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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道路保洁问题(道路保洁归哪个部门)

2023-10-06 21:45:54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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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道路保洁归哪个部门目前,农村的环境卫生治理,依法由乡镇人民政府管辖。 如果该农村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环境卫生依法由当地建设机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辖。在县,区,乡镇,具体

1. 道路保洁归哪个部门

目前,农村的环境卫生治理,依法由乡镇人民政府管辖。 如果该农村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环境卫生依法由当地建设机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辖。在县,区,乡镇,具体负责的是农村农业局和农业综合服务站。在搞好环境卫生治理,实施农村水清天蓝,宜局宜住的行动中,他们负责上传下达,指导各村搞好环境治理的责任与义务。

2. 道路保洁属于什么服务

如果是个人提供保洁服务,去劳务发生地找税务局代开发票;征收率3%。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保洁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征收率3%。如果没有买税控盘,没有领取发票,可以找税务局代开。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保洁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发票,税率6%。

3. 道路保洁属于什么经营范围

清洁工公司有哪些服务

1、保洁托管:办公场地、娱乐商业、物业小区、学校医院、工业厂房等保洁外包托管,以及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等;

2、外墙高空:外墙清洗、外墙维修、外墙落水管维修及更换、高空广告牌安装及撤除等;

3、高位服务:厂房高位除尘、门头清洗、雨棚清洗等;

4、清掏疏通:生化池清掏、化粪池清理、隔油池清掏、下水管道疏通及维护维修等;

5、开荒清洁:办公室、厂房、别墅、酒店、居室等场所装修后的开荒清洁;

6、玻璃窗清洗:用专业玻璃清洁剂清除玻璃镜面上的污垢,要做到无污渍、无水痕、洁净明亮;用金属洁渍剂和金属洁蜡迅速清除金属窗框的污渍和氧化物,形成一层高级分子蜡的保护膜,能有效防止污渍侵蚀金属窗框,延长使用寿命;

7、清理装修痕迹:用专业的铲刀配合相应的清洁剂对装修后遗留的涂料、胶痕、水泥块等进行彻底清理;

8、全面牵尘:用大功率吸尘器将全部的墙面、天花板、各种台面、橱柜等地方吸净灰尘,将家具表面擦拭干净;

9、钟点保洁:家庭定期保洁、家庭大扫除、玻璃专项清洁等,按小时计算;

10、家电清洗:家用空调、抽油烟机、以及其他家电清洗;大型油烟管道、大型中央空调清洗等。

4. 道路保洁怎么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主旨

本条规定了可参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的区域。

释义和理解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如工矿区的居民区,它的基本特点是:(1)居住人口规模虽然不大,但以非农业人口;(2)大多数人业结构单一,布局与功能罗为简,y础设施不完善等待(3)距大中城市较远,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城市机能,能够了行使一定的城市运行功能;(4)社会生活方式与城市相似、但又受到自身某些特殊情况的制约。一般来说,在条件成熟后,按照生活民主化与法制化的原则,将会设置城市建制。未设针建制的城市居民区的基本特点与城市相似,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城市的特性。规定它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目的:一是可使其区域建成优美、清洁、卫生文明的居民区号使其区域的公民、单位有一个良好的的工作,生活环境,有利其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二是使其在设置城市建制后,有一个比较好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基础,保证其城市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乡镇也具有类似的特点,也可参照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 道路保洁需要什么资质在哪里办理

油烟清洗公司需要相应的资质证明,例如施工企业清洁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最高。办理资质需要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油烟管道清洗服务资质申请表盖章扫描件、承诺书等。油烟管道清洗资质证书可用于招投标或承接相关项目工程,提升公司的影响力和实力,是公司必备资质之一。

6. 道路保洁归哪个部门管

环卫局是政府管理下的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能部门,如果是地级市的话,其级别就为正处级单位。各市环卫局为行政单位(机关单位)其人员骸制为公务员编制。其下属单位多为事业单位。

县城环卫所职责:

负责本区域范围各街、巷、路等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扫保洁和非法小广告的清除作业与管理;临邛镇区域范围的生活垃圾清运作业与管理;临邛镇区域范围直管公厕、垃圾桶、垃圾中转站(房)的运行维护作业与管理。

乡镇环卫所职责:

1、负责全镇(乡)各村环境建设等环境整治工作。

2、负责全镇(乡)各村,企事业单位的白色垃圾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

3、负责镇(乡)村两级保洁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7. 道路保洁归哪个部门负责

如果是城市里的保洁公司的话。可以向城管局的环境卫生管理处投诉反映。城管的环卫处是负责城区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如果保洁公司有违规的行为的话,城管局的环卫处有权进行相关的处罚。如果是乡镇的保洁公司的话,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分管环境卫生的领导投诉反映。

8. 道路保洁收费标准

请人到家打扫卫生的费用因地区、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而异,具体费用可能会有差别。以下是一些一般估算:

1. 地区: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不同。一些发达城市的清洁服务费用比其他地区要高。

2. 服务内容:清洁服务的种类和程度也会影响价格。有些服务可能需要额外的设备或技能,这会影响总费用。

3. 服务质量:选择一个可靠的家政服务公司或个人对于获得卫生清洁服务是很重要的。不同的公司和个人的价格和服务质量可能会有差别。

一般来说,一个人打扫卫生的费用在100-300元之间,时间通常在2-3小时。对于全面的清洁服务(如厨房和浴室的清洁,地面和家具的清洁等),费用会更高,大约在300元以上。

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一个大致的估算。具体的价格取决于所在地区的市场行情和服务的具体内容。建议在选择服务时,要事先和清洁服务提供者确定价格和服务内容,以避免服务后出现纠纷和不满意的情况。

9. 道路保洁归哪个部门管理

环卫所属于卫生局。

环卫所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卫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依法收费。(三)完成城内每日80万平方米的清扫,保洁任务和每日300立方米的清运工作。(四)完成清扫工作。

10. 道路保洁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  

2、《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70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  

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要件材料:  

(一)日常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表》(原件1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原件1份)。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申请表》(原件1份,正反打印);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原件1份)。  

(三)日常生活垃圾处置。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申请表》(原件1份、正反打印);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处理技术、工艺材料说明(复印件1份),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参加社保的证明单(复印件1份);  

8、企业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原件1份);  

9、沼气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设备配置说明(原件1份);在线监测设备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原件1份);  

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原件1份)。  

(四)餐厨废弃物处置。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申请表》(原件1份、正反打印);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5、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处理技术、工艺材料说明(复印件1份);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参加社保的证明单(复印件1份);  

8、企业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原件1份);  

9、在线监测设备配置说明(原件1份);在线监测设备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餐厨废弃物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1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原件1份)。  

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批准证件: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  

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  

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机关:南京市、南京各区城管局。

11. 道路保洁归哪个部门监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装备技术标准。

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和执法装备,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所属的区级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市级城管执法机关同时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县级市、县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个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执法机构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谨慎、合理使用执法力量,不得安排执法人员从事和城管执法无关的工作。

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不得安排临时工作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风景名胜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除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擅自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

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人员标志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保持容貌严整,举止端庄。

城管行政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因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城管执法人员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装执法。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一)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属于城管行政执法范围内容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向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

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适用以下规定:

(一)可以查阅、调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调取文件资料的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

(二)可以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原物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三)可以对特定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录音、录(摄)像,取得有关视听资料;

(四)可以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五)在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调查时,在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情况做书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为证。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向当事人查验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调查、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执法人员实施调查、现场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取证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对保存物品清点登记。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得任意扩大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变相扣押财物。

第二十七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扣押的物品,造成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摄)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扣押决定书,可以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予以扣押: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三)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四)需要对证据予以保全的;

(五)发现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尽量不采取扣押措施;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的经营、作业或者施工的案件中,应当采取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扣押其经营物品、装盛工具和作业工具。

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扣押。

第三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因为情况紧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由城管执法机关保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

第三十四条 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

(四)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变卖或者拍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在公告六十日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上缴国库;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容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下列原则:

(一)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