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意外事故处理制度(幼儿园意外事故处理的原则)
幼儿园意外事故处理的原则
幼儿园意外伤害培训心得体会
10月28日上午,幼儿园的保教主任给我们进行了《幼儿园意外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的培训,通过这次讲座,使我对安全知识有了全面的了解,对校园安全工作的开展有了更深的认识。
主要有:
一、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主任在培训中举了很多实例,利用许多她们幼儿园以及其他幼儿园内发生过的一些安全事故,使我深刻认识到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尤其是其中一个案例让我印象深刻:家长没有跟老师说明幼儿早餐已经吃的很饱,孩子在幼儿园午餐老师又让他把饭给吃完。在午睡的时候食物倒流,造成气管堵塞。虽然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但终归没能留住孩子的生命。这个案例使我深受震撼。但主任的这个案例给我们敲了一个警钟,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除了要加强晨检工作外,还要与家长做好沟通,让家长明白隐瞒的危害,这样能帮助老师了解每位幼儿的身体状况,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
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关键在前期的预防工作,一是要成立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要建立安全制度及各种应急预案,三是要强化幼儿园内部管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四是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五是要正确进行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完善报告制度。
三、幼儿园常规事故的发生与处理。
作为一个幼儿园教师,首先要有爱,因为爱能产生责任感,有了责任感才能小心谨慎地注意和关心任何与孩子安全相关的事物,细心周到地处理孩子的问题。我个人的感受就是,从教时间越长,胆子越小。胆子小不是坏事,它促使我时刻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状况有所警惕并预先加以防范,提醒我始终把幼儿安全放在首位。其次,作为幼儿教师要了解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要素是哪些,才能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幼儿教师,应该是充分地了解幼儿意外产生的一些相关知识,在保证幼儿安全的情况下,仍能提供给他们最大的游戏和学习空间,而不是以安全为借口而限制孩子。
最后,事故发生了要有处理对策,要主动联系家长,一起去医院,做好家长安抚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幼儿园安全问题,用专业的关爱和不懈的安全教育,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稚嫩的身体不受伤害。
幼儿园意外事故处理的原则是
安全教育是幼儿园最重要的常规工作之一。
对幼儿园来说,不允许有重大伤害事故发生,比如:大骨折、大外伤(有后遗症)、Ⅲ度烧伤等。一般的责任事故也不能出现。实际上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率是很低的,但一旦发生了,对家长就是百分之百地无法交代。虽然妈妈自己带孩子活动时也会发生意外,但幼儿园方面,即便是宝宝受了很微小的轻伤,对带班老师的考核也是非常严格的,对老师的评选、晋级通常会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 宝宝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是妈妈觉得伤心,幼儿园老师觉得棘手的事情。虽然谁都不愿遇到这个问题,但是一般的碰伤、摔伤等(对宝宝的身体造成的伤害不是很严重的事故),在幼儿园里还是时有发生。最好的老师可以保证教学几十年从没有被家长投诉,但不敢保证几十年教学中她所教的孩子没有被磕碰的。 分析宝宝在幼儿园发生事故的原因,不外以下几种: 1、幼儿园里存在一些不安全隐患。硬件上的有:用具用品放置不当,玩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门卫管理疏漏,房屋建筑不适合幼儿活动等。软件上的有:老师教学经验少,组织活动的能力差,该提示的没提示。个别老师安全意识淡薄等。幼儿园和老师应及时排除这些隐患,家长们发现了也要及时反映。 2、宝宝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大脑对身体动作变化不能做出相应的灵活反应。还有,宝宝生活经验缺乏,对自己行为将会产生的后果没有预见性。比如:小朋友在奔跑时看见别的小朋友迎面而来,不会安全躲闪、回避;不知道在滑梯上推小朋友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两个小伙伴做游戏,不能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扑空了,或者一个一弯身子就把另一个顶摔跤等等,大一点的孩子冒险精神萌芽,也是事故的隐患之一,这些都需要老师和家长严密注视,并进行有目的地引导。 3、妈妈的错误观念为宝宝安全留下隐患。有的妈妈热衷于给孩子扮酷,给孩子穿上厚底鞋、紧身裤等,使孩子活动不便,活动时易失去平衡。也有的妈妈为了省钱,给孩子穿大了好几号的鞋子,也使孩子容易摔倒。 孩子在幼儿园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是很低的。家长不应该对偶然发生的小碰伤过于挂心。实际上,就是在幼儿园发生的事故中,也只有少数是由于教师责任心不强或是事先没有考虑周全造成的,大多数还是防不胜防的意外。 一旦宝宝在幼儿园发生了事故,绝大多数老师会觉得很内疚,都会主动向家长道歉。此时,家长应该先分清事故原因:如果是老师惩罚孩子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应该找园长或上级领导来解决问题。对正常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事故,就不要过于严厉地责备老师,避免老师内疚的心情变成抵触情绪。
幼儿园意外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安全教育是幼儿园最重要的常规工作之一。对幼儿园来说,不允许有重大伤害事故发生,比如:大骨折、大外伤(有后遗症)、轻度烧伤 等。一般的责任事故也不能出现。实际上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率是很低的,但一旦发生了,对家长就是百分之百地无法交代。虽然妈妈自己带孩子活动时也会发生意外,但幼儿园方面,即便是宝宝受了很微小的轻伤,对带班老师的考核也是非常严格的,对老师的评选、晋级通常会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 宝宝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是妈妈觉得伤心,幼儿园老师觉得棘手的事情。虽然谁都不愿遇到这个问题,但是一般的碰伤、摔伤等(对宝宝的身体造成的伤害不是很严重的事故),在幼儿园里还是时有发生。最好的老师可以保证教学几十年从没有被家长投诉,但不敢保证几十年教学中她所教的孩子没有被磕碰的。 分析宝宝在幼儿园发生事故的原因,不外以下几种: 1、幼儿园里存在一些不安全隐患。硬件上的有:用具用品放置不当,玩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门卫管理疏漏,房屋建筑不适合幼儿活动等。软件上的有:老师教学经验少,组织活动的能力差,该提示的没提示。个别老师安全意识淡薄等。幼儿园和老师应及时排除这些隐患,家长们发现了也要及时反映。 ,不能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扑空了,或者一个一弯身子就把另一个顶摔跤等等,大一点的孩子冒险 精神萌芽,也是事故的隐患之一,这些都需要老师和家长严密注视,并进行有目的地引导。 3、妈妈的错误观念为宝宝安全留下隐患。有的妈妈热衷于给孩子扮酷,给孩子穿上厚底鞋、紧身裤等,使孩子活动不便,活动时易失去平衡。也有的妈妈为了省钱,给孩子穿大了好几号的鞋子,也使孩子容易摔倒。 孩子在幼儿园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是很低的。家长不应该对偶然发生的小碰伤过于挂心。实际上,就是在幼儿园发生的事故中,也只有少数是由于教师责任心不强或是事先没有考虑周全造成的,大多数还是防不胜防的意外。 一旦宝宝在幼儿园发生了事故,绝大多数老师会觉得很内疚,都会主动向家长道歉。此时,家长应该先分清事故原因:如果是老师惩罚孩子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应该找园长或上级领导来解决问题。对正常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事故,就不要过于严厉地责备老师,避免老师内疚的心情变成抵触情绪。
处理幼儿园事故应遵循的原则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幼儿园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保教教师,幼儿园值班人员及消防安全员等人员参加。
2、程序: (1)火情发现者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火警电话119),同时组织幼儿疏散。报警注意讲明具体地点:侍庄乡侍圩村、火灾发生时间、当前火势,报告基本内容为:"侍庄中心小学幼儿园某时某分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迅速判断火势及火灾种类,组织教职工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灭火工作。并再次与119联系。 (4)当班教师向值班行政领导报告。 (5)徐亚兰向县教育局报告。
3、组织实施:河北欧汇格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侍庄小学行政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以本园安全消防组成员为主,侍庄小学全体教师均有义务参加扑救。同时组织人员有秩序地疏散,要求教师走在幼儿后,干部走在最后,若有人员伤亡,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注意说明幼儿园具体地点,伤亡情况。 (2)消防车到来之后,园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3)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楸、沙子、水侵湿的棉被等。 (4)全体干部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先幼儿,后成人"。 (5)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园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ABC灭火器。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BC灭火器、沙土、侵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人员在逃生时应掌握逃生预案。 (5)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起因。 (6)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去灭火现场实施救火。 (7)及时把伤员送医院急救,同时通知其家属。冷静处理善后工作。
幼儿园意外事故处理方法
安全教育是幼儿园最重要的常规工作之一。对幼儿园来说,不允许有重大伤害事故发生,比如:大骨折、大外伤(有后遗症)、轻度烧伤 等。一般的责任事故也不能出现。实际上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率是很低的,但一旦发生了,对家长就是百分之百地无法交代。虽然妈妈自己带孩子活动时也会发生意外,但幼儿园方面,即便是宝宝受了很微小的轻伤,对带班老师的考核也是非常严格的,对老师的评选、晋级通常会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 宝宝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是妈妈觉得伤心,幼儿园老师觉得棘手的事情。虽然谁都不愿遇到这个问题,但是一般的碰伤、摔伤等(对宝宝的身体造成的伤害不是很严重的事故),在幼儿园里还是时有发生。最好的老师可以保证教学几十年从没有被家长投诉,但不敢保证几十年教学中她所教的孩子没有被磕碰的。 分析宝宝在幼儿园发生事故的原因,不外以下几种: 1、幼儿园里存在一些不安全隐患。硬件上的有:用具用品放置不当,玩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门卫管理疏漏,房屋建筑不适合幼儿活动等。软件上的有:老师教学经验少,组织活动的能力差,该提示的没提示。个别老师安全意识淡薄等。幼儿园和老师应及时排除这些隐患,家长们发现了也要及时反映。 ,不能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扑空了,或者一个一弯身子就把另一个顶摔跤等等,大一点的孩子冒险 精神萌芽,也是事故的隐患之一,这些都需要老师和家长严密注视,并进行有目的地引导。 3、妈妈的错误观念为宝宝安全留下隐患。有的妈妈热衷于给孩子扮酷,给孩子穿上厚底鞋、紧身裤等,使孩子活动不便,活动时易失去平衡。也有的妈妈为了省钱,给孩子穿大了好几号的鞋子,也使孩子容易摔倒。 孩子在幼儿园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是很低的。家长不应该对偶然发生的小碰伤过于挂心。实际上,就是在幼儿园发生的事故中,也只有少数是由于教师责任心不强或是事先没有考虑周全造成的,大多数还是防不胜防的意外。 一旦宝宝在幼儿园发生了事故,绝大多数老师会觉得很内疚,都会主动向家长道歉。此时,家长应该先分清事故原因:如果是老师惩罚孩子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应该找园长或上级领导来解决问题。对正常情况下出现的意外事故,就不要过于严厉地责备老师,避免老师内疚的心情变成抵触情绪。
幼儿园意外事故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 。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责任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安全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等行为,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 安全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 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 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 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 幼儿园按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安全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等行为,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 安全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 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 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 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是根据幼儿园的过错来确定的。 幼儿园按规章制度尽了职责,可以减轻或避免承担责任。
幼儿园意外事故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事故费用应该谁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孩子在幼儿园发生事故的,如果幼儿园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