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准则(家政服务准则最新版)
1. 家政服务准则最新版
家政服务员的职业道德
1、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明确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
2、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倡勤俭朴素作风,做到爱岗爱业;
3、不得泄露雇主的私人秘密和有关家庭信息,使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问题;
4、要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不干预雇主的私生活;
5、不得擅自引领他人进入雇主家中;
6、要保守雇主的隐私,不得泄露雇主及其亲友的家庭和工作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信箱及其他私人信息。
2. 家政服务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担人居住或提供给其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亨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 个月提出,并经出租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困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中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赁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基于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发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六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租合同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绚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地产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6 月1 日起执行。
3. 家政服务细则
河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发文,决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在全省免费开展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活动,所需经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
河北省明确,免费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五(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饭后至下午上学前、下午放学后至18:00前两个时段,具体服务时间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河北省明确,课后服务对象为小学阶段家长不能按时接送的在校学生,优先保障双职工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亟须服务群体。学生是否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学校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并签订自愿服务协议书,同时公开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4. 家政服务规范
家政服务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涉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和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
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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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如何理解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
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等问题应当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应当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治所不能包办代替的。
(三)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励家庭成员勤俭持家,建立互爱互助、和睦团结的婚姻家庭关系。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
6. 家政服务指南
月子中心涉及家政、住宿、餐饮、看护等,目前无法归入现有的行业分类,没有明确规定的主管部门,属于“多头管理”,营业登记、餐饮部分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而食堂之外的环境场所卫生则由卫生管理部门监管。在采访时,受访者都道出了一个疑问:不知道哪个部门监管,但又被很多部门管理。监管的缺位,是他们心中的“痛”。
由于主管部门尚未明确,相关规范未能跟上,月子中心市场的发展良莠不齐,国内一些月子中心产妇不适、宝宝感染的纠纷也时见媒体。
有关月子中心的监管,现在还处于自律阶段。近年来,行业协会等针对产后母婴康复机构制定了一些标准和规范,比如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制定的《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但这些都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对行业的约束力有限。
业内人士称,月子中心不能总是监管空白,管理好月子中心,一方面需要明确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则需要制定行业标准。
7. 家政服务行为准则
社会公德要奉公守法。职业道德要爱岗敬业。家庭美德要遵老爱幼,和睦相处。个人品德要行善绝无恶习。
社会公德 (social ethics; social morals) 简称“公德”。是指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间的道德,是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为了我们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家庭美德,是指人们在家庭生活中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处理家庭问题时所遵循的高尚的道德规范。
人品德,即个人的道德品质,也称德性或品性,是个体依据一定的道德行为准则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固的倾向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