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2016放开二胎新政策 广东二孩实施细则
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已于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
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已于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17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附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
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七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分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可直接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九条 越境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应当基本变及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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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放开二胎新政策 广东二孩实施细则
随着全面二胎的放开,各个省市都在制定针对全面实施二孩的政策。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对二孩政策做出了规范,下面一起了解2016年广东省的二胎政策细则。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拥护中央决定,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多方协调、抓紧推进,才使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能如此快速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1.61上升至2018年1.96,2019—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 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自2013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的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的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3、全面二胎政策最新消息 广东二孩实施细则出炉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最新消息,广东二孩实施细则出炉。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最新消息:广东二孩实施细则出炉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拥护中央决定,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多方协调、抓紧推进,才使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能如此快速地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1.61上升至2018年1.96,2019—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 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自2013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的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的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都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4、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近日,由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拟定的《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南京市政府同意正式出台。按实施办法,南京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将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所有教师均可按岗位、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对号入座,查到自己的“底薪”;学校管理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也都有章可循。对于社会关注的几个问题,《实施办法》给出了具体解答。
哪些学校实施
市属学校适用,区县参照拟定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各区县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区县在拟定实施办法时,对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农村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都将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政策精神,在同一行政区域实行统一政策和标准。
此次《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实施起始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绩效工资总量如何核定
改革性补贴项目保留,年终奖纳入总量
根据《实施办法》,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与清理归并津贴补贴相结合。工作人员现行常规性和一次性津贴补贴项目,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或奖金需全部进行清理归并。经批准执行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三项改革性补贴项目,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清理归并后的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将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并按规定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核定总量时,原则上同一行政区域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将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是,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具体确定本行政区域所属条件艰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划分办法与范围,其中,各县确定的所属条件艰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范围报省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批确定。
绩效工资如何构成
基础工资和奖励工资七三开,教师“底薪”对号入座
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工资将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同一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岗位津贴按现执行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确定执行相应的标准,12级教师可“对号入座”查询。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不再区分岗位差异,同一行政区域执行统一标准。同一行政区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享受农村教师补贴,同样不再区分岗位差异。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建立分配办法,并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发放。其中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新设立后的班主任津贴,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标准和发放办法。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区分初中和小学两个阶段,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和300元的标准,并按月发放。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退休人员如何处理
按规定享受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退休费基数
在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退休人员,在清理规范现有常规性和一次性津贴补贴,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生活补贴。清理规范后,除按国家规定保留并计入基本退休费的项目、标准,以及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外,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同时,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退休人员按照现执行基本退休费所对应的岗位(职务)和截止退休时的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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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南省生育津贴实施细则
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筹资标准按0.5%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二)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持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卡、《生育证》,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
(三)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在规定支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以及按项目支付时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过规定支付标准的、按项目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及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产前检查(围产保健)费用,应于妊娠终止或分娩后到省医保中心结算。
(四)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项目付费方式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参照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可根据省直生育保险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五)职工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要转诊、转院的,按照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相关规定办理。
(六)女职工(含男职工配偶)因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因急诊、急救(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原始证件、费用明细、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