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矛盾争议也叫什么?
一、劳动争议矛盾争议也叫什么?
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矛盾争议的,也叫劳动纠纷,可以劳动仲裁
二、马良寨是神笔马良吗?
不是的,神笔马良是我国著名儿童文学作家、理论家洪汛涛先生创作于20世纪50年代的童话故事,和三国时期蜀汉谋士马良没有任何关系
三、马良技能?
自书--锁定技,你的回合外,你获得的手牌均会在当前角色结束阶段结束时置入弃牌堆;你的回合内,当你不因此技能效果获得手牌时,摸一张牌
应援--当你于回合内使用的牌置入弃牌堆后,你可以将之交给一名其他角色(相同牌名的牌每回合限一次)。
1.自书
当你在回合内摸一张牌,你可以再摸一张,前提是不因自书摸牌而摸牌,不然你把牌堆都摸光了
所需牌:顺手牵羊,铁锁连环,无中生有,借刀杀人,五谷丰登
这些都可以让马良在回合内再摸一张牌
(借刀得借得到刀,其他得不被无懈)
四、马良字号?
三国中马良(公元187年~222年),字季常,襄阳宜城(今湖北省宜城市)人,三国蜀汉官员。
马良兄弟五人都有才华名气,而马良是五人中最为出色的。因眉毛中有白毛,人称白眉马良。因此有“马氏五常,白眉最良”的赞誉
五、马良之死?
马良(187年-222年),字季常,因眉毛中有白毛,人称白眉马良,襄阳宜城(今湖北宜城南)人,马谡之兄,三国时期蜀汉官员。那么历史上的马良是怎么死的呢?
马良生平简介:
马家五常
马良字季常,是襄阳宜城(今湖北宜城南)人。马良兄弟五人,都有才华名气,乡里为他们编有谚语说:“马家五常,白眉最良。”马良眉中有白毛,故此人们这样称呼他。
追随刘备
建安十四年(209年),刘备担任荆州牧 ,征召马良为州从事。
建安十六年(211年),刘备进入蜀地,诸葛亮也随后跟从前去,马良留守荆州,写信给诸葛亮说:“听说雒城已被我们攻下,这是上天的福佑;尊兄您适应时势把握时机,辅佐光大邦国之业,智慧的光芒已经显露。能灵活地运转思维,审察事理明断,实非易事,为此须当适时地选取贤才。如能高瞻远瞩,仁德通达天际,使时人能集中注意力聆听其言,举世服从于其道,以高妙之音乐,纠正郑、卫之淫声,有利于各项事业,不起相互之间的干扰,这才是管弦演奏的绝技,俞伯牙、师旷的调协。我虽然不是钟子期之辈,却也得为之击节叫好!”刘备征召马良为左将军掾。
出使东吴
后来马良奉命出使东吴,他对诸葛亮说:“今天接受朝廷命令,协和两国友好关系,希望您能向孙权将军介绍我的情况。”诸葛亮马良自己起草这份文件。马良当即起草说:“本国君主特派属官马良前往访问续好,以发扬光大昆吾、豕韦的结盟功业。来人是吉士,曾为官荆楚,很少有轻率鲁莽之处,而有周全的美德,希望能屈驾接纳,以利他完成使命。”孙权见信后非常恭敬地接待他。
遇害身亡
章武元年(221年),刘备称帝,建立蜀汉政权,任命马良为侍中。章武二年(222年),刘备东征东吴,派遣马良招纳安抚武陵一带的五溪蛮各部,各部首领们都接受蜀汉的印信封号,相继响应刘备。同年六月,刘备在夷陵之战中兵败,马良也遇害身亡。刘备封马良的儿子马秉为骑都尉。
六、马良几岁?
马良(187-222年),字季常,襄阳宜城(今湖北宜城南)人,三国时期蜀汉官员,马谡之兄。
马良兄弟五人都有才华名气,而马良是五人中最为出色。因眉毛中有白毛,人称白眉马良。因此有“马氏五常,白眉最良”的赞誉。建安十四年(209年),刘备担任荆州牧,征辟为州从事。马良与诸葛亮关系友善,曾奉命出使东吴,受到孙权恭敬接待。
章武元年(221年),刘备称帝,建立蜀汉政权,任命马良为侍中。章武二年(222年),刘备东征东吴,派马良招纳五溪少数民族。同年,刘备在夷陵之战中兵败,马良遇害身亡
七、马良马良五兄弟的名字?
1. 是:马大大、马二爷、马三立、马四娘、马五常。2. 马良马良五兄弟是一个民间故事里的人物角色,他们的名字是根据他们的排行和性格特点取名的。马大大大气、豪爽;马二爷聪明,会算计;马三立有才能,文武双全;马四娘勤劳,会持家;马五常头脑灵活,机智过人。这五个人的名字具有极强的个性化特点,深受人们的喜爱,故事也流传甚广。3. 无需操作,故无需分步骤说明。
八、神笔马良马良最后叫什么?
神笔马良一开始是一个勤学肯吃苦学画的普通小孩,只因为他勤奋好学,爱帮助受苦的穷人,受到了神仙的关注,送给他一支神笔,马良做到了只为穷人做事,他画了小羊,画了水车,画了门为穷人解决了很多难题,还画了金山银山,画了大海画了船,惩治了贪官,而远近闻名,成为了神笔马良。
九、神笔马良的故事里马良几岁?
八岁
童话宗师洪汛涛爷爷创作的《神笔马良》,它作为一部影响最大、获奖最多、传播最广的世界文学名著之一,是一部畅想主旋律、传递真善美、弘扬正能量的中国童话经典。
它伴随着一代一代中国孩子的成长,成为我们心中永远的记忆。
十、劳动争议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