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护工动作(博物馆护工动作要求)
1. 博物馆护工动作要求
株洲博物馆基本陈列免费向社会全体公众开放,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由成年人陪护或由学校、老师组织方可入馆参观。残疾人、现(退)役军人、65岁以上老年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可优先领票入馆参观。观众入馆时须佩戴口罩,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出示个人健康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实名登记,体温无异常(不超过37.2℃)者方可入馆。
展厅开放
每周二至周日9:00—17:00(16:30停止入馆)
每周一(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及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闭馆
参观方式
观众需凭有效证件领取门票方可进入馆内参观。
方式一:提前在株洲市博物馆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实名预约,凭预约二维码入馆;
方式二:凭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直接进入,如需门票可在自助售票机取票;
方式三:凭其他有效证件在人工窗口取票后入馆。
2. 博物馆护工动作要求有哪些
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的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用本规定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将扶助残疾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助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政府的委托,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向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扶助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扶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扶助残疾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扶助残疾人活动。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登播发扶助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广告,积极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电视台应当开办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公共电视节目应当加配字幕。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残疾人应急救助资金,对因病、因灾等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性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应保尽保。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十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应当优先进入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按规定分别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予以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并组织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对贫困残疾人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现全部由人民政府代缴;对其他贫困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个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利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其参加。
第十二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新民居示范工程规划项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安排实物廉租住房或者给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城镇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和贫困残疾人适当减收廉租房租金或者提高补贴标准。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残疾人的脱贫列入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工作对象。优先扶持适合残疾人增收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其他入户项目,免费对贫困残疾人开展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到户贷款,扶持贫困残疾人从事投入少、见效快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的项目,由县级以上财政给予贴息。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融资需求积极给予支持,创新信贷产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托养人托养的资金投入,对智力、精神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
第三章 医疗康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提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的住院报销比例,降低住院费自付标准,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
对列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贫困残疾人到省内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就医,给予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优先照顾,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减免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治疗费(不含材料费)、百分之十的检查费、百分之五十的住院床位费。
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就医提供优惠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涉及残疾人疾病检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不满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给予补助。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的孕妇和新生儿,由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免费孕期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早期干预,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鼓励民营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用给予减免。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应当免费为贫困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有条件的地区举办康复训练机构,开展零至三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幼儿入校(园)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
第二十二条 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可以就近入学。异地就学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
鼓励教学单位对一级、二级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一千元,初中生每生每年不低于一千五百元。
接受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学费。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应当开设适合残疾人教育的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对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免试与本人身体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免试听力测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在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全日制农村残疾学生及城市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规定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培训托养基地和残疾人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各种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岗位)外,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招用残疾人。国家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凡符合录用和招聘条件的残疾人,不得限制报考,并与其他报考者一视同仁,择优录用或者聘用。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合同期满的残疾职工优先续签合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招用残疾职工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通过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创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工场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设置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有一定比例适合残疾人就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核发营业执照。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本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所得,承包和承租企事业单位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规定减征百分之八十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和档案托管等服务,免收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六章 文化体育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公厕等公共场所,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体育场(馆),一级、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人、盲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公共场所。以上场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文化、体育部门组织的排练、演出或者训练、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保证其享受在岗时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举办单位应当予以补贴。
在残疾人奥运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残疾人世界杯赛、亚洲残疾人运动会、残疾人亚洲杯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全省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残疾人运动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盲人图书室(阅览室),增加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的种类和数量,为盲人借阅提供便利条件。邮政企业应当按规定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
有工作单位的盲人,所在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订阅一种盲文读物;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赠阅盲文读物。
第七章 其他扶助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单位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
第三十六条 听力、视力残疾人凭残疾人证申请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当减免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七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享受优惠或者免费,具体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免收残疾人的车辆停放费。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乘坐在省内营运的长途公共客运车辆时优先购票、优先乘车。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适当放宽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标准和范围。残疾人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和办理公证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受理,并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需要盲文、手语翻译的,及时给予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司法鉴定救助,卫生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医疗事故鉴定救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为不符合残疾人标准的人员发放残疾人证的;
(二)在残疾人扶助工作中出具虚假的家庭贫困证明的;
(三)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未按本规定给予残疾人扶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按本规定给予残疾人扶助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骗取残疾人扶助的,由负责扶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3. 博物馆服务人员规章制度
参观博物馆时应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听讲解员讲解时要专心,不要出言不逊,妄加评论。
参观者应自觉遵守博物馆有关规章制度,不要一边参观一边吃零食。人多时不要拥挤,按顺序边看边走。不宜在一件展品前长时间驻足,以免影响他人欣赏。
4. 博物馆的安保措施
火灾是危害文物安全的主要风险。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诱因增加,文物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文物消防安全形势较为严峻。
日前,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共22条。
一 健全完善责任体系
(一)明确文物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文物、博物馆单位周边严重影响文物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地方政府搬迁改造计划一并整改解决;要针对本辖区内文物资源特点和保护利用等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文物消防安全形势,研究火灾防控措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明确承担文物消防安全监管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文物管理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
(二)健全消防组织。
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设置(明确)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距离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一级博物馆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结合实际需要配足配好消防器材装备,组织队员定期开展防火培训和灭火演练。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消防器材装备,加强值班备勤和巡逻检查。
(三)落实文物消防安全职责。
文物、博物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履行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任务。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保卫机构要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5. 博物馆讲解员职责要求
专职讲解员是通过社会公开招考进去后经过专业培训上岗的,一般是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文科类,特别是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外语类专业,一般要求女生1.6米及以上,男生1.7米及以上,形象气质俱佳,有个别博物馆要求如果有导游证或普通话甲级证书可以优先考虑。
博物馆也有义务讲解员,不需要什么证,只要对历史文化感兴趣,熟悉展厅文物,具备基础的历史知识就行,具有义务奉献精神即可,一般志愿者,退休老同志,在校大学生等担任
6. 博物馆护工动作要求是什么
不需要! 时间:09:00—17:00(16:00停止入馆),每周一闭馆(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领票:每个开放日向社会开放,最高限定发放参观券2000张。每隔20分钟100人次为一个批次,发票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上午9点至下午4点。 进馆:零散观众当日在博物馆北广场领票处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残疾证、学生证、老年证、护照)排队领票,博物馆正门验票入馆参观。 20人以上团体人员须出示介绍信在团体领票窗口领票,从东侧通道验票入馆参观。65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士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残疾人、老年证),1.4米以下儿童及行动不便者须有人陪护在团体领票窗口领票,从东侧通道验票入馆参观。
7. 博物馆讲解员行为规范
热爱讲解事业,身体健康,品貌端庄,大专学历以上,普通话标准,
8. 博物馆讲解员工作内容和要求
参加过浙江自然博物馆讲解员的笔试,考试内容分填空题和简答题。
填空题为有关博物馆的一些概况和10个汉字拼音填空,简答题一为任选一种自己熟悉的动物或植物写一篇讲解词,简答题二是写对于《讲解员管理办法》的看法。
9. 博物馆护工动作要求标准
一、开放时间:周二至周日09:00--17:00(16:30后停止入馆)逢周一闭馆(法定节假日和特殊情况除外)。
二、参观区域:本馆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和对外开放的公共区域。
三、参观办法:凭本人身份证识别入馆或其他有效证件(如本人老人证、回乡证、军官证、学生证、工作证)到游客服务中心登记领取参观券,团队参观须提前一天预约,预约成功后须按约定时间参观。
四、免费讲解时间:每天两场,上午9:00开始,下午15:00开始。
五、衣履不整者、醉酒者及精神性疾病患者谢绝入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械具、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和宠物、易污染展场环境的物品进入馆内。
六、学龄前儿童、高龄老人、行动不便者须有成年人陪护入馆参观。
七、自觉遵守本馆参观制度,听从工作人员导引。入馆需佩戴口罩,展厅内严禁吸烟、饮食、喧哗、追逐打闹、攀爬躺卧、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请自觉保持安静,注意环境卫生。
八、自觉爱护文物展品、展览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及花草树木等,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小件物品可免费寄存,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
十、展馆简介、展览介绍和有关活动信息等资料可在咨询处免费领取。纪念品、书籍等实行收费服务。
10. 博物馆讲解员日常工作
讲解员是职业
讲解是以陈列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语言和其它辅助表达方式,将知识传递给观众的一种社会活动。讲解员是沟通博物馆、纪念馆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是博物馆、纪念馆的名片,讲解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着观众的受教育和参观质量,影响着博物馆、纪念馆的窗口形象,甚至影响到一个地区和国家的形象。因此,如何选拔和培养讲解员,特别是培养优秀的讲解员,在博物馆、纪念馆社教事业中起着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