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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家政群(西宁巾帼家政)

2022-12-31 04:25:44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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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 西宁巾帼家政青海省妇女联合会是省委直属的群团组织(正厅级单位),妇联主席是正厅级。一般来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是正处级,但级别因人而异,因为近两年刚实行职级并行,所以职务与

1. 西宁巾帼家政

青海省妇女联合会是省委直属的群团组织(正厅级单位),妇联主席是正厅级。一般来说,办公室主任的职务是正处级,但级别因人而异,因为近两年刚实行职级并行,所以职务与级别之间尚未做到一致的对称,不论是省级或者基层,有些老同志职务并不高,但级别很高。

2. 西宁市家政保洁

能。

兰州和西宁市均属于低风险地区,根据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12月20日的通知,从外省旅游、出差返青后,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住宿宾馆报备,按要求配合落实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

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做好家庭环境清洁和垃圾处理。

3. 西宁巾帼家政公司电话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女工人。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

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险的作业或工种。

第七条 经期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一)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等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的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2级(含2级)以上的作业。

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医疗部门出具证明应公正负责。

第八条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汞及其它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强度的作业;

(六)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风钻、捣固机、锻造,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作业;

(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一般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对于女职工占50%以上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准许在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不满七个月,但身体特别虚弱或有其它疾病的女职工,经指定医院检查,确认不宜从事夜班劳动的,单位应安排其它劳动。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第八条中的第(一)项、第(五)项的作业。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一般不得产后使用。孕妇提前生产的,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推迟生产的,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实行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有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职工、怀孕后需保胎休息的,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开具证明,应适当休息。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种。多胞胎生育的,每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保健部门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六个月为限。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  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不适应现劳动岗位的,应调换适宜的劳动,或酌减劳动量。

第十六条 凡有条件的单位应定期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妇女病。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本单位或指定的医疗保健部门进行孕期检查、妇女病检查和分娩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从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应医疗保健部门的约定在劳动时间进行妇科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八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单位福利基金中,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等妇幼保健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必须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等妇幼保健设施列入基建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女职工浴室必须沐浴化。

第十九条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劳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妇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4. 西宁巾帼家政服务中心

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是我国西部地区第一所以培养影视传媒人才为主的民办本科高校。不是一所贵族学校。

学校的前身是四川师范大学电影电视学院,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更名为四川电影电视学院,30年来,为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了数以万计的影视传媒人才。

四川电影电视学院是一所地方性、行业性、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四川、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适时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以艺术类专业为主干,文学、艺术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以影视传媒专业为主要特色,培养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德艺双馨、理论扎实、技能全面,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应用型人才培养优势突出、服务地方能力强、深受行业欢迎、人民满意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

建校至今,学校为央视、凤凰卫视和全国34个省级电视台、400余个市级电视台,以及国内电影界、网络传媒行业输送了万余名专业人才,尤其在甘孜、阿坝、西藏、青海等环境艰苦地区,有300余名川影毕业生在传媒一线艰苦奋斗,奉献青春力量。学校也被誉为“中国影视人才四大培养基地之一”。

为电视行业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电视工作者,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央视双十佳主持人”、2015年国家广电总局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佳明;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主持人、全国三八红旗手、CCTV巾帼建功标兵称号获得者施丹;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主播、2021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主持人张韬;湖南卫视主持人、金鹰奖优秀主持人奖获得者谢娜;湖南卫视主持人、电影《大人物》制片人杨乐乐;凤凰卫视主持人黄橙子;《青春环游记》主持人、影视演员杨迪;2009年“金话筒”奖、金鹰节优秀电视节目主持人奖获得者宁远;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获得者周珊;中国新闻社记者廖攀;中央电视台新闻记者关舟;上海东方卫视中心主持人刘彦池等。

5. 西宁巾帼家政电话

青海廉租房政策: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从2018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2018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累计两次放弃配租配售权利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户籍改革后进城转户的农牧民家庭,条件符合可申请保障房

●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满5年,可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从2018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2018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保障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可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落户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亦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转户的农牧民家庭,其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条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可以通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解决进城后的住房问题。

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分配细则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按照保障对象申报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对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居住危房的;个人住宅被征收的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分配。

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其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如实向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放弃一次配租配售权利的申请家庭,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对象的,需重新提出申请;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安排在届时已登记的其他申请对象之后。累计两次放弃配租配售权利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支付租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予以租金减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退出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承租人通过继承、获赠、购买等方式获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承租人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的;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购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承购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回购。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转让承购住房的;改变承购住房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购住房居住的;破坏承购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应当退回保障性住房但拒不退回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水平计收其租金;承购人逾期拒不退回的,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予以回购,其房屋装修不予补偿,不计入回购价格;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满5年,承购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该住房不再作为保障性住房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②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③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④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96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①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③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④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二)廉租住房到哪里申请,怎样申请?

街道(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三)廉租住房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所得凭证或拆迁安置协议

(5)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低保家庭只要出示低保凭证;其他家庭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领取养老金证明(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费、养老待遇等)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7)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丧劳证明

(8)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劳动手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列入市总工会特种重病保障的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精神病)的,需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病例证明

(10)家庭成员中有个体工商业者的,需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个调税凭证(复印件)

(11)家庭成员中有劳动模范的,需提供劳模证明(市总工会证明)

(12)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13)家庭成员中有三八红旗手对象的,需提供三八红旗手证明(市妇联证明)

(14)家庭成员中有归国老华侨对象的,需提供归国老华侨证明(市侨联证明)

(15)离异家庭需提供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16)申请家庭交纳水费、燃气费、电费、电话费、手机费等凭证(出示原件)

6. 西宁 同城 家政服务 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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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西宁市家政

西宁好管家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29号19号楼2单元商铺,注册资本金为100万人民币,成立于2018-01-23,目前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屋中介服务;房屋代理销售;代办房屋过户手续;家政服务、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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