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专家,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为什么不属于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导语:家庭或个人不是适格的主体。《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明确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外,你可以查一下《劳动法解释二》第七条第(四)项明确,家庭或者个
家庭或个人不是适格的主体。《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明确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另外,你可以查一下《劳动法解释二》第七条第(四)项明确,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不知道解释清楚了没有,这个没有为什么,就是一种法律概念,法律上就是这样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