洁时,尽量回避客户,对客户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尽量帮助解决或反馈主管领导,严禁正面拒绝;9、 执行及有效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2. 保洁员保洁面积标准
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似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朵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 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各,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5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保洁员保洁领班
作为保洁的主管,给保洁工人开会首先要强调劳动纪律和做保洁工作的重要,要明确分工,要把责任落实到人,还要有明确的奖励和惩处制度,使保洁工人对自己负责的保洁工作的达标要求,思想明确,能够按照要求做到工作有目标,保洁有标准,事前有检查,达标有奖处的良好目标,要不断强调,宣传优秀奖励优秀保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保洁工作做的更好。
4. 保洁人员
1.作为保洁人员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比如:自己是打扫哪一块卫生的。
2.要保证自身的整洁干净。穿好工装,清理干净自己的劳动工具,让人相信自己是个合格的保洁人员。
3.打扫时节约用水,发现未关好的水龙头、照明灯,及时关好。
4.每日及时清走垃圾桶的垃圾,确保垃圾桶周围没有垃圾。
5.经常巡视自己打扫的区域,及时做好清洁,确保干净无垃圾。
6.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7.牢记公司的打扫规章制度,确保自己打扫的标准是按照公司制度来进行的。
5. 保洁员保洁阿姨
24小时公厕保洁员就是24小时都上班,一天二十四个小时上班辛苦保洁阿姨了,保洁阿姨为了让市民能够有好的卫生环境,不怕辛苦,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日日夜夜地上班,感谢保洁阿姨的为了大家而付出,请我们不要乱扔垃圾,让我们的城市有好环境。
6. 保洁员保洁责职
一、 保洁员[1] 根据行政后勤部制度的工作时间进行日常保洁工作;
二、 负责公司办公区过道、电梯内、电梯间、茶水间等公共场所卫生的清扫,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地面干净、无尘土、无卫生死角,做到每天拖四遍,每周用肥皂水拖一遍;
三、 负责会议室、贵宾厅会前、会后的清扫、整理工作;
四、 负责打扫各独立办公室的地面卫生,清扫办公室和公用走道之垃圾,清洗痰盂;
五、 保持公共场所楼梯扶手、窗台表面无灰尘,光洁明亮,做到每天擦两遍,保持环境美观;
六、 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玻璃窗在视线内无灰尘、蜘蛛网、印痕,每周擦一遍以上。
七、 洗手池无皂迹、无污点,无污垢,做到经常擦拭,保持表面光亮、整洁;
八、 墙面天花板卫生,整洁美观,无蜘蛛网、灰尘、印痕、脱皮、污迹,做到每周至少清扫一遍;
九、 所有公共场所痰盂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做到每天擦洗痰盂两遍;
十、 垃圾箱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每天清理两次;
7. 保洁员保洁不到位原因分析
作为保洁工作人员,一定要有责任心,服务周到,态度要好,当你到人家清理房间时,一定要把工作做到位,清理时不要把客户的物品损坏,给客户一个好的印象,保洁工作虽然有点辛苦,但是确实一个让人值得尊重的工作,保洁工作服务态度一定要好,你才是进到了责任!
8. 保洁员保洁工具要用到哪些
①每日对楼道清扫、保洁、单元门、楼梯扶手清擦、保洁。
②每周对楼梯内标志牌、信箱、消防栓、可视对讲机、防盗门、电表等公用部位进行保洁,并不断巡视保持干净。
③每月对楼道灯具、楼道门窗等公用部位进行保洁,并不断巡视保持干净。
④当班时间遇到楼内有可疑情况时,即时与保安人员联系。
⑤巡视楼内公共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做好登记并上报部门。
⑥定期对楼道蚊虫等进行消杀,确保无“四害”。
⑦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
(2)办公室保洁员岗位职责
①准时到岗,按工作要求完成任务。
②工作时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聊天。
③不得随意翻阅办公桌上的文件,打扫完毕返之原地。
④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太仓保洁||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清洁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⑤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益。
⑥积极完成上级交代的临时任务。
⑦每次使用完保洁工具,应清洁干净,放到指定的地点。
上门服务保洁员岗位职责
1、按客户预约时间着装准时到达工作岗。
2、根据客户要求,按照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完成任务,并将结果及时上报部门。
3、严肃纪律,不得私自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