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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法律问题案例(关于幼儿园法律案例)

2022-12-09 17:33:00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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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关于幼儿园法律案例与幼儿园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

关于幼儿园法律案例

与幼儿园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幼儿园工作规程》   

6、《幼儿园管理条例》   

7、地方政府、教育局对幼儿园的法律法规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

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幼儿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幼儿园依据法律条文的案例

这要看幼儿是什么病康复的。如果是传染病康复的,幼儿园让开康复证明,合情合理。必定都是幼儿,关系到千家万户,不能有丝毫差错。家属也应该互相理解。

关于幼儿园法律案例分享

  1、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2、实行依法治国 坚持执政为民

  3、增强宪法观念 推进依法治国

  4、宣传宪法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5、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6、学习宣传宪法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7、推进依法治市 努力建设法治城市

  8、维护宪法权威,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幼儿园有关法律的案例

共22条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4、《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

5、《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

6、《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12-12);

7、《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3号);

9、《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国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发布);

11、《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

12、《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1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

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

15、《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6、《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0〕6号) ;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18、《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2000年9月23日发布实施)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7]3号)

20、《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

2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

幼儿教育法律案例

例如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是同等对待。

又例,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这就是差别对待。

关于幼儿园法律案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是指导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每一位幼儿教师都应该熟知其内容,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贯彻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依法执教。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幼儿园教育是对一个人的启蒙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首先就要走出这些误区,摆正自己在教育活动的位置,营造良好 的氛围。

关于幼儿园法律案例及分析

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 。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责任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安全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等行为,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 安全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 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 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 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 幼儿园按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安全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等行为,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 安全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 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 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 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 幼儿园按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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