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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计划生育二胎的新政策

2022-02-13 18:12:00     来源:www.dxfbab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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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浙江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什么?浙江省生二胎的条件是什么?(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

1、浙江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浙江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什么?浙江省生二胎的条件是什么?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计划生育二胎的新政策

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在2009年1月1日出台并开始实施,如果双方一方为居民户口的都不具备二胎生育条件,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

你超生的话100%要承担一下条例处罚: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3、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2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3、农村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我国关于农村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与城市有所不同。根据相关规定,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符合上述规定的农村夫妻即可合法生育二胎,而无需冒着赴港生二胎的超生风险。

4、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中关于各地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城市户口及农村户口的差别上。

城市户口生二胎的条件: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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